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文化比较视域中的儒家孝道观
[摘要]孝道文化为人类的生产、生活提供秩序保障,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价值期待与意义遐想,是人类超越本能生活而对自我进行立法的反映,这种文化是具有理性反思能力的人类所共有的。儒家孝道观是中国传统孝道观的主流,也是儒家文化的核心。儒家孝道观源远流长,内容涉及生活中的养生送死、慎终追远、扫洒应对等方方面面,包括事生、事死和孝道政治三大主题。儒家主张的孝道,是基于血缘姻亲的一种自然情感,需要进行后天教化培育,是一种绝对性的伦理义务。基督教文化中的孝道是神的一条“诫命”、一种启示性的生存智慧,它超越家庭亲情伦理,是一种非政治性的精神信仰;是上帝的绝对命令,是人世间基于责权的对等性伦理。我国社会正处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期,基督教文化所包含的现代性因素,可为儒家孝道观的现代转换提供一些有益启示:吸收基督教孝道中普遍伦理的原则,超越亲亲、尊尊的等差之爱,在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之间划界;尊重彼此人格与主体地位,建立责权对称伦理;尊重彼此生活,形成既切合社会现实又照顾到彼此愿望的社会互助养老等多样化孝亲养老模式,以实现其现代转换。
[关键词]孝道;儒家;基督教;孝道政治;责权对称
[中图分类号]B823;G122[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9-3729.2015.06.008
在中西文明交流互动日益频繁的今天,我们对于中国传统文化与西方主流文化的认知在很大程度上还存在着隔膜、误读与文化惊诧,对中西方孝道文化认知的差异便是这种情况的典型代表。周桂钿[1]认为西方没有孝观念,在孝道上中国优于西方之道;马保奉[2]认为中西方在孝敬父母问题上差别甚大,大多数西方人脑子里不会经常考虑孝敬父母问题,我国的养老模式尽管子女负担重,但是老人喜欢、孩子愿意,优越性是明显的。而否认西方社会有孝道思想或认为西方孝道文化不如中国,实际上是不了解西方社会历史与现实,一味地强调中国孝道的特殊性实际上是把中国人特殊化了,进而矮化了中国伦理文化的人性维度,为中国文化的世界认同自设障碍。傲慢与偏见是文化交流、文明互建的绊脚石。孝道在东西方社会都是一个历久弥新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带有社会建设意义的重大现实问题。本文拟以文化功能理论为基础,论述孝道是人类共有的文化因素,并非为中华所独享,比较儒家孝道与基督教孝道的性质与特点,以期增强社会对民族传统孝道文化的认知与自觉,为传统孝道思想的理论提升与实践拓展提供借鉴与思考。
一、孝道文化是人类的共同文化
文化如果脱离了生活实际,就很难保持其生命力。孝道伦理作为人对生物自然本能的反思和超越,是人对自身生活秩序的设计,由这种伦理而逐渐积累起来的文化习俗和传统对人来说,既是一种约束同时也是一种保护。当这种伦理在特定群体中得到普遍遵守与贯彻后,就会外化于单独的个人以集体的历史和记忆的形式存在。也就是说,每一个后来人都将要面对既定的文化和历史,而这种文化和历史是个人所无法改变的一种客观环境。这种文化和伦理观念一旦在新一代人中被认同和继承,便具有极强的稳定性。孝道伦理是孝道文化的核心,而孝道文化本质上是孝道伦理的演绎。孝道文化是人类智慧的经验总结,是人类生活秩序的伦理保障。这种孝道文化基于人类共有的生产、生活秩序需要,它为人类的生活提供了价值和意义。
