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肖国云

    摘 要: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互联网技术得到了极速的发展,互联网金融行业迎来了发展高潮。由于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如何进行有效监管,是当前须解决的迫切问题,文章从监管源头一一一有效的信息披露入手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规范,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

    互联网技术的進步为金融与互联网的融合提供了条件,互联网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给人们生活方式带来了便利,人们可更加方便快捷的从互联网金融享受增值服务,也增加了企业的投融方式,并推动着互联网金融自身的发展。目前我国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对互联网金融都缺乏经验,互联网金融平台问题频繁出现,给互联网金融的未来蒙上了阴影。这就必须进行有效监管,从源头上规范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有效的信息披露,促进健康有序发展。

    1 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指的是互联网金融企业根据相关的法律及义务以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定期报告以及公司相关信息的临时报告及其他形式,客观、及时的披露其有关信息的行为。推动信息均衡的产生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关键,是有效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逐步化解金融风险的一个重要途径。因此,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充当信息中介的角色而非信用中介。监管是规避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最重要手段之一,而监管的重头就在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一方面能够让政府第一时间监测到企业潜在的问题,并及时做出相关措施。另一方面,规范信息披露的要求对企业本身也是一个约束,在进行信息披露的同时也是对自身的监管,能够让企业规范的经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将会直接影响到外部投资者及债权者的投资信心,影响到整个互联网金融的生态。

    2 互联网金融行业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2.1金融监管存在不足

    互联网金融企业归根到底还是一个金融企业,而信息披露则是证券市场有效运行的保障。随着我国股票注册制的改革,政府审核侧重点从必须经过实质性审查和价值判断,使公司的股票市场得以确定,变为企业本身只需要提供准确,没有误导、遗漏的材料即可,意味着我国的监管方向转向了以信息披露为中心。

    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制度是若企业出现多年亏损的情况,会被强制退市,这可能会使得企业铤而走险,虚假披露。部分企业因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企业的高管利用私权对财务报告等信息披露进行数据造假,欺骗投资者以及社会各界。

    2.2投资者保护制度缺乏

    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维持互联网金融稳定持续发展的关键,而我国互联网金融在融资人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着不足,这将会影响到投资人的决策。目前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要求互联网金融平台需公布完整的融资人姓名等基本信息。融资人的信息不公开,投资人无法获取融资人债务情况进而无法分析其偿债能力,增大了投资风险,也加大了投资人维权的难度。另外,互联网借贷平台对借贷合同也没有明确披露。如已倒闭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钱宝,人们在其平台存款的时候,要么没有借款合同,要么在条款表述中存在法律漏洞,是很难去保障投资人或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的,缺乏对理财产品风险等重要信息的披露,可能会导致高风险的出现。

    2.3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披露责任制度不明确

    面对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法律法规的制定没能跟上整个行业的发展,对责任分担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对于违反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违法惩罚方面,惩处力度不强,只有《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提到了罚款的金额以及整改的期限。而其他的规范性文件,如在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现状分析时,大多文件提出的是从业组织机构在哪方面需要进行披露而对惩处几乎都没有提到,而制定这些规定的大多是互联网金融协会等民间组织,该组织在法律上也没有权利对当前不符合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的企业进行处罚,无法保证处罚落实,也就不能够起到震慑的效果。

    2.4企业自身缺乏自律

    作为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缺乏对市场的正确认识,没有根据企业的自身情况盲目的扩充业务,而做好信息披露本身也是对企业自身的一个审视。在做出财务报表等信息披露时,需要请专业的会计师,审计师以及相关律师进行审查工作,这是保证信息披露有效性、真实性的基础,这些都会花费很多的资金加大企业的负担。除此之外,由于互联网金融平台很便捷,交易很频繁,每天的业务量都很多而琐碎,会计的工作量十分庞大,且互联网的会计处理与传统行业有很大差别。企业机构需要开发或购买新的会计软件系统来适应业务变革带来的会计变化,这部分也需要很大的投入,从而加大企业的经营难度,部分企业为了节约成本会降低这部分的投入,进而也会影响到信息披露的质量。但需要注意的时,高质量信息披露不仅能够树立良好的品牌,吸引投资者,还能够帮助企业合理的规划发展。

    3 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披露的措施

    3.1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

    协调性监管是实现监管部门对目标控制调控的前提和保证,可以保障监督的灵敏性,减少从业机构从监管漏洞获得套利的机会。各部门不能单打独斗,要打通信息壁垒,齐心协力发挥好信息披露在金融监管和协调中的作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机构务必及时关注互联网金融发展以及存在的风险,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以及提出应对的建议,当前要从传统的实质性审核转为监管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的职能监管模式。

    3.2完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法规

    提高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管有效性及信息披露规范的法律约束力。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披露必须遵循基本规则,并规定强制性披露标准,任何人都不应该做出违法行为,从业机构应主动向相关的监管部门进行信息披露。因此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披露应采取监管信息的强制披露和监管信息的自愿披露相结合的方式,这才更加符合市场化的要求,也能够促进行业的平稳发展。

    3.3加大责任追究

    加大惩罚力度,促进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因违法成本太高而选择去披露准确、有效的信息,从而降低其违法进行信息披露的犯罪概率。因此,必须加大违法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违法成本,中国人民银行、工商部、银监会需联合执法,除了通报批评的手段外,还应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

    3.4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管理

    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对其成员的信息披露行为应颁布统一的信息披露行业标准。敦促成员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以建立有效的网络金融行业自律体系的信息披露来实现互联网金融产业的有序发展,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信息披露行为及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另外,企业应当提升自身的技术水平,为信息披露提供保障。在互联网+大背景下,依靠计算机平台的内部审计是大势所趋,是信息披露有效性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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