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干部容错纠错机制引领干部迈入干事新常态
[摘要]容错纠错机制的建立旗帜鲜明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必将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引领经济新常态、实现两个翻番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增添更大的动力。
[关键词]改革;容错纠错;创新
[作者简介]刘鸿池(1976-),男,汉族,山东庆云,中共庆云县委党校干训科长,讲师,政协委员,德州市首届社会科学普及指导员,大学学历,主要研究方向:党的建设和政治学。
[中图分类号] D26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8031(2017)07-0041-02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翻番的关键时期,经济发展进入了新常态,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任务重、难度大,风险也加大。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面临的困难也非常棘手,只有改革措施不断跟进,才能解决改革深水区所面临的问题。这需要广大干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提振信心、开拓创新、大胆施政。各地涌现出了一批拼劲十足、撸起袖子加油干的改革实干家,人民群众也获得了实实在在的感受。
在当前各项改革步入深水区、经济社会处于转型期的背景下,尤其是在目前的经济下行压力增大,高压反腐态势不减的新形势下,一些地方干部产生了不担当、不作为,观望多、实干少,顾虑重、动力弱的情况。表现出“多干多错、少干少错、不干不错”等消极心态和不佳状态,导致一些改革措施的实施遭遇阻碍。一些改革创新的干部由于思路开阔、敢为人先,难免遭人非议,其改革创新举措往往会触动一些人的既得利益,常常在评优、提拔任用時票数不高,甚至被“另眼相待”。更重要的是,改革创新无法按图索骥,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出错的概率比按部就班大得多。一段时期以来,虽然各级党委政府积极呼吁创新、倡导改革、号召实干,但滞后的考评机制、较大的改革风险,制约着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一个改革者、一个创新者,很可能在一次“大胆吃螃蟹”时,因为无先例可循而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结果受到追究。长此以往,一些干部在推动改革发展时就会缩手缩脚、心存顾虑,不再追求创新,转而向平庸靠拢。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保持锐意创新的勇气、敢为人先的锐气、蓬勃向上的朝气”,“要保护作风正派、锐意进取的干部”。为了给改革创新者提供良好的环境,中央要求各地结合实际认真探索和完善激励机制、容错纠错机制,态度鲜明地鼓励和保护改革创新的干部,帮助他们克服前行障碍、解除后顾之忧,推动全社会形成想改革、敢改革、善改革的良好风尚。改革会有风险,干事难免出错。只要正确把握改革失误与严重违纪的区分界限,就能让干部放下包袱,锐意进取,激发创业活力、推动创新发展。近期一些省市相继出台了鼓励改革创新、干部容错免责的制度文件。如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对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浙江省委出台了《关于激励干部干事创业治理为官不为的若干意见》,明确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允许试错、责任豁免的机制和办法。江西省纪委、省委组织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支持、保护和激励党员干部改革创新、担当有为的意见》,明确对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除外),属于不可抗力导致,或无失职行为并同时符合6种相关条件的干部可免予追责。但是从全国范围看,容错机制建设总体仍处于宣传引导阶段。因此,各地区应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订出台专门办法,对容错机制建设作出制度安排。在制度上、程序上处置上进一步完善和厘清责任,既要允许干部锐意创新中出现的错误或失误,也要保护干事创业的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容错纠错机制发挥出真正的作用,要着力做好几点:
