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斯奇奈斯《诉提马尔霍斯》涉同性恋法律译注
郭子龙++张强
提 要:《诉提马尔霍斯》是古希腊演说家埃斯奇奈斯所撰诉讼演说,上载涉同性恋诸法律,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古希腊人对同性恋行为的态度,展示了其背后的法律以及制度诸因素。经分析可知,古希腊人并不禁止同性恋行为,但雅典人将从事性交易者排除在城邦政治之外,情节严重者甚至会丧失公民权。
关键词:《诉提马尔霍斯》;同性恋;法律
关于古希腊人的同性恋风习,史书有记载者包括阿基琉斯与帕特罗克洛斯(Hom. Il. 24. 1-11)、梭伦与庇西特拉图(Plut. Sol. 1. 2)等等。狭义上说,这一风习应称为“娈童”(παιδεραστε?ν),发生于男性间,在斯巴达尤为盛行,兼有同性恋及恋童癖的特征。同性恋一度被唤作“希腊之爱”,但绝非古希腊独有的现象,作为术语的“homosexuality”系西人贝科特(Karl-Maria Benkert)在1869年提出。1然而,古希腊人将男性间的爱欲(?ρο?)与城邦政治相提并论,可谓世所罕有,相关研究也引人注目。2
集中记录古希腊“男风”的传世文献,一为柏拉图的哲学著作,二为埃斯奇奈斯的《诉提马尔霍斯》(其余散见于诗歌及戏剧)。相较前者所论男性间的精神爱慕(即“苏格拉底式/柏拉图式的恋爱”),《诉提马尔霍斯》记载了同性恋与城邦公共空间的关系,反映了同性性行为背后的法律以及制度诸因素。撰者埃斯奇奈斯是雅典政客、演说家。公元前346年,雅典与马其顿媾和,他作为使节参与订立了“菲罗克拉泰斯和约”。此后,德摩斯提尼唆使提马尔霍斯发起退职审查(ε?θυναι)。埃氏随即于公元前346/345年3先发制人,提起资历审查(δοκιμασ?α),控告提马尔霍斯是“言论和行动有悖于法律之人”(Aeschin. 1. 5),既在成年后靠卖淫谋利,又在担任公职期间违法演说,加上挥霍祖产等,数罪并罚,应褫夺公民权(?τιμ?α)。提马尔霍斯最终败诉去职,1这篇讼词则以《诉提马尔霍斯》之名传于后世。
《诉提马尔霍斯》所载法律之适用对象包括男性自由民、外邦人(含侨民)与奴隶,具体含官吏、学童、孤儿、男宠(卖身者)、男妓(卖淫者)、淫媒及家奴等;按年纪划分,则包括男童及成人。2埃斯奇
奈斯几乎是靠辩才取胜,德摩斯提尼(Dem. 19. 287)认为有违常理,讥之为“逆流”(?νω ποταμ?ν)。
讼词所引法律是否具有实际效力,迄无定论。然而埃斯奇奈斯以此增加论辩气势并得到雅典人的支持,则是毋庸置疑的。由此观之,确如埃氏本人所言,这些法律“行之有效”(Aeschin. 1. 36, 177)。既存法律可追溯至德拉古以及梭伦,但极其淆杂,甚至因年深日久而失效。3至于同性恋行为,麦克道威尔(Douglas MacDowell)指出,“被爱者”(?ρ?μενο?)若卖淫并滥用公民权,应获死罪;“求爱者”(?ραστ??)则绝少被处死,但尚无直接史料佐证此说。4此外,传世抄本所录法律(ν?μοι)及证词(μαρτυρ?αι)通常被认作后人伪造:法条系据讼词正文拼凑而成,一些说法经不起推敲,部分证词则阙而未录。对此,校勘家及史家采取“疑而存之”的态度,通常不加引述。
《诉提马尔霍斯》计有196节,分节始于贝克(Immanuel Bekker),但无学理上的依据。笔者选译了正文中涉及同性恋的法律,包括“适用对象”8条,“刑律”14条,“判例”3条,原文分节号附在译文文末。《诉提马尔霍斯》已有中译本5,但所选底本(1919年“洛布本”)较为陈旧,缺少注释,译文亦有疏漏。本文以迪尔茨(Mervin Dilts)的“拓伊卜纳本”6为底本,并参考了费舍尔(Nick Fisher)评注本7及卡帕里斯(Konstantinos Kapparis)英译本8。不当之处,尚恳方家赐予指教。
一、适用对象
【译文】
1 、首先,对于我们孩子的节操,他们制定法律并明确指定自由出身的男童应有的操行以及应该如何抚养他。其次,涉及甫成年的丁壮。第三则依次涉及其他年纪[1]的人,不仅包括个人,而且包括演说家。记录下这些法律后,他们将之交托给诸位并派你们作为其守护者。(第7节)
【注释】
[1] 古希腊人很少言及确切年纪,在年龄层(?λικ?α)的划分上颇有异说。戴维森(James Davidson)
列举出如下年纪:未满18岁的儿童群体(πα?δε?);18至19岁的丁壮(μειρ?κιον);年满20岁的成
年群体(?νδρε?),包括20岁至30岁间的青年群体(ν?οι)及年逾30岁的长者群体(πρεσβ?ται)。
《牛津古典辞书》据成年公民的社会层级,大致划出三个年龄层:少年(πα??)、盛年(ν?ο?)、晚
年(γ?ρων)。其中,盛年当囊括丁壮、青年群体及长者群体。在雅典,孩童7岁前在家中闺阃活动,
男性公民须满30岁才能任议事会成员。在斯巴达,孩童从7岁起接受军事教育,12岁成为长者的娈
童,30岁左右结束两性隔离的生活。成年后,在公元前4世纪的雅典,年满18岁的成丁(?φηβο?)
