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森林生态系统为例探讨生态补偿的理论机制
陈秀芬 唐宇石
进入二十一世纪,区域性环境问题日趋严重,为解决区域性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而提出的生态补偿引发人们的广泛关注。目前已有的研究多基于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可持续发展理论,对生态补偿的理论机制展开探讨,但由于生态补偿涉及生态环境的广泛性、差异性和复杂性,相关结论多停留在宏观层面,且适用范围有限,难以深入地对生态补偿的机制展开剖析。本文以生态补偿参与主体为切入点,结合外部性理论、公共物品理论和贝叶斯博弈的基本知识,探讨政府、市场和社区在整个生态补偿体系中的实际作用和相互影响,以求较为深入地讨论生态补偿的理论机制,同时较好地把握现有的制约因素,以期寻找妥善的改进模式。
一、研究综述
新古典经济学派主张市场机制能够解决资源短缺与可持续发展的矛盾,其理论代表庇古税和科斯定理奠定了实现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20世纪70年代以后,西方学者提出补偿发展论,建议通过立法收取污染税来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可以被视为当前生态补偿的雏形。20世纪90年代以后,学界从生态补偿的实施层面出发,对补偿主体的行为、补偿的经济原因和具体的补偿机制等进行了探究,对生态补偿的模式进行了一定的梳理。我国学术界对于生态补偿的研究起步较晚,二十一世纪初以来对生态补偿的定义、方式与途径、理论依据和原则等方面展开了讨论。
二、理论假设
为了更严谨地展开论述,并结合森林生态服务的基本情况,先作出以下两条基本假设:
假设一:生态服务产品是经济学意义上的物品(Good),而不是恶品(Bad);
即沿着商品的等优曲线扩张的方向移动,所获得的效益将增加。这意味着生态服务产品的购买者基本能够从产品的市场交易中获益,使得生态服务受益者与购买者之间的关系如图1所描述的保持一致。
假设二:政府在生态服务中的管制力量足够强大,以至于生态服务的提供者在生态服务的定价过程中能够完全接受政府的价格管制和财政补贴。就当前的生态服务市场发展情况来看,还不具备运用自有市场(Free market)的环境管理手段进行调控的条件,在这样的状况下,假设二是政府运用基于市场(Market-based)的环境管理手段对生态补偿进行调控的重要前提,也是政府、生态服务提供者、购买者、受益者和受损者围绕生态补偿的利益流动展开多方博弈的基础。
三、理论机制
(一)生态补偿的实质
从本质上讲,生态补偿是对生态服务市场中四个参与主体之间利益流动的调整。由于生态服务产品外部经济性与不经济性的存在,生态服务市场中的个人供给与需求曲线和社会总供给与需求曲线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偏移,这样产生了两种结果:需求曲线的偏移导致社会总的有效产出阈值下降;而供给曲线的偏移则导致市场的实际均衡产出更低于已经下降后的社会均衡产出阈值。两种不同维度的生态服务市场实际产出的下降最终导致市场配置资源效率的下降,资源开发利用不足。此时便产生了生态补偿的空间和必要性。通过政府补偿、市场补偿、社区引导等三条途径,控制经济外部性带来的外部边际收益(EMB)和外部边际成本(EMC),进而使得生态服务实际产出不断逼近单纯市场均衡下的最优产量,实现生态资源的最优配置,达到生态环境保護与开发利用协调进行的目的。
(二)政府在生态补偿中的作用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生态补偿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政府通过对生态服务产品市场价格的管制来调控市场交易,保证外部性带来的外部经济收益(EMB)和外部经济成本(EMC)在可控范围内;其次,政府通过分担生态服务购买者的消费成本,获得额外生态补偿收入,进而为生态服务提供者和其他受损者进行补偿;此外,传统的税收政策仍然是政府保障生态补偿有效进行的必要手段。
1.政府对市场价格的管制——基于贝叶斯博弈的视角
首先,基于假设二的界定,政府对生态服务市场的管制力量足够强大,生态服务的提供者处于被动接受政府价格管制与财政补贴的地位。在此前提下,运用博弈论的基本工具,分析生态补偿进程中政府通过价格管制调整其与市场关系的具体过程。考虑在政府价格管制的条件下,市场的均衡价格如何受到政府管制价格的影响。博弈双方为生态服务的提供者(ESP)和生态服务的购买者(ESB),双方在博弈定价过程中并不知道对方会在多大程度上对自己提出的价格进行让步,故此情形是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的贝叶斯博弈。不妨假设ESP对ESB进行妥协的概率为ζ,ESB对ESP进行妥协的概率为γ,且根据贝叶斯定理的界定ζ+γ=1且ζ>0,γ>0。
