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企业金融风险的监管路径分析
詹昆
【摘? 要】互联网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弥补了传统金融业的缺失,但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金融风险问题。论文根据行业发展现状,分析了互联网企业金融风险的成因,结合相关研究成果提出监管路径的参考建议。
【Abstract】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finance industry makes up for the lack of traditional finance industry, but it also brings a series of financial risks and problems. According to the development status of the industry,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auses of financial risks of internet enterprises, and puts forward reference suggestions on the regulatory path combined with relevant research results.
【关键词】互联网企业;金融风险;监管路径
【Keywords】internet enterprises; financial risks; regulatory path
【中图分类号】F832.5?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志码】A?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章编号】1673-1069(2021)06-0068-02
1 引言
我国互联网企业已经发展20年有余,互聯网企业凭借先进的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业相结合,为践行普惠金融及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提供了一种新型路径,已经成为我国金融的重要补充形式,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已经发挥出无法替代的作用。但互联网金融业逐渐背离了原有的发展初衷,在迅速扩张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背景下是畸形的互联网企业结构和暴露出的诸多风险。与此同时,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的大网也在慢慢收紧,央行工作会议指出加强风险排查、做好风险应对、补足制度短板,加强互联网平台公司金融活动的审慎监管、确保金融创新在审慎监管前提下发展是当下的重点工作。
2 互联网企业金融风险的监管现状
互联网企业借助数字技术、信息化技术、云技术等科技力量的提升,使得互联网金融得到快速发展,开发出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但不断创新的互联网金融使得金融监管力度与金融创新速度之间存在不匹配问题。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依旧强调要保持缓而审慎监管的态度,稳步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站在全局的角度维持金融业的稳定发展,免受个别金融机构造成的风险问题。过去,p2p网贷平台高峰时达到6000多家,撬动了万亿级规模市场,造成了8000多亿的债款至今未还清。截至目前,P2P网贷平台数量已全部清零,各类高风险金融机构得到有序处理,影子银行的规模也大幅缩减;蚂蚁金服IPO叫停的背后是监管部门引导互联网企业在发展金融科技、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和普惠小微企业等方面合理走向,打击行业监管套利、垄断经营等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和金融市场秩序的公平性。
3 互联网企业金融风险的监管问题
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但也带来一系列问题,导致监管难度加大,增加了新的金融风险,监管部门不得不予以重视。
3.1 金融过度脱实向虚化发展
在我国互联网产业刚刚起步时,寄托着人们对于国内科技创新型企业的愿望,新型科技服务基础建设、实体经济发展,助力祖国经济腾飞。但随着资本的无序扩张,资本由实转虚,互联网金融产业与原来的发展方向背道而驰。我国互联网企业先利用应用技术层面的创新盲目抢占市场,再通过获得的数据优势,锁定大规模用户群体,进而增加行业壁垒,最后利用收购兼并等手段完成市场垄断,获得垄断利润,我国互联网企业在现有的模式下固步自封[1]。
2008年美国的次贷危机给我们一个很好的警醒。二战时期,美国凭借强大的生产力成为抗击法西斯阵营的重要保障,是世界最大的工业生产国。可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经历工业化、产业化后实体经济增速放缓,但相反银行业、金融业的迅速发展,资本“逐利性”特征加剧,金融发展逐渐脱离实体产业,实体产业纷纷转移至海外,金融发展的速度大幅快于经济发展水平,金融资产的增长率是GDP增长率的数倍之多,还吸引了许多非金融机构参与到金融活动中,美国走向了一条不可回头的实体产业空心化的道路。过热的金融市场和薄弱的实体产业,最终导致2008年金融海啸的发生。现在,互联网金融融合了现代网络技术,其放大了虚拟经济所具有的高流动性、不稳定性、高风险性和高投机性等特点。互联网金融脱离实体经济,将使得投机牟利等行为更加不可控,加剧了市场风险的危害性,监管部门监管难度加大。
3.2 监管制度不完善