首先,孝道文化为人类的生产、生活提供秩序保障。文化服务于人们的生产、生活,并不是虚无缥缈的装饰品。英国社会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指出,文化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功能性的存在,任何文化理论必须从人的肌体需要开始,而且如果它再能成功地联系更复杂、更间接、我们称之为精神的或经济的或社会的强制需求类型的话,它就能为我们提供一套普遍法则[3]。无论是西方人还是东方人,作为人,都有伦理亲情的体验和需要;作为人,都有老迈体弱之时。因而,人都会为自己的老年生活考虑和安排。孝道文化强调家庭成员之间的伦理权利与义务,旨在维护和保障家庭内部的生活秩序。
其次,孝道文化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价值期待和意义遐想。众所周知,人的生活需要价值和意义的支撑,价值和意义能为人的生活提供动力,没有价值和意义的生活,人兽何异?价值和意义依赖于特定的秩序。秩序混乱,价值和意义就缺乏基础与标准,人们就会感到手足无措,陷入迷茫与困惑。孝道文化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生命的价值和意义秩序,同时也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价值和意义评价的标准。
不同民族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差异,在需要的种类与层次上虽是有差别的,但是,在基于生理的基本需要上则是共同的。孝道文化是人类超越本能生活而对自我进行立法的反映,这种文化是具有理性反思能力的人类所共有的。因此,任何人都不能仅仅依据其民族文化典籍中是否有关于孝道的词句和这类词句的多少,来评论一个民族是否具有孝道意识。当我们认识到孝道文化是基于人们共同的现实生活实用层面与对超越性价值和意义的追寻时,我们就不会轻易断言孝道伦理只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否认西方存在孝道观念;进而,我们会承认其他民族文化的文明性,而不是笼统地将其视为蛮夷文化,从而打开自己的心扉,平等、自信地进行跨文化比较研究,实现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互进。
郑 州 轻 工 业 学 院 学 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2015年第6期方兰欣:中西文化比较视域中的儒家孝道观二、儒家孝道观和基督教孝道观的性质和特点人之为人的特殊本质,决定了不同民族、不同群体、不同国家中人的可通约性。基于人之为人的可通约性,不同地域、不同民族、不同历史传统甚至是不同时代的文化可以进行交流和比较。对儒家孝道观与基督教孝道观的内容与特点进行对比分析,能够为中华民族的文化自觉提供域外文明的“他山之石”,以便取长补短,实现文化自强。
1.儒家孝道观及其特点
儒家孝道观既是中国传统孝道观的主流,也是儒家文化的核心。儒家孝道观源远流长,内容涉及生活中的养生送死、慎终追远、扫洒应对等方方面面。概括来讲,儒家孝道观主要有三大主题:事生,事死,孝道政治。
其一,事生。顾名思义,事生就是对自己在世长辈的养和敬,生育子嗣,传承家族与姓氏,以及关怀自身的生命。一是养敬亲长。赡养父母是人的基本伦理义务。儒家强调善事父母,特别注重子女在解决了父母衣食住行问题之后对待父母的情感态度问题。《礼记·祭统》写道,“孝有大孝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孔子批评人们对待父母“色难”时强调,如果仅仅只从赡养的角度来看待孝道,那么赡养父母就和豢养犬马没有什么本质差别。所以,孝子贤孙对待长辈应该做到和颜悦色。衣食住行等方面的富裕并不是每个人都能为父母长辈提供的,但温情、虔敬等精神性的亲情关怀相对来说是“意之所图,动无违事,心之所虑,何向不济?”(曹操《让县自明本志令》)。可见,孝道关注的重点应在于养而敬之,评价的标准也应是“百善孝为先,论心不论迹,论迹寒门无孝子”。二是生育子嗣。“中国传统社会以农桑兴家立国,劳动力方面的优势使夫权处于统治地位,财产、官爵实行的是男子继承制。男子不但继承家族遗产,同时还要延续家族姓氏。