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法国城市“公社运动”探析

    朱明

    提 要:琅城事件是12世纪法国城市公社运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曾经被认为是中世纪历史中的重要事件,并一直被史家当作市民革命的典型案例。本文拟从记述该事件的教会史家吉贝尔·德·诺让所写历史文本入手,结合其拉丁文原文与英、法及中译本进行比较,考察移译中的变动。继而从当时的时代背景,尤其是从教会改革、领主制形成、英法两国之争3个方面进行解读,厘清导致这个事件发生的偶然性和特殊性,还原其历史本来面目。本文强调,此一时期法国的城市公社运动是在封建体制内部进行的,不能赋予其过高的意义。

    关键词:琅城事件;法国;城市;公社运动;吉贝尔·德·诺让

    DOI: 10.16758/j.cnki.1004-9371.2017.01.004

    从11世纪中期到12世纪,在法国卢瓦尔河以北、莱茵河以西,尤其是地处巴黎西北部的勒芒(1070年)、康布雷(1076年)、圣康坦(1080年)、博韦(1096年)、琅城(1112年)等地,陆续出现了城市公社。城市公社是中世纪封建社会中获得自治权的城市共同体。通过公社运动,市民阶级用和平或暴力的手段,从国王或领主手中获得特许状(charte),成为能够与领主和教会相抗衡的中世纪社会第三方力量。市民于是成为法国议会君主制中“第三等级”的前身。因此,公社运动被视作中世纪中期法国城市中的“民主运动”。20世纪初,亨利·皮朗强调,城市特权是公社运动的关键特征。20世纪中叶,小杜塔依驳斥皮朗的观点,认为公社的起源和关键特征在于维护城市的和平,通过盟誓(juré)将城市各个阶层的人群团结起来以面对共同的目标和敌人,而特权只是为了解决各种争端。119世纪以来的传统史学往往夸大和渲染公社运动,将其视作革命性事件,进而据此认为公社缔造了中世纪城市的自由,并经常抬高其创造性和适用性,盛赞“公社运动”是整个西欧争取城市自治的“革命运动”,将城市公社视作资产阶级的堡垒,更认为中世纪城市是封建海洋中一片象征着自由和民主的孤岛。

    在众多论及城市公社的相关著作中,大都不加辨析地引用琅城的事例,将其视作公社运动的典型代表。本文即以琅城事件作为个案,2试图将其放回到历史语境中加以考察,依据具体史实,重新审视公社运动。

    一、琅城事件始末

    琅城公社事件的传统描述,都是以吉贝尔·德·诺让(Guibert de Nogent,约1053—1124年)的《自传》为根据的。1吉贝尔是当时琅城教区库西的诺让修道院(Nogent-sous-Coucy)的院长,对11世纪末至12世纪初发生在其周围的大事都有记载,其中包括十字军东征、城市公社等。其记载成为后人了解琅城公社背景及其来龙去脉的重要资料,是有关琅城公社运动事件的流传甚广、引用最多、且颇具“权威性”文本的重要依据。但这诸多记述多集中在公社暴动事件本身。亦即琅城市民决定成立公社,遭到主教戈德里的反对;主教于1112年请求国王给予剿灭,并为此向国王付出700里弗的贿金;公社被取消后,主教随即将这笔赎金转化为强加在市民头上的税收项目;因此一场以“公社!公社!”为口号的暴动发生,手工业者、葡萄酒酿造商、商店主都参与进去,主教在这场冲突中身亡。

    然而,在吉贝尔的自传中,对琅城公社的始末记载却远不止于此。为大部分史料汇编和历史文本所忽略的细节是自传第三编中所描述的吉哈尔(Gerardus)被刺事件。这一事件是1112年暴动的重要环节,显示了城市中领主派系间、主教与国王间的矛盾。吉哈尔是居住在琅城的一个领主(procere urbis)。2据吉贝尔讲,此人勇气超群、声名卓著,但行事傲慢,常以粗野的语言侮辱那些他看不惯的人。由于吉哈尔对主教戈德里言辞不敬,二人之间产生仇隙。戈德里不能容忍这种挑衅,于是召集琅城的几乎所有领主(pene omnibus proceribus urbis)密谋刺杀吉哈尔。主教将此事交给同谋者后便前往罗马教廷。吉贝尔认为此行并非朝觐教皇,而是制造不在场证明,以为其罪名开脱。3

