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垃圾管理注意事项及建议
曲鹏翔 王巍 徐春晖 徐海军
摘 要:MARPOL附则V2016修正案已于2018年3月1日正式生效。为保障船员有效履约,提高船舶垃圾管理能力和避免港口国监督检查(PSC检查)的不当影响,本文介绍修正案修订的新内容、PSC检查重点及常见缺陷、相关文书管理和记录,论述船上垃圾管理及相关注意事项,最后提出了加强船上垃圾管理的建议。
关键词:垃圾管理;PSC检查;注意事项;建议
0 引 言
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第70届会议于2016年10月28日通过了MARPOL公约附则V的修正案(MEPC.277(70)决议)。该修正案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沿海航行船舶, 以及固定或浮动式平台,于2017年9月1日被各成员国接受,并于2018年3月1日正式生效,修订内容主要涉及船舶垃圾的分类、排放和记录。另外,在PSC检查中,经常能够发现涉及船舶垃圾管理方面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问题,安检缺陷占比较高,根据东京备忘录发布的2014年至2016年港口国监督年报统计,MARPOL公约附则V的安检缺陷共计4001项,占MARPOL公约缺陷比率为26.37%,仅次于附则I,与附则II相当。缺陷的纠正往往影响船期,严重的会导致船舶滞留和行政处罚,无法有效确保船舶高效营运和海洋环境清洁。
1 MARPOL公约附则V2016修正案的主要修正内容
1.1 垃圾记录簿进行修改
垃圾记录簿格式发生变化,新版垃圾记录簿分为PART I和PART II两部分,PART I适用于所有船舶,PART II适用于装载固体散装货物船舶。另外,垃圾记录簿PART I增加了垃圾意外排放或遗失的记录(包括按照MARPOL公约附则V第7条的情形)
1.2垃圾分类进行修改
PART I中关于垃圾分类方面仍为9类,新增I类垃圾“电子废弃物”类别,把“货物残余”移至PART II。PART II主要是关于“货物残余”的记录要求,分为对海洋环境无危害货物残余K类垃圾和对海洋环境有危害J类垃圾。
1.3 增加固体散装货物的分类
MEPC.277(70)新增SOLAS公约所定义的固体散装货物(谷物除外)应按MARPOL公约附则V附录I进行分类,并由托运人申明其是否对环境有害的要求。货物残余如果其根据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GHS)的衡准被分类为满足附录I规定的七类固体散装货物残余,则被视为对海洋环境有害。
1.4 特殊区域内排放垃圾更加严格
垃圾记录簿 PART I增加了垃圾的意外排放和遗失的记录,相应的在特殊区域内的排放也进行了要求。关于货物残余的排放,MARPOL附则V 2016修正案第6条规定,仅当船舶处于在航状态并遵守以下规定时,方允许在特殊区域内向海洋排放货物残余:根据本附则附录I的衡准,舱室洗涤水中包含的货物残留物中无任何被分类为对海洋环境有害的物质;舱室洗涤水中包含的清洗剂或添加剂中无任何被分类为对海洋环境有害的物质;固体散装货物(谷物除外)应按附则V附录I进行分类,并由托运人申明其是否对海洋环境有害等。无论如何,排放包含残留物的货舱洗舱水须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或最近冰架,且距最近陆地或最近冰架不少于12海里。
2 PSC检查要求
根据东京备忘录发布的2014年至2016年港口国监督年报显示,MARPOL公约附则V相关PSC缺陷占比前三位的分别为垃圾收集、处理、存储、排放等方面问题,其次为《垃圾记录簿》和《垃圾管理计划》文本的配备、记录和文本相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见图1。PSC常见缺陷表现为:责任船员不熟悉垃圾的收集、处理、排放及记录要求,不能正确理解领海基线等概念,《垃圾记录簿》记录不规范等。
新决议生效后,针对修改内容,制定培训计划,加强船岸培训力度,以便使船员熟悉最新的垃圾管理要求,防止因船员不熟悉垃圾的收集、处理、存储、排放等最新要求造成的安检缺陷。同时,按要求更新《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垃圾记录簿》和公告牌内容,防止因《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垃圾记录簿》等文书未及时更新或者记录错误而造成的安检缺陷。
2.1 《垃圾记录簿》相关要求
400总吨及以上以及经核准载运15名及以上人员的船舶应备有垃圾记录簿 ,不需要配备记录簿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在作业当日的航海日志或者轮机日志中如实记载。《垃圾记录簿》不论是船舶正式航海日志的一部分,还是其他形式,均应与修正案附录II格式相同。船舶垃圾的排放、焚烧和意外落失应按照修正案第10条相关要求进行记录。