须服两年丁役(?φηβε?α)。年龄亦关乎心智,18岁意味着“通情达理”(φρονε?ν)。据讼词,
“μειρ?κιον”是“通情达理”的年纪(Aeschin. 1. 39),成年男子则须受卖身罪之责罚(Aeschin. 1.
18),故“μειρ?κιον”作“甫成年的丁壮”。参见James Davidson, “Revolutions in Human Time: Age-
Class in Athens and the Greekness of Greek Revolutions,” in Simon Goldhill and Robin Osborne eds.,
Rethinking Revolutions through Ancient Greec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 p. 48;
Simon Hornblower and Antony Spawforth eds., The Oxford Classical Dictionary, 3rd edition revised,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p. 38;Kenneth Dover, Greek Popular Morality in the Time of
Plato and Aristotle, Oxford: Basil Blackwell, 1974, p. 102。
【译文】
2 、首先,对教师来说,一方面,我们出于必要将我们自己的孩子托付给他们;另一方面,对他们来说,生计有赖于克制,贫穷则源于倒行逆施。可是立法者显然完全不信任他们并且明确指出,先是一天之中的哪个时辰适于自由出身的男童去上学[1],而后是与多少男童一起去那儿以及按时离开。直到日出之前,他禁止教师开放学校,也禁止体育教师开放摔跤学校[2],他还责令在日落之前关闭它们。对于落单者及幽暗角落,他顾虑重重。他还规定入校少年应有的出身及年纪,并委派官吏监督上述诸事[3],提供保傅[4]的监护;他在学校举办缪斯女神节,又在摔跤学校举办赫尔墨斯节,[5]最后,规定了学童及环形歌舞队[6]的人数。他进而责令歌舞队赞助人——那个将为诸位花费自己钱财的人——年满四十岁方能担任此职,为的是,他已然处在自身最节制的年纪,这样他才能与诸位的孩子接触。[7](第 9—11节)
【注释】
[1] 雅典无公立学校,相关法律仅起到规范其运行的作用。
[2] “παλα?στρα”原指古希腊的摔跤场或学校,或隶属于操场,或为独立设施。此处泛指教授竞技
运动的场所,相当于体育学校。“παιδοτρ?βη?”字面义为“磨练学童者”,意即体育教师。
[3] “το?των”为第三人称代词复数属格形式,字面义为“他/它们”,费舍尔释作“学校”,卡帕里斯作
“上述诸事”,本文取后者。
[4] “παιδαγωγ??”字面义为“训练学童者”,其职能与古代中国的保傅相似,旨在“保其身体,傅之
德义”(《大戴礼记·保傅》),但身份低下,是奴隶侍从。
[5] 古希腊神话中,缪斯女神职司文艺。赫尔墨斯职司甚广,他是宙斯的信使、羁旅者的保护神,又
是儿童的庇护者。公元前4世纪,赫尔墨斯成为竞技者之神。古希腊人兼顾智育及体育,埃斯奇
奈斯所举对应于这两类学校。
[6] “环形歌舞”是以地域部落(φυλα?)为单位向酒神狄奥尼索斯致敬的颂歌,偶有狂放不羁的内
容。据《雅典政制》(Arist. Ath. Pol. 56. 3),包括成人竞赛及儿童竞赛。
[7] 歌舞队赞助费(χορηγ?α)是雅典规定富人应尽公益的一项。“χορηγ??”字面义为“歌舞队领
队”,即负责招募、训练、供养歌舞者的赞助人。在一年一度的戏剧节“狄奥尼索斯大庆”上,歌
舞队上演喜剧、悲剧、羊人剧及酒神颂歌,不同赞助人的歌舞队相互竞艺,赞助人的参与则关乎
整个节庆的成功。至于年龄限制,《雅典政制》(Arist. Ath. Pol. 56. 3)亦有类似记载。参见Peter
Wilson, The Athenian Institution of the Khoregia: The Chorus, the City and the Stag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 pp. 55-57。
【译文】
3 、为此法律明确地规定,如果父亲、兄长、叔伯、监护人或其他任何看护者让男童出雇做男宠[1],对当事男童不准公诉[2],但要起诉出雇者或雇用者。前者因为其出雇行为,后者,法律称,因为其雇用行为。同等的处罚将施予双方。(第13节)
【注释】
[1] “?ταιρε?ν”意为“卖身”,与“?τα?ρο?”(伙伴、伴侣、战友)语出同源。后者早期指僭主(τ?ραννο?,
即希腊诸邦早期的专权者)的帮闲,但从公元前4世纪起失去了这一意涵,专指政敌或仇家的同
伙。在埃氏笔下,提马尔霍斯就是德摩斯提尼的同伙。同义动词“πορνε?εσθαι”衍自“π?ρνημι”
(鬻卖)一词,同源的“π?ρνο?”专指“男妓”。二者的差异由其阴性形式可见一斑。多弗尔认为,
“?τα?ρα”指基于包养关系的“情妇”或“高等娼妓”。其动词形式在古典时代无“卖淫”之意,专
指对男性(包括男童)的豢养。“π?ρνη”专指以卖淫、接客为生的职业妓女。在此意义上,“?τα?ρο?”
