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下的新型用工方式及其劳动关系认定的困境

    李彩霞

    

    近年来,出现了一种新型的经济形态——共享经济,共享经济通过网络平台将闲置资源与劳动力进行重新整合,并产生了新型的基于网络平台的用工方式。这种用工方式在提高雇佣柔性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如劳动关系认定困难、劳动者权益保护等难题。本文从分析共享经济带来的新型用工方式入手,比较其与传统用工方式的不同,为劳动关系认定存在的困境和劳动者权益保护提出一些相应的建议。

    一、引言

    共享经济它是依托于互联网技术而兴起的新型经济形态,能够快速有效的利用社会中闲置的资源,同时它也将社会中的劳动力资源进行了重新的配置,产生了新型的基于网络平台的用工方式。这种新型用工方式具有与传统的用工方式不同的特点,但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本文在对比新型用工方式与传统用工方式的基础上来分析这些问题。

    二、共享经济的含义与发展

    共享经济这个术语最早由美国德克萨斯州立大学社会学教授马科斯·费尔逊和伊利诺伊大学社会学教授琼·斯潘思于1978年提出的,其主要特点是由第三方创建一个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市场平台,将供给者闲置资源的信息发布到网络平台,消费者通过自己的需求进行检索,从而达到供需的完美匹配,将社会中的闲置资源进行充分的使用,实现了供需双方的共赢。

    共享经济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而得到了较为充分的实现,这一点在中国有着较为突出的表现。根据我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共享经济的交易额达到34522亿元, 参与者超出六亿人;2018年我国共享经济实现的交易规模达到了29420亿元,比上年的交易总额增长了41.6%。可见,共享经济在我国的市场规模逐渐扩大,越来越多的人受到共享经济的影响,并且共享经济的涉及的领域也十分广泛,从共享单车、滴滴打车交通出行方面,逐渐延伸到了餐饮、医疗、教育等生活的各个领域。

    三、共享经济中的新型用工方式

    共享经济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当前的经济形态,也改变了劳动者的雇佣关系和企业的用工方式。在共享经济中出现的新型用工方式也称作p2p用工方式,其概念可以表述为,在共享经济的商业模式下,企业通过网络平台将出于闲置状态的事物进行连接时,共享者与这类平台企业建立的用工法律关系。

    (一)共享经济中的新型用工方式的特点

    1.主体关系的特点

    共享经济中的P2P用工方式表现为“劳动者—共享平台—消费者”三方之间的关系,这不同于传统用工方式中的雇佣双方的主体模式,P2P用工方式下共享平台担任的更像是一种信息中介的角色,其中不存在管理者和强制性的劳动任务。

    2.工作方式的灵活化

    共享经济下的新型用工方式本质的特点就是“用工的灵活化”。在新型用工方式当中,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选择任务上具有独立自主性,每天的工作任务工作量都由劳动者自己决定,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状况自主选择是否工作,虽然传统用工方式中也有许多灵活的雇佣方式,如劳务派遣、小时工等,但是P2P的用工方式表现出了更高的用工灵活度。

    (二)传統用工方式与P2P用工方式的比较

    P2P用工方式与传统的用工方式相比更加灵活复杂。本文整理了Feldman归纳的用工方式的特征,如表1所示,以此来比较传统用工方式与新型的P2P用工方式的主要区别:

    1.在雇佣维度方面

    雇佣维度主要表明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关系,包括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劳动者是否同时受雇于多个雇主以及雇主的类型,这些特征会体现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紧密程度。已有的用工形式有合同工、临时工、小时工劳务派遣等,这几种用工形式中都是企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照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由企业提供五险一金来保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长期稳定的雇佣关系。但P2P 用工方式则是“劳动者—共享平台—消费者”三者之间的关系,并且三者的主体地位是均等的,不存在管理和附属的性质。

