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群体依法维权的困境解读及制度出路
李佳源 苗高萌
[摘要]近年来,社会弱势群体极端维权事件乃至群众性集体维权事件频发,引起各方舆论对社会弱势群体依法维权困境的强烈关注。弱势群体依法维权困境包括现实困境和心理困境。现实困境主要表现为:依法维权成本难以承受,现行法律体制存在弊端,借助社会舆论施压维权和以极端行为维权见效快。心理困境主要表现为:弱势群体相对剥夺感严重,易生对抗情绪;焦虑感严重,易导致反社会倾向;心理承受能力脆弱,易诱发极端行为。弱势群体依法维权困境产生的原因主要是转型期中国城乡二元结构分化严重,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司法、执法领域维权效率低下,公共权力对个人权益持漠视态度,社会支持系统不足,侵权单位肆意违法,弱势群体依法维权能力欠缺。因此,应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增强公共权力为民服务的主动性,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援助长效机制,强化社会支持系统,增进弱势群体依法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加大对肆意侵害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者的处罚力度,以达到破解依法维权困境的目的。
[关键词]弱势群体;维权困境;依法治国
[中图分类号]D630.8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9-3729.2015.04.008
弱势群体自身的相对弱势地位使得他们的合法权益更容易被侵犯,而同时由于维权资源的匮乏也导致了弱势群体一旦遭受侵权很难及时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会使他们产生相对剥夺感和极端心理问题,甚至滋生反社会的危险倾向,进而作出报复社会的极端行为,这些极端行为包括自残自杀、破坏公共设施、打砸政府机关、非法游行集会、蓄意报复社会、威胁他人生命安全等。而这些极端心理问题和极端维权行为滋生和频发的主要原因就是弱势群体依法维权的渠道不畅通。弱势群体依法维权的理性维权方式如果难以达到保障自身权益的目的,就必然会促使他们转而选择违法维权甚至极端行为维权等方式,而这些违法维权和极端行为维权,以及有可能诱发形成的群体性事件,会严重破坏社会稳定和谐,加剧社会风险,提高维稳成本,不利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平稳发展和公共秩序的和谐稳定。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弱势群体维权工作的复杂性和紧迫性更加凸显。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和依法治国背景下,对弱势群体依法维权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目前国内学界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利益表达机制、社会救助等已从多个角度与层次进行了十分深入且广泛的研究,但对以弱势群体维权为诱因所导致的一些社会问题,对弱势群体极端维权、依法维权困境的研究还十分不足,且大部分是停留在对于个别现象的分析和对其背后根源静止片面的描述性探析,深层次的研究较为缺乏。鉴于此,本文拟以弱势群体依法维权心理困境为视角,对弱势群体依法维权困境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力求系统全面挖掘并呈现出弱势群体依法维权困境的根源,并尝试探索破解弱势群体依法维权困境的制度出路。
一、弱势群体依法维权困境的表现
弱势群体依法维权的困境包括现实困境和心理困境两个方面,这两种困境都是由当前的客观现实造成的,并且都以不同形式产生反作用并影响着弱势群体维权方式的选择,从而阻碍弱势群体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1.弱势群体依法维权现实困境的表现
弱势群体依法维权的现实困境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依法维权成本难以承受。对于社会弱势群体而言,经济上的贫困已经成为制约其生存发展的主要困难,承受风险能力的脆弱也意味着对于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抵御和合理维护能力的不足。目前在我国,依法维权过程中的证据收集、侵权事实的证明、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的介入和必要的科学鉴定等,都需要大量的成本投入,而这些成本对于风险承受能力脆弱的社会弱势群体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已成为弱势群体依法维权道路上的主要障碍。
二是现行法律体制存在弊端与漏洞。弱势群体依法维权的困境不仅在于自身,也暴露出现行法律体制中存在着一些弊端与漏洞,如: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一些侵权行为难以得到清晰明确的裁决;司法程序繁琐、效率低下,造成依法维权的成本过高;执法过程中主观随意性强,依法维权困难。这些因素既是造成弱势群体依法维权困境的原因,也是其依法维权现实困境的重要体现。
三是借助社会舆论施压维权增多。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尤其是微博等新兴媒体平台对社会大众舆论影响力的显著增强,弱势群体在面临依法维权现实困境时,往往会选择网络媒体,并希望引起社会舆论关注,以此向维权对象和公共权力机关施加压力,进而达到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而非选择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维权。近年来弱势群体对社会大众舆论关注和运用公共媒体的增多,也从侧面反映出弱势群体依法维权的正常渠道不畅这一客观现实。