首先要明晰容错纠错的内容。一是明确容错纠错的原则。容错纠错要以支持实干、鼓励创新为原则,其保护的对象是作风正派、敢作敢为的好干部。不违反党纪国法的禁止性规定,符合中央大政方针、经过民主决策程序、善意履职、积极担当的作为等,应成为各地确定免责的一致原则。二是明确容错纠错的界限。在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三个区分开来”清楚地划分容错机制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哪些错误和失误是可以纳入容错机制的,哪些错误和失误是要接受处罚的,为提升容错机制的科学性提供了根本遵循。三是制定完备的权责清单和负面清单。在坚持容错机制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各地各部门应该结合具体情况,厘清哪些错误能容、哪些不能容。要细化容错行为,明确免责措施,通过权责清单明确什么该干,通过负面清单明确什么不能干,对列入负面清单的决策失误追究责任,对未列入负面清单的决策失误一般不追究责任。
其次要制定规范的容错纠错程序。容错免责,应有严格的认定程序,通过规范的程序对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完善操作流程,细化申请、核查、答复等步骤和环节,保证程序公开,容错机制的最终裁定,应由纪检机关、组织部门负责。相关单位和个人因工作失误受到追责时,可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免责申请,纪检检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受理申请后,及时开展调查核实,作出容错认定结论并反馈给申请单位或本人。
再次,要健全申诉救济机制。容错纠错机制要和救济机制结合起来,形成正面激励和负面惩戒双管齐下的制度合力。科学认定个人责任,在做出问责决定前,允许当事人举证解释,综合考虑是否应当容错。要以反馈的事实和评估的结果为依据,看所犯之错是否是免责范围,并通过科学合理的评估机制来判定结果。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免于追究纪律责任的,可以通过谈心交流、通报等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帮助其放下思想包袱,大胆工作。只有解决好这些问题,才能让容错纠错机制真正起到保护干部、激发干劲的作用。
容错纠错机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敢于尝试创新的干部给予支持,但改革者自身也必须有所担当,该承担的责任,还应坦诚面对。改革本身就存在风险,试错有情可原。在改革创新的历程中,不能忽视“纠错”,要把“容错”和“纠错”相结合,出现错误及时叫停并予以纠正。容错机制是为了维护那些一心一意搞改革、全力以赴谋发展的干部,绝不是行自私自利之举,做中饱私囊之事干部的护身符。推行容错机制,比之推行改革更应该慎重。不可能做到尽善尽美,但要于心无愧。在当前形势下,广大干部只要保持改革的热情,创新创业的激情,建立完善的容错机制和良好的改革环境,一定能够形成崇尚“敢为有为”、拒绝“不为乱为”的自觉追求。
当然,“容错”绝不是“纵错”,绝非纪律“松绑”、作风“放水”。容错纠错机制绝不是纵容干部“乱作为”,不是逃避责任的“保护伞”,也不等于对干部无限度宽容,而是在容错的同时让干部认识到错误,给予理解、包容、纠正的机会。容哪些错,怎么容错,如何及时纠错,是干部改革做事进程中最关键的三点。在推动转型升级追赶超越、同步小康的征途上,各级党委、政府应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要秉承“该严就严,干净干事”的原则,明确权责、避免推诿,从实际出发,将其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让深化改革、加快发展记于心、践于行、利于民。同时,各级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要认真贯彻、坚决落实、细化措施,健全纠错改正和澄清保护机制,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和个人分类处置,通过纠错让干部丢掉思想包袱、轻装上阵。同时,也要全面理解、正确引导,向打着改革创新旗号以权谋私的行为“说不”,防止“浑水摸鱼”。使容错机制既成为改革的动力机制,也成为压力机制。
对于广大党员干部而言,容错纠错机制的出台,是一定条件下可以免责的权利,更是勇于进取积极作为的责任。既然没有了对“多干多错”的担忧,就没有理由按照“不干不错”的逻辑去行事了。从这个意义上讲,广大干部在感受到“依靠”的同时,应释放出更多的干事创业的热情与活力,为加快推进社会经济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献计出力、添砖加瓦。
容错纠错机制的建立旗帜鲜明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干事創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必将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引领经济新常态、实现两个翻番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增添更大的动力。
[参考文献]
[1]习近平总书记在华东7省市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座谈会上的讲话.
[2]杨汛:《规划改革时应建“容错机制”》,载《北京日报》.
[3]蒋来用:《以务实精神合理创设容错机制》,载《人民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