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如何在企业破产重整中维护自身利益
关键词 债权人 企业破产 破产重整 利益
作者简介:侯桂连,广东艾伯纳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研究方向:公司法、财税法、证券法、劳动法、婚姻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6.277
在市场经济之下,破产重整对于现代企业并不陌生。所谓破产重整换种说法就是企业再生,是当下国际公认的挽救企业最佳的法律制度之一。在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出现问题濒临破产之际,在法院的裁决以及相关利益者的参与之下,对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债务债权关系甚至是资本进行结构调整,使企业脱离破产的困境,重新恢复正常运营[1]。在这个过程中债权人的自身利益很容易受到侵害,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健全,因此如何在企业破产重整中维护债权人的自身利益是值得讨论和研究的。一、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
通过企业破产重整的方式,能够让陷入到困境之中的企业焕发活力,给企业生存和振兴的机会,但是却限制了债权人的相关权益,一旦重整程序启动,那么必然会影响到相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现阶段在实际重整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保护债权人维护社会利益平衡
企业破产重整主要实现的是社会整体利益,那么从这一角度来看,虽然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方面的利益都要求得到保护,但是企业在复兴过程当中一旦债权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发生冲突,那么债权人的利益就很难得到保护[2]。在当下立法者与实操者在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的重视程度不够,要知道债权人在整个企业破产重整过程当中充当着重要的角色,同时也发挥重要作用,如果无法有效保障债权人利益,那么有较大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市场交易风险,届时出现的不仅仅是经济和法律上的问题,同时也会影响到社会利益的平衡。
(二)避免信息不对称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
企业如果启动破产重整程序,那么债务人与债权人在公司信息掌握以及信息真实度的了解存在着很大的信息不对等。相比于被动的债权人,债务人对于公司内部的实际情况相对较为了解,那么掌握信息较多的一方可以通过向信息掌握较少的债权人传递消息从中渔利,如此一来二者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这会对债权人客观评估公司重整的价值和意义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因此为了保证企业破产重整的顺利进行,就必须对债权人的利益进行保护,尽可能保证二者之间在信息获取上的对称性。
(三)避免债务人借机逃避债务
世界各国关于企业破产重整的法律条文和法律制度的目的都是为了挽救濒临破产的企业,让债务人能够继续生产经营。那么债务人在法律的授权之下就可以对企业财产拥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但是不能避免的是有部分债务人监管不力或并非真心复兴企业,对外公布虚假的企业重整信息,利用债务人、债权人之间信息不对等的情况转移资金逃避债务,从而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因此国家应当细化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权益保护相关法规,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3]。二、企业破产重整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
企业破产重整对于债权人利益会产生巨大的冲击,因此我国新破产法当中规定企业重整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引入新的制度,但是当下我国关于破产重整方面的制度与发条仅有25条,相比于发达国家和其他地区而言,太过简单,尚不完善,因此很难对债权人利益进行保护。具体而言我国企业破产重整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存在以下不足:
(一)在重整启动环节对债权人重整申请与原因规定模糊
在我国,破产法对于提出重整申请债权人的资格界定十分笼统和模糊,这样做虽然放宽了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重整申请的条件,使得企业重整更容易实现,但其弊病在于法院在实际的司法实践当中界定债权人难度非常大,容易出现个别债权人将申请权作为谋利手段。同时我国对于企业重整原因的规定也十分模糊,出现这样的问题就容易导致债权人对于企业重整行为不够慎重,盲目重整除了耗费时间和人力之外,还会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资产造成一定程度的损耗。
(二)对有担保债权人的权利做出一定限制
我国担保物权中明确指出,对于拥有担保的债权在获偿权上相较于普通债权形式拥有优先权,但在我国《破产法》第75条第一款中却做出与之相反的规定,从这条规定的实际描述来看,与担保物权是相悖的,虽然在担保物价值有可能被损坏的情况下允许担保权人采取补救的措施,但是这非但没有保护担保权人的权利,反而是限制其权力行使。尤其是重整程序启动之后,要保护企业的财产用于企业重整之后的维持与运营,担保权人与无担保权人同样要受到法律的限制,这对担保权人十分不公平[4]。
(三)重整期间出资借入债权人利益保護不明确
企业破产重整是为了摆脱经营不利的状况,那么在此期间就很有可能出现借款行为,因此也会随之产生新的债权人。但是我国破产法对于企业重整期间出资借入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5]。有部分企业在重整过程中会将这种类型的债权人设定为担保,但问题就是假如破产重整期间欠款出借人所涉担保与破产重整前已经存在的担保重合,那么一旦进入破产清算流程,如果担保物价值下滑资不抵债,难以偿还前后两方债权人,谁的优先级比较高?谁会获得优先受偿权?这都是我国破产法所没有涉及和明确规定的。
(四)对重整执行期缺乏明确规定