所指近于“男宠”或“倡优”。按时间之长短,亦可释作“侍童”与“男妓”。我国稗史亦有富商、官
吏豢养相公(男宠)的记载,私寓制度曾“倾靡一时”。参见Joseph Roisman, The Rhetoric of Conspiracy
in Ancient Athens,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2006, pp. 70-72;Dover (1978), pp. 20-21;
MacDowell (2000), pp. 14-15。
[2] 在雅典,诉讼分公诉(δ?και δημ?σιαι)及私诉(δ?και ?διαι/δ?και)。前者涉及损害公共利益的行
为,后者涉及损害个人利益的行为。至若诉讼方,雅典无公诉人,但控诉士(συν?γορο?)有类似
功能。私诉由被害方提起,公诉可由任何公民提起。讼词所涉“γραφ?”本指“诉状”,虽然“退
职审查”等亦在公诉之列,但“γραφ?”最为常见,堪称“起诉”的代名词,兹作“公诉”。
【译文】
4 、立法者还颁布了其它哪些法律来保护诸位的孩子?涉及淫媒的法律,如果某人为自由出身的男童或妇女做淫媒,他为此订立下最严厉的惩罚。[1](第14节)
【注释】
[1] 史料载(Plut. Sol. 23. 1),梭伦所立法律有:奸夫当场被捉,可处极刑;强奸自由出身的妇女罚100
德拉克马;经淫媒诱拐者罚20德拉克马;对象为娼妓(?τα?ρα)者免究,等等。因为量刑不公,被
普鲁塔克斥为荒唐。
【译文】
5 、或许乍听起来,有人会感到诧异:究竟为何在涉及侵害罪的法律中附加了这一涉及奴隶的说法。但只要考虑这一条款,雅典同胞,你们会发现,这是所有之中最好的。并非是因为家奴[1]的缘故,立法者才有顾虑,而是他希望诸位习惯于远离对自由民的侵害,进而附加了不得侵害奴隶。(第17节)
【注释】
[1] 侵害罪关乎公民权和名誉,地位低下的奴隶受此保护则与历史不符。但奴隶也有等级:城邦奴
(δημοσ?οι)为城邦所有,可参与警务工作或法庭书记(“司书”)等。次一等的奴隶为私人所有,
与主人一起劳作或出雇做劳役,家务则由家奴(ο?κ?ται)操持。处境最惨的是矿奴,此外尚有少
量的战俘奴(?νδρ?ποδα),等等。虽然上述均可称“奴隶”(δο?λοι),但家奴及城邦奴的实际处
境乃至史料的辨伪,尚待进一步研究。
【译文】
6 、然则一旦某人登入户籍官名录[1]并且了解城邦诸项法律,并且已然能够分辨是与非,立法者再也不论及他人,而正是其本人——提马尔霍斯。(第18节)
【注释】
[1] 在雅典,每个德莫的男子在成年时要接受资历审查,涉及年龄与出身:须年满十八岁且父母均享
有公民权。先经所在德莫之乡民(Arist. Ath. Pol. 42. 1)投票表决,再由户籍官(ληξ?αρχο?)登
记(勒石公布),从此正式成为公民,实际是一种户籍制度。公元前346/345年,雅典通过法令,使
城邦可以在“群众表决”(διαψηφ?σι?)时修改名录,除名意味着丧失公民权。公民可对表决结
果提出上诉,败诉则沦为奴隶。“ληξ?αρχο?”衍自动词“λαγχ?νω”(继承、获得),反映了公民
权的世代相袭。参见Stephen Todd, The Shape of Athenian Law,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3, p.
180。
【译文】
7 、因此,我们的父辈,就当他们为生活作风乃至人之大欲制定法律之时,对于他们认为自由出身者可以践行的事情,是禁止奴隶去做的。“奴隶”,法律有言,“不得操练,亦不得在摔跤学校涂油擦身。”[1]他们并未接着写入“自由出身者可涂油并且操练”一条。因为,彼时立法者们对得自操场[2]的益处有所明察,禁止奴隶一起分享,他们认为,以同样的法律将那批人挡住,就是对自由出身者的鼓励。(第138节)
【注释】
[1] 橄榄油是古希腊主要的农产品,可用作灯油、润滑剂,亦有食用及药用价值。此外,橄榄油可祛
除皮肤上的油腻和污垢,因而常在操场上使用。出操前以之涂遍全身,沐浴时用刮身板(στλεγγ??)
