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的实现路径

缪晓琛
一、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的功能定位
当前无论是在侦查理论研究领域还是在侦查实务部门,“侦查信息化”已经成为了一个热点话题, 关于侦查信息化的著述日渐丰富,各实务部门促进和保障侦查信息化建设的规章制度也相继出台。 通常认为,信息化是指依托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实现对信息应用模式的变革,而侦查信息化正是众多信息化实践在侦查领域的体现。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武汉教授就将自然科学中的“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引入侦查领域,并且旗帜鲜明地指出,侦查活动的成败,关键在于信息,“信息——反馈——再现”就是整个刑事侦查过程的实质。 时至今日,该理论依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侦查活动中对于信息的利用方式也在逐渐发生着变化。那么当前同时被学术界和实务部门所推崇的“侦查信息化”,其核心含义究竟为何?
笔者认为,当前之所以将“信息化”摆在锻炼侦查队伍、完善侦查机制、提升侦查能力的突出位置,究其实质是为了应对刑事犯罪的发展态势,对侦查人员收集、管理、利用信息所需达到的深度、广度、灵活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对于职务犯罪侦查而言,需要重点解决信息来源渠道单一的问题。长期以来,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当作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信息来源,为了能够长时间限制嫌疑人人身自由从而获取有罪供述,往往借助纪检监察机关的“两规”、“两指”等调查措施,在未能通过外围调查掌握扎实材料的情况下,寄希望于通过讯问突破来实现“中心开花”的目的,其结果就是嫌疑人供述多少就查证多少,落入饱受批评的“由供到证”的窠臼。近年来,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为改变这一现象做出了多种努力,除了逐步将工作重心前移,强调初查在整个侦查过程中的重要地位,还鼓励和要求侦查人员善于利用信息化手段办理案件。应当说,在职务犯罪侦查领域推进信息化建设,绝不是凑热闹赶时髦之举,其对于侦查工作的科学有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其一,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是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与“侦查中心主义”不同的是,“以审判为中心”强调在侦查阶段所获取的证据、所认定的事实必须经过审判程序的严格检验。以往侦查人员对于言词证据情有独钟,将大量的精力放在了突破嫌疑人口供上,对于客观证据的发现、收集和运用能力相对薄弱,“难以有效应对犯罪嫌疑人翻供以及庭审中心主义下的严苛质询。” 而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下, 庭审的实质化程度和对抗性程度将逐步提高,这就要求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摈弃以往片面重视口供的做法,转而利用更多的客观证据来达到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目的。侦查信息化恰恰注重利用客观化的证据生成机制从多角度、多渠道搜集材料,在促进突破口供的同时能够有效地印证口供,从而帮助形成更为牢固的证据锁链,满足“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中对证据资格、证明力的要求。
其二,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是转变侦查方式的需要。以往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接获举报线索后,通行做法是先进入初查程序,调查被举报人的存款、证券、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从中发现异常乃至突破口后正式立案侦查。与普通刑事犯罪行为人相比,职务犯罪行为人同样具有逃避打击的需求和行为,甚至具有更强的反侦查意识、更高的反侦查能力。在“由供到证”的侦查路径已经难以为继的情况下,伴随着职务犯罪行为人逃避打击能力的提高,侦查人员试图通过常规的财产普查方式发现问题,进而寻找立案的“抓手”将越来越困难。面临传统的侦查取证空间被不断压缩这一局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也在不断地转变侦查方式,在倡导精细化初查的同时,寻找新的获取信息的途径和方法来找到案件突破口。而在嫌疑人串供毁证的情况下另辟蹊径,通过挖掘信息痕迹来发现被隐藏的物质痕迹,正是信息化侦查手段的强项。