在我国企业申请破产重整,国家对于企业整个重整计划的实际执行时间是没有硬性规定和要求的,缺乏对重整执行期的明确性规定。也就是说,可以由企业在制定重整方案时自行进行设定。而且破产管理人还可以在特定情形下向法院申请延长重整时间,在缺乏硬性、明确规定的前提下,重整的执行环节可能被企业处于某种原因考虑而无限延长下去,这对于债权人的权益有着非常大的损害,不但拉升了企业重整的失败率,同时也对债权人的剩余资产造成了消耗和侵害,这显然不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维护,当前应当重视对重整执行期做出明确,设置重整最大限期。
(五)会计审计以及资产评估监管不到位
企业破产重整会进行会计审计以及相关资产评估,在这个过程中由于监管不到位,极容易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在会计审计以及资产评估过程中破产管理人甚至是法院都会对管理者造成一定的压力,因此很可能导致公司破产状况的整合方面丧失了独立性。比如对于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在会计审计过程当中有可能会出现放任的情况,而且这种情况一般不在审计报告中体现,而债权人并不会参与到此过程之中,对此种情况自然并不知情。或者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故意进行资产低评,这也将会对债权人利益造成较大的损害,且这一系列操作都是在债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6]。三、企業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策略
为有效保护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当前应认识到企业破产重整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对法律制度做出完善,同时给予法院强制批准权利。下面对相关策略做具体分析:
(一)完善企业破产重整法律制度
在法治社会,要想做到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对债权人利益的充分保护,最重要的就是要完善企业破产重整法律法规。首先,企业破产重整的根本目的是使企业重新恢复生命力,能够继续经营,恢复偿债能力,走出财务困境。因此应当明晰企业破产申请的原因、条件以及重整执行时间,帮助企业解决重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同时也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权益不受损害。其次,还要对企业破产重整的流程加强监管。比如引入征询和听证制度,对债权人提交的重整申请进行严格的分析和审查,使企业破产重整更加规范,同时也便于法院作出公正、正确的裁决。
(二)完善法院强制批准权利
在企业破产重整当中,要实现债权人利益保护,那么就需要国家完善法院强制批准的权利。具体来说主要从最大和最小量方面做起。首先,秉承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企业破产重整对于债权人来说会有较高的成本,有可能出现债权人获得清偿低于破产结算的情况出现,债权人风险较大,因此必须本着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保障债权人的基本权益。其次,确定最小限度组别通过原则[7]。在我国司法实践当中,存在债权人未通过破产重整计划草案,但法院依然行驶了强制批准权,那么就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小组别通过原则则可以保障在重整计划的草案当中,有一个债权人组通过草案,这样就可以更好的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健全的救济制度
在企业破产重组过程当中出于对债权人基本权益的保护,应该建立健全救济制度,具体而言应当注意两方面:首先,如果债务人违约,那么债权人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申请恢复原有效法律文书,并按照文书执行,如果超期可以进行逾期申请。其次,如果债权人违约,存在无异议不接受履行的情况出现,那么债务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提存,法院将财产归还债务人。良好而健全的救济制度可以保障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四、结语
综上所述,企业破产重整虽然是世界各国公认挽救企业最有力度的法律制度,但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涉及到多方利益角力,其过程就是债权人、债务人和出资人等多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协调与博弈的过程。我国现行破产法的破产重整相关制度有一定的不足,对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并不到位,容易对企业重整产生负面影响,更容易对市场经济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关于企业破产重整相关制度还应当加以明确和细化,从而更好的保护债权人在企业破产重组过程中的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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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郭雨萌.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J].企业科技与发展,2020(1):160-161.
[3]许靖宜.论债权人如何在企业破产重整中维护自身利益[J].中外企业家,2019(27):7.
[4]郭情情.论我国企业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J].法制博览,2019(23):162-163.
[5]谢梦梦.探究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J].现代商业,2019(7):57-58.
[6]凯恩斯.“半部”企业破产法的致命缺点: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J].财富时代,2019(2):55-61.
[7]姚毅.基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企业破产重整问题研究[J].河北企业,2018(11):3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