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发展困境与策略

    刘冰

    【摘要】随着我国老龄化趋势的不断深化,养老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农村互助养老模式最先发展于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随后其经验逐渐扩散到全国各地。但是,由于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尚不完善,在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本文首先介绍了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及其特点,然后结合实际经验指出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发展困境,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发展困境;解决策略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9)02-0077-02

    一、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简介

    农村互助养老模式最常见的一种模式就是:将邻近的村落组成一个单元建立互助养老幸福院,按照老人年龄大小划分为三个养老层次,第一层为年龄最长者以及身体有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者,其优先享受养老资源;第二层为年龄稍长但是身体健康生活能够自理者,也享有养老资源;第三层为年纪较轻、身体健康且在家待业有闲暇时间者。第三层人群基本同第二层人群相似,稍有不同的是这层人群较年轻,能够帮助一二层人群完成较重的体力活,大多数暂时不需要享受养老资源,参加互助养老的老人平时集中居住在幸福院里,但是也可以在告知院方的前提下时常回家以及走亲访友。

    农村互助养老模式是我国农村地区在国家现阶段无力全面实现社会化养老的大前提下自发产生的充分挖掘农村以及老人自身资源而建立起来的一种准社会化养老模式。它具有以下特点:首先,自愿参与。农村老人发自内心,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愿选择是否参与互助养老,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违反老年人的意愿强迫其加入。同样,在具体的实践中,有的老年人在参加后也可以退出互助养老。其次,自助互助。农村老人在加入互助养老这一模式之后,在实现自我养老的同时,采取互助的方式相互照顾和服务。再次,多方合作。即充分发挥个人、家庭、村集体、政府、社会等各类养老主体的优势,各个责任方积极配合。

    二、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发展困境

    实际上,互助养老模式并不是一件纯粹的新事物,它作为一种养老实践在历史上早已有之,如宋明时期的互助养老,主要以血缘为纽带、以义庄为载体、以义田为基础而形成了聚焦于特定家族之内的亲友互助。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互助养老模式也在进一步完善。2008年,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前屯村也开始推行农村互助养老,建立农村互助幸福院。2010年,河北省开始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农村养老“幸福工程”。2012年,民政部以肥乡的互助养老实践为蓝本,向全国其它广泛推广。自此,互助养老以其新颖的养老服务形式逐渐显现出来。在当前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养老成本不断增加的背景下,互助养老作为一种积极的、民间的、经济的养老服务模式,逐渐在全国范围内兴起,成为家庭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的重要补充。但是,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流行并不代表着这一养老模式就是完美无缺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面临着许多挑战。

    (一)根深蒂固的面子观念与入住机构之间的冲突

    尊老爱幼一直以来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如若不赡养自己的父母不仅受到道德的谴责,也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不仅如此,被送进养老院的父母也会觉得不光彩,而这一观念也是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重要障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中年人所面对的社会压力的加大,在现实需求面前,这一观念必须得到根本性的扭转。

    (二)政府介入所引发的角色定位纷争

    政府在农村互助养老模式中的介入容易引发有关政府角色定位的纷争。政府在农村互助养老模式中到底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是取代市场的作用还是与市场一同管理。总的来说,就是处理好以下问题:第一,如何确保政府予以政策引导、财政支持的同时,保持互助养老的自治性质,使其免受行政介入的负面影响;其次,如何平衡鼓励互助养老与兜底养老责任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如何平衡政府与市场的作用,充分发挥双方作用,满足民众在养老照料服务上的更多期待。上述问题与争议有待理清。

    (三)服务有限与需求无限形成鲜明的对比

    人的需求总是无限的,用来满足人的需求的资源却总是有限的,服务有限与需求无限的矛盾关系主要有四方面的具体表现:一是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尚不完善,不少养老院仍然床位少,服务接纳能力有限,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孤寡空巢老人的需求。二是服务内容与项目不全面,受发展水平的限制,农村互助养老院在医疗护理与其他养老服务提供上严重不足,使得不少进入养老院的老人得不到预期的服务,丧失了信心。三是在互助养老机构中,专业老年社会工作缺位,缺乏对入住老人适应过程、精神和集体生活方面专业的指导。四是选择性限制入住对象。在实际工作中,低龄老人、智力有缺陷的老人往往被列入不接受对象。这种运行模式无疑给这部分子女造成巨大的生活压力。