《垃圾记录簿》应在船上存放并随时可供检查。该记录簿须附上从垃圾接收设施处获得的垃圾接收单证,并在完成最后一项记录后在船上至少保存2年。
2.2 《垃圾管理计划》相关要求
每艘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每艘核准载运15名或以上人员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平台,均应携有一份船员必须遵守的垃圾管理计划。该计划应基于《垃圾管理计划编写指南》,并用船员的工作语言书写,内容应包含收集、储藏、加工和处理垃圾以及船上设备使用等程序,还应指定负责执行该计划的人员。
2.3 垃圾公告牌相关要求
总长度为12米或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平台应张贴垃圾公告牌使船员和乘客等知悉对垃圾的排放要求。公告牌应以船上工作语言书写,如为国际航行船舶或平台,还应以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书写。垃圾公告牌应张贴于船员工作和生活场所的显著位置和垃圾收集箱放置的区域,这些场所包括相应的厨房、餐厅、高级船员起居室、驾驶室、主甲板和船上其他区域,并按一般视线高度张贴。
3 垃圾管理注意事项
3.1 船舶垃圾的存放
船舶应备有密封良好的垃圾接收容器和专用垃圾桶,盛装的垃圾种类应明确标在垃圾桶(容器)上,垃圾桶的配置和标识应符合船舶《垃圾管理計划》的要求。生活垃圾、货物相关垃圾及维修垃圾,玻璃垃圾等应集中分类存放。含有害或危险物质成分的垃圾和油污垃圾及塑料制品垃圾,应与其他垃圾分开存放,以便到港后办理接收。来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的垃圾,应提前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船舶离港前,应将船上垃圾退岸处理干净。
3.2 航行中的垃圾处理
3.2.1 可排海的垃圾管理
(1)特殊区域之外排放:经粉碎或研磨的食品废弃物,其直径不大于25毫米,可允许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排放入海,但禁止离最近陆地3 海里以内排放。其他食品废弃物和归类为对海洋环境无害的货物残留物,可允许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排放入海,但禁止离最近陆地12 海里以内排放。货舱、甲板和外部表面清洗水中的清洁剂和添加剂仅对海洋环境无害者方可排放入海。动物尸体(应劈开或另行处理以确保尸体入海后将立即沉没),可允许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排放,应距最近陆地至少100海里之外及最大水深处排放入海。
(2)特殊区域之内排放:经粉碎或研磨的食品废弃物,其直径不大于25毫米,可允许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排放入海,但禁止离最近陆地12 海里以内排放。甲板和外部表面清洗水中的清洁剂和添加剂仅对海洋环境无害者方可排放入海。船舶的驶离港以及下一目的港均处于特殊区域以内,且不在两港之间的特殊区域外进行中转;当驶离港及目的港均没有足够的接收设施时,归类为对海洋环境无害的清洗水中的货物残留物和货舱洗舱水中的清洁剂和添加剂,可允许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排放入海,但禁止离最近陆地12 海里以内排放。
3.2.2 禁止排海的垃圾
船上除可允许处理入海的垃圾外,均属于禁止排海垃圾,包括塑料、合成绳索、渔具、塑料垃圾袋、焚烧炉灰、渣、食用油、漂浮垫舱物料、衬料和包装材料、纸张、碎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和類似废物等,严禁在任何水域扔弃,应分类存放于船上专用垃圾桶内。在海上按规定的区域处理垃圾入海时,应将装存其他垃圾的塑料袋或其他塑料网具等收回,不准一并处理入海。
3.2.3 焚烧炉处置垃圾
焚烧炉处置垃圾应根据船舶的具体情况来实施。焚烧炉仅适用制造商指定的材料进行焚烧。焚烧如脱落的油漆、浸染过木材的有毒材料和某些PVC塑料需要特别注意,因为这些燃烧副产品对环境和健康有潜在的影响。电池、过期的药品、湿润剂桶、有发荧光敷层的管子、化学废弃物和陈旧的油漆等任何时候都不能焚烧。收集储存焚烧炉的灰和渣,到港后送往港口接收设施处理。
船舶禁止焚烧:(1)在MARPOL 73/78 公约附则Ⅰ、Ⅱ和Ⅲ所列的货物残余物以及有关被污染的包装材料;(2)多氯联本;(3)附则V 定义的含有超过微量重金属的垃圾;(4)含有卤素化合物的精炼石油产品。以上四类垃圾必须单独保存退岸处理。
