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恶意”原则在自媒体传播治理中的应用
原平方 梁欣彤
【摘要】泛媒介化时代,自媒体行业发展迅速,但也随之出现了一种异化的自媒体言论行为,即“黑公关”。所谓“黑公关”即自媒体通过“谣言”等虚假信息传播,损害公众人物及企业的名誉权,同时也造成整个自媒体行业的公信力流失,而“良心”自媒体被“黑公关”殃及,难以维持发展并保障自身的言论自由。因此,如何鉴定自媒体“黑公关”,有效做到自媒体言论监管,且保障自媒体言论自由并把握其言论自由的尺度,成为当下自媒体网络传播治理中的重要议题。通过梳理美国新闻司法中的“实际恶意”原则的确立与发展,借鉴该原则在实际判例中的应用情况,以探讨该原则对我国自媒体传播治理的启示与借鉴作用。
【关键词】实际恶意;自媒体;言论自由;网络传播治理
一、当前我国自媒体发展现状
互联网时代,自媒体行业迅速崛起,其信息传播速度极快、影响广泛,言论高度自由,在很大程度上有一定的舆论引导作用。自媒体的关注点往往能够引发一个行业领域的转变,然而正是由于自媒体行业言论高度的自由,也随之导致其监管上的难度。消费“名人”、虚假消息造成诽谤、谣言传播等乱象丛生,自媒体传播中“恶意”给社会舆论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2019年7月,自媒体公众号“皇太极在纽约”发表题为《贪财的鲁迅》一文即是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文中将鲁迅先生描绘为一个书商,文末则售卖理财课。该文一经发表随之引发大众关注,“公众号侮辱鲁迅”话题登上微博热搜、引发不良影响。值得怀疑的是,此公众号发文曾质疑“拼多多”平台“提现奖励”为不实营销手段,并称受到“拼多多”方面“威逼利诱”,要求其撤稿,而在这一切无果之后该公众号数月之前关于鲁迅的文章才被称是“侮辱鲁迅”。对此“拼多多”回应,该公众号是“黑公关”,并已提起诉讼,然而对于“重金删稿”与其“提现奖励”营销活动的真实与否方面的问题,“拼多多”却并无过多正面回应。诸如此类的自媒体引发的舆论问题屡见不鲜,其中各种言论鱼龙混杂、难辨真假。
针对诸如上述网络事件引发的一系列问题,2019年12月2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关于网络信息内容禁止传播”的规定共11条,包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等内容。《规定》的颁布虽然能从一定程度上加大网络信息环境的治理力度,使网络信息环境向着更为健康的方向发展,然而在未来实际应用中,却仍存在一些待明确的空间。如对自媒体中的“黑公关”如何判定;自媒体的言论自由尺度在哪里,如何确认为诽谤;如何在有效监管自媒体的同时,保障自媒体言论的自由、维护自媒体自身权益等。而在解决以上问题方面,美国新闻司法中“实际恶意”原则对于我国现阶段的网络信息环境治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实际恶意”原则的确立与发展
实际恶意(actual malice),也译为真正恶意、真实恶意、实质恶意等,是美国最高法院用来规范言论与新闻出版自由的原则之一。“实际恶意”是指“明知所言不实”或“全然不顾其真伪”[1],是指被告故意忽略言论的真假,“利用内容错误的出版物来对他人实施损害”,是损害他人的某种意图,“是一个模糊、抽象的概念,很难证明也很难反驳”[2]。“实际恶意”原则要求公众人物在诉告媒体诽谤或侵犯其名誉权时,必须证明媒体报道中确实有“实际恶意”,否则法院不能判媒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一原则的确立从某种程度上保护了美国媒体的言论自由,扩大了美国公民的言论自由范围,也为美国的言论自由提供了比较有效的法律保护。
(一)“实际恶意”原则的确立及判例
