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保障

    肖玉 黄建春 张晓辉

    [摘 要] 受教育权是学前儿童应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其保障有赖于家庭、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努力。家庭是学前儿童受教育权保障的原生性責任主体,应为学前儿童创设适宜的成长环境,并进行教育启蒙。政府是学前儿童受教育权保障的次生性责任主体,应加强制度建设以确保学前儿童的受教育权,并提供充分且优质的教育供给。社会是学前儿童受教育权保障的补充性责任主体,应为学前儿童提供多样化的教育选择,并为其学习与成长创设良好的外部环境。

    [关键词] 学前儿童;受教育权;权利保障

    受教育权被认为是一项不附带任何义务的基本人权,是个体享有和实现其他人权的基础。[1]受教育权的出现基于以下基本观念:教育使人成其为人,人人都应受教育;儿童享有与成人一致的人权;教育是一项基本人权。[2]这也意味着保障儿童的受教育权一是要承认儿童的受教育权,二是要尊重儿童的教育需求。尽管社会关于儿童的观念在过去几十年中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但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实现仍受到社会观念、家庭经济社会地位、社会政策、教育供给等诸多因素的制约,[3][4][5]法律对它的认可只是为儿童行使这一权利提供了机会。[6]保障学前儿童的受教育权需要坚持以儿童为本位的理念,并从家庭、政府和社会这三个主体出发来为学前儿童的教育提供充分的机会和条件。

    一、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内涵与特点

    学前儿童受教育权是儿童权利的一种,它是儿童基于自身身心发展需要而拥有的基本人权。[7]尽管学前儿童心智和行为能力发展不成熟,但他们享有基本的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而受教育权即是发展权的基本内容之一。[8]一般认为,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以及通过学习来发展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以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的基本权利。[9]基于制度化教育而产生的受教育权包含受教育机会获得、受教育条件获得以及评价结果获得这三个基本方面,因而在基于权利属性而非义务的价值认识基础之上,受教育权又包括两层基本含义:一是教育自由权,它要求国家不干预个人的教育选择和自由;二是教育社会权,它要求国家积极提供教育给付。[10]但学前儿童的教育并非完全指学校教育,家庭、学校和社会都是学前儿童接受教育的场所,且这三者都应该成为教育儿童的主体。因此,学前儿童的受教育权包含但又不仅限于制度化教育视角下的受教育机会、受教育条件的学校获得,而是基于学前儿童全面健康和可持续发展需要而发生的一种宽泛性权利,这一权利是学前儿童实现其他权利的基本前提,家庭、学校和社会应为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的不成熟性以及行为能力的不足决定了他们的受教育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法律和制度的规定只给予了学前儿童受教育权一定的可能性而非完全的确定性。首先,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获得与实现受到权利主体身心发展水平的制约。学前儿童是身心发展都还不完备的个体,他们是在家人、教师等具有亲密关系的成人的呵护和支持下进行学习和获得发展的。学前期是个体一生中发展最快和可塑性最强的阶段,此时学前儿童的身体、智力、自我意识、行为能力等方面的发展都尚不完备,他们在这一阶段的发展受外部环境的影响很大,环境的安全性、丰富性和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学前儿童的发展方向和发展水平。因此,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获得与实现依赖于成人对学前儿童身份与地位以及教育功用的认知水平和支持程度,此时学前儿童还难以以一个独立且成熟的个体身份来争取和实现自身的受教育权。其次,学前儿童受教育权要求在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上具有特殊性。针对学前儿童的教育是以保育为基本前提的,学前教育也应该以保育为主,教育为辅,这是学前教育与中小学教育的最大不同。[11]因此,保障学前儿童的受教育权,首先是保障学前儿童身心的健康发展,而保障学前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条件不仅包含充分且优质的物质条件和物理空间,还包括能够让幼儿悦纳和自主参与的心理空间。学前儿童的学习发端于经验和生活,成人应该通过日常生活使幼儿形成幼儿完整的人格,发展幼儿对世界的认知。此外,成人应该保障学前儿童进行自主探究和游戏的权利,让他们能够以自己的方式来获得主动发展。