3.3 到港垃圾处理
船舶到港禁止向港口水域倾倒垃圾和废弃物,禁止使用焚烧炉焚烧垃圾。航行中未能处理或不允许处理的垃圾、抵港后应向港口当局申请接收处理。凡含有危险、有毒等垃圾的品名、性质、数量应事先报告港口当局,经批准后方能进行处理。
4 措施建议
为防止船舶垃圾污染,保护海洋环境,应对MARPOL附则的新变化,更好的实施履约和迎接PSC检查,建议船舶在以下几方面做好工作:
(1)加强岸基支持,新版垃圾记录簿和垃圾管理计划及时修订并送船。管理公司应根据最新修正案内容要求,修改并完善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规范内部管理;
(2)增强船上培训,结合《垃圾管理计划》重点学习垃圾处理的新要求,使船员熟悉公约、垃圾管理计划和体系的要求,以及正确理解公约中“最近陆地”的含义;
(3)注意垃圾种类和记录薄格式的变化,船舶将垃圾排至港口接收设备后,船长应向港口接收设备的经营者索取新版的垃圾接收证明。该证明应同《垃圾记录簿》一起保存。
(4)是规范船员操作,《垃圾管理计划》包含收集、储藏、加工和处理垃圾以及船上设备使用等程序,船员应按要求做好垃圾的收集、分类、储存和排放和相关记录工作,避免违规排放垃圾。
(5)明确船员职责,舶垃圾的处理操作记录由大副按规定统一填写《垃圾记录簿》,大管轮、大厨、水手长应分别将轮机部、甲板部的垃圾处理情况报告大副进行记录,每记完一页应由船长签字。
5 结束语
船舶垃圾的不当排放,已严重威胁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的健康发展。为最大限度地减少船舶垃圾对海洋环境的污染,还需要船员、船公司、港航企业等的共同努力。这不仅要加强船舶垃圾管理,更要不断提高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地遵守法规制度、规范操作程序,最终实现船舶高效运营、海洋环境清洁和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执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 2016年修正案的通知》(海危防〔2018〕56号)
[2] 孙玉杰,林新通﹒MARPOL公约附则V 2016修正案及船舶实施对策研究[J]﹒世界海运,2018(6):22-23﹒
[3] 张斗胜﹒MARPOL公约附则V最新修正案及船上实施对策研究[J]﹒山东交通科技,2016,(5)﹒
摘 要:MARPOL附则V2016修正案已于2018年3月1日正式生效。为保障船员有效履约,提高船舶垃圾管理能力和避免港口国监督检查(PSC检查)的不当影响,本文介绍修正案修订的新内容、PSC检查重点及常见缺陷、相关文书管理和记录,论述船上垃圾管理及相关注意事项,最后提出了加强船上垃圾管理的建议。
关键词:垃圾管理;PSC检查;注意事项;建议
0 引 言
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第70届会议于2016年10月28日通过了MARPOL公约附则V的修正案(MEPC.277(70)决议)。该修正案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沿海航行船舶, 以及固定或浮动式平台,于2017年9月1日被各成员国接受,并于2018年3月1日正式生效,修订内容主要涉及船舶垃圾的分类、排放和记录。另外,在PSC检查中,经常能够发现涉及船舶垃圾管理方面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问题,安检缺陷占比较高,根据东京备忘录发布的2014年至2016年港口国监督年报统计,MARPOL公约附则V的安检缺陷共计4001项,占MARPOL公约缺陷比率为26.37%,仅次于附则I,与附则II相当。缺陷的纠正往往影响船期,严重的会导致船舶滞留和行政处罚,无法有效确保船舶高效营运和海洋环境清洁。
1 MARPOL公约附则V2016修正案的主要修正内容
1.1 垃圾记录簿进行修改
垃圾记录簿格式发生变化,新版垃圾记录簿分为PART I和PART II两部分,PART I适用于所有船舶,PART II适用于装载固体散装货物船舶。另外,垃圾记录簿PART I增加了垃圾意外排放或遗失的记录(包括按照MARPOL公约附则V第7条的情形)
1.2垃圾分类进行修改
PART I中关于垃圾分类方面仍为9类,新增I类垃圾“电子废弃物”类别,把“货物残余”移至PART II。PART II主要是关于“货物残余”的记录要求,分为对海洋环境无危害货物残余K类垃圾和对海洋环境有危害J类垃圾。
1.3 增加固体散装货物的分类
MEPC.277(70)新增SOLAS公约所定义的固体散装货物(谷物除外)应按MARPOL公约附则V附录I进行分类,并由托运人申明其是否对环境有害的要求。货物残余如果其根据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GHS)的衡准被分类为满足附录I规定的七类固体散装货物残余,则被视为对海洋环境有害。