同时,子女及其子女之子女是‘慎终追远的情感承担者,是将来为其祖先举行献祭的潜在实体承担者。孕育新生命、传承姓氏香火也就成为孝的一大要求。”[4]《孟子·离娄上》中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人们把生育子女特别是生男孩当作人生中不可或缺的事情,传宗接代、延续香火也就成为人生在世的一项极为重要的使命和义务。“不娶无子,绝先祖祀”,人们希望通过生育子嗣来实现自身生命与家族生命的延续。三是关照自己的身体和生命。在儒家看来,人不是孤立的个体,而是生下来便承担着特定的伦理使命与角色责任。这样,身体和生命便不完全是自己所能够擅自为之的事情,“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可毁也”(《孝经·开宗明义》)。子女应当照顾好自己的身体和生命,勿使父母“唯其疾之忧”,要“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不去以身犯险,勿使父母牵肠挂肚、提心吊胆。
其二,事死。事死是指安葬过世亲人,并做到“慎终追远”,主要包括葬、祭、缅怀亲祖和传承家风美德,光耀祖宗、门楣。每个人的肉体生命都是有限的,都会在某一天同自己的亲人诀别。台湾现代著名作家龙应台在《目送》中指出,所谓父女母子一场,只不过意味着你和他的缘分就是今生今世不断地在目送他的背影渐行渐远。人面对死亡是无能为力的,唯一能够做的就是“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论语·为政》),在葬、祭的过程中真诚的情感是极为重要的。“一朝而丧其严亲,而所以送葬之者,不哀不敬,则嫌于禽兽矣,君子耻之”(《荀子·礼论》),正是子女对谢世父母长辈的缅怀与追忆才使父母长辈的生命超越了肉体的存在限度,成为一种家族、伦理性的象征而持续存在。另外,儒家孝道还鼓励子女立身行道、奋发有为,主张后世子女通过“立功、立德、立言”来光耀门楣,“立身行道,扬名于世,以显父母,孝之终也”(《孝经·开宗明义章》)。正是在这些观念的作用下,中国社会特别重视家风教育,告诫子女要“死守善道”,遵守基本的伦理道德要求,以免家族蒙羞、父母受辱。
其三,孝道政治。孝道政治是指通过宣扬孝道伦理来实现政治教化和政治统治。儒家认为,人生下来便处在一定的关系格局之中,这种关系主要有君臣、父子、夫妇、师生、朋友等。国家是放大了的家庭,皇帝是皇族的大家长。如此一来,家和万事兴、家齐而后天下平,家庭伦理推己及人泛化为社会伦理就具备了构建政治秩序的功能,国家的治理与家庭的管理就存在着共通之处。孔子就曾多次强调孝道治国,认为“孝慈则忠”“‘孝乎惟孝,友于兄弟,施于有政。是亦为政”(《论语·为政》)。汉代汲取秦亡教训“举孝廉”,把孝道伦理作为官员选拔的核心标准。汉魏以降,历朝历代都宣扬以孝治天下,政府和社会对一些不孝子孙不但口诛笔伐,而且专门制定了惩治措施。然而,家庭与国家毕竟分属两个不同的领域,对个人来说一方面要照顾家庭、孝事亲长,另一方面又要报效朝廷、忠事君父,二者之间并不是始终能够圆融自洽,而往往是忠孝不能两全。在这种情况下,朝廷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就会对其倚重的官员“夺情”来突破“丁优守制”的丧葬礼俗,暴露出“忠在孝先”的孝道政治原则。唐明皇李隆基在为《孝经》作的序言中说“于是以顺移忠之道昭矣”,一语点破了朝廷进行孝道伦理文化教育的政治统治用意。政治的伦理化与伦理的政治化彼此互动强化,使孝道伦理担负着超越家庭的政治统治的工具性作用。
