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恋网站规制研究
姚明 吴天卉
中图分类号 :DF55;DF391? ?文献标识码 :A ????DOI :10.3969/j.issn.1009-3729.2018.05.006
文章编号 :1009-3729(2018)05-0037-10
关键词: 婚介;婚恋网站;法律;监管;规制
摘要: 婚恋网站具有快捷性、便利性的特点,已成为我国单身男女交友恋爱的重要平台。但通过对我国大型婚恋网站S网站的实证分析发现,近年来涉婚恋网站的诉讼案件大幅增长,特别是违反婚介合同约定欺诈消费者、使用虚假信息注册进行违法犯罪等问题越来越多。目前我国规制婚恋网站的社会规范主要有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婚介服务国家标准、行业自律准则等。但由于缺乏婚恋网站单行法、国家标准不具有强制性、行业自律乏力、监管主体模糊等,难以形成对婚恋网站的有力规制。应通过强化婚恋网站法律规制、明确民政部门监管主体职责、加大婚介行业社会组织培育、提升婚恋网站社会责任意识等措施,预防和消减涉婚恋网站诉讼案件,推动婚恋网站健康发展。
婚恋网站是指以互联网信息技术为桥梁,旨在为单身男女提供交友婚恋服务的媒介平台。世界上最早的婚恋网站诞生于1990年代初的美国,如Match.com网站,目前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婚恋网络服务平台之一[1]。21世纪初,婚恋网站在我国快速发展,诞生了诸如珍爱网、百合网、嫁我网、世纪佳缘网等一大批至今仍较为活跃的知名婚恋网站。较之传统的线下婚介所和借助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征婚交友而言,作为信息时代产物的婚恋网站,打破了时空界限,具有快捷性、便利性等诸多优势,已成为目前婚介市场的主力军。但是,由于缺乏全面、细致的相关规制等原因,目前我国婚恋网站存在着种种乱象,《假信息泛滥,婚恋网站竟成犯罪温床》《婚恋网站不能成为假恶丑的媒婆》《婚恋网站上的职业骗子》 《假信息泛滥,婚恋网站竟成犯罪温床》载于2012年3月24日出版的工人日报,作者孙铭溪;《婚恋网站不能成为假恶丑的媒婆》载于2015年5月21日出版的人民公安报,作者王丽美;《婚恋网站上的职业骗子》载于2014年6月23日出版的新华每日电讯,作者倪剑。笔者通过中国知网检索发现,自2006年以来,涉及婚恋网站的新闻报道共计134篇,其中负面报道54篇,占比达40.29%。 等批评婚恋网站的报道时常见诸报端。对于婚恋网站存在的种种问题,如果不严肃对待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曾于2017年末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程序员苏享茂之死的悲剧也许会再次上演。目前,由于对婚恋网站管理不善、缺乏规制等原因而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甚至违法犯罪的真实情况如何?法律等其他社会规范在规制婚恋网站时还存在哪些漏洞?如何弥补这些漏洞?有效规制婚恋网站应从何处着手?这一系列问题需要我们用科学的态度去认真加以分析和解决。鉴于此,本文拟以曾为苏享茂和翟某提供婚恋网络服务的S网站 S网站官方信息和相关资料显示,目前S网站通过互联网平台和线下活动,为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及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单身人士提供婚恋交友服务,注册会员1.7亿人。S网站在目前我国婚恋网站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因此本研究将其作为分析样本。 作为样本,通过实证分析探求我国婚恋网站规制存在的问题与可能的优化措施,以期为我国婚恋网站的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一、我国涉S网站诉讼案件的主要特征
研究素材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研究结果的科学与否,因此笔者将官方正式公开的裁判文书作为重要研究素材。登录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得知,2008—2017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涉S网站各类案件1416件 本文所说的涉S网站案件是指,注册会员通过S网站相识、相恋以及在此过程中所涉及或引发的民事、刑事等案件,并非仅指S网站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 。通过分析发现,涉S网站案件主要呈现如下特征。
1.案件呈大幅递增趋势
2008年以来,涉S网站的各类案件呈大幅递增趋势(见图1)。特别是2014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相关案件379件,较2013年的76件增长了303件,涨幅达398.68%,为近年来的峰值,此后涉S网站案件居高不下。虽然2017年案件数有所回落,但仍相对较高。
2.民事纠纷、刑事案件居多
