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早期干预协调者及其启示

    陈昕慧 苏雪云

    

    【摘要】英国的早期干预是指鉴别可能会陷入发展困境的儿童及其家庭,与特殊需要儿童及其家庭合作,为他们提供及时、有效的干预支持,以期提高特殊需要儿童及其家庭的生活质量,同时使社会最大程度受益。在英国的早期干预系统中,早期干预协调者是特殊需要儿童获得高质量早期干预服务的重要保障。本文梳理英国早期干预协调者的发展历程,阐述早期干预协调者的不同类型和工作职责等内容,供相关工作者参考。

    【关键词】英国;早期干预;协调者;特殊需要儿童;启示

    【中图分类号】G6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604(2019)03-0047-05

    英国的早期干预是指鉴别可能会陷入发展困境的儿童及其家庭,与特殊需要儿童及其家庭合作,为他们提供及时、有效的干预支持,以期提高特殊需要儿童及其家庭的生活质量,同时使社会最大程度受益。〔1〕在英国的早期干预系统中,早期干预协调者是特殊需要儿童获得高质量早期干预服务的重要保障。作为高质量早期干预服务的代表国家之一,英国非常重视早期干预协调者(coordinator)的作用,逐步在国家层面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界定早期干预协调者的职责。本文梳理英国早期干预协调者的发展历程,阐述早期干预协调者的不同类型和工作职责等内容,供相关工作者参考。

    一、早期干预协调者的发展历程

    20世纪70年代,英国的特殊教育从隔离走向融合,开始重视早期干预及其配套的服务系统建设。对特殊需要儿童家长来说,如何在名目繁多的早期干预服务中选择最符合孩子需求的服务,成了一个难题。《沃纳克报告》(1978年)指出,虽然政府提供了诸多可用设施和配套服务的相关信息,但是特殊需要儿童家长很少能够在缺少专业帮助的情况下充分利用这些设施和服务,这些信息反而使家长产生了许多困惑。研究表明,许多特殊需要儿童家长表示他们很难甚至是极难获得专业人员的建议,他们非常需要有可以随时寻求帮助和征求建议的专业人员的支持。〔2〕《沃纳克报告》提出应当安排一名“指定的人” (A Named Person),作为一个固定联络点来为特殊需要儿童家庭提供一系列的服务。〔3〕“指定的人”可以由卫生访视员或者是社会工作者担任,职责是为特殊需要儿童家长提供一个联络点。之后,各地区在实践过程中慢慢形成了由一名主要工作者来协调多种早期干预服务,为特殊需要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帮助的模式。

    2001年,英国颁布《特殊教育需要实务守则》,明确规定接受政府资助的早期教育机构都要有专门负责为特殊需要儿童提供支持的协调人员,称为特殊教育需要协调员(Special Educational Needs Co-ordinators)。〔4〕2003~2004年,欧洲特殊需要与融合教育发展署出台了早期儿童干预项目(Early Child Intervention),明确了需要指派早期干预项目协调者和主要工作者,以便协调专业人员和家庭之间的关系,提高早期干预质量。作为欧洲特殊需要与融合教育发展署的成员国之一,英国卫生部、教育与技能部于2003年5月颁布《开端合作》(Together from the Start),将其作为早期干预项目服务的国家指南,为特殊需要儿童及其家庭提供高质量的早期干预服务。〔5〕《开端合作》强调为特殊需要儿童及其家庭指派一名主要工作者(Key Worker)。〔6〕这意味着英国在国家立法层面确定了主要工作者是早期干预服务中不可或缺的一员。2003年9月,《每个孩子都重要》(Every Child Matters)颁布,指出“若特殊需要儿童接受不止一项专门机构的服务,那就应该由一名专业人员来协调这一系列的服务,以确保服务的一致性,从而更好地满足儿童的需要”。这里的专业人员被称为专业人员领导者(Lead Professional),职责是提供协调服务,把有效的动态信息分享给提供支持服务的机构。〔7〕

    2004年《儿童法案》颁布之后,英国正式为所有5岁以下的特殊需要儿童提供早期干预服务。《儿童法案》提出整合服务的理念,将早期干预的责任分派到健康部、教育部以及社会保育部,强调促进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同时重视专业人员领导者和主要工作者的培养,明确其职能。在《儿童法案》的推动下,英国出台了一系列特殊需要儿童及其家庭早期干预服务的政策。〔8〕例如,2004年,《早期支持项目专家手册》(Early Support Professional Guidance)发布,明确了主要工作者的定义、职能、指定流程以及在早期干预服务的哪几个环节发挥作用,为主要工作者的实际工作提供了详细的指导。〔9〕又如,2007年,《专业人员领导者:从业者指南》(The Lead Professional:Practitioners Guide)发布,详细介绍了专业人员领导者的定义、从业人员、工作职能、培养过程等内容。〔10〕再如,2014年,《特殊教育需要和残疾实施规程、执业守则:0到25年》(Special Educational Needs and Disability Code of Practice: 0 to 25 Years)发布,规定托儿所必须指派一名拥有早期干预协调资格证或者有相关经验的教师来担任特殊教育需要协调员,以支持特殊需要儿童的发展。特殊教育需要协调员是由所有参与提供早期干预服务的专业人员开会推举出来的,通常由托儿所的保育员兼任。〔11〕

