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载重线标志勘划不规范的海事监管对策

    谭宁 李锋

    【摘 要】 为防止船舶超载,分析船舶载重线标志勘划中存在的问题,指出船舶载重线标志勘划不规范的危害及其成因,提出海事监管对策:深化海事部门与船检机构的交流合作,形成监管合力;健全船检管理机制,规范船检流程;调整海事执法事权,提升监督管理水平;完善船检法律法规,使海事监管有法可依。

    【关键词】 载重线标志;勘划;船舶检验;海事监管

    船舶的载重线是用来检查船舶货物装载状态的,其对于货物托运人(货主)、承运人(船舶)及其代理人、船舶所有人或航运企业而言是经济利益的“估值线”,对于船员、船舶来说是保障人命和财产安全的一道“警戒线”。

    观察船舶载重线标志,是判断船舶是否超载的最直观、最通用、最经济的方法,但由于各种原因,船舶载重线标志勘划不规范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对船舶是否超载的正确判断,不利于排除船舶航行安全隐患;因此,有必要分析船舶载重线标志勘划不规范的成因,找出对策。

    1 船舶载重线标志勘划中存在的问题

    对宁波海事局梅山海事处查处的数起船舶载重线标志勘划不规范案件进行分析,发现载重线标志勘划问题如下:(1)载重线标志整体移动,造成实际干舷数据与《船舶载重线证书》数据不一致;(2)载重线标志不是点焊制成,而是用油漆在船体上绘制,不符合永久固定勘划的要求;(3)载重线标志勘划不准确、不完整,甲板线未永久勘划,船舶检验机关的字母标志与证书不符;(4)载重线标志油漆颜色与船体颜色搭配不当。

    2 船舶载重线勘划不规范的危害

    船舶载重线标志明确了不同航区、不同季节的载重限制,便于岸方、船方和执法部门直观判断船舶是否超载。船舶载重线勘划不规范,一方面给执法部门的现场监管工作带来困扰,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船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超载运输。

    船舶载重线标志勘划位置不规范导致的超载给船舶营运埋下安全隐患,其主要危害是:(1)超载导致储备浮力减小,可供应急反应的时间也大幅度缩短,遇大风浪和浪涌时船舶倾覆沉没的几率大幅上升;(2)超载使得船舶稳性变差,使得船舶受外力发生倾斜时的回复力减小,这是船舶倾覆沉没的重要原因之一;(3)超载使船体强度变差,对于船体强度本就低下的老龄船舶来说,长期超载会导致其船体局部变形,甚至出现结构破损,更容易发生由超载引发的船体折断等安全事故。

    3 船舶载重线标志勘划不规范的成因

    (1)船方为追求利润刻意超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航运市场的运力过剩、运价降低,导致市场竞争日益激烈。随着劳动力成本、船舶维护保养成本、油品成本等的不断提高,部分船舶所有人为了追求利润,擅自改动船舶载重线标志,减少船舶实际干舷,以达到超载的目的。部分船长为了获取更高收入而从事超载运输,存在“干一天,赚一天”的想法;部分船长上船任职时未仔细核查船舶载重线标志,未能及时发现载重线标志勘划不规范、污损、擅自移动等情况,开航前的自查也流于形式,未能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2)船检机构把关不严。个别船检机构为获取更多业务,降低检验标准,重“收费”而轻“检验”,甚至未检验也发证。部分检验机构人员配备不足,专业设备不齐全,检验机构运作和管理还未形成制度和体系,检验、发证的具体操作随意性较大,难以有高质量的船舶检验。部分验船师由于检验任务量大、责任心不强等原因,未完全按照规范标准要求来检查船舶载重线标志勘划的准确性。

    (3)船检流程不完善,船检责任认定难。目前船检机构未要求验船师对船舶载重线标志检验进行全过程记录,仅要求在发现问题时才作相关检验记录。当海事部门发现船方擅自改动载重线标志时,无法获取船舶检验时载重线标志的真实情况和客观证据,因而只能认定现任船长未认真开展开航前自查,未及早发现并消除船舶载重线标志不规范问题;海事部门因不能认定现任船长擅自改动载重线标志,所以无法对现任船长实施扣留船员职务证书的行政处罚。海事处基层执法人员对船检责任也无调查权,无法要求船检机构或相应验船师进一步配合调查取证,以致认定船检机构及相应验船师责任的难度较大。

    (4)相关检验依据缺乏,实际执行难度大。《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明确规定了载重线标志的尺寸、样式,但对载重线标志的“永久性”和“明显性”仅作了原则性要求,缺少明确、具体的规定,不利于海事现场监管和后续调查工作的开展。

    4 海事监管对策

    (1)深化海事部门与船检机构的交流合作,形成监管合力。充分发挥海事部门、船检机构的各自优势,重点加强行业制度管理、业务轮训、水上安全监管专题调研等工作,建立船检业务交流合作机制,形成信息共享和通报制度,实现信息互通、优势互补,共同推进船检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并持续改进。定期召开海事船检部门工作联席会议,由海事局、船检机构、海事法院等各方就船舶检验质量管理、船舶安全检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展开深入研讨、交流,形成经得起各方推敲的处理意见和执行标准,促进船舶监管水平、船舶技术质量双提升。

    (2)健全船检管理机制,规范船检流程。强化船检机构的责任主体意识,以“谁检验,谁签字,谁负责”为原则,严格执行船舶检验质量监督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规范船舶检验行为,如要求各級船检机构对船检进行过程全记录并由两名验船师共同检验等,不断完善健全船舶检验流程。推动验船师业务学习和培训制度化,强化职业道德教育,以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素养双重准则作为评判验船师是否合格的标准,充分发挥验船师的主观能动性,消除人为因素给船检工作带来的负面影响。

    (3)调整海事执法事权,提升监督管理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船舶检验管理规定》,船检机构应当配合海事部门开展船舶检验质量监督和调查,但目前仅直属海事局有对船检责任或过失的调查权。建议直属海事局向分支局、基层海事处下放船检责任或过失的调查权,处罚权仍按原权限办理,以适应海事职能要求,理顺职责分工,提升监管能力。

    (4)完善船检法律法规,使海事监督有法可依。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明确、细化船舶载重线标志勘划的“永久性”和“明显性”标准,将原则性要求变为具体规定,让海事监管工作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