其三,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是提高侦查效率、提升侦查能力的需要。长期以来,针对职务犯罪侦查手段的匮乏,经常用“一张纸、一支笔、两条腿”来形容这一客观现实。虽然这种落后情形已经大有改观,但是侦查效率依然低下,影响了侦查能力的提升。以侦查实践中经常使用的银行账户查询为例,普遍存在着“查询进度慢、查询成本高、查询精度低、查询密级差” 等问题。侦查人员根据不同查询要求,需要分别往返于每一家涉及银行的分行、开户行、交易发生行,有时甚至需要到郊区仓库手工查找,导致了侦查人员疲于奔命,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花费在了路途上,同时在房产、证券等查询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类似问题。而以现代通信、网络、数据库技术为基础的信息化工具,能够大大提高信息查询、信息检索、信息比对分析的效率和精度,将其运用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可以大大解放侦查人员的劳动力,为信息深度研判、案情综合分析提供有力支持。
二、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的借鉴与传承
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的实现过程并不是孤立的。从横向比较来看,公安机关的侦查信息化建设起步早、发展快、涵盖范围更广,可以为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提供一定的借鉴。从纵向演进来看,职务犯罪侦查的信息化手段是对传统侦查手段的继承与发展,两者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的关系。
在传统社会中,刑事案件发生之后可以通过现场勘验、走访摸排等方法确定侦查方向,划定侦查范围,从中寻找作案人。在进入社会转型期之后,流窜犯罪、跨区域犯罪数量猛增,加害方与被害方之间的因果关系大為减弱,近年来以电信诈骗为代表的非接触性犯罪也大幅增加,依靠常规的排查手段已经难以完成破案任务。与此同时,犯罪分子无论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预谋、实施犯罪和逃避打击的过程中,现代的通行、通讯、支付工具既给他们带来了便利,也将他们的活动轨迹与普通人群一样被客观记录,这些记录所形成的各种通讯、上网、交通、住宿、交易等信息,使得通过数据查询、数据碰撞、数据挖掘等方式缩小侦查范围,直至锁定犯罪嫌疑人成为可能。由此,传统的刑事侦查、刑事技术与技术侦查、网络侦查、视频图像侦查等专门力量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履行日常治安管理、行政执法等职责的过程中收集大量信息的优势,开辟了信息化手段侦破案件的道路。
虽然通常认为,公安机关侦查普通刑事案件遵循的是“从案到人”的模式,而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只能是“从人到案”, 而且职务犯罪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比,在犯罪主体、侵害领域、作案手段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别。但是一方面,在信息化背景下公安机关的侦查模式日趋多元,“从人到案”、“从物到案”、“从事到案”等侦查模式已成为“从案到人”模式的有效补充。 公安机关经过大量的侦查实践,总结出了适用于各种侦查模式的一系列技战法。另一方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办理窝串案、行业性腐败、重大责任事故等案件的过程中,“从人到案”和“从案到人”这两种侦查模式均已被熟练运用。更为重要的是,在职务犯罪的侦查过程中,梳理调查对象的关系网以发现行贿人进而寻找突破口、掌握嫌疑人活动规律和实时地理位置为抓捕创造条件、利用秘密手段收集证据材料以促使嫌疑人供述罪行和支撑指控等,这些工作需求与公安机关的信息化侦查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因此,职务犯罪侦查走信息化之路,无论是信息渠道的开辟,还是具体措施的实施,亦或是办案思维的转变,都可以而且需要对公安机关已经发展成熟的做法进行借鉴。
需要注意的是,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在向公安机关借鉴学习的同时,也应当认识到对于查破普通刑事案件行之有效的一些手段,在职务犯罪侦查的运用中,应当根据不同需要调整关注的重点。以行为轨迹分析为例,对于普通刑事案件而言,犯罪时间、空间要素意义重大,因此是否具备时空条件是排查的重点;但是对于职务犯罪而言,“侧重点在于嫌疑人日常轨迹的分析以及人物关系的分析上。”
