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内在缺陷与完善
关键词 劳动仲裁 劳动关系 矛盾纠纷 内在缺陷 完善措施
作者简介:杜晨曦,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中图分类号:D9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6.254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体系中一项重要环节,通过劳动仲裁可以解决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但是国内劳动仲裁制度存在仲裁机关缺乏中立性的保障以及未能充分体现出仲裁自愿原则等缺陷,影响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效果,也会降低当事人对仲裁机关的信任程度。所以需要根据现有的缺陷制定针对性的解决策略,提高劳动仲裁机关的中立性与权威性,在落实自愿与公平原则基础上合理解决各种劳动争议,提升劳动仲裁工作的实效性与权威性。一、对劳动仲裁的概述
仲裁是国家进行争议或者是纠纷解决的重要程序制度,目前大多数国家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内部纠纷。普遍认为仲裁是一种对争议进行解决的方法,国家建设法院之后民众会通过法院来解决纠纷,但是通过法院来解决纠纷需要花费比较大的费用且耗时比较长。所以,一些当事人希望通过非正规并且费用比较少的方式来解决争议,将争议交付仲裁机关,这样就逐渐衍生出劳动仲裁这一概念。
劳动仲裁是指争议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向法定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的劳动争议进行处理并作出最终的裁决。可以说劳动仲裁是当前对劳动争议进行处理的重要方式,是劳动争议处理体系中一项重要环节[1]。我国是在上个世纪80年代恢复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在90年代初期逐渐得到完善性的发展,到目前为止,虽然经过多年发展但是整体立法工作并没有实现有效的进展。而随着国内经济发展体系的变化以及经济结构实现多样化的调整,同时加上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等因素影响,劳动关系不再具备之前的稳定性,而是体现出复杂性的变化特点。所以,通过劳动仲裁方式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处理的数量是实现大幅增长的,必须确保劳动仲裁所具备的法律效率,也应解决现有劳动仲裁制度所存在的缺陷,从而推动劳动仲裁机制的高度建设。二、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内在缺陷分析
(一)仲裁机关缺乏中立性的保障
《勞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都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用人单位以及同级工会三方代表等组成的[2]。这也就是说明法律表明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有着区别,同时也不是一种行政机关。但是,从国内现行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创设情况看大部分是属于劳动行政部门下属的一个劳动争议解决机构,并没有真正落实三方组成这一原则,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工会方面都是名义上的仲裁委员。而这些名义仲裁委员既不参加机构的日常工作,也不介入到具体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只是以挂名委员的方式出现。这样,就导致仲裁委员会并没有得到独立的财政权,人权以及物权的充分保障,不具备独立的机构序列,就会影响劳动仲裁制度的建设效果。
(二)未能充分体现出仲裁自愿的原则
仲裁制度是建立在自愿原则上的,纠纷当事人是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仲裁庭进行裁决。仲裁庭是属于第三方角色,在当事人授权范围之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双方纠纷进行解决。可以说劳动仲裁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或者是同意基础上,应该根据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对纠纷进行解决。但是不能否认一点,国内现行劳动仲裁争议只需要一方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不需要通过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就能开展。这种行为虽然可以对劳动纠纷案件进行仲裁,但是却否定了劳动仲裁所提倡的自愿制度。
(三)权威性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在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处理过程中,仲裁委员会必须要保障自身的权威性,能够以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争议案件进行处理。但是受到多种因素影响,仲裁委员会并不能在实际的案件审理和纠纷解决过程中保障自身的权威性,这样会降低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信任。一方面是因为在仲裁程序之后没有合理的设立诉讼程序,会出现某些仲裁员责任意识比较弱的现象,在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过程中出现草率的情况。另外一方面是因为仲裁委员会岗位工作出现一定的流动性,所以不能有效保障仲裁队伍的稳定性。如果不能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有效的仲裁,那么就会影响劳动仲裁所具备的权威性,也不能真正解决劳动纠纷。三、合理完善国内劳动仲裁制度缺陷的策略分析
(一)构建三方原则的劳动仲裁制度
虽然当前劳动仲裁坚持三方原则,但是并没有在真正意义上落实三方参与机制,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工会的代表主要是挂牌成员,不能在争议仲裁过程中发挥出原有的作用。所以必须要严格落实三方机制,政府需要承担协调者的角色,通过平等对话的方式让工会和企业单位进行紧密的沟通,而不是去承担行政管理这类的角色。