    主显节的第六天凌晨,吉哈尔前往琅城最主要的圣母大教堂,他让骑士随从在外等候,独自进入教堂祈祷。主教的同谋者趁机在教堂里将吉哈尔残忍杀害,之后参与谋杀的两名主要同谋逃到主教府邸,那里还有城中的其他领主以及两位副主教。对此,国王和吉哈尔的庇护者圣让修道院感到很愤慨。王室监察官(provost)伊沃(Yvo)立即带领国王的人马和圣让修道院的仆从,将凶手的住处劫掠并付之一炬,副主教与谋杀吉哈尔的领主被迫逃离琅城,但仍坚持他们对主教的忠诚。4

    各方在琅城大教堂内进行了调解,将凶手革出教门,国王也命令查封主教的官邸及所有动产。但是戈德里却在罗马通过贿赂教皇洗清了其同谋嫌疑的罪名,领取教皇谕旨返回琅城,要求恢复其财产,并威胁要使用武力占领将其驱逐的城市,同时以巨额贿赂使最初立场坚定的国王妥协。主教重获权力,副主教和那些同谋也得以逃脱惩罚。主教不仅没有惩罚凶手,反而还迫害那些追查凶手的人,因而受到教士和平民(populo)的反感,城市和主教管区的所有人(totius urbis et dioeceseos)对主教包庇凶手的行为极为愤慨。由于引起众怨,主教不得不对一些同谋施行了绝罚。1

    此后发生的事情由于经常被引用而广为人知。2戈德里缺乏金钱,无法抵御国王的威胁,于是前往英王处寻求支持。此时城市里的状况非常混乱,劫掠谋杀等恶性事件频频发生。3国王和教士在城里都得不到安全,经常有针对他们的随从和货物的暴力行为;而乡下人进城则往往会被勒索敲诈,城乡居民之间的矛盾已经非常尖锐,夜间更是充斥着抢劫、劫持与凶杀,几乎完全没有安全感。4为此,副主教高特(Galterus)和圭多(Guido)在主教外出期间与城市众领主商量谋划,想让市民出钱获得建立公社的权力,以遏制城市里的暴力行为。5凡城市居民都可以一次性赎买一年不向其领主服役的自由,以及其他各种佃租债务,也可以用金钱豁免法律的制裁。6有农奴身份的市民(burgenses)可以通过缴纳金钱获得一定的自由,以这种互惠的形式,教士、领主和市民之间建立了一种和平协议,或许也可以认为是达成了一种妥协。当主教从英国携大笔钱财返回后,对此项革新大为恼火,甚至长时间拒绝进城。这里,需要注意的另一个被忽略的细节是,主教与副主教高特之间发生争执,高特以谋杀吉哈尔一事羞辱主教并作为要挟,主教则想请求与吉贝尔结盟。最后,主教收到一笔贿赂后默许了既成事实,被迫宣誓维护公社的权利。国王也由于收受了贿赂而同意支持公社。

    事实上,公社并非因为自由就拥有了公正。吉贝尔就坦言对公社并无好感,他看到公社自由的表面下掩藏着弊端与隐患,尤其是违法者能够通过贿赂为自己开脱,用金钱填满主教、领主的贪婪。他提到当市民进入法庭后,并不根据上帝的法律,而是根据他取悦法官的能力接受审判,为了贿赂甚至倾家荡产。7为了证明公社导致腐败,吉贝尔接着举出钱币锻制者的例子,锻制者通过贿赂主教使自己制币时能够掺杂劣质金属,从而通过货币贬值获益,给琅城以及周边地区带来了很大祸害。

    虽然成立了公社,但是戈德里仍然为所欲为。他暗杀了吉哈尔,另一个叫做吉哈尔的人也惨遭杀害。这位吉哈尔可能是乡下的一个领主(decanus rusticorum),与库西领主托马斯(Thomas de Marle,1078—1130年)关系甚密,主教对后者恨之入骨,于是找到一个机会将吉哈尔投入主教官邸的监狱里,并派自己的黑人仆从将其眼睛挖出。由此,主教的恶名传播更甚。由于根据教会法,主教无权宣布和执行死罪,因此国王对此很愤慨。但是,主教通过说服教皇,逃脱了任何惩戒。

    在耶稣受难周,主教召集城中领主和一部分教士商量决定取缔公社,而且还怂恿国王放弃对公社的支持,企图借国王之手消灭公社。市民们害怕自己的权利被剥夺,于是许诺国王400里弗,但是主教却给予国王700里弗,国王选择了主教一方,放弃了对公社的誓言。次日,取缔公社的公告掀起了轩然大波,市民们愤然举行罢工,手工业者、鞋匠、旅馆主人以及小贩都关闭店铺,他们意识到会有一场掠夺,而主教和领主则忙着算计能从市民身上搜刮多少钱财。面对领主和教士(Praesulis et procerum)的背信弃义,“下层人士”(inferiorum)决定共同宣誓置主教及其同谋于死地。