根据假设二,政府拥有足够强大的能力将市场价格管控在[α,β]内,那么此时买卖双方的博弈如图3所示。分别可能在市场价格为P1、P2和P3处出现贝叶斯均衡点。三种均衡出现的条件如下:
均衡一:市场价格为P1;
此种条件下,ESP第一轮提出价格就得到了ESB的认同,根据贝叶斯均衡的条件,此时应当满足:
均衡二:市场价格为P2;
此时第一轮满足ESP收益最大化的价格P1并不能满足ESB的收益最大化,ESB提出能满足自己收益最大化的价格P2并且被ESP所接收,此时的贝叶斯均衡条件为:
且
均衡三:市场价格为P3:
此时ESP根据ESB提出的价格调整自己的初始价格P1,并在P1与P2之间进行折中,提出均衡价格P3,并被ESB所接受,相应的贝叶斯均衡条件为:
且
可见,三类均衡下的市场价格都高度依赖于政府的市场价格管控范围[α,β],政府通过调节生态服务市场的价格下限和上限,进而使得均衡价格对应的均衡产量所引发的外部边际收益(EMB)和外部边际成本(EMC)在一定的可控范围内,进而减小因为生态服务的外部性而导致的市场效率的损失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率的降低。
2.政府参与分担成本——基于公共物品理论的视角
正如前文所述,作为公共物品,以森林生态服务为代表的生态服务具有非竞争性,这意味着生态服务产品的边际收益是从中获益的所有人的边际收益的算术加总,即。同时,考虑到公共物品的边际成本只是其数量的函数,那么在实现均衡时应当满足条件。
在没有政府生态补偿的情况下,此类公共物品由市场上众多私人经营者提供,均衡可能出现在图4所示的Q1、Q2……Qn等各点处,此时公共物品的数量均低于社会最优水平;当政府向生态服务提供方进行生态补偿时,实际上是从不同的程度上帮助提供方分担成本,推动边际成本曲线(MC)的移动,最终是市场均衡时的公共物品数量达到社会最优水平,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3.政府征税以调整与市场间的关系——基于“庇古理论”的视角
作为政府补偿的强制手段,生态补偿税能够保障政府进行生态补偿的部分基本资金来源,使得生态服务受损者的利益得到补偿,回归民众对于执政公平的预期,保证生态服务市场的正常稳定运行。(具体过程如图5所示)
(三)社区在生态补偿中的作用
首先,社区对于生态服务产品产权的认可度是市场正常运行的前提保障之一;其次,社区管理主要通过引致需求的手段调控社区与市场的关系,引导生态服务市场中的利益流动。
1.社区对产权的认可
根据科斯定理,产权明晰是保障市场正常运行的先决条件。产权的确定只有得到政府和社区的广泛认可才能真正起到有力的市场保障作用。下文将通过墨西哥和巴西森林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案例来论证社区对产权认可度的重要意义。墨西哥缺乏官方的生态补偿机制,当地的民众和社区拥有国内50%以上的土地和80%的森林,对于使用和管理森林自然资源享有很大的权利。在此背景下,社区对于民众享有林权的认可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1989年,瓦哈卡州的四个土著社区成立了UZACHI协会,专门针对当地社区林业的责权归属开展工作,利用参与式区域规划工具将社区拥有的26112hm2的林地进行责权划分,明确界定各个家庭被社区所认可和允许的耕作范围,以保障后续的生态补偿措施能够正常运行。
2.社区的引致需求手段
在生态补偿进程中,社区引致需求对于调整社区与市场的关系有着重要的作用。具体而言,社区通过区域条例、习俗、本土知识等,引导由于生态服务的外部经济性而产生的其他受益者自发转换成为生态服务的购买者,进而减少市场中个人边际收入(PMR)与社会边际收入(SMR)之间的差距,使得均衡状态下的生态服务产品数量更接近于社会最优水平。
社区通过引致需求调整自身与市场的关系,这在美国“纽约市与上游林区的清洁水交易案例”中得到了体现。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纽约市的Catskill 流域遭受日趋严重的微生物污染。高额的净水设施建设成本令当地政府望而却步。通过社区引致需求来进行内部污染调整成为最终的政策选择。当地实施了流域生态环境服务付费项目,由政府指导下,社区出面鼓励流域辐射社区内的民众缴纳用水费,并将该项资金作为下一步生态补偿的重要来源。
3. 社区的自我损失改善功能
