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价值:从抽象到具体
摘要:人权是抽象人权和具体人权的统一体,其价值因此亦具二重性:作为抽象价值,是表达人权规定性的概念;作为具体价值,是体现人权内容的概念。人权价值从抽象到具体的转化,是双重人权价值相统一的根据。人权价值的实现就是人权价值的生成,而人权价值的生成就是人权价值的具体化、对象化。从具体的现实生活出发实现人权价值,从解决具体人权问题出发实现人权价值,从不断生成人权价值出发实现人权价值,是推进人权价值不断由抽象而具体化的重要进路。中国政府始终重视和保障人权,致力于实现人权价值不断由抽象走向具体,经济不断增长所带来的创新价值、政治不断进步所产生的开放价值、社会不断提升所营造的协调价值、文化不断发展所构建的共享价值、环境不断改善所实现的绿色价值,就是人权价值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环境等领域的对象化和具体化。
人权价值是关于主体的人在生存和发展过程中所需要的基本价值的理论抽象,所反映的是人权对人生存和发展的具体的价值需要和价值取向。在现实生活中,为了表达的方便,人们经常不加区分地混用人权价值概念,不禁使人产生疑问:人权价值表达的到底是人权的抽象价值还是具体价值?作为体现人之为人而享有其自身价值的概念,人权价值同任何价值概念一样,不是静止不变的范畴,而是一个具有二重内容并不断发展的范畴。作为抽象价值的人权价值揭示了人权的规定性,而作为具体价值的人权价值则体现着人权的内容。只有抓住人权价值概念的本质及其在现实生活中具体化的意蕴,才能深刻理解人类为什么要在具体的现实生活中实现人权价值。因此,研究人权价值由抽象到具体的转化过程及其逻辑,这是一个很有意义的理论问题和现实课题。本文即尝试对此问题加以探讨。
一、作为双重价值的人权价值
人权价值是政治哲学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人权正式被确认为整个人类的首要价值追求,是通过《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条约形式完成的,这些文件对人的自然权利作了正式肯定。人权作为实现人类自身价值的权利表达形式,虽然在启蒙思想家那里还只是作为抽象的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平等权等权利口号形式出现的,它却冲破了西欧封建专制的特权统治,号召人们把一切人都作为权利的享有者一视同仁地平等对待,从而以实现人权价值的形式来实现人的解放,人类由此正式进入人权时代。人权价值概念的提出第一次明确宣称人类要通过人权形式来实现自身价值,从而在人类发展的历史进程中首次把人的价值及其实现问题当作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来研究。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种从资本主义新兴文明中诞生的人权价值最初还是一种抽象的价值存在,因为资产阶级理论家在提出人权概念时只是把实现人权价值当作从封建统治者那里夺取政权的政治手段,并不是要真正实现所有人的人权价值。作为抽象价值的人权价值,把自身宣布为所有人都应实现的人之为人的价值。资本主义的这一人权价值观有其合理性,其局限性在于,资产阶级仅在本阶级利益范围内实现人权价值,从而使人权价值成为脱离广大人民群众现实生活的抽象符号。
作为抽象价值的人权价值虽被资产阶级拿来作为实现其政治目的的工具,但也是人类在近代认识自身价值的一种重要方式。人类一开始对自身价值的认识必定会非常抽象。在最初阶段,人类就是从将自己区别于其他动物的角度来认识自身价值的。人类虽根源于客观物质世界,但能通过有目的和有意识的实践使自己从客观物质世界中独立出来,这就赋予了自己的生命活动以独特的价值意蕴。所以,马克思说人类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1]。资产阶级正是意识到了这一点,所以才号召被封建制度奴役的人通过解放自己来实现自身的价值。然而,资产阶级仅仅把人权价值作为其夺取政权的政治口号,也就使得人权成了用来欺骗广大人民群众的抽象价值观念。马克思深刻揭露了资本主义社会的人权实质,认为资本主义的“人权本身就是特权,而私有制就是垄断”[2]。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的人权价值只着眼并局限于本阶级的狭小范围,并没有深入到生活实践领域考察具体的人权价值。
事实上,作为抽象价值的人权价值并不能取代作为具体价值的人权价值。人权价值的实现总是要经历由抽象向具体的转化过程。例如,在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反思的基础上,1948年12月10日,国际社会以联合国大会这种最庄严、最权威的形式,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该宣言的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了人权的基本表现形式:“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3]毫无疑问,这里是以抽象概括的形式表达人权价值的基本追求。而要想把宣言里的人权价值理念落实到现实生活中,就必须通过各国相应的具体法律法规,以及对人权保障的有效实施,才能使人权价值的抽象理念变成具体的现实。也就是说,即使作为抽象价值的人权价值确能展示人类为之奋斗的真理价值,也不能取代在现实生活中通过维护和保障人们的基本权利来实现具体的人权价值。因此,人权价值只有从抽象形式转化为具体形式,才能证明自己不是脱离社会实践的抽象价值存在。我们决不能将人权价值局限于抽象的认识形式,否则就无法跳出资本主义人权价值的范畴。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条件下,我们对人权价值的认识才能有具体的历史背景和实践语境,才能将人权价值从抽象理念转化为具体实践。