在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传统侦查手段和信息化侦查手段各有优势,相应的也有各自更为适用的案件类型。 在职务犯罪侦查的过程中,无论是采用传统手段还是信息化手段,都是建立在对职务犯罪自身特点的认识、对职务犯罪侦查规律的把握、对具体案件走向的掌控等基础之上的。在熟练运用传统手段的同时提倡信息化手段的运用,并不意味着前者不再有用武之地亦或是后者能够取代前者,而是要让两者相互结合,产生良性互动。
一方面,面对职务犯罪智能化程度、嫌疑人反侦查能力的不断提升,采用信息化手段来弥补传统手段的弱势,从而对职务犯罪予以有效抗制是侦查方式转型的必然结果。尤其是在侦查工作前期或者是立案前的初查阶段,即便是指向性非常明确的举报线索,侦查人员也存在着获取大量信息的需求,这些信息既包括被举报人本人的,也包括周围关系人的;既包括经济状况、行为轨迹、职权职责等常规信息,也包括反常现象、串供毁证等特殊信息;既需要使用演绎推理的方式分析资金往来等现象的因果关系,也需要使用归纳推理的方式,利用大数据的相关性思维,通过片段信息拼凑出调查对象的生活规律等相对完整的信息。信息化手段的作用不仅在于能够帮助侦查人员快速而全面地获取信息,更重要的是在出现了新的信息记录载体时(例如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帐所形成的资金流转记录)、出现了新的信息收集和管理方式时(例如话单分析软件、反洗钱检测报告),能够为数据的筛选、碰撞创造极大的便捷条件,从而加速案件侦查进程。
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认识到,无视信息化手段的强大优势,在运用传统手段受阻时,依然不会甚至不愿使用信息化手段固然会错失破案良机,但是片面倚重、过度依赖信息化手段,放弃行之有效的傳统手段同样不可取。 尤其对于职务犯罪侦查来说,更要处理好信息化手段和讯问等传统手段的关系。职务犯罪具有缺乏可供勘验的现场、缺少可作分析对比的痕迹物证等特点,在当前的刑事证明体系下,虽然强调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的证明作用,但是嫌疑人的供述在证据体系中依然占据着不可撼动的地位,笔录依然是最直观的展现侦查取证结果的载体。提倡转变侦查方式、运用信息化侦查手段,并不是否定口供的重要性,而是要在取得口供的方式上有所转变,要使通过信息化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为突破口供服务,做到言词证据与其他客观证据的印证,要紧扣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职务便利、谋利事项等要件,综合运用传统手段和信息化手段,以达到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目的。
三、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的保障措施
一是大力建设数据查询和使用平台。一方面要打破数据壁垒,完善查询机制。为满足侦查需要,各地检察机关已经自发地建立了快速查询、网上查询、批量查询等工作机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效果。在此基础上应当进一步完善,尤其是职务犯罪侦查中需求量较大的金融、房产、社保等信息需要提高查询效率,同时逐步扩大数据来源,丰富通信、电力等公用事业、中介、物流等行业数据库的种类。另一方面要使数据的使用向纵深发展,不仅仅满足于数据查询这一初级功能。“侦查机关的数据应用平台应当是集数据存储、数据清洗、数据分析、数据可视化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数据应用平台,尤其要加强数据挖掘功能、侦查信息的智能研判功能,为侦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对于职务犯罪侦查而言,可以通过轨迹分析来研判调查对象的生活习惯和交际范围,可以通过出行、住宿等数据碰撞来排查关系密切的人进而发现行贿人,可以通过不同交易平台的比对查询来复原可疑资金的流转过程,可以通过数据同步跟踪来暴露反侦查行为从而收集再生证据。
