依法治国背景下民族地区的法治路径

    关键词 法治路径 民族地区 依法治国 环境 现实意义

    作者简介:索朗卓嘎,西藏大学,中级经济师,研究方向:民族地方法治建设。

    中图分类号:D63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6.055

    新的历史时期,经济体制改革进入到深水区,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加快。与此同时,潜藏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的矛盾也逐渐显露出来,民族地区各项工作迎来了新挑战。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好民族内部的新问题、新情况和新矛盾,是现阶段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由于我国是多民族国家,这一历史现实要求我们必要将民族地区法治建设工作摆着突出位置,减少民族之间的冲突。一、依法治国背景下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

    (一)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了优良的发展环境

    我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这一根本政策。而要贯彻落实该项政策,就必须要将法治思维融入到的民族地区各项工作中,遵循民族工作的基本规律和内在逻辑[1]。一方面,推动民族地区法治建设,能够进一步发挥法律的教育、强制、评价、指引、月通,为新时代民族工作创新提供新的环境和思路,真正营造全民守法的优质环境。另一方面,推动民族地区法治建设,能够更好地实现党的民族政策、民族理论向法律法规在转化,为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提供规范保障与法制依托,筑牢民族共同体意识。从这个角度来看,推动民族地区法治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了优良的发展环境,使得各族人民都能切实享受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福利。

    (二)开辟了民族自治的新境界

    民族地区法治建设不仅符合我国民族工作实践,而且继承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是民族工作的根本理论遵循。推动民族地区法治建设,可以有效使得各族人民对民族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上升到新高度,使得民族工作继续朝着更好的态势发展。同时,民族地区法治建设是协调民族关系的有力抓手,能够增加少数民族人民对国家各项政策的认同,开辟民族自治的新境界[2]。习近平总书记发表的关于民族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大智慧、大战略和大思路。这些论述闪耀着马克思主义真理光芒,使得各级民族地区政府、党委在开展民族工作时,会自觉将法治思维运用到实践工作当中。可以说,民族地区法治建设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是坚持各项民族政策,促进民族和衷共济、和睦共处,筑牢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

    (三)汇聚了实现“中国梦”的磅礴力量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迎来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3]。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过程当中,需要各个少数民族的成员参与其中。能否有效地将少数民族动员起来,加入到社会主义建设的阵营,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各个少数民族本质上是由共同的历史文化联系构建起来的人群共同体,各个民族之间本质上就具有共同的利益——即建设法治、民主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推动民族地区法治建设,可以有效消除各个民族之间的隔阂,加强各个民族之间的交往。每一个少数民族与其他民族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归根到底都是利益的冲突与矛盾。因此,需要充分应用法治思维来解决民族地区发展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降低各民族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减少各民族人民的矛盾,促使各民族人民都参与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建设事业当中。总而言之,推动民族地区法治建设,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提供了重要的条件,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取得胜利的重要保证。如果民族地区法治建设水平无法达到应有的高度,那么我国很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很难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取得突出的成就。二、依法治国背景下民族地区科学立法的路径

    (一)立足实际进行立法

    我国民族地区在上位法的框架内,可以结合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台相关的民族法规。在制定相关的民族法规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一是要做好事前调研与事前规划工作。一方面,要认真研究上位法,在上位法既定的框架内结合民族地区的实际予以变通,避免出现法律冲突的情况,提升民族立法工作的严谨性。另一方面,要制定相关的立法规划,确保法律前瞻性,提升立法质量。二是要确保民族法规具有可操作性、明确性和系统性,广泛征求民族地区人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立法工作与民族地区的现实情况相一致,真正发挥法律在民族地区中的作用。

    (二)发挥法律在服务民生经济中的作用

    一是要着眼于民族团结这一角度进行立法,坚持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相结合,确保法律能够更好地为民族地区招商引资,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让各族人民共享民族自治的成果[4]。二是要着眼于民生改善这一角度进行立法,更多地关注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扶贫开发、环境保护、教育以及就业等领域,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公平,做到立法精细化,提升少数民族人民对民族立法工作的评价度和满意度。三、依法治国背景下民族地区依法行政的路径

