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下公路路产损失赔偿管理初探

    庄玮

    摘 要:随着我国交通综合执法改革不断推进,部分地区原有公路路产损失赔偿管理体系被调整,保护体系亟需重树,如何协调处理好公路路产保护各方关系,积极发挥各自职能,需要对交通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下的公路路产损失赔偿管理进行全面分析。

    关键词:交通;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公路路产;损失赔偿管理;初探

    公路行业的发展直接影响着社会的整体经济效益,维护路产,保证公路正常通行,提升公路服务效率是保障公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在交通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完善和优化公路路产损失赔偿管理流程,整合资源,创新方式,既是深化改革的需要,又对路产保护,保障公众出行,起到积极作用。

    一、交通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性

    新时期,原有交通运输执法体制已经不能满足公路路产损失赔偿管理的要求,同时还会面临一些内部管理以及外部环境等多个方面的压力,改革对交通运输行业的法治建设,促进了我国交通运输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加强公路路产管理,需要从综合运输管理体系出发,在新形势下,提高管理力度,科学合理地对现有交通运输内容等进行综合性整合,将交通运输部门中原有运管和路政等内容进行整合,提高执法工作的效率,发挥行政执法权在其中的作用,按照具体的法律法规,建立相互监督以及高效运转的程序,优化其执法流程[1] 解决货运车辆对路产损坏较为频繁现象,推动公路路产管理有效落实。如,公路治超工作以前是由公路部门负责的,相关的运管部门其负责源头主要治超。但是在交通执法体制改革以后,路面的治超以及源头治超几乎都是由交通运输执法处的一个机构进行实施的,这种方式不仅提高了执法力度,强化了对公路路产保护,优化了服务质量。

    二、交通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下公路路产损失赔偿管理中的问题

    (一)司法部门的支持力度不够

    路产损失赔偿关系在法律框架内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交通运输部门在此背景下制定了《公路赔补偿通知书》,如果赔偿义务人本身拒绝了赔偿,人民法院可结合公路路产损害的实际情况,处理民事赔偿事宜。但是,在实际的赔偿中,公路管理部门的赔偿资料并不能被司法部门绝对认可,甚至第三方意见的证明力更强。

    (二)没有建立业务协作机制

    在对公路两侧的违章建筑,擅自增设道口,或者是非公路标志等进行管理时候,需要对侵害路产路权的违法案件等进行处理,更需要迅速及时,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制止其违法行为。在未改革前,部分公路部门接到路产路权被侵害信息后,并不能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有效处理,对涉路违法行为并没有进行及时控制。交通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后,原有公路的路产损失赔偿管理体系被打破,处于改革初期,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业务协作机制,路产损失办理期限以及信息反馈等方式并没有得到有效创新,还没有在明确工作制度上发挥各自职能。

    (三)没有完善的路产保护工作制度

    调查发现,改革后,部分市、县公路的管理部门设立了路产赔偿事务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协调路产路权的保护工作。然而,由于当前我国的公路部门还没有完善和协调的路产路权管理体系,或者是保护工作制度,影响了案件信息采集的准确性。此外,路产赔偿事务管理机构工作行为并不规范,工作效率也不高,更影响了路产路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交通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下公路路产损失赔偿管理策略

    (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优化公路管理流程

    当公路管理机构在处理路产损害案件时,除了需要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还需要按照《路政管理规定》,优化其管理程序,规定收取费用标准,一般需要按照省级交通和物价部门等内容,制定完善的标准,对其进行有效收取,避免乱收费,也不能滥用职权。

    例如,为了满足交通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下公路路产损失赔偿管理中的新要求,湖北普通公路对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降低了经济损失,让公路养护经费短缺情况得到了有效控制。

    在此过程中,还需要根据”谁养护,谁修复”等基本原则,加强对路产损失赔偿的综合管理,厘清公路路产保护过程中的责任主体,当出现路产损害后,需要由负责养护管理的民事责任主体处理具体赔偿事宜,从而避免出现乱收费的行为。