人权价值从抽象价值到具体价值的转化,就是抽象的人权价值具体化的过程。从价值观念上来看,人权价值确实肯定和宣布了人之为人的权利和价值。然而必须看到,这种观念上的抽象表达并没有超越对人的抽象认识范畴。只有把人权价值的实现置于具体的现实生活世界,才能推动人权价值从抽象转变为具体。这一过程事实上也是具有抽象价值的人向具有具体价值的人的转化过程。仅仅把人当作具有抽象人权价值的存在物,对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具体人权问题毫无帮助。如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于1789年发表后,照样爆发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酿成了践踏人权的世界性大灾难。西方近代思想家虽通过人权宣言等形式确认了人权价值,使人类进入了全新的人权时代,但是这种脱离现实生活的抽象人权价值不过是空洞的概念。阿伦特深刻揭示了这种抽象价值观念的局限性。她说:“人几乎不作为一种完全解放的、完全孤立的存在而出现,不依托某种更大的全面秩序而在自身得到尊严,他很可能再度消失在人群中。从一开始,在宣称不可分离的人权中就包含了一种吊诡,即它重视一种好像根本不存在的‘抽象的人,事實上,即使连野蛮人也生活在某一种社会秩序里。”[4]
人权价值从抽象价值到具体价值的转化,就是人权价值的抽象形式与具体形式的统一。从纯粹概念的转化视角来看,作为抽象价值的人权价值还是人权价值比较初级的概念形式,而作为具体价值的人权价值则是人权价值更高形态的概念形式。人权价值从抽象价值到具体价值的转化,就是人权价值这个概念在经历“完成了的有内容的、有根据的认识”[5]334。这一过程反映到现实生活当中,就是描述具体人权价值的实现过程。在现实生活中,实现人之为人的权利和价值是人权价值的本质要求。人权价值的概念转化就是要揭示它作为价值形态而存在的本性。正如列宁所言:“概念不是不动的,而就其本身、就其本性来讲=转化。”[6]因此,人权价值的转化过程并非随心所欲,而是作为基本的价值指引为人类实现自身价值提供明确的前进方向。人权价值的转化过程真实地反映了人类对客观世界的积极能动作用。这种转化深植于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物质生产生活实践,并以价值的目的驱动的形式反过来给予实践以推动作用。由此可知,人权价值的实现必然伴随着由抽象到具体的转化过程,这是人权价值概念自身与生产生活实践内在关联的逻辑使然。
二、人权价值具体化的意蕴
人权价值从抽象到具体的转化分为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抽象人权价值概念本身就具有在客观世界实现自身的现实规定性。人们必须首先从观念上把握抽象人权价值的规定性,才能用它审视和把握具体的人权问题。在第二阶段,人们在具体的社会现实中把抽象人权价值放到具体的人权问题语境当中来考察它的实现。这一过程就是抽象人权价值在解决具体人权问题时转化为具体人权价值的过程。当人权价值在其具体化过程中得以实现时,人们就能将具体人权问题的解决上升到抽象人权价值的规定性,将抽象人权价值放到具体的人权问题解决中予以具体化,从而在把握人权价值的思维进程中不断实现人权价值。
人权价值的实现就是人权价值的生成。从实践角度来看,人权价值的实现就是人权价值在现实生活中从无到有的生成过程。人权价值从纯粹的抽象的概念形式转化为现实的具体的价值实现,意味着人们已经把人权价值的理念追求转化成了具有客观形式的现实价值追求。人权价值的生成具有重要意义。它表明,在客观物质世界中,相对于动物的本能活动而言,人类的自我价值具有独一无二的创造性。人类并非天生就享有人权价值,而是懂得通过实践活动创造并拥有人权价值,从而将自己从客观物质世界中独立出来,创造出独属于人类的价值形态世界。在这个价值形态世界中,作为主体的人必须在人类社会环境中习得人权价值的概念,并把这種抽象形式在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中转化为具体的价值主张,使之符合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唯其如此,才能说作为真正意义上的个体的人诞生了。人权价值在个体层面上的生成,是它最主要的存在形式和展开方式。虽然人人都享有人权价值,但是人权价值在每个人身上的实现程度有很大不同。既然人权价值是作为主体的个体在创造性实践活动中所享有的价值,这就决定了它在个体身上的实现与个体的创造性实践活动息息相关。个体的创造性实践活动越符合人类的本质追求,人权价值就越能在个体身上得以充分实现;反之亦然。
人权价值在个体层面的生成就是人权价值的具体化过程。在创造性实践活动中,作为个体的主体具有很大的差异性。人权价值虽以人人都享有的方式包容了这种差异性,但它在每个人身上的实现程度有很大的差异。抽象人权价值的规定性适用于所有人,因而对所有个体而言都具有同一的普遍适用性。但是,在抽象人权价值向具体人权价值的转化过程中,由于人权价值实现的具体条件不同、个体的创造性实践活动不同,因而不同个体实际上在生成不同的人权价值,在享有不同的人权价值,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感受到的具体人权价值因而就有了千差万别的形态。这就告诉我们,人权价值的规定性要想转化为现实性,就必须深入到人类创造性实践活动当中。只有在人类的创造性实践活动中产生的人权价值,才能真正实现自身的本质规定。