    在周日的复活节游行时,集会上有人高呼“公社!公社!”这个迹象引起主教的警惕,他从己的庄园召来大批农民,以增强教堂塔楼的防御并保护主教府邸。这些农民同样对主教的行为甚为反感,他们知道主教许诺给国王的那笔贿金会从他们身上压榨。但是复活节后的两三天都平静无事,主教放松了警惕,遣散了保卫他的农民。但是到复活节后第五天,暴动终于爆发了。在这场暴风骤雨中,主教和许多领主被杀死。吉贝尔尤其详细地记载了暴动中冲在前面的几个人残忍地将主教折磨至死。1另一伙市民找到主教的管家拉乌尔(Raoul)将其杀死,并纵火焚烧了主教教堂和府邸。两位副主教因为不在场而得以幸免,主要的领主也都被杀死,他们的府邸被焚烧。2在主教死后,他的尸体被弃置路旁,遭到众人诅咒。

    从文中记叙的细节可以推断出,这场暴动直指那些参与谋杀吉哈尔的人,因为拉乌尔在被杀之前承认自己在吉哈尔遇害的教堂现场,而有些没有参与谋害吉哈尔的人则得以幸免。3因此可以看出,这次暴动有为吉哈尔复仇的因素在内。吉贝尔也指出,主教的肆意妄为,以及他对吉哈尔和对市民犯下的罪恶导致了他最终的下场。4因此,琅城的暴动事件也可以看作领主之间的仇杀(feud),5戈德里主教被杀之后,琅城的骚乱和动荡延续了较长时间,凶杀、绑架事件不断,琅城在暴动之后变得愈加混乱。

    暴动平息数日以后,由兰斯大主教为死去的

    主教举行了弥撒,并且在琅城布道诅咒公社,他宣称农奴应当听命于自己的主人,对那些反抗和怂恿农奴反抗的人当予以开除教籍之绝罚。在动乱中丧生的主教等人也按照其身份等级在圣文森修道院被进行重新安葬。教会委派了新的主教于格(Hugues)充当调停者并着手重建毁于火灾的房屋,此后地方教士中的改革派又选择了兰斯大教堂教务会的巴托罗缪(Barthélemi de Jur)担任主教,他致力于重建琅城大教堂和重组教区,有效地维护了和平和秩序,平复了肆虐琅城周边乡村的混乱和骚动。1

    那些参与暴动的市民负罪潜逃,他们决定投奔库西领主托马斯,以逃避国王的惩罚,但是法王最终还是征服了托马斯,惩罚了暴动的肇事者。2暴动之后,很多领主失去了他们的家产,市民躲避领主的报复悄悄逃离城市,城乡的关系依然不断恶化,而教士也不能安全出入城市。公社运动此后陷入了低谷。吉贝尔对同时代的一些其他公社(如亚眠、苏瓦松等)也做了简单的记载,但没有对琅城公社的情况做出更多的说明。他去世后,其自传提供的关于琅城的史料也戛然而止。

    直到1128年,在主教、领主等参与者众多的贡比涅会议上,法王路易六世为琅城签署和颁发了和平特许状(Institutio Pacis)。3国王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只处罚了30个直接参与暴动者,其他人则得以赦免。4

    特许状的核心在于利用司法维持社会秩序,在城市中设置市长和法官,由他们负责维持城市秩序和管理,处理继承、冲突、契约等事务,市民在利益受到损害时可诉诸法律。为了保障商业贸易,特许状强调了维护和平的宗旨:“没有法官在场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罪名拘捕任何自由人或农奴。如果法官不在,必须要等其返回再进行开庭。任何造成损失的案件都要在法庭审理,按照法官的判决进行赔偿。”“如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损害了不管是本地还是外地的教士、骑士、商人,如果肇事者是本城人,必须在4日以内到市长和法官面前洗清加置于他的罪名,或者被惩处赔偿损失。如不愿意赔偿,则被驱逐出城,直到赔偿方可返回。”5鉴于此前城市暴动带来的损失,以及潜在的暴力行为,特许状明确禁止斗殴和仇杀行为,以维护和平状态。6为了使公社成员有一定的实力进入司法程序,还规定了加入公社的要求,即任何被接受加入公社的人,须在一年内建起房屋,或购买葡萄园,或是将其动产的相当一部分带进城里,如此,在有人对其进行控告时能够进行诉讼。7特许状废除了所有领主曾经享有的死手捐(mortuas manus),赋予市民自由继承和转让遗产的权利,并且降低和固定土地税(tallias),每个需交纳土地税的人在规定期限前交纳4德尼埃即可。8如此便规定了成为公社成员的资格,以及他们将获得国王特许状所给予的保护和权利的细则。