通过社区组织的力量,引导当地由于生态服务的负外部性而产生的其他受损者自发地对自身的境遇进行改善,以减少外部边际成本(EMC),缩小个人边际成本(PMC)与社会边际成本(SMC)之间的差距,调节市场均衡产出,进而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更优化,使产出决策更接近于社会最优水平。仍以上文所述的“纽约清洁水交易案例”为例证,当地社区在政府指导下通过引致需求的手段将生态服务的潜在受益者转化为直接购买者,并征得了一定的生态补偿使用资金,这部分资金则被用来向流域内农场主提供改善土地利用和生产方式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帮助其治理农场污染。在当地社区引导下,这些农场主成立“流域农业理事会”,一方面与纽约市政府不断谈判争取治污资金,另一方面则监督社区成员的农场污染治理效应。得益于这种社区组织下的自我损失改善行动,待补偿的受损者的成本得到下降,负外部性造成的成本隔阂被缩小,市场均衡在社区力量的调整下向社会最优水平不断靠近。
(四)生态补偿理论机制的小结
如图6所示,生态补偿机制的核心环节是生态服务市场,通過政府补偿和市场补偿的手段决定生态服务市场的四类参与主体之间的利益流动。政府、社区分别通过征收生态税、价格管制、分担成本、引致需求、自我改善、产权认可的手段来调整生态服务市场的四个参与主体之间的利益流动,使得市场的均衡产出最终不断接近于社会最优水平,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达到保护生态环境和合理开发资源的目的。
四、制约因素
(一)资金短缺
生态补偿的核心是调节参与主体间的利益流动,具体工具则是市场交易中的资金。但由于现阶段生态服务市场发展的局限性,资金短缺出现的可能性很大。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两方面:首先,生态服务市场活跃性不足使得基本的补偿资金短缺。前文提及的政府强制进行征收的生态税将弥补此资金空缺的重要凭借。同时如前文所述,也可以考虑充分发挥社区引致需求的功能,将潜在的生态服务外部性受益者转化为直接购买者,激励其缴纳生态服务使用费,引入新的资金来源。其次,市场交易中较高的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成为市场稳定运行的重要挑战。囿于技术水平和管理资源的限制,森林生态服务市场中的谈判成本、信息获取成本、生态资源核算成本、生态功能评估成本等都是交易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回归政府、市场、社区在资源环境管理中的关联的视角,仅能通过前文所论述的三者的相互作用降低外部边际成本和外部边际收益,进而对市场的交易成本进行调整。然而这是远远不够的,需要良好的制度设计来解决这一问题。
(二)产权明晰困难
不同于一般意义的商品,生态服务产品的价值往往难以准确衡量,与之相伴的是产品的产权归属常常难以明确界定。就森林生态系统而言,即使具体的自然资源归属能够得到较为明确的界定,森林作为生态系统所提供的服务归属权和获益权仍然难以明晰。首先,对于生态服务的受益者而言,无法准确地把握究竟多少消费者在何种情况下享用了森林生态系统提供的何种服务,向其征收“生态税”以进行生态补偿就成了一纸空谈。
(三)市场竞争活力缺乏
政府补偿和市场补偿都是生态补偿的重要手段,而两者都离不开市场对参与主体进行的利益调配,实质上是一种基于市场的管理手段。但目前以森林为代表的生态服务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对市场具体构建机制的研究还比较有限,以至于现阶段的生态服务市场缺乏竞争活力,也因此产生了前文所提及的垄断市场的可能性。上文所论述的政府征税、补偿、社区引致需求、社区组织自我改善等都是调动市场积极性的重要具体方式,但调动能力仍然有限,这一问题的解决有待更为高效的生态服务市场机制的构建。
五、结语与展望
生态补偿是解决区域性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政府补偿和市场补偿两种手段在生态服务市场的提供者、购买者、其他受益者和其他受损者之间进行利益分配。政府、社区可以通过征收生态税、价格管制、分担成本、引致需求、自我改善、产权认可等手段来调整自身与生态服务市场之间的关系,进而调整市场四大主体之间的利益流动,在最大范围内克服生态服务产品外部性造成的外部边际收益和外部边际成本,使得均衡产量接近于社会最优水平,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最大化,同时达到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然而通过调整政府、社区、市场之前的关系来优化生态补偿的效力是有限的,资金短缺、产权明晰困难、市场缺乏竞争度等问题难以通过上述三者之间关系的调节而得到根本解决,需要设计更高效合理的生态服务市场机制,这也是今后研究亟待解决的问题。
(作者单位:1.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2. 美国哈佛大学公共卫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