“实际恶意”原则确立于1964年“《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这一原则的确立使得新闻报道中的不恰当信息甚至错误信息,同样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保护自由表达就必须保护错误意见”。[3]“《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源起于1960年3月,为了集资支援马丁·路德·金以及受压迫的南方黑人的组织,捍卫马丁·路德·金团体和南方自由委员会在《纽约时报》中刊登了题为《请倾听他们的呐喊》的整版篇幅广告。[4]广告发表后,亚拉巴马州许多政府官员对此表示强烈不满,以《纽约时报》诽谤为由提告。作为当时蒙哥马利市三名民选的市政专员之一的沙利文是这场诉讼的原告。他主张,《纽约时报》刊发的这则广告所述文字不实,并带有诽谤性。沙利文要求《纽约时报》赔付50万美元以赔偿他的名誉损失。初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这则广告中确有多处与事实不符。如学生们高唱的歌曲错误;警察虽然先后三次在大学附近集合,但都没有包围学校;夸大马丁·路德·金实际上被逮捕的次数等。因此,法院认定该广告存在虚假与失实,并具有诽谤性。此外,陪审团认为沙利文作为广告涉及部门的公共官员,确系诽谤受害者。因此,初审法院根据民事诽谤法相关规定,判沙利文胜诉。也就是说,《纽约时报》要支付沙利文50万美元赔偿金。但该案并没有就此落下帷幕,《纽约时报》不服判决决定上诉,在经历了上诉被驳回等一番争斗后,由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法学专家——赫伯特·维克斯勒以保护言论自由、贯彻宪法第一修正案之原则为突破口,向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诉。最终通过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纽约时報》被判定在本案中仅有报道失实的责任,不具有诽谤的罪责,原因在于《纽约时报》的事实报道中并未带有“实际恶意”。就此,“实际恶意”原则在裁决媒体与公共官员名誉权的诉讼案中确立,这一原则也在实质上拓展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的边界。此后,“实际恶意”原则的适用范围在发展中愈见清晰。
(二)“实际恶意”原则运用与“公共人物”的界定
“实际恶意”原则的运用与“公众人物”的界定与发展息息相关,在美国新闻司法中的“诽谤诉讼”发展历程中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实际恶意”原则的适用范围从媒体与“公共官员”的诉讼案,扩展到媒体与“公共人物”间的诉讼,[5]其中关于“公共官员”“公共人物”的界定以及“实际恶意”原则的明确适用范围,历经几大标志性判例的磨砺。1966年的“罗森布莱特诉贝尔”判例首先对“公共官员”的定义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凡是经常面对公众、对政府事务负责、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政府雇员均可被列入“公共官员”范畴。1964年《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虽然提出了公共官员在对媒体的诽谤诉讼中必须证明被告具有实际恶意的规则,但却没有明确“公共官员”的界定,而二年之后的“罗森布莱特诉贝尔案”对此做出了一定的界定。
原告贝尔曾担任新罕布什尔州某郡一个公营游乐场的主管。贝尔于1959年遭到游乐园解雇,而1960年1月,被告罗森布莱特撰写文章评论游乐场的经营状况,暗示管理者无能以及存在盗用或挪用公款之嫌。虽已经离任,贝尔仍然向法院提出诽谤诉讼,州法院判给他31500美元的赔偿金。联邦最高法院后推翻此判决,推翻上述判决的理由即对“公共官员”的界定进行了解释。联邦法院认为,“公共官员的定义应当至少适用于政府机关内,对公务之执行,于实际上或基于民众之认知,具有实质责任或控制之人员”。因此,是否对公务的执行具有实质责任或控制,成为判断“公共官员”的一个重要标准。“公共官员”不须身居高位,但只要其身份确实对公务执行具有实质责任,皆被定义为“公共官员”。此外,公共官员离任后仍然保有公共官员的身份,应当适用实际恶意原则。[6]
罗森布莱特诉贝尔案之后,“公共官员”的界定相对稳定,“公共官员”被确定为一个相对明确的领域,由此“实际恶意”原则应用范围也被限定在此领域。而后在发展中,“公共官员”的范围逐渐被扩展为“公共人物”,“实际恶意”原则的适用也进一步被扩展。