    特许状也保护市民免受领主的任意欺凌压榨。如果是领主或教会的附庸犯事,在他们被通知后15天以内如不认罪和赔偿的话,那么肇事者领有领主和教会的全部财产会被法官命令摧毁。如果肇事者不是本地人,却与主教有联系,在被指责后15天以内不做赔偿的话,市长和法官会在权限内对肇事者进行报复。如果当地某领主对公社缔结者造成了损害,对警告也置若罔闻的话,如果他的人在公社辖区被发现的话,人和货物都将被没收,并根据法律赔偿受害人的损失。1特许状以这种建立在复仇原则上的方式,维护着公社的和平,保障着其成员的法律权益。

    和平特许状在1189年得到法王腓力二世的再次确认,到1238年琅城教会制造了一份抄本复件存入其文件卷宗(cartulaire),1331年原件随着公社的取缔而被毁。2这张特许状是为巩固和平而对城市中各阶层的关系进行的调整,是为了更好地维持城市秩序,同时它也是琅城公社运动的一个总结,在法律层面确定了公社运动所达到的成果。琅城事件至此结束。

    二、教会、领主和国王:时代背景下的琅城事件解读

    在对琅城事件以及中世纪整个欧洲出现的城市公社的叙述和解释中,以往的中世纪研究者总是会将其与市民阶级的革命联系在一起,将市民同教俗封建主相对立,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这些城市公社运动纳入市民反抗封建压迫的阐释框架中去。尤其是使用暴力获得自治权利创立公社的琅城,更被视作公社运动的典型。吉贝尔习惯用天意来解释琅城出现的混乱。在第三部分开篇他就将因果报应溯源至10世纪末的朝代更迭,琅城主教阿塞林(Ascelin,977—1030年)背弃西法兰克末代幼王而转向支持卡佩家族,吉贝尔认为那时就已埋下了祸根,只是“上帝延迟了惩罚”。3在第11章末他还描述了有关暴动的征兆,将其归为天谴。4但琅城公社事件的原因和背景并非如此简单,并不能以单线论来取代历史发展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不能进行简单化地理解,而应当将其放到当时的背景中去解读,将其与11世纪开始的教会改革、封建领主制的发展以及英法之争联系起来,多角度地更全面地认识和理解这一事件。

    首先,教会的腐败引发的仇恨是琅城暴动的导火索。

    琅城暴动的矛头直指主教戈德里,因而也被视作市民同主教对抗、并最终战胜了教会的典型案例,以此作为公社自治运动在封建时代兴起的象征。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简单的线性因果关系,与自治公社运动同步进行的是教会改革运动,对公社的理解也应当放到教会改革的框架中。中世纪中叶开始了克吕尼修道院改革,到11世纪兴起了更为广泛的教会改革运动,着力于打击圣职买卖,这时教会改革所针对的目标又被称为西门主义。5因西门主义而产生了教权和俗权关于主教的叙任权(investiture)之争,教皇和皇帝(或国王)都力图使地方教会听命于己。由于教会人士过多涉及世俗权力,与世俗权力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各地主教中有的出身贵族家族,有的受命为王室官员,接受王室的恩赐而进入到分封体系等,从而导致教会内部的诸多腐败,圣职买卖现象愈来愈多,教会道德情况每况愈下。

    11世纪是教会改革的高峰时期,为了整肃教会,教皇利奥九世(1049—1054年在位)于1049年召开宗教会议,罢免那些犯有买卖职位罪的主教和修道院长,展开大规模的反教会腐败运动,派遣教廷使节并亲自到地方监督宗教会议。这些活动被视作格里高利改革的前奏。到教皇格里高利七世(1073—1085年在位)时,更是致力于提高教皇的权威,清除俗世对教会的控制,大刀阔斧地进行教会改革运动。格里高利七世同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亨利四世的斗争就是叙任权之争。此后,对于教皇还是世俗统治者谁应该享有叙任权的问题,各有拥护者,并且有其理论根据。直至1122年签订《沃姆斯宗教协定》才使二者都有所妥协和让步。1在教会改革的背景下,公社往往以腐败的主教作为斗争对象,如11世纪下半叶意大利北部城市公社的诞生就与反主教斗争密切相关。1055至1075年,意大利北部的城市出现了巴塔林派(Pataria)运动,直指有西门主义倾向的受到皇帝支持的主教,城市中各个阶层得到教皇的支持,城市贵族也参与其中并且成为主导力量,对主教进行斗争,犯有西门主义罪行的主教则被逐出城市。作为上帝和平运动的一部分,市民通过宣誓(juramentum commune)在城市维护和平并建立起新的秩序,此即城市公社。2