为了充分实现人权价值,个体在现实生活中必须建立起基本的人权价值观念(具有规定性的人权价值概念)。因为个体只有在观念中把握住了人权价值,才有可能将其实现于日常生活实践当中。这种观念化的人权价值具有丰富的内容规定,这是因为“就概念作为绝对形式而言,它是一切规定性,但概念却是这些规定性的真理。因此,概念虽说是抽象的,但它却是具体的,甚至是完全具体的东西,是主体本身”[5]335。这里的“具体”是概念的规定性,作为包含抽象性和具体性于自身的表现,并不等于个体在创造性实践活动中所指向的“具体”概念。前者是后者的理论演绎,后者是前者的实践展开。人权价值在概念阶段的具体表达恰恰是其在实践中的具体规定。人权价值在实践中的具体实现恰恰是其概念阶段具体规定的现实展开。于是,作为规定人之为人而存在的价值概念本身,人权价值就在主体实现自身的创造性实践活动中具体地生成了。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人权价值的具体化就是人权价值的对象化。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抽象概念可以被看成具有抽象同一性的具体对象的规定。抽象概念是建立在对具体对象感性认识的基础上,通过反映具体对象的本质而形成的具有具体内容的整体性认识。按照这一理解,人权价值就是能反映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和价值诉求的概念。现实生活中的诸多具体人权价值概念,诸如人的生命价值、生存价值、自由价值、平等价值、安全价值、财产价值等,只要能满足人类对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价值需要[7],就是人权价值概念在不同领域的具体表达。而人的生命、财产、自由、安全、公正等,都可以说是人权价值在其具体化过程中所指向的对象。实现这些对象的价值内涵是人权价值规定性的现实要求。在人权价值对象化的过程中,人权价值概念就由抽象的形式转化为具体的内容。在这一转化过程中,人权价值就实现了抽象形式与具体内容的统一、本质规定与现象展开的统一、客观存在与主体实践的统一。
同时还应看到,人权价值的对象化就是作为对象的某种价值的人权化。在人权价值的对象化过程中,具体人权价值总是以对象价值的形式呈现出来。此时,对象价值就是人权价值的具体价值表达。没有经过转化的对象价值与体现人权价值规定性的对象价值是不同的:前者是与抽象人权价值一样的具体规定,它是脱离了人的实践活动而独立存在的价值表达;后者是在人的创造性实践活动中实现的具体价值。因而体现人权价值规定性的对象价值就作为双重价值而存在:一方面,它是体现其本身价值的独立价值形式,具有本身价值的独特规定性;另一方面,它是人权价值规定性在本身价值实现中的具体表达,体现着人的创造性实践活动在解决具体人权问题时产生的价值结果。人权价值就是以对象价值为内在展开环节、通过对象价值来实现自身的价值表达。所以,没有经过转化的对象价值还不是人权价值,体现人权价值规定性的对象价值就是对象价值的人权化。我国的现代化进程之所以与我们的人权发展内在契合,就是因为人权价值能对象化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环境等领域。在这些具体领域,经济不断增长所带来的创新价值、政治不断进步所产生的开放价值、社会不断提升所营造的协调价值、文化不断发展所构建的共享价值、环境不断改善所实现的绿色价值,就是人权价值在五大发展理念所对应的对象化价值中的具体表达。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只有有效实现经济发展,不断完善政治发展,努力促进文化发展,全面提升社会发展,加快落实绿色发展,才能在促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过程中推动实现共同发展。[8]
三、人权价值具体化的进路
人权价值的具体化是人权价值实现的重要方式。从具体的现实生活出发实现人权价值,从解决具体人权问题出发实现人权价值,从不断生成人权价值出发实现人权价值,是人权价值具体化的进程。
1.从具体的现实生活出发实现人权价值
生活世界是实现人权价值的基本条件,人们存在于其中的这个生活世界是实现人权价值的基本领域,它既是人们展开创造性实践活动的场所,又是所有人通过实现人权价值感受共同体意义的条件。每一个人都是构成这个生活世界的成员,只有把作为主体的个体看作建构生活世界的成员,只有肯定每个人都享有人权价值的事实,才能确保每个人都有资格享有人权价值。这是在具体的现实生活中实现人权价值的首要前提。
从具体的现实生活出发,就不能仅从抽象人权价值概念出发,断章取义地理解和实现人权价值。不管是谁,要想实现人权价值都必须从具体的现实生活出发,在既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通过创造性实践活动来向世人展现自己作为人而享有的价值。那种只把对人权价值的理解拘泥于自己的抽象诠释并拿来对他人妄加评论的做法,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傲慢态度和粗暴行為。美国国务院每年所发布的《国别人权报告》,对世界各国实现人权价值的情况评头论足,尤其是针对中国人权状况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就属于典型的从自己认定的人权价值概念出发,而不是从中国具体的现实人权状况出发,看不到中国人权事业全面改善和不断进步的做法。
2.从解决具体人权问题出发实现人权价值