(三)“实际恶意”原则应用范围的进一步扩展
1967年,联邦最高法院将“实际恶意”原则的适用范围从“公共官员”扩大到“公共人物”。“实际恶意”原则不再只适用于担任公职的政府官员,“公共人物”要起诉新闻报道名誉侵权也必须举证报道具有“实际恶意”。在1967年的“美联社诉沃克”案中,沃克是一名美军的退役军官,他认为在美联社播发的一条新闻中,与之有关的内容存在信息失实,因此,沃克对美联社提起诉讼,要求美联社及报道播发电台赔付200万美元的一般和惩罚性损害赔偿。最终,最高法院认定一直从事政治活动具有社会影响力的退役军官沃克虽非“公共官员”,但作为“公共人物”,其无法证明美联社的报道中具有“实际恶意”从而不能从美联社的“事实报道”中获得名誉侵权补偿。该判例表明“实际恶意”同样适用于就公共事务而涉及公共人物的诽谤性言辞,这实际上进一步扩大了“实际恶意”原则的应用范围,再次扩展了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
(四)“实际恶意”原则过度扩张与回归平衡
“实际恶意”原则一般应用于判断衡量新闻出版言论自由和“公共人物”名誉权的案件当中,经历了美联社与沃克案,“实际恶意”原则的应用范围一再扩大,在其发展过程中,“实际恶意”原则的应用也曾有超出应有的适用范围的情况。1971年,“罗森布鲁诉都市媒体公司”判例在某种程度上使得“实际恶意”原则不恰当地扩张到私人领域。[7]
1963年,乔治·罗森布鲁作为淫秽杂志、书籍出售的嫌疑人被费城地区警察逮捕。之后,警察搜查了罗森布鲁的家及其租用的一处楼房,没收了一些杂志和书籍。大都市媒体所属的一家当地电台,就此事进行了报道,称当地警察在罗森布鲁处及其租用地中,分别搜出1000本及3000本淫秽书籍,并全部予以没收。这条新闻在该电台先后广播5次,罗森布鲁告诉当地警察和电台,称被没收的书籍并非淫秽刊物。随后电台并未撤销这条消息,虽然在消息中隐去了涉案人姓名,但其内容仍在倾向表明警察此次行动意在打击淫秽刊物传播活动。几个月后,罗森布鲁无罪释放,所被指控的传播及销售淫秽书报罪名不能成立。随后,罗森布鲁依据宾夕法尼亚州的法律规定,向电台提起了诽谤诉讼,要求获得损害赔偿。罗森布鲁认为,无罪释放即可说明电台广播内容不实。[8]显然,这起案件中原告既非公共官员,也不是一般公共人物,然而法官们却在是否应当适用“实际恶意”原则的问题上产生争议,最终更是出人意料地提出了一个“公共利益”标准。由此显而易见的是,从“实际恶意”确定、应用与“公共人物”的界定过程可以看到,平衡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天平上,言论自由占据了绝对优势,甚至出现了偏颇的情况。
为了回归平衡与合理性,在之后的判例中,“实际恶意”原则的应用范围与“公共人物”的界定进一步得到调整及确认。这要说到1974年的格茨诉韦尔奇案,案件源起于1968年芝加哥一名叫做瑞查德·努西奥的警察开枪打死了一个年轻人,当地法院判决该警察二级谋杀罪名成立。受害者的家属聘请了当时的著名律师埃尔莫·格茨作为律师,向该警察提起民事赔偿。而随后,罗伯特·韦尔奇公司发行的一份报纸《美国舆论》,发表题为《阴谋陷害——瑞查德·努西奥和针对警方的战争》的文章为该警察申辩。文章站在警察的角度为其申辩,并称律师格茨本人有犯罪前科,是一个共产主义者,曾经参与策划1968年的芝加哥大游行。然而,事实上该文章的这些指控均带有虚假性。[9]报纸编辑不仅没有核实上述信息,更附加声明,称文章作者对该案作了广泛研究。声明附上一张格茨本人的照片,说赤色组织的格茨骚扰被告警察。之后,格茨以《美国舆论》对其构成诽谤为由提起诉讼,称该报故意发表虚假文章,损害他的名誉权。审理中,初审法院支持被告——韦尔奇公司。格茨将官司打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最终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支持格茨的主张;并且指出,作为私性人物的格茨,不属“实际恶意”原则应用范围之内。[10]
从“格茨訴罗伯特·韦尔奇公司”判例开始,“实际恶意”原则的走向发生了改变。格茨胜诉标志着“实际恶意”标准不得无限扩张至“公共官员”以及“公共人物”之外的私人权益领域,从而适时阻止了“实际恶意”原则对公民私权过度侵犯的危险倾向。[11]“实际恶意”原则在实际意义上得到了准确的应用与规范。
(五)“实际恶意”原则的后续应用