    但是,教皇推行的教会改革在其他地方却受到较大阻碍。尤其在法国,遭到强力抵制,1074年起在普瓦提埃、巴黎和鲁昂召开的宗教会议上都爆发了暴力事件,实施暴力者的理由是教皇侵犯了习惯法。3中世纪早期的法国,世俗贵族和教会贵族都有获得领地并逐级分封其领地的特权,大量分封领地和因此而建立的附庸关系导致教会利益总是与世俗权力纠缠在一起。主教与国王、领主之间的千丝万缕的联系,教会与世俗权力的纠葛穿插于封建体制形成和完善的过程之中,正是由于分封体系导致了世俗权力和教会权力的矛盾,并且随着封建分封的完善而使这种张力愈来愈强。10世纪的城市中普遍出现主教和主教官邸,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主教往往掌控了城市里的钱币发行权和收税权,这些世俗权力往往来自于加洛林朝统治时期国王的让渡或赐予,或者是在中央权力崩溃后由主教所攫取。到11世纪中叶,在法国除了克吕尼外,教会权力基本上可以等同于世俗权力。当然,在不同的城市,主教与领主的权力范围是不同的,如法国东部城市主教甚至被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委任为伯爵,成为皇帝的附庸(vassaux);在法国西部城市则是封臣(prince)和伯爵的权力更大,他们限制主教对城市的权力;南部城市的主教与领主共享城市权力,并且分而治之;中部的波尔多则是由教务会(chapitre)而非主教掌握大权,在安茹、普瓦提埃等地主教对城市中的领主丝毫无能为力;在法国北部,不同教区的主教权力大小不一,如奥尔良和巴黎主教权力就很小,在兰斯,大主教-伯爵在城市中的权力受到圣雷米修道院、教务会的制约,后二者在城中分别有地产和免税权(immunité),而在琅城,主教虽然未被委以伯爵头衔,却享有极大特权,足以在城市一手遮天。4

    在这种主教与领主分享权力的格局中,法国国王对主教的控制较弱,在全国77个主教教区中国王只控制了25个,而且国王对主教有较大的依赖性,往往需要主教在财力和军事上的支持以对抗附庸,这种制约决定了法国国王无法对主教有较强的控制力,大多数的法国主教职位是掌握在各地诸侯之手。5如这时期法国境内最大的封建主诺曼底公国就控制了诸多领地的教区,诺曼底公爵掌控着多处教区主教的任免权,在入主英国称王后也控制着法国北部许多伯国的主教,如勒芒主教得到征服者威廉的支持,琅城主教依靠亨利一世(1110—1135年在位,1106年入主诺曼底)的支持才当选,许多教区的主教都受到英王的荫庇。总的来说,法国西部和诺曼底地区是受到格里高利改革触动最小的地方,即使到12世纪,这里的教会仍然受到领主强有力的控制。6如此一来,教俗之争又掺入了世俗权力的对峙,使主教们有恃无恐,成为各自世俗庇护者的代理人。主教权力的增大,使其个人滥用权力的机会增加,因此对于城市而言,主教个人品质的好坏便成为决定其执政优劣的基础。

    在琅城,主教多被视作西门式人物。从11世纪下半叶,主教独揽大权、任人唯亲。吉贝尔提到埃林南杜斯(Helinandus)主教(1052—1095年),原为英王爱德华服务,作为外交使节接近法王,后来通过大量金钱购得法王亨利出售的主教职位,从而成为琅城主教。继位的盎格朗(Enguerrand,1100—1104年)亦然,他出身库西家族,在任期间放荡不羁。1此后主教职位空缺两年,到1106年戈德里当选。据吉贝尔描述,戈德里的当选是由英王亨利一世推荐的,他原为英王的财政官,无圣品,亦从未担任过较高的教会职务,只是在鲁昂教会曾经担任副执事(助祭)一职。琅城教会中不少人因了解戈德里的品行而反对,包括吉贝尔在内的一些修道院长也反对英王提出的人选,但是戈德里贿赂了教会的很多人而最终上位,他甚至还买通了教皇的亲信为其说话。吉贝尔记述了自己与教皇帕斯卡尔的对话,虽然他是反对戈德里的,但其回答教皇问题时的言辞颇为含糊,最终有利于戈德里当选。对此吉贝尔透露,教会腐败已经深入骨髓,而且他们都分得了戈德里给予的一杯羹。2