    (一)健全行政执法责任机制

    一方面,确保问责的严厉性和科学性,避免现实生活中出现不规范执法的现象。一旦发生相关不规范执法的事件,民族地区政府不仅要追究该部门相关执法人员的责任,也要严格落实部门领导人的责任。通过健全问责机制来督促行政人员树立责任意识和规范意识。另一方面,优化考核机制。民族地区各个行政机关在考核行政执法效果时,不仅要考核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量,更要考核行政执法人员是否规范执法、合格执法、公平执法。需要注意的是,在優化考核机制时不应当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而是应当设置灵活的考核机制,认真听取执法人员的反馈和意见,给予执法人员申诉权利,充分考量执法人员当时所处的执法环境,提升考评机制的智能水平。

    (二)加强党政干部队伍建设,夯实依法行政的基础

    民族地区要重点强化党政干部的法治思维培训,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原则,营造风清气正的道德环境,提升党政干部的法治意识。党政干部作为民族地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和执行者,其一言一行都会影响民族地区的风气和舆论。提升党政干部的法治思维,确保党政干部在工作、生活中坚守法律底线,能够更好地为民族地区法治建设工作提供条件。四、依法治国背景下民族地区公正司法的路径

    (一)确保司法独立

    民族地区要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司法工作人员独立的关系。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财政改革,健全政法经费转移支付制度,解决地方政府利用财政支持干扰司法机关司法工作的问题。探索司法管辖区域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制度,进一步清理司法机关的地方化色彩,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司法。另一方面,要分类管理司法工作人员与普通公职人员,对司法工作人员的选拔要有特殊的选拔方式,将司法工作人员从一般公职人员队伍中剥离出来。

    (二)重塑追责体系

    一方面,如果司法工作人员正当地行使司法权,不存在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司法工作人员只是在适用法律上和认定事实上存在偏差,此时不应当追究司法工作人员的责任。司法机关更不应当被“群体性事件”“社会舆论”绑架,而是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确保正当的司法权力的行使。另一方面,以司法适用结果为辅。也就是说司法适用结果是启动对司法工作人员调查程序的引线。五、依法治国背景下民族地区法治社会建设的路径

    (一)做好法治宣传工作,使法治思维深入人心

    要激发民族地区人民的法治意愿,发挥法律的硬性作用,必须要做好法治宣传工作,使法治思维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形成正确良性的法治氛围,引导社会个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第一,民族地区相关宣传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模范的作用,通过物质奖励、精神奖励的方式来对守法模范、学法模范、用法模范、执法模范、司法模范的优秀事迹予以肯定,引导民族地区人民向上述模范学习,提升法律在民族地区的威慑力和感染力。第二,强化普法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自媒体以及传统媒体来宣传法律法规,引导民族地区人民学习法律法规,提升民族地区人民的精神力量。只有这样,才能让人民群众在生产生活中感受到法治的力量。第三,注重在高校进行法治宣传工作,提升民族地区高校大学生的法治意识。高校相关部门要抓好学生法治教育,举办形式多样的法治建设活动,规范大学生言行,彰显大学生的担当精神。

    (二)重视民族地区法律援助工作,切实帮助各族人民用法律解决问题

    总体而言,我国民族地区法律资源薄弱,法律人才不足问题凸显。要实现民族地区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必须要重视民族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第一,要继续做好民族地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培养,解决人才不足的困境,确保民族地区的人民能够享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一方面,探索建立政府专职律师制度,由政府出资培养专职律师,纳入相关的行政编制,为民族地区人民提供律师服务。另一方面,扩大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范围,发挥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矛盾化解中的作用。第二,大力开展法律援助等志愿者活动,让民族地区人民享受到内容多元、形式多样的法律援助活动,让法治的种子在人们心中生根发芽。要充分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法律援助中的作用,重点加强对民族地区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增强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赖。六、结语

    全面依法治国强调“全面”二字,体现的是一种整体性和均衡性的治理思维。由于我国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受制于地理环境和人口结构,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许多阻碍。面对这些问题,必须要发挥法律的作用,从法治建设的角度开展民族工作,進一步确保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切实提升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的生活水平。具体而言,一是要确保民族地区科学立法;二是要加快民族地区法治政府建设;三是要确保民族地区公正司法;四是要促进民族地区法治社会建设。

    参考文献:

    [1]宋才发.边疆民族地区安全治理的法治思维探讨[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37(2):145-151.

    [2]郑毅.论民族区域自治法治发展的“因地制宜”和“与时俱进”[J].云南社会科学,2019(6):86-94.

    [3]毛公宁,董武.习近平关于民族法治的重要论述及其意义初探[J].广西民族研究,2019(1):16-21.

    [4]王允武,叶松林.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视角下的民族团结法治保障研究[J].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0(1):1-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