    二、以家庭为原生性责任主体保障学前儿童的受教育权

    家庭既是个体身心养育之所,也是进行心智启蒙的原生性环境,有效的家庭支持对于学前儿童的人格发展、心理健康、行为表现、自尊水平及未来学业都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12]而贫穷的物质环境和低教养水平则会影响学前儿童的学习品质、行为习惯等的发展。[13]作为学前儿童生于斯、长于斯的初始环境,家庭的原生性主要表现在血缘和后天的人身依附及教养两个方面。家庭作为一个由亲子关系构成的生育社群,婚姻以及基于婚姻关系而衍生的亲子关系构成了家庭的基本结构。在实现人本身的繁衍之后,对幼体的养育就成了家庭生活的重要内容,家庭开始承担起对幼体生活照料和心智启蒙的责任。这种基于血缘而形成的亲子关系奠定了家庭作为保障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事实基础,它在帮助学前儿童从一个生物个体发展成为社会性个体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家庭教育不仅是个体接受教育的开端,同时其对个体的影响也是全面性的和持久性的。家庭对学前儿童的教育具有生活性、广泛性和弥散性的特征,家庭环境以及家长的一言一行都可成为影响学前儿童学习的重要因素,某一类家庭环境或者家庭事务可能不以教育儿童为专门目的,但它们却深刻地影响着学前儿童对世界及自我的认知。因此,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家庭在学前教育阶段的作用要大于学校。这也就意味着,不管学前儿童是否进入制度化的机构接受教育,家庭作为原生性的责任主体对于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保障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家庭作为原生性的学前儿童教养主体,对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保障应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家长必须承认并尊重学前儿童是一个具有独立人格和教育需求的个体,应该最大限度地满足学前儿童的学习需要。家庭对学前儿童受教育需要的满足不是指单纯地追求物质条件上的供给,而是应该全面且科学地关注他们在身体、智力、行为、情感等方面的发展需要,应该注重通过亲子之间的情感纽带来促进学前儿童的综合发展。其次,家长需要对学前儿童进行启蒙教育。学前期既是个体心智快速发展的时期,同时也是奠基期。学前儿童心智发展涵盖的内容十分广泛,家长要通过教育启蒙来引导学前儿童逐步认识自我、自然与社会,帮助他们通过社会性的发展成长为一个健全的个体。再次,家庭应该保障学前儿童的入学机会。幼儿园或者其他早期教育机构是开展学前教育的专门机构,制度化的早期教育一方面为学前儿童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更为专业的教育支持,另一方面则为幼儿的社会交往提供了很好的群体环境。通过教师的专业教学和同伴之间的社会交往,学前儿童可以获得更为全面和有效的发展。家长应该充分认识到制度化学前教育对于学前儿童发展的作用,保障学前儿童的入学机会并为他们的学习过程尽可能地提供条件支持。最后,家长应该在教育过程中尊重学前儿童的身心发展与学习规律。遵循学前儿童的身心发展与学习规律是保障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重要内容,只有尊重学前儿童的身心发展与学习规律,才能确保他们的学习与发展质量。那些违背科学规律的教育观念和教育行为实质上是在损害学前儿童的发展,它会使学前儿童的发展需要无法得到满足,同时也会造成学前儿童学习品质的低下,进而使他们的学习与发展缺乏可持续性。

    三、以政府为次生性责任主体保障学前儿童的受教育权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对学前儿童的教育不再是家庭的私人事务。国家对早期教育的干预和支持不仅可以减轻家庭的负担,同时早期教育的正外部性也要求国家对学前儿童的教育给予干预和支持。研究表明,政府对早期教育的干预不仅可以更好地促进学前儿童本身的发展和提高个体在成年后的经济收益,还可以减少因犯罪带来的社会损害以及更好地促进社会平等,且这种干预越早就越有效。[14]进入新时期以来,我国政府将发展学前教育作为国民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内容,确立了学前教育发展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提出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以及建立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发展思路。以政府为次生性责任主体来保障学前儿童的受教育权是指在家庭保障的基础上政府应尽可能为学前儿童的教育创造机会和提供条件,通过加大资源供给和制定政策与制度等方式让学前儿童的教育变得更具专业性、保障性和丰富性。

    政府在学前儿童受教育权保障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应该充分利用自身的公共资源与政策优势来维护学前儿童的受教育权。首先,政府应该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通过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来保障学前儿童的受教育机会与质量。有学上是保障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基本前提,政府应该通过不断加大财政投入来确保不同地域、不同阶层和家庭经济社会地位的学前儿童都能有学上和上得起学。其次,政府应该通过加强师资培养等方式来提升学前教育机构的服务质量。优质的教育才能促进学前儿童的高质量发展,政府应该通过不断改善学前教育机构的教学条件和提升教师的专业素养来提升教育质量,要确保学前儿童的学习有良好的物质环境、优质的师资以及适宜的课程与教学体系。再次,政府要通过加强制度建设来确保学前儿童受教育的可持续性和科学性。科学且有质量的学前教育需要以科学的制度建设为前提,这也就是说,需要以政策和法律来确认学前儿童的受教育权,并且通过制度的合理安排为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支持。

    四、以社会为补充性责任主体保障学前儿童的受教育权

    学前儿童的教育不仅发生在家庭和学校当中,还发生在广泛的社会场域当中。社会作为一个教育场,它包含着丰富的教育要素,社会场域以一种全面介入的方式影响着学前儿童的学习与生活,为学前儿童的学习提供了更大的丰富性、选择性和便利性。具体来说,一是表现在教育主体的多元化上,即各种专门的营利性或者公益性学前教育机构,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组织,以及各种传媒和社会个体都可构成开展社会教育的主体。二是表现在教育内容的广泛性上,所有一切有关政治、经济、文化、自然以及人类个体的事物都可以成为社会教育的内容。三是表现在教育形式的多样化上,环境的营造、社会实践、媒体传播等都可构成对学前儿童的教育。如此,社会也就为学前儿童的教育提供了非常有益的补充。社会应积极履行保障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责任,一是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各类学前儿童教育社会组织,形成营利性组织与公益性组织互为补充的社会教育体系,增强学前儿童教育的选择性;二是要强化新技术和新成果的应用,不断提升学前儿童学习的可获得性和便利性;三是要致力于健康社会环境的营造,为学前儿童的学习与发展提供良好的文化氛围,树立正确科学的价值榜样。尽管社会对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保障不及家庭和政府那样集中和明显,但它为学前儿童提供了更丰富的教育选择,是除家庭、政府之外在保障学前儿童受教育权方面起重要补充性作用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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