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产业化背景下侦查协同化的探讨
张满粮
[摘 要] 犯罪组织已经开始向产业化转型,这种犯罪形态具有巨大的破坏性。更强的隐蔽性也使得侦查人员面临着更大的挑战。文章通过分析犯罪产业化和侦查人员现状进行分析对比,尝试对侦查的协同化进行探讨。
[关键词] 犯罪产业化;协同论;侦查
中图分类号:D631.2 文献标识码:A
犯罪组织公司化,犯罪组织公司化是指,犯罪组织成立公司作为“外衣”来掩护自己的不法行为;公司犯罪组织化是指正规公司在商业竞争中,为了利润,逐渐走上犯罪的道路[1]。随着社会和国家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犯罪组织也跨越了之前血缘、地域、甚至国界的限制,越来越现代化、职业化。产业化是指犯罪的规模和形式不断发展、不断扩大。最终形成一套完整的具有精准分工、精细管理的产业链[2]。随着规模和形式的壮大,专业化的提高,产业化的犯罪呈现出越来越大的经济和社会破坏性。
一、犯罪产业化特点
由于市场经济时代,政府简政放权、社会环境转变、相应制度的缺失和法律的滞后性,公权力出现“真空”地带。由于犯罪市场的需求,犯罪组织逐渐市场化[1]。由于犯罪组织依靠“公司”作为掩护,因此犯罪组织具有公司的形式和特點。犯罪分子大多呈现职业化特点,相较于传统个别犯罪,这些犯罪分子通常有周密计划、详尽分工[2]。并且这些人懂得借助具有较强隐蔽性的现代化的工具进行犯罪,具有较强的心理素质和反侦察意识[3]。这些以犯罪为职业的人在受到法律打击后往往不会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这给社会治安带来了巨大的难题。
犯罪职业化的规模已经达到了无法忽视的地步,这些犯罪组织懂得将其违法所得对“企业”经营、升级,直到其“企业”能够垄断市场[2]。犯罪分子通常会对其组织进行改造,使其管理模式、组织形态更接近一个正常的企业。进而躲避监管、侦查并提高组织犯罪效率。在做大做强的路上,犯罪“企业”之间也呈现出合作化的趋势。
犯罪产业化的另一个特点是其网络化的运行方式。网络的兴起以及隐蔽性的特性,加之相关法律的不完善,使得犯罪“企业”管理以网络化的形式呈现。网络化管理同时也加速了犯罪产业化跨地区,乃至国界发展。非接触式的犯罪模式和新技术带来的犯罪工具革新也使得侦查部门难以侦破案情,进一步使得犯罪分子网络化和智能化。
二、侦查部门现状
侦查人员和犯罪分子存在着对抗性,只有在质量和数量上均等或占据优势才能在这场较量中占据上风[4]。虽说侦查人员在战斗力和道义上占优势,但是随着犯罪组织产业化升级,人数以及组织纪律上犯罪分子较之前有较大发展。目前我国警察数量远不及欧美以及临近国家警察人口占比(国内1.3%;国际3.3.5%),且基层存在侦查人员警力较少的问题[5]。与此同时,与网络犯罪的“四高”(“高学历、高技术、高水平、高智商”)人群相比,公安民警中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的占比刚刚过半(57.3%)[3]。
公安部门实行的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这使得“块”之间的模糊地带容易成为“三不管”地区。侦查人员通常只在自己辖区内进行侦查工作,使得应对跨区域的产业化犯罪有心无力。“块”的财经结构使得经济薄弱地区的侦查人员更难有设备、资源去应对越来越智能化、现代化的犯罪。另一方面,犯罪组织却能够轻易跨越物理和网络边界,甚至可能会寻找“块”较薄弱的地方藏身。