四是以极端行为维权见效快。除了大量运用新兴媒体外,弱势群体还采取极端行为进行维权,这些极端行为包括破坏社会秩序、打砸公共机构、自我伤害和蓄意报复社会等。弱势群体之所以选择极端行为来维护自身权益,其原因除了依法维权困难重重外,还与极端行为维权的效果分不开。通过对近年来农民工讨薪、失地农民讨要补偿款、城镇棚户区拆迁纠纷等典型的弱势群体维权焦点问题的了解和分析,可以发现一些原本试图通过合法途径维权的弱势群体,在付出较高成本后却发现维权过程依旧进展缓慢,甚至会出现“走投无路,维权无门”的情形,而采用极端行为则可成功吸引社会舆论和媒体的关注,甚至是上级政府的注意,最终成功达到维权目的。如果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长期得不到回应,或本该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长期得不到落实,或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被任意践踏,就会使他们对政府产生仇视、对抗情绪,从而选择非理性的方式来解决。[1]
2.弱势群体依法维权心理困境的表现
弱势群体依法维权的心理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相对剥夺感严重,易产生对抗情绪。有学者认为,弱势群体的心理状况及特征主要表现为内心的相对被剥夺感,对社会和政府的某种不满情绪、自卑妥协心理和内心抵触心态。[2]还有学者认为,弱势群体的负面心态主要表现为相对剥夺感严重,受挫折情绪强烈,普遍存在一定程度的反社会倾向。[3]正是这种植根于弱势群体内心的相对剥夺感,使得他们怀疑自己作为社会一分子应该享有的权利是否被剥夺了,这样就会导致弱势群体在权利遭受侵害时或是选择忍气吞声、毫无作为;或是不相信行政力量和法律权威,维权方式不再按照正常途径进行,而是选择极端方式。
二是焦虑感严重,易导致反社会倾向。社会学家认为,反社会倾向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较温和的,称为“社会不满”;另一种是较激进的,称为“社会仇恨”[4]。而社会仇恨作为一种十分激进的社会情绪,往往会伴随有反社会的极端行为。事实表明,近年来弱势群体的反社会行为、群体性事件和刑事犯罪案件等,都透露着他们诉诸实际行动的强烈抗拒意识和反社会倾向。[5]这种弱势群体的极端维权行为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三是心理承受能力脆弱,面对困境难以进行自我心理调节,易诱发极端行为。张富良[6]认为弱势群体的心理承受能力较脆弱,因此其社会心理动荡强烈,精神失落感加剧,对社会的离心倾向日益严重。弱势群体的显著特征之一就是对风险与困难的承受能力脆弱,这种脆弱性不仅表现在其经济层面,也明显地体现在其心理层面。当弱势群体在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又无力维权时,自身心理的脆弱性往往会诱发各种心理问题,促成极端行为,成为依法维权的严重障碍。
二、弱势群体依法维权困境产生的原因
弱势群体依法维权困境形成的原因,不是由某种单纯的原因导致的,应当从政府、社会和个人三个层次多角度全方位地理解分析。经过系统全面地梳理,笔者认为,弱势群体依法维权困境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转型期中国城乡二元结构分化严重
笔者通过查阅相关数据资料发现,绝大多数弱势群体来自农村,这也是学界默认的不争事实,而弱势群体权益遭受侵害事件大多发生在城乡之间的互动过程之中。我国农村发展严重滞后的社会现实已使弱势群体通过自身努力摆脱困境的希望遭受挫折,在城乡二元互动过程中,一方面弱势群体难以凭借自身力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强势群体为了自身利益肆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屡见不鲜。这些城乡互动包括农村土地流转、农民工讨薪、农民失地补偿、医疗和就业困境等多方面,每一项都涉及到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转型期中国城乡二元结构分化严重,弱势群体的一部分合法权益受损。
2.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
法律是国家重器,良法是善治的重要前提。造成弱势群体依法维权困境的主要原因是立法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滞后性,没有充分发挥立法对弱势群体依法维权的指引作用,使得弱势群体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找不到相关的法律依据,影响了弱势群体依法维权的顺利进行。
3.司法、执法领域维权效率低下,公共权力对个人权益持冷漠态度
在我国,由于长期受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公共权力机关在面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往往会秉承“民不举、官不究”的处理原则,对个人权益态度冷漠,缺乏司法、执法的主动性,在客观上纵容了一些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侵害,加剧了弱势群体的相对剥夺感和社会仇视心态,造成弱势群体难以选择依法维权的合理路径,转而走向暴力维权、极端维权等破坏社会稳定和谐的歧路。弱势群体在面对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会把法律看作是自己唯一的依靠和希望,而司法、执法环节中的效率低下、权钱勾结、人情关系等无疑将会使他们的这一希望化为泡影。
4.社会支持系统不足
弱势群体之所以成为弱势群体,是因为其先天或后天的某种不足而导致其能力难以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因此,弱势群体问题是一个社会性的问题,弱势群体依法维权困境问题的解决需要全社会的关注与支持。目前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经常只是针对一些弱势群体极端维权个例做热点报道,而对全社会范围内的弱势群体依法维权困难现状缺乏足够的关注与引导;一些应有的法律援助制度难以落到实处,不能有效帮助弱势群体走出依法维权的困境。同时相较于国外,目前我国专门致力于弱势群体依法维权的社会团体组织数量少、能力弱、社会影响力小,不能发挥社会支持作用。