儒家孝道观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主张孝道观念是基于血缘姻亲的一种自然情感。儒家认为孝道思想是一种自然而然的亲情伦理,这种亲情伦理基于血缘姻亲而形成一定的差序格局,人们以自我为中心不断向外推演,追求“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等差之爱。这种亲情伦理最低层面的表现即便在禽兽中也时常可以看到,如乌鸦反哺、羔羊跪乳。孟子曾说:“孩提之童,无不爱其亲者,及其长也,无不知敬其兄也。”(《孟子·尽心上》)正是因为人的孝道在自然中可以找到相类似的论证,所以人人要道法自然,应当行孝。但是,人毕竟不是自在性的存在,用自然现象或者说用禽兽的行为来论证人的道德不但难以说服社会大众,而且必然会降低人之为人的伦理高度。同时,儒家主张爱有差等,在理论上无法与现代社会所要求的法治、权利、公共职位的平等化趋势相融洽,反而会造成私德压制公德的现象。二是孝道观念需要教化培育。尽管儒家强调孝道观念的自然性、纯真性,但是面对诸多的不孝行为,他们竭力进行更圆融的解释。荀子认为,人的自然天性是恶的,只有通过后天的不断教化,人才能形成礼仪道德,“孝子之道,礼仪之文理也”(《荀子·性恶》)。《孝经》也强调“夫孝,德之本,教之所由生也”,重视孝道伦理的教育和宣传作用。人们常常以乌鸦反哺、羔羊跪乳来教育和告诫年轻人应当孝敬父母,否则就是禽兽不如。三是儒家强调孝道是一种绝对性的伦理义务。儒家认为,孝道是“天之经,地之义”,通过孝道的形而上学层面的追问,特别是通过祭祀祖宗等宗教性仪式的神化,将人的日常生活道德化,进而将父慈子孝推到无以复加的绝对命令的高度。但是,他们忽视了父子之间绝对存在的界限,遗忘了孝道是主客体之间的一种可经验性的心理态度与实际行为。
2.基督教孝道观及其特点
基督教孝道观的性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其一,孝道是神的一条“诫命”,居人伦之首位。基督教最早提及孝道是在《圣经》的“摩西十诫”。在“摩西十诫”中,前四诫是关于处理神人关系的诫律,后六诫是关于处理人伦关系的诫律,而有关人伦关系的第一条诫命是:“当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地上得以长久”(《圣经·出埃及记20:12》)。在摩西从西奈山上带回的石板上,孝敬父母这条诫命与对神的四条诫命刻在同一块石板上,足见孝文化在基督教伦理中的地位与孝在儒家人伦上的地位等同,均居于人伦要义之首。《圣经》还告诫信徒:人要懂得报答亲恩,“人若不看顾亲属,就是背了真道,比不信的人还不好。不看顾自己家里的人更是如此”(圣经·提摩太前书5:8》)。在基督教《圣经》体系中,孝道是神的绝对命令,不遵守孝道被视为暴行,不仅世俗社会应对其进行惩戒,同时神也会在最终审判时对其加以处罚:“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咒骂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圣经·出埃及记21:15-17》)。
其二,基督教中的孝是一种启示性的生存智慧。基督教带给人类最大的精神财富就是原罪观念,这种原罪观念使人人都认识到人是不完美的,时刻都应面对并反思自身的劣根性以实现自我的救赎。人世生活就是自我救赎的过程,这种救赎完全依赖于每个人自身,谁也不能代替别人,同时也不能被别人所代替。基督教并没有一套完整的关于孝道的礼仪设计,甚至坚决反对祖宗崇拜、反对神化偶像,严正警告“爱父母过于爱我的,不配作我的门徒;爱儿女过于爱我的,不配作我的门徒”(《圣经·马太福音10:37》)。在基督教文化中,只有上帝是至高无上的,每一个人都是上帝的儿子,人与上帝的关系是人与神之间的关系,而尘世间的父子、母女、兄弟关系则是一种血缘关系、亲情关系。基督教把孝敬父母作为一种诫命,同时又告诫世人“又当爱人如爱己”(《圣经·马太福音19:19》),绝不能“借着遗传,废了上帝的诫命”(《圣经·马太福音15:6》)。这启示人们,在神面前,每个人都要担负一定的责任和使命。因此,从基督教文化来看,每一个人都是独一无二的,是不可被替代的。正是因为人具有自身的独特性,从人性和神性的角度去发现人、看待人,就超越了血缘、等级和具体的角色限制。如果仅仅从血缘、等级和角色的角度去看待人,那么每个人都会被局限在一定的功能领域中。随着个体角色功能的衰退,个体的存在就无从寻找理由,随时都可能被名正言顺地杀戮、消灭、取代。基督教所强调的孝道不是对于个体既定角色的强化,而是启示人们超越自身的角色限制,始终不忘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之爱,劝老人如同劝父母,劝少年如同劝兄弟姐妹。