    2.在时间维度方面

    传统的用工方式中劳动者要在用人单位规定的时间进行工作,劳动者必须付出雇主的工作安排。而新型用工方式则与此不同,劳动者需要遵守的是特定任务的时间要求而非工作时间的要求。同时,时间维度的涵义还表明,当雇主与员工之间工作的时间越长、继续雇佣的可能越大,二者之间将存在着更加紧密的依附关系,但同样的情况不适用于新型的P2P用工方式,其所增加的是劳动者对平台的依赖性,并且这种依赖性的性质不同于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和依附。

    3.在空间维度方面

    传统用工方式在空间维度方面具有较大的差异,需要根据具体的工作情况来判断,但工作地点的离散性会影响员工之间的互动,导致员工群体内部存在着疏离感。而在新型的P2P用工方式中,劳动者所面对的基本都是具有空间离散性的工作任务,这与其灵活性的任务特点具有直接的关系,此时劳动者之间的疏离感要强于传统用工方式。

    四、共享经济中的劳动关系认定困境

    基于共享经济产生的P2P新型用工方式虽然具有盘活闲置资源,提高用工灵活性的作用,但也带来了社会管理的问题,其首要问题就在于如何界定其中的劳动关系。

    (一)在组织从属性方面

    传统的用工形式组织从属性强,P2P用工方式中从属关系发生了变化,以往的对于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标准将不再适用于当下发生的所有情况。例如P2P用工方式中,劳动者进出企业平台自由度高,进入时只需按照平台上的流程操作进行实名注册即可,不需要签订书面的相关文件,退出时一般不会受到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当中关于合同解除的条件限制,甚至也无需互联网平台审核通过,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的选择退出 ,不再受用人单位的命令、强行管理。

    (二)在经济从属性方面

    传统的用工方式为内部经济从属性,劳动者依赖用人单位提供的物质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P2P用工方式下,经济从属性有着不确定性,劳动者是为他人的利益进行劳动,用人单位为其发放劳动收入,然而在经营环节不再仅仅依赖用人单位提供的物质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运用自身所持有的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或者自身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与平台所提供的相结合的形式。

    五、共享经济中的劳动保障问题

    共享经济产生的P2P新型用工方式具有不同于传统用工方式的特点,并且难以界定其劳动关系,这就带来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风险,因为很多的劳动保护是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

    (一)社会保险问题。

    由于在P2P用工方式下,平台与劳动者之间难以界定劳动关系,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无法为劳动者缴纳国家强制规定的社会保险,没有企业作为中间体系。而且在目前看来,依《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灵活就业劳动者虽然被纳入社会保险范围,但尚不具有强制性,且实际覆盖率低。平台也没有做出相关措施来为劳动人员缴纳各种商业保险,当劳动者在工作中出现意外,结果只能由消费者和劳动者共同协商承担,这样一来,劳动者的工作压力是很大的,或许慢慢的会演变成一个新的弱势群体。

    (二)工伤认定问题

    P2P用工方式下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存在不确定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被视作工伤的情形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某些原因受到伤害可以判定为工伤,但是在网络平台上,有些工作时间和地点是不具有强制性的,由劳动者自己选择的,那么在工伤认定方面会产生歧义。

    (三)员工的职业发展

    共享平台进入的门槛低,这致使劳动者在文化水平、工作能力等方面有很大的差异,平台无法进行集中培训,对个人的工作能力的提升并不会发挥多大作用,何况劳动者与企业平台的从属性弱,不属于平台企业的组织成员,平台对员工的监管力度降低,平台企业没有系统的绩效制度,无法評判劳动者工作的质量,只是通过消费者对劳动者的评价进行管理,方式单一,企业也没有制定晋升制度,劳动者在各方面都缺乏适合的发展通道。

    总之,基于共享经济的用工方式能够促进就业,能够活化闲置的劳动力资源,但是其难以对保障劳动者的相关权益,也难以为劳动者提供适合的发展渠道。

    六、思考与建议

    共享经济作为信息时代的产物,带来了新型的用工方式的同时也给传统的用工方式带来了挑战,这需要我们制定相适应的法律规章去管理和限制,逐渐完善新型用工方式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认定,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收益和风险,做到保护劳动者权益与共享经济同步发展。

    (作者单位:山东工商学院,公共管理学院? 劳动关系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