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生产经营者在生猪屠宰管理中的主体责任浅谈

    蹇玉梅+朱勇斌+林伟峰

    摘要:分析了在生猪屠宰检疫检验工作中存在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缺失、经营责任难落实、责任追查难度大等问题,并提出了建立行政管理相对人承诺制度、加强贩运人员管理、明确申报检疫主体、强化屠宰厂主体责任,加强主体责任宣传告知等建议。重点强化其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提高法律效率,正确引导其依法经营,更好地保障动物产品安全。

    关键词:生产经营者;生猪定点屠宰;主体责任

    中图分类号:S851.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273X(2018)01-0042-01

    生猪定点屠宰厂一方面作为动物防疫管理工作中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另一方面也是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执法客体,其在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安全方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略阳县信友肉类联合加工厂是略阳县惟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年均屠宰生猪万头左右。随着人们对食品卫生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略阳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任务也越来越重,既抓队伍素质建设,又强化监督检查,大力宣传《动物防疫法》相关法律法规。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相关生产经营者仍存在法律意识淡薄、依法建立养殖档案和申报检疫的自觉性较差等问题,为屠宰检疫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应通过法律手段明确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提高经营者依法生产的自觉性,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在兽医管理领域的保障作用。

    1 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主体责任被弱化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动物检疫实行官方兽医负责制,弱化了畜禽养殖和屠宰加工等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造成生产经营者在动物疫病防控方面的法定义务难以有效落实,一旦出了问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包揽了全部主体责任。

    1.2 责任难落实

    在养殖场对畜禽进行转场、散养户购买畜禽进行饲养、贩运户收购散养的畜禽进行短距离贩卖活動中,经营者主动申报检疫率普遍低。特别是在散养户和贩运户的经营活动中,动物防疫条件达不到要求,动物来源复杂,难以落实其主体责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受理其申报检疫时左右为难。

    1.3 责任追查难度大

    由于畜禽养殖量大、面宽,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受人员数量、执法条件等限制,不可能及时发现和查处所有经营者违法调运动物行为,追查主体责任难度大。而目前申报检疫的主体可以是养殖场、屠宰场、也可以是贩运户。由贩运户申报检疫,动物来源和卫生防疫状况复杂,实施检疫查验档案资料和记录难度大或无法执行,导致疫病传播隐患大。

    2 对策

    2.1 进一步明确申报检疫主体

    养殖场作为饲养动物的主体,应按照规定建立养殖档案,对其饲养畜禽的防疫、健康及用药等状况如实记录,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检查。明确养殖场作为申报检疫的主体,既体现了养殖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也有助于实现动物检疫规程中规定的检疫项目;动物贩运人员作为代理申报人,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完成现场检疫并检疫合格后可向动物贩运人员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2.2 强化屠宰厂的主体责任

    明确屠宰厂作为申报检疫的主体,建立企业主体责任制度,屠宰厂是保障肉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采取措施强化其主体责任。一是由企业负责对进场动物进行查证验物,并对“瘦肉精”及兽药残留等进行抽检;二是将屠宰检疫和肉品检验合二为一,由屠宰企业具体实施,出具肉品检验合格证明并对检验结果负责。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的官方兽医对企业执行的动物防疫活动、检疫检验过程、检测结果进行监督。按照《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诚信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监督、协调和引导作用。提高遵法守法意识,明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动物防疫行为,强化肉品品质检验管理。确保生猪凭有效检疫证明和标识入场率、生猪产品持《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及加盖检疫检验合格标志出场率,病害生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率均达100%。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明确提出生产经营主体责任要求。一是应当保证生产销售的食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并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2.3 建立行政相对人承诺制度

    进一步完善管理措施,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加强行政相对人承诺制度,针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者建立承诺制度,进一步完善检疫“痕迹化”管理。要求养殖场(户)对本场的动物疫情、用药、养殖档案记录和动物健康等情况予以填报,并对动物的健康状况予以承诺,推行《养殖场(养殖小区)出栏动物健康保证书》,要求行政相对人申报检疫时填写,作为官方兽医受理申报前提条件之一,内容包括:本场(养殖小区)近六个月内无动物疫情发生;养殖档案记录健全;出栏动物未饲喂过“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出栏动物已进行了强制免疫并且在有效保护期内;出栏动物遵守了用药休药期规定;出栏动物健康。

    2.4 加强动物贩运人员的管理

    规定贩运工具的动物卫生要求,货主运载动物及动物产品交通工具装载前的消毒;在代理养殖场申报检疫时必须提供完整的档案资料和明确的动物来源。

    2.5 加强主体责任宣传告知

    在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通过宣传法律法规,明确生产经营者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提高经营者依法生产的自觉性。按照“积极主动、准确适度、促进工作”的原则,充分发挥电视、报刊、网络、广播、专栏等传媒的作用,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式开展宣传引导工作,印发《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告知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通告》,提高了生产经营者对其主体责任的思想认识,明确了主体责任内容,有效促进了主体责任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