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汰落后产能长效机制的构建难点及对策探讨
李庆强
摘 要:对于落后产能而言,主要是受到企业与地方政府利益驱动的影响,而落后产能的利益,主要是生产与环境资源代价上,也就是 高污染、高排放以及高能耗的社会成本不能列入到企业生产成本当中,当需要对落后产能进行淘汰时,经常会受到利益冲突的影响。在传统的淘汰方法中,往往将重点只放在了事后淘汰上,针对这种现象,应该转变传统的淘汰模式,在此基础上制定出相应的法律制度,同时对相应的配套制度进行创新与改革,将落后产能社会成本融入到企业生产成本当中,通过这种方式才能形成长期有效的落后产能预防体系。本文主要针对目前淘汰落后产能长效机制构建中的难点进行了深入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有效的解决对策,希望能为相关人员提供合理的参考依据。
关键词:落后产能;长效机制;构建难点;对策
如今,基于我国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背景下,政府部门逐渐对淘汰落后产能引起了高度重视,只有保证将落后产能进行淘汰,才能为先进产能创设出良好的市场环境,同时实现对经济发展方式的有效转型,对于产品结构以及产业结构优化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工信部与发改委逐渐实施了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政策,但是,因为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导致在淘汰过程中仍然还存在着非常多的问题。针对这种现象,一定要加强对落后产能长效价值构建难点的研究工作,从而才能制定出有效的长效机制。
一、淘汰落后产能长效机制构建中存在的难点问题
(一)地方政府积极性有待提升
在我国目前社会管理工作中,因为涉及到的内容非常多,所以在整体上呈现出了明显的复杂性。对于我国中央政府部门而言,要想保证社会管理工作在开展中可以满足一定的有序性,就必须将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管理权力等直接下放给地方政府部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部门之间存在一定的委托代理关系。在对落后产能采取相应的淘汰措施时,中国政府在其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主贷作用,然后在将总目标进行分解,目前,中央政府部门高度重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但是,地方政府部门却没有认识到工作的重要性,这就对淘汰落后产能长效机制构建形成了一定的阻碍。
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地方政府部门在采取经济发展模式时,呈现出了非常明显的粗放性,主要是因为将重点放在了眼前利益上,还没有对长期性引起高度重视,在思想方面缺少一定的环境保护意识。针对这种现象,在对淘汰落后产能机制进行构建时,很多内容都只是停留在了表面,而没有具体实施,这就导致落后产能对于产业以及环境等方面带来了非常严重的破坏现象。
(二)缺少完善的长效约束机制
在对淘汰落后产能长效机制 进行构建时,很大程度上会受到政策执行效果的影响。目前,地方政府还没有制定出完善的长效约束机制,这就对淘汰工作效果与质量带来了非常严重的影响。另外,目前还缺少相应的淘汰落后产能考核与问责机制,没有将节能减排内容融入到考核工作中,同时没有对淘汰落后产能具体职责进行合理划分,这就直接降低了保障机制的实施效果。同时,在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时,因为没有将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落实,这就导致在人力与物力方面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对信息进行获取时存在非常大的难度,很多信息不能得到及时性的反馈。因为监督效果比较差,所以最终不能起到良好的约束效果。
(三)缺少合理的淘汰标准与实施细则
通常情况下,当政府部门在开展各项工作时,首先需要具备完善的法律政策与规定,从而才能为各项工作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条件。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很多制度都涉及到了限制排污与节约能源等方面的内容,比如“环境保护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产品生产法”等。但是,在现有的各项法律政策中,在内容上呈现出了非常明显的分散性,同时在对各项法律政策进行实施时,没有制定出细化的标准。我国中央政府部门在对淘汰落后产能长效机制进行实施时,是针对全国范围内所提出的政策,将重点放在了任务下达方面,但是地方政府部门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缺少针对性的执行政策。同时,地方政府部门在对相关法律进行制定时,在整体上缺少一定的主动性。
二、建立淘汰落后产能长效机制的相关对策
(一)将落后产能社会成本融入到企业生产成本中
在对落后产能预防体系进行构建时,首先需要将立法与执法过程充分体现出来,从而将落后产能社会成本融入到企业生产成本中。对落后产能产生的具体原因进行深入分析,通过对预防体系的合理构建,主要是为了避免落后产能的出现,同时,通过对法律政策与相关制度的实施,还能消除落后产能的产生,这样也就消除了落后产能通过资源环境代价所产生的利益,在此基础上企业就可以完全承担相应的社会成本。
结合我国目前法律制度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其中对于落后产能作出了明确的要求,一般主要体现在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水污染防治法等几个方面。在内容上主要是对污染排放以及节约能源等做出了相应的要求,但是因为存在部分法律政策在内容上具有一定的分散性,所以还没有形成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这就需要在对法律政策進行实施时,应该对现有的执行标准进行优化与完善,只有加强对法律体系的有效建设才能保证将落后产能融入到生产成本中。另外在对落后产能预防体系进行构建时,对于我国相关的政府部门而言,应该将自身所具备的监督以及控制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也就是对整个经济运行状况进行严格监督与管理,在第一时间内发布相应的预警报告,防止企业因为受到短期利益的影响而盲目进行投资而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二)明确界定落后产能,划分落后产能红线
对于落后产能而言,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准确界定,主要是因为对企业生存发展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同时也会涉及到的地方政府部门利益。因此,这就需要明确哪些属于落户产能,然后针对不同行业落后产能划分出相应的红线。对于我国工信主管部门而言,应该站在整体角度上进行深入分析,在对安全、环保能源消耗以及质量等指标明确的基础上,对每一个行业落后产能进行合理划分。首先,落后产能涉及到了非常明确的工艺技术以及规模标准,所以在对落后产能进行鉴定时,可以基于行业生产工艺以及设备水平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其次,如果是从生产能力所带来的结果进行分析,那么可以结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同时严格参照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中的相关要求,一般对于落后产能而言,都会对人身安全带来一定的危害,同时也会对于环境方面带来严重的污染问题,不能满足相应的质量标准的要求。
(三)将淘汰落后产能与当地政府人员绩效连接
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应该将最终的工作结果与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绩效之间实现有效连接,并将相应的问责机制进行全面落实,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让镇府工作人员感受到一定的压力,从而才能积极投入到岗位工作中。对于工信部以及国家能源局而言,需要严格参照落后产能的红线,在每年固定的时间内,将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进行公布。对淘汰落后产能所涉及到的目标任务进行合理划分,同时对各部门所涉及到的职责与任务进行明确。通过将目标责任进行全面落实,可以帮助各部门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度状况进行全面了解,从而及时汇报给相关部门。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淘汰落后产能长效机制构建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针对这种现象,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应的完善工作,提升地方政府部门积极性。实现对落后产能的全面监督,从而才能更好的满足市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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