刮去,能强身健体,也可御寒,是富人的专用品。据学者考证,成年男子的用量每次约为25至50
毫升。参见Lin Foxhall, Olive Cultivation in Ancient Greece: Seeking the Ancient Econom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p. 92。
[2] “γυμνασ?ον”是公民锻练场所,尤指操练成年兵勇之地——操场。该词由“裸体”(γυμν??)一
词衍出,反映出男性裸体训练的习俗。因此操场也为窥淫癖者及诱奸者提供了便利。摔跤学校
有时隶属于操场,埃斯奇奈斯常将二者混为一谈。阿里斯托芬《和平》(Ar. Pax. 762-763)则有
“摔跤学校走一遭,打打男童坏主意”之说。参见Dover (1978), pp. 54-55。
【译文】
8、 再让那些轻易被捉的年纪轻轻者的“猎手”[1]对外邦人和侨民[2]移情别恋,令行禁止,为的是,既不让那帮人的癖好被剥夺,又不让诸位受到伤害。(第195节)
【注释】
[1] 打猎是体育项目,古希腊人也以之比喻“男风”。柏拉图(Pl. Prt. 309a)曾用“猎犬出笼”形容求
爱者,以凸显其爱欲强烈,但本身无贬损之意。参见Dover (1978), pp. 87-88。
[2] 梭伦时代,侨民之身份未得法律确认,雅典人以“外邦人”(ξ?νο?)泛称公民以外的自由民。公
元前5世纪后,“μ?τοικο?”专指侨民,即定居的外地人或获释奴。他们有经济自由,但无政治权
利,须注册并上缴人头税。“ξ?νο?”则指侨民以外的外来人士,多为短工或访客。二者虽地位低
下,但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兼亦说明卖淫者多为奴隶或外来人士。“癖好”(προα?ρεσι?)特指
男性之间发生肉体关系,但埃氏未对此定罪,前提是不危害自由出身的青年或城邦政治。德摩斯
提尼(Dem. 22. 30-31)则建议,男性公民若对此类经历缄口不提,当予免究。参见郭霞:《试论
雅典的外邦人》,《世界历史》,2006年第4期;Dover (1978), pp. 31-32。
二、刑 律
【译文】
1 、得知稍早前你们听取了由司书[1]念读的他对各项指控负有责任一事,我宣布了对他的这项审
查[2]。(第2节)
【注释】
[1] 据《雅典政制》(Arist. Ath. Pol. 54. 3-5),司书(γραμματε??)主要有三种:一种列席轮值主席
团(πρυτ?νει?)会议,负责抄写及保管文书。一种列席议事会,监督法律。第三种负责在公民
大会及议事会上宣读文书。公元前4世纪开始,亦陪同司法执政官列席庭审,做书记工作。
[2] 在雅典,公民须接受各种资历审查。古典时代,多数经由陪审法庭之司法执政官,少数则由议事
会负责,包括成丁、军士、伤残人士及待任执政官和议事会成员。在雅典,“演说家”(??τωρ)
尤指政客,此处“δοκιμασ?α”专指“对演说家的资历审查”(δοκιμασ?α ?ητ?ρων)。埃斯奇奈斯
认为提马尔霍斯非法发表演说,全篇诉讼从此开始。至于其惩罚,通说为“部分褫夺公民权”,另
有“全部褫夺公民权”之说。参见Douglas MacDowell, “The Athenian procedure of Dokimasia of
Orators,” in Robert Wallace and Michael Gagarin eds., Symposion 2001: Vortr?ge zur griechischen
und hellenistischen Rechtsgeschichte, Vienna: Austrian Academy of Sciences Press, 2005, pp. 79-88。
【译文】
2、 男童亦无义务在成年后赡养其父及提供居所,如果他曾被出雇做男宠的话,但其父死后,他应安葬并另行成习……他在世时即被剥夺了作为生父的权益,因为此人剥夺了其子的自由言说权[1]。(第13—14节)
【注释】
[1] 在古希腊,演说术即权术,德摩斯提尼(Dem. 19. 184)甚至将民主之治称为“基于演说术的政
治”。“向民众发表公开演说”(δημηγορε?ν)指在公民大会、议事会及陪审法庭上发言,可引申为
“自由言说权”(παρρησ?α,“率意直言”),但卖淫者无此权利,埃氏控诉的主要罪行即“违背法律
向民众发表演说”。参见晏绍祥:《演说家与希腊城邦政治》,《历史研究》,2006年第6期;Arlene
Saxonhouse, Free Speech and Democracy in Ancient Athen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 pp. 86-87。
【译文】
3 、 涉及侵害罪的法律,它总括所有同类罪行并合为一项。[1]其中写明:如若某人侵害男童(雇用者,我认为,无疑也是侵害)或成年男子或妇女,无论自由民还是奴隶之人身,或者,如若某人违法对待此类人之人身,应提起涉及侵害罪的公诉,同时裁定惩罚事宜——他应如何服刑或赔偿[2]。(第15节)
【注释】
[1] “?βρι?”泛指对他人施加的各种暴行,学者一般不把非暴力犯罪归入其下。雇用男童卖淫未必
造成身体伤害,埃斯奇奈斯加上“我以为”的按语,是为一证。因此其说法并不可信。对此罪的
处罚则可能是石刑或罚款。参见Nick Fisher, “Body-Abuse: the Rhetoric of Hybris in Aeschines
Against Timarchos,” in Jean-Marie Bertrand ed., La Violence dans les Mondes Grec et Romain, Paris:
Publication de la Sorbonne, 2005, pp. 67-89。
[2] 按雅典法律,案件分非仲裁案(?γ?ν ?τ?μητο?)及仲裁案(?γ?ν τιμητ??)。前者刑罚固定,后
者由陪审员据各方意见裁定量刑。参见Robin Harrison, The Laws of Athens: Procedure,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71, pp. 80-82。
【译文】
4 、 如果一位雅典人卖身为男宠,他说道,禁止其担任九执政官之职[1](因为,我认为,执政官是佩冠者[2]);不得被尊为祭司(因为他的身体是不洁的);不得担任辩护士这一公职[3];终身不得履任任何官职(他说道),无论是域内或域外、无论经抽签或是举手表决[4];不得做传令官[5];不得做使节(不得起诉那些做使节之人,不得作为志愿诉讼人[6]被出雇);终身不得发表政见,无论在议事会或是公民大会(即使他是最雄辩的演说者);而一旦某人的所作所为有悖于此,立法者会提起涉及卖淫的公诉并且施以最严厉的惩罚……立法者颁布了这条法律,涉及甫成年的丁壮,因为他们轻率地对自己的身体做出出格之举。[7](第19—22节)
【注释】
[1] 公元前683/682年开始,雅典每年选举九名执政官(?ρχοντε?)。其中,王者执政官(βασιλε??)