二是明确职务犯罪信息化侦查手段的适用程序。对于一项侦查措施采取什么样的程序进行规制,应当与该措施对公民权利的干预程度呈比例。例如,冻结、查封、扣押财产需要经过较高层级的审批,而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侦查措施,则需要通过更为严格的司法审查。信息化侦查手段虽然并不直接影响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但由于涉及到对各类数据的深度挖掘与组合,在有效查明案件事实的同时也更容易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目前学界对于各类信息化手段如何进行规制尚未形成统一观点,实践中各地对于侦查机关使用信息化手段的规制程度和操作程序也不尽相同。例如在调取手机话单时,通讯营运商提供的时间跨度为多少,提供的数据是否包含基站具体位置代码,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会有不同的做法。同时由于技术侦查的概念、范围、种类界定的模糊,导致部分信息化手段与其的边界含混不清,既不利于公民权利的保护,也可能使侦查人员无法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 为在保障公民隐私权与实现侦查效率之间取得平衡,应当由国家层面出台统一规定,将向第三方调取数据等信息化手段的使用纳入法治轨道,根据对公民权利干预的程度,进行一定的梯度划分,明确各自的适用条件和调取程序。
三是推进信息化手段多重功能的实现。“侦查是一项复杂的认知活动,需要同时完成探索性目的和证明性目的,即侦查人员不仅要根据前期的侦查线索从不特定的人群中摸排出特定的嫌疑目标,而且还要全面地收集证据建立该嫌疑目标与犯罪事实的实质联系。” 对于职务犯罪侦查而言,通常是从特定的调查对象身上发现犯罪事实,并且收集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些犯罪事实。笔者认为,职务犯罪侦查要在信息化的道路上实现长远发展,就不能将信息化手段的作用仅仅停留于帮助发现犯罪事实,不能仅仅满足于利用技术侦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地理位置以完成抓捕任务。我们应当注意到,信息化手段在实现职务犯罪侦查的证明性目的方面,同样大有用武之地。例如在利用网络漏洞侵吞公款的情况下,对于相关电子数据的发现、提取、固定、运用,就显得尤为重要。灵活运用信息化手段,打好与传统手段的组合拳,使其在发现犯罪疑点、揭露作案手段、查明犯罪经过、收集犯罪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追踪赃款去向等方面都能切实起到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使信息化手段获得应有的重视。
四是培养与发掘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人才。“在侦查破案中,信息资源和信息技术的作用会越来越重要,但其无力单独承载起推进侦查转型的历史重任。” 职务犯罪侦查的信息化不仅仅是技术问题,更在于侦查的方式、机制、思维、理念的变革。信息化设备的配置和信息获取渠道的畅通,并不必然意味着侦查人员信息化意识和侦查能力的提高,职务犯罪侦查实现信息化的关键因素在于人,应当时刻强调侦查人员的主体地位。为此,可以通过各类学习、培训、交流,使职务犯罪侦查人員了解有哪些信息化手段,掌握一定的信息化技能,充分认识到信息化手段的优势地位和重要作用,从而能够在办案工作中自觉运用信息化手段。职务犯罪侦查既需要具有侦查指挥、审讯突破、笔录制作、审计查账等专长的人员,同样也需要能够熟练运用各种信息化手段的专门人才,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注意发掘这类人才,使之起到良好的引领示范作用。
五是注重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的经验分享。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案例指导制度正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发布了指导案例,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角度指导司法实践。相比之下,从方法论角度指导侦查的案例却比较少见,缺乏系统性和权威性。 信息化手段在职务犯罪侦查不同阶段的灵活适用,对于查明案情、收集犯罪证据、查获嫌疑人及赃款、应对反侦查活动等诸多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然而由于长期以来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重心在于通过讯问来获取口供,侦查手段单一、侦查方式落后,对于信息化手段所获取数据的生成机制是什么、如何利用不同数据库提高数据碰撞的成功率、如何将传统手段与信息化手段进行结合,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对于获取这方面知识和技能的需求比较大。为此,可以通过案件汇报、案例交流等方式进行经验分享,在大量收集成功案例的基础上,对所运用战术方法的共性内容进行提炼,归类总结后汇编成册供侦查人员学习借鉴。通过上述方式,将信息化手段的实用技巧传递给一线侦查人员,使职务犯罪侦查人员能够丰富侦查视野,拓宽侦查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