    在教会改革的大背景下,琅城教会也出现改革派,但是步履维艰。戈德里当选受到教会改革派的反对,而其穷奢极欲的贵族生活方式,使当地教会迅速陷于水深火热之中。他的任意挥霍也使其原来积攒的财富迅速流散,变得负债累累。在琅城,戈德里以好勇斗狠著称,吉贝尔说他“热衷于谈论其从英国人那里学会的军事手段,以及对猎犬鹰凖的操纵”。3主教官邸到处是粗暴贪婪的士兵,对于本地教会和城市和平都是一种威胁,各派别间的争权夺利和打斗充斥城市内外,只能勉强维持着脆弱的均衡。被激怒了的市民看来,这些都是贵族派系间的斗争。直到吉哈尔被刺事件发生,勉强维持的平衡终于被打破了,人们对于主教腐败的宿怨爆发出来。虽然主教与吉哈尔之间的仇恨不是公社运动的唯一原因,但是主教长期以来引起的愤懑和不满应该是暴动和导致其被杀的重要原因。

    继戈德里之后任主教的巴托罗缪(1113—1151年在任),与戈德里的品质迥然不同,他早年在兰斯大主教的指导下修行学习,之后成为教士。他任琅城主教期间兴建多处修道院,并邀请明谷的伯尔纳严格进行教会改革,到晚年则退隐西多会修道院。同时代人眼中的他彬彬有礼,和蔼友善,节制有度,正直廉洁,公正执法。这些优秀的品质和他受过的良好教育,以及教会高层的贵族出身,使他拥有高尚品质并为他带来名声。4正是在他的不懈努力下,琅城教会的声誉才日益好转,琅城也从此开始了历史上的一段新的时期。5

    由此可见,琅城公社运动并没有使其摆脱教会的控制,不同的只是更换了主教,而这正是教会改革在此期间的反映。前任主教戈德里依仗英王支持,不仅违背了法王的利益,也背离了教廷的宗旨,其在琅城飞扬跋扈,处处犯忌,肆意行凶,也为教会内部改革派和市民所不满,成为导致琅城暴力事件的导火索。新主教巴托罗缪是改革派的代表,他的个人品质与戈德里大相径庭。他的就任使得琅城教会的风气有所改变,城市的安定也有了一定的保障。

    其次,这时期领主制的兴起及其造成的无政府混乱状态为这场暴动提供了外在条件。

    9世纪末起,随着诺曼人的入侵,在欧洲尤其是法国,据城堡自守而形成的地方性的领主(Seigneur),伯爵、主教等逐渐成为公共秩序的维护者。有时是以强凌弱,有时是弱者寻求强者的保护,由此形成不同层级的依附关系。如果从封建社会的发展规律来看,这时正值“封建革命”,传统权威处于失范状态,领主纷纷依城堡而迅速崛起并割据自立。在中央权力(包括国王及公爵等封臣,principautés)式微的情况下,不管是皇帝还是国王都不能有效地维持秩序,领主成为重整后的社会秩序和新的依附关系的核心。伯爵、主教甚至修道院长都成为领主,遍布城乡。领主拥有附庸(vassaux)和领地(domaines),有经济(foncière)和司法(banale和ban,拉丁语为bannum)权力。1贵族和骑士向同等或更高地位的贵族宣誓效忠,获得封地(fief),被称作附庸(vassal),以此方式贵族和城堡主聚集到更强大的领主的身边。2领主对附庸拥有一系列权力(banal),如行使高级司法权,召唤附庸,建立防御,在公共场所和主要道路维持秩序和和平,发行货币,收取人头税(chevage),使用其土地的农奴需向领主缴纳征税(taille,包括死手捐、婚姻和迁移等税)等。311、12世纪,欧洲各地纷纷确立了封建体制(feodalité),或称领主秩序(ordreseigneurial)。4

    领主有自己的家臣(ministerialis,也可作仆从解)协助管理领地,并以赐予领地换取效忠。这种家臣往往出身农奴,通过受领主委任管理城堡或地产,逐渐发展成为小贵族,后被赐予各种官职,有的拥有司法职能,有的负责贵族儿童的教育,有的统辖军队、带领骑士。家臣构成了领主的行政官,国王、教会和伯爵也都会有家臣协助,他们成为新兴的封建社会的管理精英,有的还很快达到了高层贵族的地位。5虽然家臣一词源于日耳曼地区,但在其他地区也陆续出现。领主体制既存在于乡村也存在于城市,由于封建领地商业化的趋势,乡村领主及其家臣在城市拥有房产和权利,他们分散在城市当中,在城市生活中的领主家臣积聚了大量财富,并获得了领地及领地上的特权,有的还达到非常高的地位,成为城市里的新贵。主教在城市中也会任命代办(vidame),这些代办会拥有城堡主的头衔,并且在主教城市中频繁活动,帮助主教在城市中争权夺利。6就这样,领主通过其家臣对城市和乡村进行管理,家臣逐渐摆脱农奴身份,而致力于专门职能,并且在12世纪参与到封建体系中去,同骑士一道成为新贵族,并且开始采用贵族的头衔以及城堡的名号,模仿贵族的生活方式。