负责宗教事务,军事执政官(πολ?μαρχο?)统领军队。最重要的是执政官(?ρχων),梭伦曾任此
职,因以其名纪年,又称名年执政官(?ρχων ?π?νυμο?)。其余六位为司法执政官(θεσμοθ?ται),
早期负责宣布法庭的裁定,陪审法庭出现后,负责受理案件及安排庭审。外邦人的案件由军事
执政官负责。
[2] 冠(στ?φανο?/στεφ?νη)以植物的枝蔓或金、银制成。希腊人常在仪式上佩冠,如祭司、歌舞
队成员、演说者等等。冠亦作为赛会及政治的奖励,不同材质寓意不同。在雅典,九位执政官
在任期内亦有权佩冠,以彰显权威。对有作为的议事会成员,在任职期满前亦授冠嘉奖。德摩斯
提尼曾被提议授予金冠,埃斯奇奈斯诉克泰西丰一案因此而起。
[3] 对“公职”一说,西方学界莫衷一是。辩护士(συνδ?κο?)为被告提供辩护,字面义为“诉讼的陪
伴者”,与控诉士(συν?γορο?)相对。二者类于我国古代的“讼师”,但界限不明,既可相互涵
盖,又可指称“地域部落的庭审代表”(φυλ?ται)以及“司法执政官”等。一说“公职”特指上述
官职,一说系由公民大会选出、代表城邦处理公诉之人。参见Lene Rubinstein, Litigation and
Cooperation: Supporting Speakers in the Courts of Classical Athens, Stuttgart: Franz Steiner Verlag,
2000, p. 44, p. 49 and p. 233。
[4] 希腊诸邦的选举方式包括抽签及投票。抽签(κλ?ρωσι?)的核心观念是平等,反映了“直接民
主”下民众的广泛参政,亦使选举免于外力干涉。投票表决则包括举手表决(χειροτονε?ν)、无
记名投票(ψηφ?ζειν)及口头表决(主要在斯巴达)等。其中,举手表决因简单省时而最常用。
[5] 在雅典,传令官(κ?ρυξ)负责传令召开公民大会、为交战方传递信息,也负责安排使节出访
(Aeschin. 1. 23)或宣读公告(Aeschin. 1. 79)。
[6] 在雅典,任何公民均可提起公诉。久之,出现了所谓的“频于起诉者”(συκοφ?ντη?),常被释作
靠谤诉谋利的讼棍。但其实际功能与“志愿诉讼者”类似,“诬控”是时人冠以的蔑称。埃斯奇奈
斯同时使用了上述两种含义(Aeschin. 1. 3, 20, 32)。参见Robin Osborne, “Vexatious Litigation in
Classical Athens: Sykophancy and the Sykophant,” in Paul Cartledge, Paul Millett and Stephen Todd
eds., Nomos: Essays in Athenian Law, Politics and Societ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0, p. 86。
[7] 抄本第19节至第20节上并无括号,多弗尔认为系埃斯奇奈斯对法律的解释及引申。参见Dover
(1978), pp. 24-25。
【译文】
5、事实上,人赃俱获者[1],如若供认不讳,当机立断以死刑论处[2],背地里犯事却矢口否认者,将受控于陪审法庭,查明真相则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3]。(第 91节)
【注释】
[1] “?π?”一词亦可意会作“骑在其妻子、母亲、姊妹及女儿身上行淫”。参见Edward Harris, “Did the
Athenians Regard Seduction as a Worse Crime than Rape?” Classical Quarterly, Vol. 40 (1990), p. 372。
[2] 据雅典法律,悍匪(λωποδ?τη?)及盗贼(κλεπτ?ρ)若当场被捉,认罪即可押送场处决。至公
元前4世纪,不认罪者可上诉至陪审法庭。杀人犯不经审判便可处决,但戮奸夫者免罪。传世文
献未将“奸夫淫妇”及“杀人犯”记入“作奸犯科者”(κακο?ργοι)之列,犯人亦不会遭到“押送”
(?παγωγ?)。对此哈里斯(Edward Harris)指出,全篇讼词没有“押送”一词,而第90节所载“胡
作非为者”(κακουργο?ντε?)为动词的分词形式,异于作为专名的“作奸犯科者”,是埃氏的夸
大。参见Edward Harris, “Did the Athenians Regard Seduction as a Worse Crime than Rape?” pp.