    在四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早期干预协调者的专有名称从无到有,角色定位越发清晰,工作职责不断细化,为提供更好的早期干预服务奠定了基础。

    二、早期干预协调者的类型

    一般来说,早期干预协调者应该是由熟悉特殊需要儿童及其家庭,与家庭建立了良好信任关系的人来担任的。〔12〕在特殊需要儿童接受初步评估时,早期干预协调者就被指定好了。早期干预协调者能帮助特殊需要儿童家庭在复杂的早期干预服务网络中找到最合适的服务。早期干预协调者是特殊需要儿童家庭和早期服务提供者之间的联络人,儿童家长可以向他询问各种问题,同时他也会为家庭提供种种需要的帮助。〔13〕早期干预协调者负责计划、組织和监管特殊需要儿童及其家庭需要的早期干预服务。早期干预协调者一般需要准备各类书面文本,以便供不同服务提供者参考。早期干预协调者还需要对早期干预服务的质量进行监管和评价,并不断根据家庭的需要调整干预计划。

    在英国融合教育的大背景下,早期干预协调者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主要工作者、专业人员领导者和特殊教育需要协调员。

    主要工作者是指为特殊需要儿童家庭和早期干预专业人员及早期干预机构之间提供协调服务的人。主要工作者有责任与儿童家庭、专业人员和早期干预机构合作,以确保早期干预计划的实施。〔14〕专业人员领导者则是特殊需要儿童与多个为儿童提供早期干预服务的专业人员之间的单一联系人,他负责协调整个早期干预服务团队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服务。当其他人员需要了解儿童及其家庭接受的一系列早期干预服务时,专业人员领导者会担任回应者为他们综合介绍情况。〔15〕特殊教育需要协调员则由早期教育机构内的专职教师担任,负责协调早期教育机构内部与早期干预相关的事务。〔16〕换言之,特殊教育需要协调员是在早期教育机构内专门负责为特殊需要儿童提供支持的协调人员。〔17〕

    上述三种类型的早期干预协调者虽然都在早期干预中提供协调服务,但是他们之间有细微差异。主要工作者更倾向于由能与儿童家庭保持密切联系且关系亲密的人担任,并不一定是为儿童提供早期干预服务的专业人员。主要工作者并不一定需要具有专业的早期干预技能,他最需要的是对特殊需要儿童及其家庭的了解。《沃纳克报告》建议由卫生访视员、社会工作者、教育工作者或者是拥有特定技能的人来担任早期干预的主要工作者。〔18〕专业人员领导者通常是由早期干预小组通过会议确定下来的。早期干预小组会在为特殊需要儿童提供早期干预服务的专业人员中选出最了解儿童情况、其提供的服务是儿童最需要的服务的人来担任专业人员领导者,从而带领专业人员更好地为儿童服务。换言之,专业人员领导者本身既是核心的早期干预专业人员,也是早期干预的协调者,因此能够带领整个早期干预团队为儿童提供更专业的早期干预服务。特殊教育需要协调员是由托儿所、幼儿园内的工作人员担任的,负责在早期教育机构内协调与早期干预相关的事务,包括为特殊需要儿童提供相应的设施、设备支持,为教师提供特殊教育培训,与特殊需要儿童的早期干预团队进行沟通等。

    三、早期干预协调者的工作职责

    早期干预协调者的主要工作职责是提供信息,保持沟通,协调服务。早期干预协调者提供的协调和支持应当是有规律的、长期的和连续的。〔19〕他不仅为特殊需要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协调服务,也为专业人员与早期干预机构提供协调服务。

    1.提供科学和专业的信息

    早期干预协调者最基本的职责是要在特殊需要儿童家长需要的时候向他提供帮助和建议,要提供明确的意见供家长参考。具体包括当儿童出现一些征兆时,建议家长去联系相应的服务以及为他们推荐服务机构;确保家长知道儿童的有关情况,尤其是儿童的发展障碍刚确诊时;帮助家长理解和使用他们所收到的早期干预信息;确保家长理解早期干预系统的运转流程;确保家长密切参与早期干预服务全程,同时确保在干预实施过程中采纳家长的意见;帮助家长重新审视儿童的发展情况,帮助家长展望儿童下个阶段的发展程度,等等。除了为家长提供信息外,早期干预协调者还要为早期干预专业人员提供信息,从而确保每个专业人员都掌握有关特殊需要儿童及其家庭的最新信息。