在“实际恶意”原则的应用发展中,有诸多典型判例,逐渐使该原则成为保护言论自由,检定恶意侵权行为的准则之一。现美国总统唐纳德·特朗普在成为总统前作为亿万富豪,于2006年,以侵犯名誉权将《纽约时报》报人蒂莫西·奥布赖恩、时代华纳出版集团及华纳图书公司告上法庭。特朗普认为其出版的《特朗普国:成为唐纳德的艺术》一书中,蒂莫西·奥布赖恩测算出特朗普的资产总额与特朗普公开宣称的个人资产数额相差数十倍。书中还称,特朗普夸大其资产数额,是为了使自己声名远播,看起来魅力无限。彼时商人特朗普认为,奥布赖恩故意缩减其资产数额,使其个人声誉和品牌价值下降,是诽谤行为并已造成损害,因此对其提起控告,并索赔50亿美元。经过漫长的诉论博弈,奥布赖恩在美国诽谤法中独特的“实际恶意”规则下免遭控告赔偿。
案件审理过程中,特朗普试图通过举证,说明奥布赖恩存在“实际恶意”,而最终法官认定,涉案的内容不存在与部分被认定为“可靠”的信息明显不符的情况,奥布赖恩也并没有意识到这些数据的失实程度。这表明,奥布赖恩在本案中,即便发表的内容存在失实,却非故意,只能被认定为疏忽大意,不具有诽谤之罪。[12]由于不能认定奥布赖恩具有“实际恶意”,所以特朗普控告不成立,判决同样适用于其他被告。
三、“实际恶意”原则对我国自媒体传播治理的借鉴意义
(一)“实际恶意”原则与“黑公关”检定
“实际恶意”原则在美国新闻司法过程中的确立及发展以及之后的应用,对美国新闻司法中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以及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平衡审定过程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完善美国新闻司法的重要原则,并且,在“实际恶意”原则应用发展的过程中,美国新闻司法对“公共人物”的范围裁定与衡量标准也得到了确立。在我国,“实际恶意”的概念也被呼吁引入,在学术研究领域,众多学者试图通过研究“实际恶意”原则与我国国情的适用性,来解决我国媒体言论自由与公众人物名誉权之间一定程度上的冲突问题。
从上述“实际恶意”原则的确定以及后续发展可以明确,“实际恶意”原则的应用必须在有关“公共人物”的名誉侵权诉讼中。同时“实际恶意”中的恶意包含两方面的内涵,其一是指明知虚假而故意发布;其二则是指严重失职,消息明显有疑而故意不核实确认、照发不误。[13]纵观“实际恶意”原则应用中的几点要素,对于我国自媒体的言论自由保护与监管治理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尤其在判定自媒体行为是否为“黑公关”方面,具有实际意义。
所谓“黑公关”一般指通过编造和传播负面信息,操纵舆论、损害特定公关主体声誉和形象的行为,是一种公关的异化,而当下“黑公关”行为主要以网络为通路,其负面信息传播采取“有预谋的”恶意传播方式。[14]因此,在实际应用中,“实际恶意”原则可以有效检定自媒体发表的负面信息是否为“黑公关”,也就是说:首先要判断自媒体发表的负面信息是否为真实信息;其次若信息有误,则需要利用“实际恶意”原则进行判断,其发表的信息是否有预谋,是否带有“实际恶意”。
当前,在我国自媒体舆论监管中,已经出现类似“实际恶意”原则的应用以检定自媒体是否存在名誉侵权行为。以二手车交易平台“瓜子二手车”诉微信公众号“互联网一些事”为例:2017年,车好多公司控告杨世界(网名“独孤依风”)以及北京知为思科技有限公司,诉讼称其2月20日及2月27日,在微信公众号“互联网一些事”及搜狐科技分别发布题为《Beepi倒闭为C2C模式敲响丧钟 看瓜子二手车等如何破局》(以下简称《Beepi》)和《二手车电商热战背后的冷思考》(以下简称《冷思考》)的文章,两篇文章对其公司存在恶意诽谤与中伤,使其商誉受损。经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定,杨世界发文行为由知为思公司承担责任。《Beepi》不构成对车好多公司名誉权的侵犯。但《冷思考》文中的部分言语确有不当,故知为思公司应当对其发布的文章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向车好多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在此判例中,法院判定前一篇文章不构成名誉侵权的理由正是源于“实际恶意”原则。法院认为《Beepi》文章中只存在对二手车市场的个人评论与分析,不存在对车好多公司的故意诋毁,不带有“实际恶意”,因此不能判定该文中伤原告。无独有偶,在“摩拜单车”诉自媒体“磐石之心”侵犯名誉权判例中,法院也进行了类似决断。在该判例中,“摩拜”诉自媒体“磐石之心”文章《摩拜融资6亿美元仍是“水蛭”的命,一旦投资断档立即死掉》为恶意诽谤中伤,侵犯其名誉权。而法院同样根据“实际恶意”原则判定,此文是自媒体对共享单车此种经济形式及运营模式的个人评价,对“摩拜”不具有蓄意中伤的“实际恶意”,因此驳回原告“摩拜”的诉求。[15]