    到11世纪中叶,人们已经不再指望国王能够保护他们和维护社会秩序,领主权力成为最大的公共权力,王室的权威不被尊重,甚至受到鄙视,到12世纪依然如此。7领主和骑士采用暴力掠夺修道院的地产,肆虐乡村和城市。他们名义上对教会提供保护,实则经常侵扰教堂;攻击手无寸铁的教士、修士和朝圣者,夺取他们的马匹和财物;掠夺家禽家畜;抢夺或绑架勒索村民和商人;烧毁房屋;收成好时掠夺粮食;毁坏磨坊或从那里抢走谷物;攻击贵族妇女、寡妇或修女……8在琅城公社运动之前,可以明显地看出琅城存在着这种混乱状况,尤其是乡下人到城里贸易,总是会受到城里暴徒的袭击或绑架,这些暴徒也是领主及其家臣的一部分。

    随着社会的失序,城市中普遍存在着暴力现象,如吉贝尔在《自传》第三篇第七章中描述的那样,无论是国王、教士还是农民,在城中都没有安全感,城市中的敌对气氛已经达到了很紧张的程度。但是,这种“敌对”并非市民和领主双方的,而是多方参与的,可以说是陷入了一种无政府状态。9对主教戈德里的攻击和对教士的痛恨处处体现在吉贝尔的描述中,对教士的攻击也频频发生,表现了人们对于教会的厌恶。此外,领主与家臣以及领主的家臣之间也开始出现裂缝,随着家臣越来越成为城市新贵,他们与领主的矛盾也愈加激化。公社暴动主要是发生在城市里富裕的家臣与势力强大的领主(主教或伯爵)之间的斗争,1琅城中有众多领主,吉贝尔在自传中提到的被主教谋害的吉哈尔就是其中之一,直接杀害吉哈尔的则是主教的家臣,然而对于吉哈尔被谋杀和公社运动的关系长期以来一直受到忽视。1112年掀起暴动者,有些是领主的家臣,如逮住主教的泰德戈(Thiégaud)本是圣文森修道院的农奴,曾担任库西领主的家臣;主教一方也有许多家臣誓死保卫他,与发动暴动的人奋勇作战。而有的领主和家臣也逐渐变得难以驯服,如库西领主托马斯,对于谋杀吉哈尔和谋杀主教的暴动者都给予庇护,他与城市和主教之间有着极深的矛盾,最终是国王才将其击败。巴托罗缪称这些是领主家臣之间矛盾的总爆发,贵族派系之间的冲突对公社运动有很大的影响。简言之,琅城公社运动的要素有两点:派系间冲突的失序和教士恢复秩序的努力。2

    可见,随着封建领主制的发展,领主内部出现了分裂。领主的家臣在势力发展的过程中同领主出现了冲突。在这种冲突中,市民有时会与反对领主的势力结合,有时也会与领主站在一起,结盟双方并无确定性。事实上,所谓的“公社运动”往往是领主之间或领主与其附庸之间的争权夺利,只不过转换了战场,从乡村转换到了城市,是领主秩序危机的外在表现。通常随着国王和平特许状的颁布,方致各派力量妥协,斗争得以平息,而领主在城市中的权利也借机被进一步法律化、明确化。