376-377。
[3] 修辞学除用于议政,亦用于诉讼——证据不足要靠言辞取胜。“ε?κο?”义项繁复,系诉讼常用
策略。虽然不免于捕风捉影,但在古希腊人的观念中,常常与正义相关,故谓“动之以情、晓之
以理”。据第75节,提马尔霍斯享用晚宴时穷奢极侈,与年长者为伍,那么他就必将还以性服务,
是为一例。实际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做有罪推定。参见Thomas Schmitz, “Plausibility in the
Greek Orators,”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Philology, Vol. 121 (2000), p. 72;评注本第226页。
【译文】
6、因为此事他才受控,即干出那些事后,又违背法律向民众发表演说。(第 73节)
【译文】
7、再则,同一位立法者说道:“奴隶对自由出身之男童,既不得求爱亦不得追随,否则,须挨公家五十下鞭刑[1]。”(第139节)
【注释】
[1] 在雅典,自由民犯罪常处以罚款,对奴隶则施以肉刑,上限通常为50德拉克马或50鞭。“公家”
(δημ?σο?)指监刑者,通常是陪审员或议事会成员。另,奸淫妇女者罚100德拉克马(Plut. Sol.
23. 1),性侵自由民(成年男子或男童)者须受双倍(或双重)惩罚(Lys. 1. 32)。因政敌曾反斥埃
斯奇奈斯亦有娈童行为(Aeschin. 1. 135),麦克道威尔认为此处别有所指,意在反衬自由民娈童
行为的合理性。参见Virginia Hunter, Policing Athens: Social Control in the Attic Lawsuits, 420-320
B.C.,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4, pp. 155-157;MacDowell (2000), p. 19。
【译文】
8、本人为何事声讨提马尔霍斯,又以哪件事先发制人、提出控诉[1]呢?向民众发表演说的提马尔霍斯,他既卖淫又把祖辈的财产挥霍殆尽。(第 154节)
【注释】
[1] 异于作为术语的“反诉”(?ντιγραφ?/παραγραφ?)。古注(schol. Aeschin. 1. 119)释作:“另作
‘反控(?ντικατηγορ?σαι),此前提马尔霍斯诉埃斯奇奈斯在担任使节期间渎职”,然而并不准
确,其时提马尔霍斯尚未提控。实际情况是埃斯奇奈斯抢先提起“对演说家的资历审查”。
“?ντιγρ?ψασθαι”确切当作“先发制人提起诉讼”。参见Robin Harrison, The Laws of Athens:Procedure, p. 131;Edwin Carawan, “What the Laws Have Prejudged: παραγραφ? in Early Issue-
Theory,” in Cecil Wooten ed., The Orator in Action and Theory in Greece and Rome: Essays in Honor
of George A. Kennedy, Leiden: Brill, 2007, p. 17。
【译文】
9、 诸位当中可有人对那位被唤作“孤儿”的狄奥凡托斯[1]不熟悉?此人将一位外邦人押送至执政官处,[2]后者之助理官[3]系阿泽尼亚人阿里斯托丰[4]。他控诉此人干了那档子事儿后拒付四德拉克马,[5]
进而又将法律宣说——法律命执政官对孤儿多加关照[6]——可那些有关节操的既定法律,这家伙自己便已触犯了呀!(第158节)
【注释】
[1] 系古希腊常用名,具体所指不明。
[2] 或指“虐孤罪之检控”(ε?σαγγελ?α κακ?σεω? ?ρφανο?),例见伊塞乌斯《论哈格尼阿斯之财
产》(Is. 11. 2-6, 13-16, 20, 31)。参见Lene Rubinstein, Litigation and Cooperation: Supporting Speakers
in the Courts of Classical Athens, p. 108。
[3] “παρεδρε?ειν”字面义为“毗邻而坐”,名词形式指“助理官”。据《雅典政制》(Arist. Ath. Pol.
56. 1):“执政官、王者执政官以及军事执政官各自甄选两名助理官,这些人履任助理官之前须在
陪审法庭接受资历审查,离任前须接受退职审查”。除此之外,将军、审查官及希腊司库亦配有助
理官,但以执政官的助理官最为重要。后者常由亲信及政客担当,甚至可以代行职权。据古注
(schol. Dem. 21. 178),助理官常协助处理涉及孤儿及财产之案件。参见Konstantinos Kapparis,
“Assessors of Magistrates (Paredroi) in Classical Athens,” Historia: Zeitschrift für Alte Geschichte,
Vol. 47 (1998), p. 389。
[4] 雅典政客,政治生涯始于反对“三十僭主”。一生遭75次指控而未败诉,寿享一百春秋,声名显
赫。
[5] 古希腊的钱币通常为银制,重量决定价值。1德拉克马价值4.3克银,约为公元前4世纪日工每天
的工钱。换算关系为:1塔兰特=60米那=6000德拉克马=36000奥伯尔,其中,德拉克马及奥伯尔
为钱币,塔兰特及米那只表数额。仅就公元前4世纪而言,有才艺的女宠价格在20至60米那之间,
次等女宠的价格为2德拉克马,箫伎(α?λητρ??)则不得高于2德拉克马,最低者仅1奥伯尔。在文
学作品中,较为普遍的价钱为1德拉克马,或指一般娼妓,亦可能是缴税的主体。埃氏的记载较
为含糊,且系对外邦人之收费。总之,因为史料有限、交易类型多样乃至于价格变动,难以对嫖
资做准确界定。参见David Halperin, One Hundred Years of Homosexuality, pp. 107-112。