    (二)加强路产损失赔偿管理力度

    以前的公路路产损失赔偿管理机制,在具体的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在此背景下,需要加强对路产损失赔偿的管理力度,实行政事分开的管理,保证公路路产赔补偿的有效性,为其裁决制度提供条件。但是,在对当前我国公路管理情况进行分析时,发现其中的赔偿体制没有完善和统一,一些省份虽然成立了专门的公路管理机构,但是在职能职责上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这就需要相关路产损失赔偿管理部门,对路产保护管理内容进行整合,完善其体制,加大管理服务理念,按照具体的规定承担管理、养护以及服务等职责,进而加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同时,公路管理部门作为路产损失赔偿管理中的主体,需要积极发挥其在具体管理中的作用。

    此外,还需要在新交通综合执法机制下,保证公路路产赔补偿的有效性及合理性,转变自身在交通发展中的角色,对具体的路产损失赔偿结果作出更加客观和公正的裁断。

    (三)路产损失赔偿管理的规范化建设,强化其管理能力

    一些公路路产赔补偿部门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其行为并不规范。再加上,路产赔补偿属于一项专业性以及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管理活动也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此,在对路产赔补偿案件进行处理时,不仅需要优化管理流程,还需要帮助公路管理机构人员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完善办案程序,强化自己本身的职业能力,对路产材料、特性、修复以及路损现场勘验等内容进行整合,实现路产损失赔偿管理的法治性。

    例如,江苏南通在交通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以后,行政执法职能由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所承担,但是原由公路行政执法部门所承担的路产损失处理工作职能还停留在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与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应该如何衔接履职,这就要求交通执法部門与养护管理机构转变观念,规划路产损失赔偿管理流程,做到公正、公平、效率兼具,履行好公路损坏赔偿管理职责,强化业务能力建设,规范路产损失赔偿管理行为。

    (四)积极开展路产损失赔偿管理调查工作

    新时代,为了满足交通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公路路产损失赔偿管理的效果,除了要规范其行为,建议相关部门提前开展全区性的调研工作,主要目的是更好地了解当前公路部门路产路权保护的基本情况,清楚具体工作中的困难以及问题,然后在此基礎上建立统一的路产路权管理机制,保证赔偿结果的有效性,为路产路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证。

    例如,可以通过制定具体的公路巡查制度,了解不同巡路部门的工作职责,更好地帮助公路管理部门解决路产损失赔偿问题,及时发现管理属地中所涉路违法的行为,向上级报告。

    此外,建立完善路产信息采集机制,清晰路产损坏具体信息,对其中所采集的种类和标准进行完善。同时,还需要结合交通综合执法体制中的具体内容,优化案件移送程序,将有关路产损坏涉及违法行为处理的,移送到相关部门,在明确案件移送基本文书格式以及清单材料的基础上,建立案件的登记台账,主要目的是确保所移送的案件可以得到及时处理,充分发挥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当前公路路产损失赔偿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四、结束语

    由此可见,在交通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公路路产管理部门既要积极作为,又要借助外力,保证公路路产损失赔偿的及时性、合理性,保证当事人权利的基础上,规范公路路产损失赔偿处理流程,完善公路路产管理部门对路产损失赔偿管理的方案。

    参考文献:

    [1]佟海波.新时代金融背景下公路路产赔偿费收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纳税,2020,v.14;No.261(9):19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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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闫建军.绥化市交通执法体制的现状及问题分析[J].中国公路,2020,No.559(3):79-81.

    [4]贾宇凯.关于道路交通行政执法若干问题的思考[J].精品,2020(3):271-271.

    [5]廖红胜.探索如何构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实效型思想政治工作新体系[J].中国科技投资,2019,(9):153-154.

    [6]陈明辉.县级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之我见[J].中国道路运输,2019(12):4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