    最后,英法两国之争也是该事件发酵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中世纪相关历史记载中,法国国王有“公社之父”的美誉。3早在10世纪,路易四世就选择琅城作为统治中心。从琅城公社建立之后的发展轨迹可以看出,法国国王对它的干涉始终有增无减,尤其是通过颁布特许状而逐渐获得对城市公社的控制,国王颁布特许状也是琅城公社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虽然法王理论上对琅城享有司法权,亲英王的主教却享有更大的权力,为亲信和众多神职人员支持,同法王展开强有力的竞争。法国北部尤其是巴黎西部和北部,常常游离于法王的有效统治范围之外,国王只有对圣让等少数修道院院长的任选决定权。卡佩王室在琅城几乎不被承认,在当地领主和教士看来,卡佩王室就是篡权和僭越权力。法王亨利一世(1031—1060年)时期,还经常莅临其在琅城的住处,到腓力一世时则疏远了这里,而路易六世则尽量避免在这个城市露面。4在城市中,法国国王的随从和坐骑都会遭到劫持,琅城主教利用法国王室的薄弱基础大肆扩张在城中的权力,夺取了税收权、锻制钱币权,将伯爵的司法权也转给了主教的代理官,军队指挥权则交给听命于己的城堡主。戈德里主教对琅城拥有最高权力,还用其身边教士组成的教务会管理各种事务,由此成为琅城实际上的最高领主,得到城乡众多领主的效忠。在12世纪初期法兰西岛地区的混乱秩序中,国王路易六世也只是一个城堡主,在其他领主看来他只不过是戴上了国王的头衔,他在琅城公社事件中就表现出无能的一面。5因此,在1128年特许状中,除了顾及到城市中各方面利益的均衡外,路易六世首先确定了国王在城市中应有的权利。根据第33条,国王、主教、教会以及领主在城市中的利益并没有被损害,他们在城中依然有自己的合法权利。正是通过特许状,法国国王巩固了自己在城市中的权力。但是,这种特许状并非一劳永逸的,还将继续面临更多的挑战。如琅城众多的教士享有特殊司法权,如果他们在公社辖区犯事,将由教务会长老(decanum)、主教或大主教进行司法审判。1正是通过教会和其主教的支持,英国国王在琅城扩张其权力,间接地同法国国王进行斗争。因此,琅城事件也是两国国王的势力范围之争。

    对于法王来说,扩大领地是一直以来的政策,不管使用怎样的策略,他逐渐将法国各地的城市收入囊中,这个过程也是法兰西岛和国王实力不断壮大的过程。法国王室往往将城市作为自己增强王权,推广国王统治区域的工具。在琅城,王权与城市结盟,但又与英王支持的教会矛盾重重。为了控制琅城,法王想利用方兴未艾的公社运动获得市民对王权的支持,但又不能不面对主教和教会的对抗,致使国王有时又不得不向教会示好,特别是当需要联合主教同教皇分庭抗礼时。因此,国王的特许状显出任意性,它以王权的需要而改变,有时也会考虑到主教和教会在城市中的利益,后者有时也能获得国王的庇护。教会、王权和公社三方之间时而斗争、时而互惠的方式一直维持到14世纪初时,法王在欧陆的实力才超过英王,也开始大规模控制城市,将过去依靠特许状获得自由的城市都置于王室的直接控制之下。2

    由此可见,正是面临英国的外来威胁,法王才与城市市民联手颁布特许状,琅城公社运动也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得以发展的。

    三、结语

    中世纪的欧洲城市的确出现了市民这个不同于封建社会其他成员的阶层,其活力和创新性对城市文化产生了很大的影响。3但是,对这个阶层的认识不能置于封建时代之外。通过以琅城事件为例,细致地解读文本并详细分析了时代背景后可以看出,琅城市民事件的起因非常复杂。

    这时期的许多城市并没有摆脱教会的控制,教会改革会影响到城市,同时教会与英法王权冲突等缠绕在一起,使得此时期的各种关系极为复杂。从事件本身来看,琅城主教戈德里与新主教巴托罗缪的个人品行迥异,二者分别代表了教会中的西门主义者和改革派,他们的不同作风和举动不仅影响教会风气的好坏,更直接成为城市安定与否的重要因素。虽然琅城公社是在反对主教的呼声中形成的,却也成为了解决教会内部矛盾的一种途径。此后琅城仍受到主教和教会的直接管理,虽然国王特许状为琅城设置了市长和法官,但是在此后两个世纪中,教会仍然严格监控着城市,以至于教会与市民的关系时常还会出现恶化。公社世俗管理制度的形成和完善还要待至14世纪。

    对中世纪城市和市民的理解,不能人为地将其意义拔高或超前于时代,只有将其放到历史语境中,才能获得客观公允的历史认识。公社运动也是封建时代领主之间或领主与其附庸间斗争,更准确地说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争权夺利的一种形式,这种斗争以城市为平台。毕竟在这个封建时代,城市还不是自由的市民飞地,它与乡村一样都是属于领主的领地,在其领地上出现的矛盾和斗争也是领主秩序危机的体现。而教会和王权势力的介入,也都使这时期迅速发展的公社运动显得错综复杂。教会的改革和王权的扩张是这个时代的新现象,也注定将为这个时代带来新的秩序,中世纪城市正是在这种情形下诞生,遂应当将其放到这种语境中去解读,还原历史原貌。

    (责任编辑:徐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