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公牍学中的保密思想及档案保密工作的四个特点
赵静
摘 要:我国古代在公牍学的研究中,很多地方体现了保密思想。我国档案保密工作和保密思想的发展历程体现了四个特点:一是对档案保管场所、设施的一贯高度重视,二是对档案保密措施的逐步完善和加强,三是对档案保密制度和保密立法工作的建立和完善,四是对档案保密人员的严格筛选和能力培养。
关键词:保密思想;档案保密;保密工作;档案保管;保密制度
1 我国古代公牍学中涉及的保密思想
我国古代虽没有系统化的档案学理论及文书学理论,但形成了我国档案学及文书学的前身——公牍学,在公牍学的研究中,很多地方体现了保密思想。
1.1 周代的档案管理与保密。黄才庚、曹大德认为,副本制度开始于公元前1100年的西周。[1]张锡田认为,制作与保存档案文书副本,是我国古代文档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从现存史料来看,这一制度首创于我国的西周。《周礼》之《春官》及《秋官》记载:“天府,掌祖庙之守藏与其禁令……凡官府乡州及都鄙之治中,受而藏之。”“凡邦之大盟約,涖其盟书,而登之于天府。大史、内史、司会及六官皆受其贰而藏之。”[2]《尚书·金縢篇》记载:“周公作册书毕,纳书于金縢之匮。”
藏于天府,纳于金縢之匮,大史等受其贰而藏之,既说明了统治者对档案管理工作的加强,也说明了对档案保密事宜的重视。
1.2 秦代的档案保密。秦代是我国第一个封建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国家。大量律法档案、户籍档案、舆图档案等象征集权统治的重要档案以及皇帝和丞相之间传递的诏制和奏书都保存在丞相府和御史大夫府中。[3]……秦朝的律法档案保管已相当严密,除正本外还有多份副本,其中一份收藏在殿中的中央禁室,供皇帝审阅,在丞相府和御史大夫府以及地方郡县处都有副本保存。《商君书·定分》记载:“法令皆副,置一副天子之殿中,为法令、为禁室,有铤钥为禁而封之,内藏法令一副,禁室中封以禁印,有擅发禁室印,及入禁室视禁法令,及禁礽一字以上,罪皆死不赦。”
藏于禁室,铤钥为禁,封以禁印,说明保管之严格;擅发禁室印,入禁室视禁法令,罪皆死不赦,说明违反保密管理制度处罚之严厉。
1.3 汉代的“函检封泥”——密件的最早形态。封建社会最主要的机密是军事情报,这也是封建社会统治者最重视的机密。汉代就有“函检封泥”制度,英国人斯坦因《西域考古记》中,就记载了在原楼兰、于阗诸国地曾经发掘出很多简牍文书,“钤印其上,是为封泥”。用这种方法将军事情报密封、标记、传递,可以保证情报的原始性、真实性,并且不易被敌人获取。东汉学者卫宏也在《旧汉仪》中有“天子信玺皆以武都紫泥封”之说。“函检封泥”可以说是我国迄今发现的最早的处理密件的形式。
1.4 唐代——文书保密的首次立法
1.4.1 公文保密制度。对于公文保密的相关制度,记载于《唐六典》之中:“中书舍人掌侍奉进奏,参议表章,按典故起草进画,既下,则署而行之。其禁有四:一曰漏泄;二曰稽缓;三曰违失;四曰忘误。”漏泄(即泄密)在唐代就被列为公文处理四大禁忌之首,可见唐代对于公文保密的重视。
1.4.2 公文保密立法。唐代不仅有公文保密制度,而且将公文泄密的惩处列入刑律。《唐律·职制律》这样记载:“诸漏泄大事应密者,绞。非大事应密者,徒一年半;漏泄于藩国使者,加一等,仍以初传者为首,传至者为从。即转传大事者,杖八十。”可见,唐代不但首次将公文保密写入法律,而且对泄密处罚程度及责任划分有明确规定,特别是针对泄密至外国的行为罪加一等的处罚,对于当下有极大借鉴作用。
1.5 宋元时期——文书保密制度的固化
1.5.1 首创文书实封制度。宋代官员奏呈的劄子和表状,涉及机密、灾异、狱案、军事等机密紧急事务的,必须将劄子、表状封皮折角重封,两端盖章,无印者在封口处书写官员姓名,封面不准贴黄(在封面书写公文的补充和说明)。在外奏者,只贴“事机密”或“急速”字样。如有违反,则将惩处主管官员。
1.5.2 对雕版印刷文书作出规定。在宋代由于雕版印刷技术发达,容易通过印刷公文的途径泄密。因此,宋代对雕版印刷公文有极其严格的控制。如《庆元条法事类》规定,“缘边事应密行下则不得榜示,时政边机文书禁止雕印”“雕印御书、本朝会要、边机时政文书者,杖八十,并许人告发”。特别要指出的是,会要为收集某一朝代国家制度、历史地理、风俗民情等内容的档案编研文献,类似于今天的年鉴或史志,宋代在管控公文的同时,也将禁止印刷的范围扩大到可能涉及重要军事、政治情报的编研资料。
