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机长》看我国民用航空客运合同

    内容摘要:2019年国庆档电影《中国机长》受到众多好评,其反映了危难时刻机组成员的专业性和高度职业操守。从法律角度分析,承运人(航空公司)与旅客签订了航空客运合同,合同于交付时成立的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根据合同约定,承运人有保障旅客安全及准时到达等义务,电影中的飞机迫降导致航班延误属于违约行为,生活中普遍的机票超售也可能构成违约,但承运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区别于一般的违约责任。

    关键词:民用航空客运合同 航班延误 机票超售 民事责任

    一.民用航空客运合同的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即承运人与旅客之间设立了关于民事航空客运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一)法条的文义解释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法条分为三层意思:首先,如果承运人和旅客也另外约定了民用航空客运合同成立的要件,以约定优先。这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意思;其次,如果承运人和旅客之间不存在约定,但民用航空客运合同成立有不同于交付的交易习惯,则以交易习惯优先;最后,既没有约定又没有另外的交易习惯,则承运人向旅客交付机票时民用航空客运合同成立。

    (二)民用航空客运合同的成立时间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可知,民用航空客运合同在交付时成立。但在电子购票(非邮寄送达)中,旅客只能收到出票成功的信息,当去机场取票时才能完成交付。按照法律规定,双方合同在机票交付后才成立,但现实却是旅客需要支付了价款才能获得机票,此种规定是不利于旅客的。在收到出票成功的信息后,机票交付之前,若因旅客原因造成退票,则旅客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即支付一定的退票费用。若因承运人原因造成交付失败,就算旅客因为未收到机票而承担了损失,但因为未完成交付,合同不成立,承运人无须承担违约责任,至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在民用航空客运合同中,虽然双方具有平等民事法律地位,但承运人的实力明显高于旅客,双方获取信息的能力不对等,旅客实际上处于弱势地位。民用航空客运合同是格式合同,旅客只能选择签订或不签订,不能与承运人协商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法》规定以交付作为民用航空客运合同的成立时间,实际上加剧了承运人与旅客之间的不平衡局面。

    二.航班延误的民事责任

    (一)航班延误的性质

    民用航空客运合同中,承运人有义务保证旅客及旅客携带行李按时抵达目的地,但实际生活中的航班延误现象屡见不鲜。航班的具体班次时间在双方订立民用航空客运合同前确定,这是双方当事人进行合同磋商的基础,所以承运人一旦公布了航班的具体信息就受到约束。航班延误在性质上属于承运人的迟延履行,即虽然承运人履行了合同,但由于履行时间不合理导致了旅客的利益受损。迟延履行属于合同在履行阶段的违约,是承运人未全面履行民用航空客运合同的违约行为。

    (二)航班延误的民事责任承担

    我国的违约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只要发生违约行为就构成违约,不论承运人是否存在过错,都会产生违约责任。航空运输方式不同于其他运输方式,其存在更高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导致航空运输更容易出现延误,即承运人的违约概率大。导致航班延误的原因主要分为两种:一是因异常天气、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拒的原因,;二是承运人自己的原因导致的可避免的延误;三是非因承运人的原因导致的可避免的延误,只有第一种航班延误具备合理性。《中国机长》的航班延误属于第一种,因遭遇不可抗力导致的违约行为。不可抗力是指,在情况发生前无法预料,或是可以预料到但没有能力避免,发生时没有解决的可能不可抗力属于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的违约责任。一旦发生航空延误,承运人具有及时通知旅客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可知,航班延误的违约责任表现为四种: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其他违约责任。《中国机长》中,飞机迫降导致未抵达目的地,合同未履行完毕。承运人须承担安排旅客乘坐新的班次抵达目的地、保障食宿等违约责任。造成旅客受伤或财产损失的,还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机票超售的民事责任

    (一)机票超售的性质

    机票超售是民用航空运输的行业惯例,指承运人售卖的机票数超出实际可乘坐的座位数。因为机票售出后可能出现退票、改签等情况,如果实行等额售出可能导致起飞时大量的座位虚空,造成承运人的损失。机票超售是具有风险性的行为,一旦退改签的数小于超售数,将导致旅客无法按时登机,构成违约。承运人拒绝旅客登机属于迟延履行的违约,因为在承运人拒绝旅客登机后,会与旅客协商乘坐其他班次的航班前往目的地,承运人并非完全不履行合同,而是属于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二)机票超售的民事责任承担

    目前我国并无机票超售的法律规定,機票超售应当适用《合同法》解决。因承运人拒绝登机构成违约,故承运人须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继续履行表现为与承运人旅客协商改签,旅客乘坐其他班次的航班,这同时又是承运人采取的补救措施。

    损害赔偿仅限于现实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比如旅客因被拒绝登机增加的食宿、通信、改变交通方式等实际损失。可得利益的损失属于未来的损失,但须具有可预见性,即按照合同约定可以获得的利益。因机票超售造成延误可能导致旅客商业机会丧失,但承运人无须承担此种损失。因为此种间接利益并非确定存在,也不具有可预见性,如果要求承运人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将导致双方权责失衡。此外,合同法的损害赔偿遵循“填补原则”,目的在于补偿违约相对方的损失,故机票超售的损害赔偿不能超出实际损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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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介绍:李碧嘉,贵州大学2017级民商法硕士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