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研究
李玉曼 霍祖梅 杨锡蔚
一、荀子“隆礼重法”的思想起源
(一)性恶论和化性起伪
1、性恶论。谈到人性善恶问题,首先追述荀子对于人的起源问题的看法。荀子认为人和自然界的万事万物一样,都是自然的产物。但是人又具有其特殊性,“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王制》)这样看来,荀子可以说是一定意义上的唯物主义论者。在人的本性善恶问题的区分上,荀子认为人的本性是恶的,人的本能驱使着人走向恶。“今人之性,生而好利焉。”(《性恶》)在荀子看来,因为人生来就是具有追逐利益的本性,如果是顺乎人性自由发展,那么就会发生相互之间的争夺、“残贼生”、“淫乱生”,故而就会破坏社会的正常秩序。所以,在荀子看来人的本性是恶的。
2、化性起伪。虽然荀子认为人性是恶的,任由人性自由发展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但是荀子又提出可以通过改造人性来阻止这种恶的发生,也即化性起伪。“人之性恶明矣,其善者伪也。”(《性恶》)“伪”,它是指后天的人为作用,它主要是指对恶的人性的改造。“可学可能,可事而成之者在人者,谓之伪。”(《性恶》)我们通过化性起伪,用后天的道德教化和礼义规范来产生“伪”从而来掩盖我们本来恶的本性,就可以稳定社会秩序。
(二)明于天人之分
荀子提出“明于天人之分”(《天论》),在荀子看来天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应该理性看待天,而不应该将天神化,进而来影响我们自己的行为。基于天人之分的思想,荀子还提出了“制天命而用之”(《天论》)的思想,承认了自然界具有客观的规律,我们应该认识到其规律,并且积极发挥我们的主观能动性,让自然界的客观规律可以为我们所用。其实荀子天人之分思想是他性恶论以及化性起伪的理论基础,因为人生来具有恶性,但是这并不是绝对的,我们也可以靠后天的礼义规范来之具有善。在天人之分的天道下,才有荀子“隆礼重法”的社会基础,荀子认为人不同于牛马,因为人为了能生存,就会选择结成一定的群体,而这些结合起来的群体由于是由一个个的人组成的,而人又具有恶的本性,如何才能确保这个群体组织可以实现良好的秩序?所以就有了“礼”来明确社会分工和等级制度;有了“法”来制恶。
二、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的内涵
“隆礼重法”也即“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这是荀子提出的关于治理封建国家的基本策略,它不仅结合了儒家仁义王道的礼治思想,也糅合了法家的霸道法治。虽然在二者的权重上,荀子把礼的地位放得更重要,但荀子认为礼和法都是统治国家不可缺少的手段。“隆礼”就是遵守礼治,这一方面是对儒家思想的继承,另一方面它又不完全同于孔孟之礼。而“重法”则是吸纳了法家的思想,但又是有所选择的吸收,并不是全盘吸纳。
(一)“隆礼”
毫无疑问“隆礼”是荀子思想的核心,荀子可以说是把礼的地位抬得最高的一个。荀子主张用礼义的教化,来使人们去恶从善,实现国家的治理。荀子的“隆礼”思想我们可以从这几个方面来解读:
首先,荀子认为礼是国家的治理的根本准则。“国之命在于礼”(《礼论》)国家的命运在于礼,在荀子看来礼是国家的根本的制度,治乱的根本。荀子说“国无礼则不正。礼之所以正国也譬之犹衡之于轻重也,犹绳墨之于曲直也,犹规矩之于方圆也,既错之而人莫能诬也。”(《王霸》)这样看来,一个国家如果没有礼就不能端正,礼就像称一样可以权衡轻重,就像绳墨一样可以断曲直,像圆规和尺子一样可以画圆和方形。所以,礼它是治理国家,一切社会活动的规范和准则,只有在礼的根本原则下治理国家,才能实现社会的安定。
其次,礼维护了封建的等级制度和规范。“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等,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这样来讲,荀子的礼的本质就是等级制度,只有将社会上的人划分为不同的等级、不同的名分,然后这些不同等级的人各自从事自己该做的事,按自己的职分行事,社会才能井然有序。
再者,礼可以调节人们的欲望。荀子对人们的欲望的态度并不是“寡欲”,更不是“灭欲”,而是“养欲给求”。虽然荀子主张人们的欲望,但是并不是毫无限制的,对于欲来说,荀子是主张满足的,但是要有所节制。所以由礼来调节人们的欲望,就不会出现“物不能赡也”的现象。
(二)“重法”
荀子既隆礼,也重法,虽然法的地位不能撼动荀子所倡导的礼的重要性,但是法也是仅次于礼的核心概念之一。“隆礼重法则国有常”之前我们就谈论过荀子认为人性本恶,因此要用道德教化,也即用礼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但是荀子认识到单纯依靠礼,并不能完全阻止人们恶的本性,还需要法来协助。
“治者,法之端也”(《君道》)法是治国之开端,一句话就说明了法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地位。荀子的法治,并不只是针对被统治阶级,而是对各个阶级都有相应的规定。对于君主,“政令已陈,虽睹利败,不欺其民。”(《王霸》)也就是说,君主一旦做出政令,即使看到这个政策可能会损害自己的利益,也不能更改或者撤回政令,失信于民。对于臣下,“百吏畏法遁绳,然后国常不乱”(《王霸》)荀子认为各级官吏都应该要畏惧法制,这样一来,国家就不会乱。对于百姓,荀子则要求“壹于道法而谨于遁令”让他们遵纪守法。如是,举国上下都有法可循。国家就会变得有秩序。
荀子主张重法,但并不主张“重罚”,而是觉得要慎邢。这主要体现在荀子提出了“刑罚有等”(《礼论》),认为对待刑罚应该要区别对待,主张要根据犯罪情节、区分主从犯等方面来决定应该要给予的刑罚。另外,荀子也反对株连这样的惩罚,认为在治世不应该出现这种殃及无辜的惩罚。
(三)礼法的关系
谈及礼法之间的关系,首先它们二者都是一个国家必不可少的治国之策,所以它们二者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其次,荀子在对二者的倡导上,主张以礼为主而法为辅,礼是法的标准,在礼的指导下制定法来加以规范人们的行为。再者,“由士以上者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富国》)由此可以看出礼和法适用的对象是有所区别的,礼着重于士以上的上层阶级,法则着重百姓。
三、结语
荀子的礼法思想主要是建立在性恶论、人性可以改造以及天人之分的理论基础之上的。“隆礼”与“重法”在荀子看来都是治理国家必不可少的策略,但是毫无疑问,荀子在礼与法二者之间把礼的地位提得更高,这可能是由于荀子虽然对儒家思想进行了批判性的继承,但是不可否认他仍然是受儒家思想影响较深的思想家。虽然荀子所提的礼法,在我们今天的时代已经不能适应了,但是我们仍然应该从中汲取其思想的养分,思考要如何处理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之间的关系,从而能让它们对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刘泽华,葛荃.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史[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1.
[2]赵红双.荀子的礼法思想[J].哲学百家,2007(3).
[3]米继军.荀子“隆礼重法”观辨析[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3(3).
作者简介
李玉曼(1993—),女,彝族,云南保山。本科,毕业于云南大学,现为云南大学15级政治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民族政治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