实现人权价值不仅要靠理念的认同和宣传,还要深入具体的现实生活解决具体的人权问题。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就通过制定解决中国具体人权问题的行动纲领,对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确立了更高价值目标,主要包括:全面实现人民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等领域的人权价值;增加全面脱贫和保护产权等价值追求;全面落实通过制度建设和法治措施保障人权价值;加大对特殊群体的人权价值保障力度;专门增加人权教育和宣传内容,以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人权精神内涵,培育全社会尊重人权的文化”目标;第一次提出“搭建人权研究平台,为人权事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9]的安排,以及在配合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中推进人权建设等内容。这些具体的制度、政策和措施安排,就是专门针对中国正面临的具体人权问题而提出来的,必将对务实解决中国现实人权问题产生巨大的建设性作用。
解决人权问题,实现人权价值,不仅要靠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还要靠自下而上的人权问题解决。如何保障好的人权制度设计在解决具体人权问题时得以有序推进,是实现人权价值要考虑的重要内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规定,每项人权行动计划都要有相应部门负责实施。如何监督国家权力对人权价值的保障和实现是解决具体人权问题的关键。在实现人权价值的过程中,只有形成国家力量、民间力量和国际力量之间的善意、有效和良性互动,才能使全体人民真正享有人权价值。
3.从不断生成人权价值出发实现人权价值
鉴于人权价值的实现过程就是人权价值的生成过程,从作为发展权的人权来看,人权价值就是人在实现自身发展过程中的价值表达。人权价值不会停留在人类发展的某一阶段,而是会随着人类的创造性实践活动不断生成。[10]从作为环境权的人权来看,人权价值就是在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身的关系时,实现绿色自然、和谐社会、美丽心灵和幸福生活的价值生成;从作为人权的文化权来看,人权价值就是表达人类自愿认同并生成某一价值文化下的生活方式;从作为人权的安全权来看,人权价值就是人类能过安全生活的价值诉求;从作为人权的公民权来看,发展权、环境权、文化权、安全权等都是公民权的基本内容。在具体的现实生活中,人权价值的生成就是发展价值、环境价值、文化价值和安全价值等的不断生成。这些价值都是人权价值具体化的价值支点,也是人权价值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展开形式。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中国人权价值的生成过程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对人权价值的保障也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因为西方发达国家通过历史上的侵略行为,完成了国家发展的原始资本积累,没有历史发展过程中的沉重包袱,所以它们才非常强调人权价值中个人层面的价值,如自由价值和财产价值等。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由于长期受西方国家的殖民和奴役,中国首先要解决的是人民的挨打问题和挨饿问题。前者是安全和生存价值等诉求,后者是幸福和发展价值等诉求。我们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既通过消除实现人权价值的最大拦路虎——贫穷,让人民过上了幸福安康的生活,又通过不断落实和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权,把人权价值实现于人民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获得之中。人权价值在人民对具体人权的享有和实现中不断生成,这是中国人权事业对人类文明发展史的重大贡献。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253.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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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阿伦特.极权主义的起源[M].林骧华,译.北京:三联书店,2008:383.
[5]黑格尔.小逻辑[M].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6]列宁.列宁全集:第38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243.
[7]任帅军.“普世价值”还是共同价值——关于人权价值的辨析[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6):1.
[8]《发展权:中国的理念、实践与贡献》白皮书[EB/OL].(2016-12-01)[2017-1-20].www.scio.gov.cn/zfbps/32832/Document/1532315/1532315.html.
[9]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EB/OL].(2016-09-29)[2017-01-20].www.scio.gov.cn/zxbd/wz/Document/1492804/1492804-1.html.
[10]任帅军.人权价值的五对思维范畴[J].学习论坛,2017(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