近年来,尽管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一直在密切跟踪金融创新对监管带来的挑战,相继出台部分政策加以约束,加快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但统一全面的监管体系建成还是有待时日。由于当前金融服务目标的多样化,金融科技跨界、混业、跨区域发展,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各类金融机构边界模糊,交叉经营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使得金融风险渗透进相关行业部门,风险传播速度更快,波及范围更广,造成危害更大,更加凸显出现存监管制度的滞后性。同时,支付、借贷、证券、保险、理财等各类金融服务领域内部业务的交叠,明显加快了金融混业化的趋势,对现有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系造成冲击,导致资本太过集中,孕育出垄断性金融机构,加大金融监管难度。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部的恶性竞争行为缺乏约束机制,对于恶性竞争者法律责任规定过轻,严重阻碍了互联网金融市场合理发展,也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3.3 信用体系不健全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个人征信体系作为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在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服务实体经济、构建诚信社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现阶段,我国征信用体系及相关管理方面建设尚且不足,没有专门有关信用制度的法律法规,对于违约失约惩戒力度不大,社会信用道德水平不高。即使人们能了解借款方基本信息和财务情况,也无法掌握个人的资产负债表、信用意识、家庭情况、信誉情况,借款人就有可能提供虚假信息,误导网络借贷平台制定评级标准,出现未来经济活动对市场产生的影响等非预期性风险,不能从根本上避免社会信用风险的存在。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守信和失信是一种经济行为的选择,社会经济信用低的根本原因是失信的机会成本低。即使在信用良好的市场环境下,如果失信行为在经济活动中可以仅承担较低的后果却可以为个人或企业带来远高于守信带来的收益,市场参与者更加偏好于追求利益最大化,市场主体在是否守信之间徘徊,最终导致格雷欣法则出现,市场将会爆发大规模的信用危机。
4 互联网企业金融风险的监管路径
目前,监管部门已经研究和制定相应措施以解决上述问题,但不足之处无法短期内无法弥补,本文提出以下监管路径作为参考。
4.1 增强互联网金融服务实体产业能力
实体经济是互联网金融的载体,互联网金融是实体经济的引擎,两者应当相辅相成,共谋发展。提高互联网金融模式和工具的创新力,合理引导其优势落到实处,尤其是加大先进技术和金融服务投入实体经济的力度,从而满足企业和居民對高质量金融服务的需求,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社会经济的稳定有序。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发展和壮大互联网融资模式,构建以网贷和众筹为主导的新型金融借贷平台,有效发挥互联网金融的长尾效应,覆盖游离于传统金融市场之外的群体,动员处于实体经济末端的居民和小微企业参与金融活动。这不仅能帮助普通居民走出在遇到疾病等重大事件时的资金困境,也能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二是广泛应用第三方支付在经济活动中的支付和结算功能,移动支付让居民仅凭一部支付设备就可以完成所有消费、交易,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下都可以购买到所需的商品和服务,在保证交易结算安全性的同时,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释放实体经济潜在活力。
4.2 健全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
第一,推进信用数据共享平台完善,加强信用评级体系建设。依托大数据等科学技术为社会信用体系提供技术保障,拓宽数据收集渠道,建设相应的用户诚信档案,不断完善数据库信息更新,再利用云平台向社会共享征信信息,使得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同时,进一步明确信用评级方式,不仅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评级,也要对借款人财务指标、技术指标和以往的信誉情况进行信用评级,明确实际投资风险性程度,使投资者能够清楚了解网贷各环节风险性和互联网企业运营信息,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性。第二,完善以道德为支撑,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市场主体的信用道德观念和信用意识的提高需要多种方式共同作用,从宣传社会信用的重要性、加强信用道德的教育,到选取信用道德模范,总结他们的事迹,传播他们的精神,从而带来良好的社会风气。同时,要与相应法律法规相配合,实现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全面监督与管理。从立法上健全信用法律体系,逐渐完善我国法律中有关债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利用法律的力量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个人或机构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对于更加严重的失信行为要加大惩治力度。
5 结语
综上所述,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开放性、包容性和创新性强等特点,使得其向市场多元化趋势发展,为金融安全带来巨大隐患。因此,要着眼于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深化监管制度改革,发挥各部门在监管体系内的作用,促进互联网金融不断优化,为经济发展提供动能。
【参考文献】
【1】李玉.后金融危机时代美国制造业现状及启示[J].西南金融,2020,471(10):88-96.
【2】张晟.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与监管建议[J].海峡科技与产业,2020,252(7):2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