5.侵权单位肆意违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使资本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契约关系,但是这种以劳动关系为主的社会契约关系存在着不平等性、不完全性、不完善性和风险性。理想状态下,这种契约的风险会由完善成熟的法律规范来约束,但在我国目前的客观现实中,弱势群体处于雇员地位的这种契约关系常常会由于雇主方的肆意违法而被破坏。
6.弱势群体依法维权能力欠缺
从主观方面讲,弱势群体之所以在依法维权方面常常陷于困境,正是由于其自身依法维权能力存在着缺陷,这种缺陷既表现为思想观念上依法维权意识淡薄,也表现为依法维权能力低下、依法维权手段匮乏和法律常识缺乏等。
三、破解弱势群体依法维权困境的制度出路
综合以上分析,要破解弱势群体依法维权的困境,主要应从制度上寻找出路。具体说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应充分发挥法律对维权的指引和保障作用,尽快弥补法律规范与现实国情的脱节和不足,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引导社会形成依法维权的良好氛围。法律法规一定要清晰明确,为广大人民群众所了解。要将书面中的法律变成实践中的法律,以便通过法律制度的强制性作用改变弱势群体依法维权证据不足、取证困难、对违法者处罚力度不够的现状。
2.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增强公共权力为人民服务的主动性
群众路线的本质就是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面对司法和执法领域诸如权钱勾结、人情关系等妨碍法律公平公正的现象,面对公共权力受传统封建思想糟粕诸如“官本位”“民不举、官不究”等漠视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唯有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深深植入各级公务人员的思想意识之中,才能增进公共权力为人民服务的主动性,用法律制度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3.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援助长效机制,改变弱势群体极端维权倾向
弱势群体依法维权困境的成因是多方面的,破解弱势群体依法维权困境措施的制定也要从多个角度着手,而重视弱势群体心理健康,积极开展心理援助服务活动是其中的关键一环。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应在给予弱势群体经济援助的同时,给予他们精神上的依靠和抚慰。积极开展精神引导,帮助弱势群体正确认识自身所面临的困难与挫折,积极主动地进行心理调整。根据弱势群体的特殊需求,实施文化关怀,有目的地开展文化扶贫工作,通过有针对性的主题文艺演出、文化产品创作、推出先进典型等方式,丰富弱势群体的精神文化生活,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疏导其消极心理,化解其对抗情绪,以使他们形成健康、向上、奋进的心态。[6]
4.强化社会支持系统,加大第三部门帮扶力度,降低弱势群体维权成本
社会工作的介入对于消除弱势群体面临依法维权困境时可能产生的诸如自残、报复社会等极端行为的潜在影响具有重要意义。弱势群体易产生社会相对剥夺感和集体焦虑感,其心理脆弱敏感,迫切需要社会的支持与帮助,在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无论是党政机关、社会团体还是个人,都有义务贡献自己的力量。我国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必须不断完善针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体制,充分发挥民间力量的作用,大力培育专业高效的第三部门,协力打破弱势群体依法维权的现实困境。
5.开展法律普及工作,增进弱势群体依法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
应通过长期的法律普及工作,让弱势群体明白自身合法权益的内容,并清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义和正确途径。弱势群体只有有了基本的法律常识,其依法维权的意识才能不断增强,并最终影响其对维权行为的选择。尽管目前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正在不断增强,但是弱势群体依法维权困境的破除依旧需要法律的启蒙,唯有开展全面系统的法律普及工作,培育弱势群体的法治思维,才能从主观意识中破除其依法维权困境的障碍。
6.加大对肆意侵害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者的处罚力度
违法成本低、被追责可能性低已经成为一些组织和个人肆意损害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主要诱因,因此在严格规范整改司法、执法领域突出问题的同时,必须加大对违法组织和个人的处罚力度,让他们为自身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强化法律的震慑力,防止某些组织和个人对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肆意侵害。
四、结语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依法治国,法律作为社会规范与制度准绳的权威地位应在各个领域中发挥积极作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弱势群体依法维权是做好弱势群体维权工作的两个基本点,是对于依法治国理念的切实践行。弱势群体维权的复杂性与长期性是社会各界共识,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维护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面对社会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政府应当实事求是、从客观实际出发,切实帮助弱势群体依法维护好自身的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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