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动物及其产品检疫面临的困难及建议

    杨怀+李盈江

    摘要:分析了基层动物及产品检疫面临的社会认知度低、机构不完善、经费不足等困难,并提出了对应的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动物及产品;检疫;建议

    中图分类号:S8-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273X(2017)09-0042-02

    动物检疫是指为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由法定的机构依照法定的条件、程序和方法,对动物及产品的法定检疫对象进行检查并处理的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受基层检疫设备不完善、检疫手段原始落后、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机构设置、养殖分散等原因,使动物及产品检疫工作面临全新的挑战,已远远跟不上当今社会的发展和群众的需求。

    1 基层动物检疫所面临的困难

    1.1 社会认知度低,检疫难全面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章的相关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所以动物检疫是贯穿动物从出栏到餐桌的整个过程。

    但是由于国内动物检疫的发展时间较晚,且受中国的地形地貌限制,山区对动物检疫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落到实处较难。饲养分散、交通不便等原因,很多养殖户在出售动物时,不申报检疫,运输动物时,承运人也不索要检证证明。也正是由于地形地貌的原因,目前农村地区还存在私屠滥宰,定点屠宰难以推行,目前只能对已上市的肉品进行补检,所以检疫率很低。

    1.2 机构设置不完善,检疫队伍力量薄弱,手段落后,装备不足

    基层的工作,主要集中在县级以下的乡镇集市,以及广大的农村地区,根据《农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农医发[2005]19号)要求,整合归并现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在省、市、县三级分别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名称统一为“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为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归口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主要职责是依法实施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产品安全和兽药监管等行政执法工作。机构职能只到了县这一级,对乡镇一级没有提出要求,乡镇一级大多是设立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的形式,但是他们的工作职责却是要负责辖区内的畜牧产业推广,动物防疫、检疫、兽药饲料生鲜乳等监督以及上级交代的其他工作,且人员流动性大,检疫人员严重不足,为了检疫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在缺少必要专用设备的条件下,只能靠“两只眼一把刀”来对动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所以检疫手段落后,装备不足[1]。

    1.3 经费不足,制约检疫工作

    多年来,在财政供养不足的情况下,检疫费支撑了基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正常运转[2]。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加,检疫费的取消是必然趋势,也是国家惠农强农政策之一。

    2015年9月29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明确从2015年1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暂停征收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同时规定,取消和暂停收费后,有关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保障工作正常开展。基层单位的资金来源,大多属于县级财政统筹安排,作为财政收入有限的县级政府,只能将有限的资金最大化的用于各项投入。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在目前还是以散养为主的养殖模式下,检疫人员到现场进行出证前的实地勘察,交通工具及费用的处理是一个难点。如果是让(检疫相对人)申报检疫人员将所申报的动物到指定地点,受地理环境的限制,检疫相对人大多则采取不申报检疫直接出售、运输。

    2 建议

    2.1 加强宣传、培训,让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不定期地对从事动物养殖、屠宰、运输、贩运、经营等链条上的人员进行培训,落实主体责任。通过发传单、挂横幅、自然村村民会议、村广播站、地方电视台等形式,宣传动物检疫检验的重要性。

    2.2 完善机构设置,各司其职做好本职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05年,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由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乡镇或区域设立畜牧兽医站,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承擔动物防疫、检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规范建立乡镇级畜牧兽医站,从有利于工作的实际出发,乡镇级畜牧兽医站必须接受乡镇政府和县级畜牧兽医部门的双重领导[3]。基层兽医站,是兽医工作的第一线,是真正和动物养殖,屠宰、经营等链条接触的一线工作人员。只有基础工作夯实,整体工作才能完善。

    2.3 推行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运用社会力量促进发展

    目前兽医机构对兽医服务大包大揽,这增加了自身责任风险的同时,也制约了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的发展空间[4]。兽医机构在整个兽医服务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正是这一原因,导致检疫工作开展困难,即使国家取消检疫费等,检疫率仍是很低。如果推行社会化服务体系,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防疫、检疫等。使“运动员”做好服务。“裁判员”做好监督、考核,真正落实养殖者的主体责任。

    参考文献:

    [1] 季君策,吕晓雷,沈 坚.关于温州市取消动物检疫收费的思考与建议[J].温州农业科技,2015(4):6-7.

    [2] 肖星灿,廖世文,郭 威.动物检疫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畜牧兽医文摘,2013,29(2):10-11.

    [3] 徐国一,于 佳.对乡镇畜牧兽医机构设置的建议[J].中国畜牧,2013(9):86.

    [4] 李 昂,李卫华,翟海华,等.政府购买动物防疫公益性服务现状研究[J].中国动物检疫,2017,34(3):4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