[6] 据《雅典政制》(Arist. Ath. Pol. 56. 6-7):执政官负责虐待孤儿之私诉(δ?και ?ρφαν?ν
κακ?σεω?),由监护人提诉。初审后移交至陪审法庭。因此,若狄奥凡图斯本人提诉,则其时他
已成年,“孤儿”已成为绰号,所引法律当为误记或故意欺瞒。此外,雅典人认为丧父者便是孤
儿。埃氏引用此事,意在影射提马尔霍斯,犹言“贼喊捉贼”。参见评注本第304—305页。
【译文】
10、首先,你们要对涉及男宠的法律做出一番回忆,其中,立法者没有一处提到协议之订立[1]。因为,并非只要某人签订文书、让自己屈节受辱,立法者就对此加以审查,可是(一旦那档子事败露),他便毅然决然地责令干出此事者不得参与城邦之公共事务。(第160节)
【注释】
[1] “συνθ?κη”与“συμβ?λαιον”、“συγγραφ?”都指书面协定,通常存于第三方之手,在商业贸易中尤为普遍。今存最早关于文契的记载,见于伊索克拉底的演说词(Isoc. 17. 20),作“协议”
(συνθ?κη),其时约公元前390年。作为呈堂证供,文契仅起辅助作用,法庭仍以证人及证词为
主。此外,在古代,相比于证人出庭作供,文契更易作伪。文契成为法庭举证的关键,有赖于公
元前4世纪雅典商业贸易的发展,但仅限于贸易之间,因为口头协议更为普遍,“立法者没有一
处提到协议之订立”或为事实。文契与性交易之关系,参见Edward Cohen, “Whoring under
Contract: the Legal Context of Prostitution in Fourth Century Athens,” in Virginia Hunter and Jonathan
Edmondson eds., Law and Social Status in Classical Athen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p. 113-147。
【译文】
11、继而,此人不应以石刑[1]论处吗?他雇用雅典人,违背法律。还有,他不应败诉受刑吗?在离开陪审法庭之时,按“六一率”[2]课以罚款不说,更要附加以侵害罪。(第163节)
【注释】
[1] 石刑是最残忍的刑罚之一,通常见于战时。根据希罗多德的记载(Hdt. 9. 5. 1),议事会成员吕奇
达斯因劝雅典人归顺波斯,引发众怒,被乱石砸死,其妻子与儿女遭石刑处决。吕库尔戈斯(Lyc.
1. 122)和德摩斯提尼(Dem. 18. 204)曾援引此事,以获得道义上的支持。参见Danielle Allen,
The World of Prometheus: The Politics of Punishing in Democratic Athens,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0, pp. 141-144。
[2] “?πωβελ?α”字面义为“每德拉克马课以一奥伯尔的罚款”。在陪审法庭,若败诉一方得票率少于
五分之一,则需在现有赔款的基础上以每德拉克马一奥伯尔之比率加付给胜诉方,故谓“六一
率”。参见Robin Harrison, The Laws of Athens: Procedure, pp. 183-185。
【译文】
12、再有,对淫媒,无论男女,进行公诉,立法者有此令,一经定案,便以死刑论处,原因是,有做出出格举动念头的人有所犹豫而且羞于彼此相见,这帮人则将自己的厚颜无耻拿出来售卖,让那档子事付诸实践并能讨价还价、得以实现。(第184节)
【译文】
13、 一个君子,虽是男儿身,竟犯下了女人的罪过[1]?那么,诸位当中,有谁逮到妻子犯罪就会施以惩罚?或者,有谁不会被当作没有教养的人——虽说对女人受本性驱使的罪过感到愤怒,却将这位违背本性[2]而对自身造成侵害的人任用作资政[3]?(第185节)
【注释】
[1] 或指通奸(μοιχε?α),在雅典是一项重罪,据普鲁塔克(Plut. Sol. 23. 1)记载,奸夫如当场被捉,可
处极刑。据阿波罗多洛斯《诉妮埃拉》([Dem.] 59. 87),法律还要求丈夫休妻,否则会被褫夺公
民权。
[2] “违背本性”并非批评同性恋。“本性”(φ?σι?)指身体的欲望,古希腊人认为女性性欲较强,通奸
乃至卖淫是“本性使然”。相比而言,男子更能自持,像女人一样淫乱则要从重处罚。同时,兼亦
贬损了同性恋中被动的一方。参见Dover (1978), p. 67。
[3] “资政”(σ?μβουλο?)意为“出谋划策者”,是与诬控者截然不同的角色(Dem. 18. 189)。文中所
指当为议事会成员,提马尔霍斯于公元前361/360年担任此职。
【译文】
14、在对这些人的声援有所耳闻之前,你们要对其谋生之道有所顾及并且别让那些已对身体犯下罪过之人给诸位制造麻烦,相反,要停止向公众发表演说,令行禁止[1];因为法律不管私人生活,但对公共生活加以审查;让那些把祖产挥霍掉的人去做工,或者从别处挣钱谋生,令行禁止。(第195节)
【注释】
[1] 即“对演说家的资历审查”,文中所指为男妓。
三、判 例
【译文】
1、试想一下,雅典同胞[1],关于节操[2],从前的那位立法者梭伦[3],以及德拉古[4]还有彼时其他的立法者们[5],表现出多么深的顾虑!(第6节)
【注释】
[1]“雅典同胞”(? ?νδρε? ?θηνα?οι)及“陪审员诸君”(?νδρε? δικαστα?)系庭审所用称呼语,可
以互换(Aeschin. 1. 78, 164)。“?ν?ρ”常指自由人,即“君子”,因此两种说法都比较正式。参见
Eleanor Dickey, Greek Forms of Address: From Herodotus to Lucia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6, pp. 178-180。
[2] “σωφροσ?νη”有“克制”之意。就本篇讼词而言,涉及卖身、怯战、不敬父母、挥霍祖产(Aeschin.