仲裁委员会需要摆脱行政部门对劳动争议仲裁的束缚,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首先将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独立于行政部门之外,重点对人员编制,工作经费以及场所问题进行解决[3]。同时,三方原则不应该仅仅停留在仲裁委员会的表层,也需要将其贯彻到具体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机构中,让每个仲裁庭都能坚持三方原则。这样,才可以更好展示出仲裁委员会所具备的劳动仲裁能力,以三方原则为基础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合理的裁决。
(二)严格落实自愿原则,制定合理的办案规则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必须要严格坚持自愿原则,要改变之前的仲裁规定,只有根据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仲裁协议或者是受理申请才能开展仲裁。这样既可以尊重当事人双方所具备的自由意志,也可以在法律规定内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进行保护。但是在具体仲裁时间过程中会出现一些问题,例如由于劳资双方在地位上处于不平等情况,用人单位通过社会优势或者是其他因素胁迫劳动者签订仲裁协议,这样会降低仲裁自愿性[4]。基于这一问题,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解决劳动仲裁过程中所出现的不平等性。被迫一方可以向法院举证证明受到另一方胁迫,一旦证据有效那么就会判定所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由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进行审理。
在仲裁庭组建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可以自己选择一名仲裁员,然后和仲裁委员会所推荐的首席仲裁员组成具体的仲裁团队。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共同选择的方式选择三名仲裁员组成实际仲裁团队[5]。同时,劳动部门需要根据当前法律规定和具体仲裁需求对办案规则进行制定,也需要对具体的仲裁程序进行规范性的制定,这样可以让政府部门,雇主组织以及工会代表能根据相关的程序对纠纷案件进行公正的裁决。
(三)健全监督机制,逐渐提高劳动仲裁权威性
仲裁制度的完善发展是和司法监督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要想解决当前仲裁制度存在的缺陷,则需要通过监督机制的建立推动仲裁工作的顺利开展。虽然各国仲裁法律所规定的监督事项有着一定的区别,但是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体现。一是关注仲裁员自身的监督工作;二是对相关措施的监督和支持;三是对仲裁裁决的监督[6]。虽然我国《仲裁法》初步建立了仲裁监督体系,但是该法律并不能适用于劳动争议的仲裁,所以需要尽快健全劳动争议的仲裁监督机制。
首先,做好内部监督工作。要通过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的方式提高仲裁办案的透明度。要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评查,通过监督制度的建立对争议案件进行抽查分析,也需要听取职工以及企业所提出的意见。在这一过程中必须要坚持争议案件审理和监督工作分离原则,这样才可以确保监督工作开展的有效性。
其次,重视司法监督。在监督机制建设过程中,司法监督具备关键力量,在争议处理机制上法院扮演监督角色。但是应该关注到司法监督范围仅仅是局限于程序中,并不能对实体权利或者是义务的管理进行审理。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可以对劳动仲裁程序过程中出现的违法情况进行监督,但是并不能对争议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或者是义务关系进行审查。只要是仲裁委员会是根据相关规定对争议案件进行裁决,那么法院则需要认可它的裁决,这样就可以提高仲裁委员会在该领域中的权威性与认可度。
最后,行业与社会监督。各地方仲裁委员会应该积极加入到中国仲裁协会,这样可以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提高对纠纷案件进行仲裁的综合能力。同时也需要由仲裁协会对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开展行业监督,对其职业道德进行约束。此外也需要对劳动争议的仲裁结果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的舆论监督,尽可能确保劳动仲裁的透明性和公正性。四、结论
综上得知,国内劳动仲裁制度存在仲裁机关缺乏中立性的保障以及未能充分体现出仲裁自愿原则等缺陷,影响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效果,也会降低当事人对仲裁机关的信任程度。所以需要构建三方原则的劳动仲裁制度,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合理的裁决。同时,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必须要严格坚持自愿原则,制定合理的办案规则。此外也需要通过监督机制的建立推动仲裁工作的顺利开展,逐渐提高劳动仲裁权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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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黄宣,朱程.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的反思与路径完善——基于353份判决书的实证分析[J].东北农业大學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6(5):6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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