其三,基督教所主张的孝道超越家庭亲情伦理。《圣经·以弗所书》第6章第1节写道:“你们要在主里听从父母。”这就是基督徒行孝的标准。所谓“在主里”不是指父母必须是信徒,而是指基督徒行孝必须照着上帝的旨意,当行孝与上帝的旨意发生矛盾时,要“以天父的事为念”。学者林治平[5]指出:在基督教的思想体系中,孝道不能取代上帝的地位,不能取代宇宙至高真理的地位,也就是说,孝德是在上帝或真理之下的诸德之一。它虽重要,但不可与上帝的旨意和至高真理相抵触。“你们以为我来,是叫地上太平吗?我告诉你们:不是,乃是叫人纷争。从今以后,一家五个人将要纷争:三个人与两个人相争,两个人与三个人相争;父亲与儿子相争,儿子与父亲相争;母亲与女儿相争,女儿与母亲相争;婆婆与媳妇相争,媳妇与婆婆相争。”(《圣经·路加福音12:51-53》)对于不了解西方文化的人来说,这句话是大逆不道之言,也常常有人以此妄断基督教不重孝道,实际上这是跨文化交流和研究中的一种误读。因为,“作为道成肉身,耶稣就是每个人必须独自面对的绝对原则。他要引起家人的‘不和,实际上是要把人类从过度的亲情中解放出来,让人类避免由于沉溺于亲情而忘记乃至丧失公正之心与普遍之爱”[6]。人应当时时刻刻超越自身伦理亲情的狭隘,使自身不断超越世俗等级世界,进入“我爱人人、人人爱我”的境界,从尘世的狭隘亲情观念中解放出来,确保每个人的自我目的性以保证爱的无功利性,只有当这种无功利之爱成为孝道伦理的基本原则和前提时,孝才是真正的孝。
其四,基督教的孝道教化是一种非政治性的精神信仰。孝道作为一种“诫命”,是神所希望的,孝敬父母自然也就成为“荣耀上帝”、寻求自我救赎和升华的路径。基督教《圣经》中“恺撒的物当归凯撒,神的物当归神”(《圣经·马可福音12:17》),把神圣世界与世俗世界、教权与王权二元化分离。这样,在基督教文化中,所有的世俗政权都不再是精神世界的自居者,孝道自然也就不会沦为世俗权力体系所预谋的政治说教,而是一种相对比较纯粹的精神信仰。这种内在性的信仰使基督徒不是把孝敬父母整天挂在嘴上,而是落实在日常的行动中。“西方不会把‘孝道挂在嘴边,我们仍会关心父母、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7]。相反,儒家文化则侧重于将孝道上升为人的至德要道,把孝道伦理作为政治统治合法性的一个佐证。当孝道伦理降格或者服务于世俗政治权力时,无论是思想家还是政府官员都会大谈特谈孝道,都会劝人行孝,人们不是把孝道作为一种纯粹的伦理和精神,而是以孝道为名目觊觎功名利禄。心理学认为,人们之所以强调某种事情,是因为人们在这方面做得不够好、缺乏自信,或者正面临相关的难题和困扰。我们中国人是否在孝道伦理文化上说得多、做得少,值得反思。
基督教孝道观有如下特点。其一,上帝的话是绝对的命令,但凡触犯必受审判。在基督教思想体系中,孝敬父母是作为神的“诫命”而存在的,神的子民需要无条件接受并在实际生活中践行。子女应凭着对神的赤胆真诚来对父母行孝,保持对父母的虔敬态度。其二,孝道是人世间基于责权的对等性伦理。基督教认为,任何人在上帝面前都是平等的,没有人可以为他人做主,更没有人可以代替别人而生活,即便是父子之间,也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子女既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也不是父母遗产的必然继承人。长幼之间的伦理义务具有权责对等性。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互爱的关系,这种在上帝面前爱的投身与爱的牺牲品质,逐步发展出一种慈善义工精神,人们在弱势群体救助、社会矫正、社会治理、社会服务、公益慈善等诸多领域,都可以看到志愿者的身影。所以,西方社会的老年人更强调自食其力,养老主要是靠社会互助,并不对子女做出绝对性的责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