1. 28-31)等,尤指对性的节制。埃斯奇奈斯将之视为同性恋爱的前提,寓意“发乎情而止乎礼”
(Aeschin. 1. 133)。概言之,合格公民需具备良好出身、拥护民主之治、生活检点、善辩且具男子
气概。参见Adriaan Rademaker, Sophrosyne and the Rhetoric of Self-restraint: Polysemy and Persuasive
Use of an Ancient Greek Value Term, Leiden: Brill, 2005, pp. 237-241。
[3] 梭伦为公元前7至6世纪雅典的政客兼诗人,因戮力政治、经济改革、被视为雅典民主制的创立
者。梭伦也是一位立法者,他废除了德拉古时除凶杀罪外的所有法律(Arist. Ath. Pol. 7. 1),时年
公元前594/593年,今有辑本。参见Eberhard Ruschenbusch, Solon: Das Gesetzeswerk-Fragmente:
?bersetzung und Kommentar, Stuttgart: Franz Steiner Verlag, 2010。
[4] 德拉古为约公元前7世纪的雅典立法者,相传于公元前621/620年颁布了雅典第一部成文法(Arist.
Ath. Pol. 4. 1)。
[5] “立法者们”(νομοθ?ται)是语法意义上的复数形式。据普鲁塔克(Plut. Sol. 1. 3),梭伦视同性
恋为高尚之举,立法禁止奴隶有此行为。“娈童”(παιδεραστε?ν)指成年男子对少男的爱恋(中
文有侮弄美貌男子之意,亦作“鸡奸”),但因不合诗律而被代之以同义的“恋童”(παιδοφιλε?ν)。
一说系梭伦首创,其诗歌残篇曰:“华年正好时,又爱又渴那春花般的娈童,玉腿令人倾,心驰神
往那蜜糖般的小口”。加之阿提卡演说家常将既存法律寄在梭伦名下,“立法者”当特指梭伦。参
见Dover (1978), p. 50;Maria Noussia-Fantuzzi, Solon the Athenian, the Poetic Fragments, Leiden:
Brill, 2010, pp. 339-342。
【译文】
2、此人[1]将插手给整场官司翻案[2],宣称这不是一场审判——本人乃始作俑者[3]——反而是有伤风化的祸端。(第132节)
【注释】
[1] 讼词未提及姓名,或为狄奥佩塞斯(Aeschin. 1. 63)。此人曾出任将军,参与拓殖活动,并反对腓
力二世。另有出身同族的重名者一人,文中所指不明,但非此即彼。参见评注本第200—201页。
[2] “?νστασι?”指“一场讼案的根基”,古注(schol. Aeschin. 1. 132)释为“整桩讼案及控罪之讼词”。
连同动词“διασ?ρειν”(粉碎、撕碎),可作“翻案”。
[3] 字面义作“本人发起的不是一场审判”。动词“?ξευρηκ?ναι”有“创始”、“发明”之意。一说当
时少有类似案例,本案系埃斯奇奈斯罗织的罪名,需留意甄别。因卖淫而发起“对演说家的资历
审查”之案例,另有“德摩斯提尼诉安德罗提翁”(Dem. 22. 21-23)。其他可供参证的史料,一为
第64节所载“皮特塔拉科斯诉海盖桑德洛斯”,一为阿里斯托芬《骑士》(Ar. Eq. 876-880)所载格
吕托斯因狎侮(βινε?ν)男童而被德莫除名一事。多弗尔据后者推断,相关法律至少可溯至公元
前424年。故彼时因“同性恋”而获罪者并不鲜见,“始作俑者”指凭空举证。参见评注本第276
页;Dover (1978), p. 34。
【译文】
3、 这种人,看来是因为埃斯奇奈斯的劝说,才被你们褫夺了公民权[1]。(第134节)
【注释】
[1] 据德摩斯提尼《论伪使团》(Dem. 19. 257):“他褫夺了(?τιμο?ν)出庭控诉他的那个人的公民
权”。据讼词第160节:“青年若因为无耻的寻欢作乐而与美好的功名渐行渐远,立法者不认为他
有资格在年纪稍长时享有公民权”。“?τιμ?α”或为部分剥夺公民权,但德摩斯提尼(Dem. 19.
283-284)指出,此案波及提马尔霍斯全家,堪称“严酷的判决”。要之,“对演说家的资历审查”一
旦定案,惩罚即为“褫夺公民权”。参见MacDowell (2000), p. 25。
尚需指出,古希腊人不排斥自由民的同性恋行为,卖淫是普遍而合法的。据史料记载(Ath. 569d),梭伦最早开设妓院,雅典人甚至将之与民主改革并举。 由于社会学及心理学分析已超出本文讨论范围,在此不作赘述。
[作者郭子龙(1988年—),东北师范大学世界古典文明史研究所硕士研究生,吉林,长春,130024;
张强(1960年—),东北师范大学世界古典文明史研究所教授,吉林,长春,130024]
[收稿日期:2013年11月7日]
(责任编辑:阴元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