从以上两判例可以看到,“实际恶意”原则在我国自媒体舆论监管的应用,实际上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自媒体的言论自由。“实际恶意”原则的正确合理运用,能够有效检定一个自媒体行为是否为“黑公关”,同时保护其他自媒体的言论自由。换言之,在“实际恶意”原则的检定前提下,不仅能够完成对“黑公关”行为有效识别与坚决抵制,同时能够避免“误伤”其他自媒体,保障自媒体言论自由,防止自媒体行业整体公信力的流失。
(二)“实际恶意”原则与自媒体维权
“实际恶意”原则除了可以应用在“黑公关”检定、自媒体被诉诽谤的案件当中,还可以在自媒体言论自由保障、自媒体维权方面发挥更多的作用。实际上,从“实际恶意”原则在美国新闻司法确立过程中可以看出,“实际恶意”原则在确立之初主要是站在新闻媒体的一边,是出于保护新闻媒体与扩大公民言论自由的目的而确立的“实际恶意”原则。
在当下,我国一些“不良”自媒体被企业、名人告上法庭的也不在少数。然而,也有部分自媒体发布的信息并无“诽谤”之意,仅为个体观点,却因不被相关企业或公众人物认同,而被提起诉讼或封禁账号等。此类自媒体鲜有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案例,如上文所述“摩拜”诉“磐石之心”的判例中,虽然法院最终检定,自媒体“磐石之心”文章并无针对“摩拜”的诽谤之罪,并驳回“摩拜”诉讼请求,但该自媒体公众号并无后续维权行为。而回看使“实际恶意”原则确立的里程碑式判例“《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正是《纽约时报》在被诉诽谤后,反诉沙利文,通过反诉不仅维护了自身的新闻出版自由,更是开了“实际恶意”应用的先例。事实上,“实际恶意”原则的实践实施可以有效地通过法律维护自媒体的合法权益。
纵观我国自媒体发展现状,鲜有利用此原则自证清白或合理维权者。究其原因,首先是我国自媒体缺少一定的法律意识,没有养成利用法律维权的意识。多数自媒体在发表言论时“谨小慎微”,唯恐成为“被告”,更遑论利用法律维权。其次,则是由于缺少法律意识而引发后续问题,就是自媒体自身“证据链”缺失,不能提供有效的自证资料或维权证据。实际上在此类案件中,如自媒体自身能够保存一定的信息记录,保证“证据链”的完整性,信息来源渠道明确并留有证明,自媒体当能在很大程度上使得自身免于“官司缠身”的困扰,进而维护自身权益。例如,在特朗普诉奥布赖恩案中,《纽约时报》报人兼作家奥布赖恩凭借自身多年追踪报道特朗普的信息数据的完整连续,自证其报道不具有“实际恶意”,从而从这場诉讼中成功脱身。从此类判例中不难看出,自媒体应该提高法律意识,利用法律手段,对自媒体意见表达进行规范,划清自媒体意见表达的边界,[16]保护自身的言论自由与其他权益。
四、结语
在互联网时代,自媒体的发展不仅要在数量上增长,更要保障质量的优秀,自媒体内容生产更应该以真实、客观、优质为要义。优秀的自媒体内容,必然需要监管体制的迅速建立,网络信息生态的治理不仅要靠制度的建立,更需要在实际应用中细化管理、合理借鉴,同时注意提高自媒体自身的法律意识以及维权意识,在保证不违规、不发表不良言论的同时,保障自身的言论自由,也营造一个健康的舆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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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平方为北京城市学院公管学部硕士生导师,中国传媒大学博士,中国社科院新闻所博士后;梁欣彤為公管学部2019级硕士生)
编校:董方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