1.5.3 突出对军务密事的控制。宋代起为突出对军务密事的控制,设立了枢密院。枢密院“掌军国机务……出纳密令”。《大元通志·职制》中规定:“诸中书机务,有泄其议者,量所泄事,闻奏论罪。”即掌管重要机密的官员应严格要求自己,不得泄露所知悉的秘密,如有泄密,根据泄密情况论罪。
1.6 明代文书保密制度进一步发展。明代文书保密制度以严厉著称,尤其是对泄露军事机密及政治机密的惩处更为严苛。如《明律》规定:“凡闻之朝廷及总兵将军调兵讨袭外蕃,收捕反逆贼徒机密大事,而辄泄于敌人者,斩;若边将报到军情大事而漏泄者,杖一百,徒三年,仍以先传说者为首,传至者为从,减一等;若私开官司文书印封看视者,杖六十;事干军情重事者,以漏泄论。若近侍官员漏泄机密重事于人者,斩;常事杖一百,罢职不叙。”明代对文书保密工作的另一项创新是采取了“密疏”制度。即皇帝所发的密旨必须用御前之玺进行封印,臣僚上奏的机密文书也必须密封进呈,涉及军机的文书不允许六部发抄。
1.7 清代文书保密制度。清代的保密机构更为健全,保密职责更加分明。清廷规定,内容密本,各科办完后要密封交回。密折不准与人商酌或让同僚知悉。御批、谕旨不准横传,相邻不准互通,路过不得打听。下行密本收存前,非来办者偷看以致泄密,罚杖六十,重者,判三年徒刑。[4]雍正皇帝在文书档案的管理、保密制度的健全、军事机密的管理方面采取措施有三。一是改革行文制度,雍正六年九月,通令全国内外诸臣,各就所见所闻,具折陈奏。一事一折,直接送皇帝折批,减少了中间环节和文书的扩散面,提高了保密性能。二是加强文档保密工作,雍正七年下令:“嗣后各部门存贮档案之后,应委笔帖式等官,轮班值宿巡查。”三是雍正十年,设军机处,掌管军事机密。[5]《枢恒纪略》记载,凡京外王大臣有奉特旨到军机处恭听谕旨恭读朱笔及阅看各处奏折者,方得在军机堂帘内拱立,事毕即出。其余部院内外大小官员不得擅入。其帘前窗下,均不许闲人窥视。满汉章京之值房亦如之。
2 我国古代档案保密工作及保密思想发展的特点
2.1 对档案保管场所、设施的一贯高度重视。档案保管场所、设施是档案安身立命之所,是档案能否安全、长期保管的基础硬件和决定性条件。档案保管场所的选址、设计、建设,保管设施的配备等决定了档案保密能否落到实处。周代,档案藏于天府,周公作书纳于金縢之匮;秦代,重要档案保存在禁室、丞相府和御史大夫府中及地方郡县处;汉代,《汉书》记载:“与功臣剖符作誓,丹书铁券,金匮石室,藏之宗庙。”建立石渠阁,藏入关所得秦之图籍,石渠阁、兰台、东观等都是著名的专门保管图书档案的库房;唐太宗时,为加强对官员人事档案——甲历的保存,设置甲库,此外,设立史馆,形成当时国家最大规模的档案库房,唐德宗年间规定,甲历除在中书、门下、尚书三省保存外,还要制副本送内库保存;宋代,架閣库在全国各级机关建立起来;明清时期,保存赋役皇册档案的后湖黄册库、珍藏圣训、玉牒等皇家档案的御用库房皇史宬等都是著名的档案保管场所。
2.2 对档案保密措施的逐步完善和加强。秦代,重要档案藏于禁室,铤钥为禁,封以禁印;汉代,函检封泥达到了文字无泄漏,简牍无破损的效果,增强了函件传输的保密性;宋代,采取文书实封、根据内容确定封皮是否贴黄的措施,并对雕版印刷文书作出规定;明代,采取了“密疏”形式;清代,一事一折直接陈奏,存贮档案之处轮班值宿巡查,军机处档案阅览有细致规定等都体现了对档案保密措施的逐步完善和加强。
2.3 档案保密制度和保密立法的建立和完善。我国档案保密工作体现出制度化、法制化、法治化的进程。即便在长期的封建专制制度下,最高统治者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人治的高度发展并没有限法制、法治于绝境,反而表现出了法制强化人治,法治巩固人治的趋势。秦代,擅发禁室印,入禁室视禁法令,罪皆死不赦;漏泄(即泄密)在唐代就被列为公文处理四大禁忌之首,将公文泄密的惩处列入刑律;宋代,对违反雕版印刷文书的行为作出处罚规定,对泄密行为论罪处罚;明清,对保密和泄密的法制更加健全;新中国成立后,档案保密工作在多个法律法规中都有体现。
2.4 对档案保密人员的严格筛选和能力培养。周代,天府,掌祖庙之守藏与其禁令。管理天府之人、太史、内史、司会及六官负责藏副本之人;秦代,管理禁室之人、丞相府、御史大夫府中管理保存档案之人;汉代,传递封泥函件之人;唐代,中书、门下、尚书三省管理档案之人、甲库及内库管理人员、史馆管理人员;宋代,奏呈劄子和表状的官员、枢密院掌管重要机密的官员;明清,进呈密疏的官员、军机处人员,无一不是经过严格筛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