    (四)缺乏長效稳定的资金注入

    一般来说,农村互助养老院的建立往往依赖于社会公益捐助、政府的财政支持以及村集体的支持等投入。在政策扶持上,国家层面的支持政策尚未出台,省市财政仅起到辅助作用,且各地做法不一,亟需形成稳定的财政供给渠道。而村集体与捐赠投入在中国也具有明显的地域差异和不稳定性,资金链存在断裂风险。缺乏长效稳定的资金投入将阻碍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进一步发展,是今后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得以进一步完善的主要困难。

    (五)农村互助养老制度建设滞后

    农村互助养老模式作为一种新型的养老模式,虽然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支持和认可,但是在制度建设方面仍然滞后,国家关于这一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完整不完善,养老院自身相关制度也不健全,制度建设的滞后导致养老院运行中存在着不尽如人意的情况。随着我国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也发生变化,人们对于生活质量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这些都要求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规范性进一步的提高。

    三、农村互助养老模式走出困境的有效措施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面临着的养老压力也越来越大,互助养老作为现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一种有效补充,对缓解养老服务需求压力、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面临许多困境与挑战,如发展方向不明、制度建设滞后、互助形式单一、资金保障不足等。因此,积极探索建构互助养老运行机制、推动互助养老模式持续发展势在必行。

    (一)树立新的养老观念

    赡养父母既作为一项法律义务,又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该得到每一个炎黄子孙的重视。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加速发展,养老观念也应当发生根本性的转变。由于受到我国传统养老文化的深远影响,无论是父辈还是子辈,都有着较强的面子观念。但面对现实,人们只能不断重塑自身的养老观,新的养老观念也会不断影响着养老保障制度的安排。如果不能树立新的养老观念,将构成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一大障碍。

    (二)明晰和规范政府的角色定位,主抓政策创制与制度完善

    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就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互助养老法人登记注册、管理和激励专项法规,加强慈善与志愿服务法、“时间银行”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的创制,动员和鼓励慈善自愿与专业服务的介入。此外,还应当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真正实现老有所依,让每一位老人都能安享幸福生活。因而,进一步完善城乡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老年津贴等基本保障,将养老设施配备纳入新农村建设和社区改造规划中,与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有效配合,建立村/居组织、乡镇/村居级卫生所、专业社工机构、互助养老及其他养老服务机构的合作机制。

    (三)鼓励社会参与,为互助养老提供社会支持

    互助养老在实践中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已无法满足老人多样化、个性化的养老需求,同时也使政府面临更大的压力,因此,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支持、帮扶互助养老的具体实践,为维持互助养老的实施和持续发展,提供一定的资金、服务、人员、活动等方面的支持,使互助养老形式更加丰富。

    (四)拓展服务内容,完善互助养老的服务功能

    互助服务是互助养老的核心,开展互助服务就是充分激活老年群体力量,促成老人之间的相互扶持和相互慰藉。拓展互助内容,挖掘长者潜能,不断丰富老人“老有所为”的新形式。如,组织老年人参加社会志愿服务等,让老年人在参与活动中有所作为,在服务他人的同时体现自身价值,并创造社会价值,赢得社会的认同和尊重。为了使服务更周到,也可以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明了老年人真正期望得到的服务类型,切实地设身处地的为老年人考虑。

    (五)完善相关制度法规,为互助养老模式的运行提供政策支撑

    目前我国的互助养老模式在多个城市实践,虽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各地做法多样化,且在管理、服务、监督機制上缺乏规范性,导致互助养老运行质量不高、规范性不够等问题。因此,结合各地实践,政府可以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针对规范互助养老模式运行机制的相关政策,为互助养老的开展和完善提供指导依据。

    老龄化趋势的出现给社会养老问题带来巨大挑战,这就使得养老问题成为社会需要考虑的一个重大课题。农村互助养老模式以其多种优点得到人们的青睐,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种种问题,难以使人们充分满意,本文提出以上几条措施,希望可以改善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现状,帮助其走出困境,更好满足老年人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