    2.联络不同主体,合力支持家庭

    早期干预协调者不仅支持特殊需要儿童及其家庭,而且支持为家庭服务的早期干预机构和个体,确保每一个专业人员都了解关于儿童发展和影响家庭生活的事件的最新信息;与教育服务部门、特殊教育咨询和支持部门、家访教师、早期教育机构医护人员等保持密切联系,为其提供相关信息。早期干预协调者应当协调好评估过程、人員任命和早期干预计划实施等相关内容,从而在保证家庭不用过多接触专业人员的情况下,促进儿童发展。

    3.做好个案管理,协调各项服务

    作为个案管理者,早期干预协调者要在一段时间内负责一名特殊需要儿童并承担主要照料者的角色;及时发现特殊需要儿童及其家庭的需要,并且协调和帮助鉴定儿童与家庭的需要;尽可能第一时间帮助家庭和机构建立联系;确保所有为特殊需要儿童提供服务的专业人员理解他们的责任,理解如何鉴别和满足儿童的特殊需要;通过促成家庭和所有相关机构的初步讨论,对儿童的优先权达成一致意见,建立评估到服务提供之间的桥梁;确保家庭接受早期干预的成套服务;统一意见,达成早期干预计划共识,并定期审查计划实施情况;减少服务重叠和前后不一致的情况,等等。早期干预协调者在整个早期干预过程中就像是粘合剂,把所有过程、所有人员整合起来。

    和主要工作者、专业人员领导者相比,特殊教育需要协调员的工作职责有一些不同之处。特殊教育需要协调员应当根据特殊需要儿童的特点,为特殊需要儿童提供可获得的资源;为教师提供教学建议,进行教学示范,监测融合教育政策的实施质量及效果;为教师提供专业建议,帮助教师正确处理与特殊需要儿童及同事的关系,为教师提供专业培训;与特殊需要儿童家长保持合作关系;与特殊需要儿童的主要工作者和专业人员领导者保持密切联系。〔20〕

    要完成上述工作职责,早期干预协调者需要有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接受过特殊教育的专门培训,最重要的是要具有一定的领导能力、判断能力、沟通能力、组织能力,能够与家长、专业人员合作,还要非常了解儿童的需要及其家庭情况,能够用适合儿童年龄和理解水平的方式与儿童进行交流,等等。早期干预协调者所需要的基本能力〔21,22〕详见下图。

    四、启示

    我国近年来对早期干预的重视程度已经显著提升。《全国特殊教育“十一五”发展规划》提出,有条件的地区要启动3岁以前残疾儿童的早期教育训练。《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提及要重视0~3岁残疾儿童康复教育。〔23〕然而,目前我国还缺乏系统的早期干预服务体系,家长在寻求早期干预服务的过程中亟需外界的专业支持。我们可以借鉴英国的经验,促进我国早期干预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发展,提高早期干预质量。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早期干预协调服务

    我们需要加快推动早期干预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确定相关部门的义务和职责,为早期干预服务提供财政支持,规定早期干预协调者的工作职责以及基本要求,制定早期干预协调者的资质标准和行业守则,从体系和资金上保障早期干预服务的综合性和专业性,提升早期干预服务的质量。

    2.完善早期干预协调者的培养机制,提供专业支持

    英国政府通过一个专门的培训项目来促进和鼓励专业人员提供早期干预协调者服务。受训者可以在儿童和青年的广泛性评估体系(The Common Assessment Framework for Children and Young People)中获得早期干预协调者培训的相关材料。〔24〕我国可以思考如何分层级地组织早期干预协调者的培训项目,组织专业人员在完成培训获取资格证书后担任早期干预协调者的角色;还可以将慕课等网络学习方式与实践督导相结合,提高培训效率,吸引专业人员积极参与相关培训,在获得资格证书后担任早期干预协调者的角色。

    在为早期干预协调者提供专业支持方面,还可以考虑建立国家层面以及地方层面的资源中心,持续为早期干预协调者提供相关专业信息和资源。相关专业信息和资源包括各个地区、不同机构能为特殊需要儿童提供的服务,各地学前特殊教育/早期干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各类有资质的早期干预机构的联系地址和方式,早期干预协调者的培训材料,早期干预协调者的交流讨论区,等等。

    早期干预需要多部门多学科协作,需要融合医疗卫生、教育、社会工作等不同的学科、部门,建立有效的协作机制。发挥早期干预协调者的协调作用,有助于整合资源,为特殊需要儿童及其家庭提供专业、整合的早期干预服务,从而降低服务成本,提升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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