1.4 特殊区域内排放垃圾更加严格
垃圾记录簿 PART I增加了垃圾的意外排放和遗失的记录,相应的在特殊区域内的排放也进行了要求。关于货物残余的排放,MARPOL附则V 2016修正案第6条规定,仅当船舶处于在航状态并遵守以下规定时,方允许在特殊区域内向海洋排放货物残余:根据本附则附录I的衡准,舱室洗涤水中包含的货物残留物中无任何被分类为对海洋环境有害的物质;舱室洗涤水中包含的清洗剂或添加剂中无任何被分类为对海洋环境有害的物质;固体散装货物(谷物除外)应按附则V附录I进行分类,并由托运人申明其是否对海洋环境有害等。无论如何,排放包含残留物的货舱洗舱水须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或最近冰架,且距最近陆地或最近冰架不少于12海里。
2 PSC检查要求
根据东京备忘录发布的2014年至2016年港口国监督年报显示,MARPOL公约附则V相关PSC缺陷占比前三位的分别为垃圾收集、处理、存储、排放等方面问题,其次为《垃圾记录簿》和《垃圾管理计划》文本的配备、记录和文本相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见图1。PSC常见缺陷表现为:责任船员不熟悉垃圾的收集、处理、排放及记录要求,不能正确理解领海基线等概念,《垃圾记录簿》记录不规范等。
新决议生效后,针对修改内容,制定培训计划,加强船岸培训力度,以便使船员熟悉最新的垃圾管理要求,防止因船员不熟悉垃圾的收集、处理、存储、排放等最新要求造成的安检缺陷。同时,按要求更新《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垃圾记录簿》和公告牌内容,防止因《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垃圾记录簿》等文书未及时更新或者记录错误而造成的安检缺陷。
2.1 《垃圾记录簿》相关要求
400总吨及以上以及经核准载运15名及以上人员的船舶应备有垃圾记录簿 ,不需要配备记录簿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在作业当日的航海日志或者轮机日志中如实记载。《垃圾记录簿》不论是船舶正式航海日志的一部分,还是其他形式,均应与修正案附录II格式相同。船舶垃圾的排放、焚烧和意外落失应按照修正案第10条相关要求进行记录。
《垃圾记录簿》应在船上存放并随时可供检查。该记录簿须附上从垃圾接收设施处获得的垃圾接收单证,并在完成最后一项记录后在船上至少保存2年。
2.2 《垃圾管理计划》相关要求
每艘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每艘核准载运15名或以上人员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平台,均应携有一份船员必须遵守的垃圾管理计划。该计划应基于《垃圾管理计划编写指南》,并用船员的工作语言书写,内容应包含收集、储藏、加工和处理垃圾以及船上设备使用等程序,还应指定负责执行该计划的人员。
2.3 垃圾公告牌相关要求
总长度为12米或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平台应张贴垃圾公告牌使船员和乘客等知悉对垃圾的排放要求。公告牌应以船上工作语言书写,如为国际航行船舶或平台,还应以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书写。垃圾公告牌应张贴于船员工作和生活场所的显著位置和垃圾收集箱放置的区域,这些场所包括相应的厨房、餐厅、高级船员起居室、驾驶室、主甲板和船上其他区域,并按一般视线高度张贴。
3 垃圾管理注意事项
3.1 船舶垃圾的存放
船舶应备有密封良好的垃圾接收容器和专用垃圾桶,盛装的垃圾种类应明确标在垃圾桶(容器)上,垃圾桶的配置和标识应符合船舶《垃圾管理計划》的要求。生活垃圾、货物相关垃圾及维修垃圾,玻璃垃圾等应集中分类存放。含有害或危险物质成分的垃圾和油污垃圾及塑料制品垃圾,应与其他垃圾分开存放,以便到港后办理接收。来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的垃圾,应提前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船舶离港前,应将船上垃圾退岸处理干净。
3.2 航行中的垃圾处理
3.2.1 可排海的垃圾管理
