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疑
王登山
问题
问: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款尚未进行结算,债权数额还不确定时,承包人能否向第三方转让工程款债权?
某酒店工程项目,承发包双方于2001年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后承包人按照合同进行施工。2004年,因为公司重组改制的需要,承包人将工程款债权对外转让,并向发包人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发包人予以签收。2005年,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同年,因发包人违反施工合同的约定,长期拖欠工程款并造成窝工损失,债权受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并赔偿损失。此时,涉案项目正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与发包人尚未就工程款进行最后结算。
律师观点
1.债权人可以将债权依法对外转让
从鼓励交易,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目的看,法律应当允许债权人的转让行为。我国《合同法》第79条对债权转让行为进行了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只有三种情况除外: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另外,为保护债务人的合法利益,债权人对外转让权利时还需履行一定义务。《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债权人需关注在债权转让后及时通知债务人。
2.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项下享有的工程款债权可以对外转让
建设工程中,承包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发包人享有工程款债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债权属于普通债权,承包人与第三人通过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转让工程款债权,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合同法》第79条所规定根据合同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依照法律规定等三种不得转让的情形,在通知债务人之后,该债权转让行为对债务人生效。
因此,只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特殊约定,该合同项下的债权就可以转让,现行法律并不禁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
3.承发包双方未结算,工程款债权数额不确定,不影响承包人对外转让债权的效力
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后,正常履行合同义务就享有债权,只要合同双方没有约定债权不可以转让,承包人就可以将债权转让其他人,毋需征得发包人的同意。而债权数额是否确定并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仅系履行范畴的问题。本案中债权数额不确定是因为承包人与发包人还没有进行结算,没有计算出工程款的金额,但诉讼过程中可以通过鉴定程序得到工程款的确定数额从而实现债权,债权数额并非自始至终无法确定。
因此,工程款债权转让时承发包双方虽未结算,债权数额是否确定并不影响承包人转让债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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