在市场经济时期,社会转型,相关制度和法律的缺失使得侦查人员对许多新型的犯罪无可奈何,这也会造成一定的不良社会影响。对于侦查人员的管理以及物质奖励同样是不足的,缺乏系统的体制机制[6]。与此同时,犯罪分子却是百无禁忌、肆无忌惮的,充分运用“公司”外衣,按照现代化企业方式管理其组织,并利用新技术、新工具进行着违法犯罪活动。
三、侦查协同化
侦查协同化是面对犯罪产业化挑战的内在要求。犯罪组织逐渐产业化、职业化、规模化、智能化、网络化发展,然而侦查人员或侦查部门不协调、不完善的因素却制约着侦查人员能力的发挥,同时犯罪产业化的扩大化也要求侦查部门、公安机关,乃至整个社会协同合作,打击犯罪。
协同理论是系统论的进一步发展,是一种研究集体行为的科学[7]。其包含支配(伺服)和自组织两个原理。协同论认为所有系统都具有协作性、整体性和动态性[8]。在协同系统初期,子系统通常表现为相关性较低的独立系统,此时子系统各自为政。对其他子系统约束较低。序参数是一个表征协同运动贡献总和的一个参数,其由子系统协同产生又支配整个系统。这个所谓的序参数其实就是子系统之间的共识。侦查部门可以根据社会形势设置侦查效益、破案率等多个序参数。序参数竞争之后的结果是整个系统进入更高级的协同形式,即从竞争中发展,从竞争中达到更高层次的协同,达到整体大于局部之和的效果。自组织是由子系统按照某种关系自发组成、相互合作又相互竞争的有序结构。自组织具有普遍性和开放性,因此可以应用到侦查领域。从某程度上看,犯罪的产业化已经是个协同度很高的自组织。
每个侦查人员都是一个子系统。侦查人员之间需要相互协调,紧密配合。面对越来越高智商的犯罪和协同能力的要求,提高侦查人员的素质是必然选择。一种有效举措就是在学校时期加强对侦查人员其他行业和领域的知识的传授,协同作战的意识,以及自主学习的能力[9]。目前对于侦查人员的培训还存在不足。比如大数据相关知识的培训情况。根据调查只有少部分侦查人员受过专业大数据能力的训练[10]。因此对现有的侦查人员要定期进行培训,使其掌握现代化知识和工具。通过对协同作战意识的培养,使侦查人员能够自觉地形成默契、各尽职责又能相互配合的形成自组织。
目前的侦查部门与其他地区侦查部门之间,也是独立的子系统。侦查部门对其他地区的侦查部门基本没有任何约束力,这也导致跨区域的侦查工作难以进行。有时即时借助上一级部门协调,效果也总是不理想。侦查部门的协同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平级部门之间协调机制。缩小各地区由财政之间的不平衡所造成的侦查能力之间的差距。
公安机关内部各部门可以作为子系统。通常不同部门的指导理论会有差异,在协同中需要了解和学习不同职务或者部门之间的基础理论。比如,视频侦查作为一件利器,因其能够自动化的控制、传输和检索,能够大幅减轻侦查人员的负担[6],但这无形中加重了信息民警寻找线索的时间[11]。再比如,关于大数据的一直争议很大,有的学者认为大数据能够提前预测,实时侦查[12]。但有的学者却认为主动性侦查应该严格被限制[13]。关于大数据的预测性属于社会治安范畴。这种“协同”显然不能起到效果。因此协同需要有共同的理论基础或者一定的共识,否则可能使得各个部门产生内耗或争议。公安机关内部的协同可以使公安机關各部门共享资源,并将获取的案件线索结合已有资源转化为指挥部门或指挥人员判断决策和统一调度的优势。
综上所述,侦查人员面临着犯罪逐渐产业化、侦查难度逐渐增大等问题。逐渐产业化、职业化、规模化、智能化、网络化的犯罪组织已经给社会和人民带来了巨大的损失。通过对犯罪产业化和侦查部门现状的分析对比,本文尝试引入协同论作为应对之策,将侦查人员、侦查部门、公安机关等作为不同等级的子系统,通过设置不同等级的序参数进行调控,使得各个系统间能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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