(1)特殊区域之外排放:经粉碎或研磨的食品废弃物,其直径不大于25毫米,可允许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排放入海,但禁止离最近陆地3 海里以内排放。其他食品废弃物和归类为对海洋环境无害的货物残留物,可允许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排放入海,但禁止离最近陆地12 海里以内排放。货舱、甲板和外部表面清洗水中的清洁剂和添加剂仅对海洋环境无害者方可排放入海。动物尸体(应劈开或另行处理以确保尸体入海后将立即沉没),可允许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排放,应距最近陆地至少100海里之外及最大水深处排放入海。
(2)特殊区域之内排放:经粉碎或研磨的食品废弃物,其直径不大于25毫米,可允许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排放入海,但禁止离最近陆地12 海里以内排放。甲板和外部表面清洗水中的清洁剂和添加剂仅对海洋环境无害者方可排放入海。船舶的驶离港以及下一目的港均处于特殊区域以内,且不在两港之间的特殊区域外进行中转;当驶离港及目的港均没有足够的接收设施时,归类为对海洋环境无害的清洗水中的货物残留物和货舱洗舱水中的清洁剂和添加剂,可允许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排放入海,但禁止离最近陆地12 海里以内排放。
3.2.2 禁止排海的垃圾
船上除可允许处理入海的垃圾外,均属于禁止排海垃圾,包括塑料、合成绳索、渔具、塑料垃圾袋、焚烧炉灰、渣、食用油、漂浮垫舱物料、衬料和包装材料、纸张、碎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和類似废物等,严禁在任何水域扔弃,应分类存放于船上专用垃圾桶内。在海上按规定的区域处理垃圾入海时,应将装存其他垃圾的塑料袋或其他塑料网具等收回,不准一并处理入海。
3.2.3 焚烧炉处置垃圾
焚烧炉处置垃圾应根据船舶的具体情况来实施。焚烧炉仅适用制造商指定的材料进行焚烧。焚烧如脱落的油漆、浸染过木材的有毒材料和某些PVC塑料需要特别注意,因为这些燃烧副产品对环境和健康有潜在的影响。电池、过期的药品、湿润剂桶、有发荧光敷层的管子、化学废弃物和陈旧的油漆等任何时候都不能焚烧。收集储存焚烧炉的灰和渣,到港后送往港口接收设施处理。
船舶禁止焚烧:(1)在MARPOL 73/78 公约附则Ⅰ、Ⅱ和Ⅲ所列的货物残余物以及有关被污染的包装材料;(2)多氯联本;(3)附则V 定义的含有超过微量重金属的垃圾;(4)含有卤素化合物的精炼石油产品。以上四类垃圾必须单独保存退岸处理。
3.3 到港垃圾处理
船舶到港禁止向港口水域倾倒垃圾和废弃物,禁止使用焚烧炉焚烧垃圾。航行中未能处理或不允许处理的垃圾、抵港后应向港口当局申请接收处理。凡含有危险、有毒等垃圾的品名、性质、数量应事先报告港口当局,经批准后方能进行处理。
4 措施建议
为防止船舶垃圾污染,保护海洋环境,应对MARPOL附则的新变化,更好的实施履约和迎接PSC检查,建议船舶在以下几方面做好工作:
(1)加强岸基支持,新版垃圾记录簿和垃圾管理计划及时修订并送船。管理公司应根据最新修正案内容要求,修改并完善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规范内部管理;
(2)增强船上培训,结合《垃圾管理计划》重点学习垃圾处理的新要求,使船员熟悉公约、垃圾管理计划和体系的要求,以及正确理解公约中“最近陆地”的含义;
(3)注意垃圾种类和记录薄格式的变化,船舶将垃圾排至港口接收设备后,船长应向港口接收设备的经营者索取新版的垃圾接收证明。该证明应同《垃圾记录簿》一起保存。
(4)是规范船员操作,《垃圾管理计划》包含收集、储藏、加工和处理垃圾以及船上设备使用等程序,船员应按要求做好垃圾的收集、分类、储存和排放和相关记录工作,避免违规排放垃圾。
(5)明确船员职责,舶垃圾的处理操作记录由大副按规定统一填写《垃圾记录簿》,大管轮、大厨、水手长应分别将轮机部、甲板部的垃圾处理情况报告大副进行记录,每记完一页应由船长签字。
5 结束语
船舶垃圾的不当排放,已严重威胁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的健康发展。为最大限度地减少船舶垃圾对海洋环境的污染,还需要船员、船公司、港航企业等的共同努力。这不仅要加强船舶垃圾管理,更要不断提高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地遵守法规制度、规范操作程序,最终实现船舶高效运营、海洋环境清洁和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执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 2016年修正案的通知》(海危防〔2018〕56号)
[2] 孙玉杰,林新通﹒MARPOL公约附则V 2016修正案及船舶实施对策研究[J]﹒世界海运,2018(6):22-23﹒
[3] 张斗胜﹒MARPOL公约附则V最新修正案及船上实施对策研究[J]﹒山东交通科技,20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