2008—2017年,涉S网站各类诉讼案件中,民事案件为921件,占比65.04%;刑事案件为484件,占比34.18%;行政案件为11件,占比0.78%。这表明,目前涉S网站各类案件中民事纠纷、刑事案件居多。
这三类案件各具特色,逐一分析如下。
2008—2017年,涉S网站的各类民事纠纷共计921件,以男女双方感情不和等原因导致的离婚居多,与作为婚介平台的S网站并無直接关联,非本文考察重点。本文关心的主要是S网站因经营管理等问题而引发的与注册会员之间的诉讼纠纷。经梳理,该类案件全部为合同类纠纷(以服务合同纠纷、居间合同纠纷为主),注册会员均为原告,以被告S网站及其控股公司提供的婚介服务存在雇佣婚托欺诈、夸大宣传、履行合同存在瑕疵等为由提起诉讼,其中,有76.92%的案件的原告诉讼请求(含部分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支持。
2008—2017年,涉S网站的各类刑事案件共计484件,其中侵犯财产类犯罪案件428件,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类犯罪案件26件,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案件14件,其他各类犯罪案件16件。通过对上述案件案发缘由研究发现,在多起案件中,罪犯在注册S网站会员时使用了假姓名、假学历、假职业等虚假身份信息,该类案件共计336件,占比达69.42%(见表1)。
2008—2017年,涉S网站的各类行政案件共计11件,主要包括商标专用权异议、因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而引发的确认婚姻登记无效等,在涉S网站诉讼案件中仅占0.07%,本文不对其进行重点考察。
从上文对涉S网站的各类诉讼案件的考察来看,S网站在提供婚介服务时,因夸大宣传、履约失信等缘由引发的民事案件具有一定代表性,需要引起重视。而在69.42%的刑事案件中,罪犯均使用了虚假身份信息,有些甚至还是累犯,有多次通过S网站实施犯罪的记录等问题,更需要引起反思。那么,涉婚恋网站诉讼案件中反映的相关问题,是不是由于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缺乏有效规制、是不是由于相关行政部门监管缺失等,是我们接下来必须进一步研究和分析的问题。
3.广东、北京等经济发达地区为涉案高发地区
在涉S网站各类诉讼案件中,广东省、北京市、上海市、湖南省、江苏省、浙江省6省市的数量较多,分别为196件、151件、112件、106件、99件和89件,为涉案的多发区域,占到涉S网站所有案件的53.18%。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地区目前尚无此类诉讼案件。
二、我国规制婚恋网站主要社会规范的优点与不足
查询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民政部官网、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原国务院法制办官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官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网站及相关资料得知,载至2018年4月,我国规制婚恋网站的社会规范主要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国家标准、行业自律准则等 (见表2)。
1.我国规制婚恋网站主要社会规范的优点
通过对上述涉及规制婚恋网站社会规范的梳理、研究和分析发现,我国规制婚恋网站主要社会规范的优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从规范形式上看,规制婚恋网站的社会规范种类较为丰富
在国家层面,从全国人大颁布的《民法总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到国务院及其部委出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再到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有关合同、婚姻、网络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司法解释,国家层面的法律规范均对管理、规范婚恋网站有所涉及。在地方层面,辽宁省、乌鲁木齐市两省市人大和上海市、福建省等12个省市地方政府出台的共计14部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均涉及对婚恋网站的规制问题。同时,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标准
化管理委员会和作为婚介行业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组织——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婚介行业委员会也分别制定了《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婚姻介绍服务国家标准》《全国婚姻介绍行业服务细则》等行政规范性文件、国家标准和行业自律准则,对婚恋网站予以规制。总之,从形式上看,目前我国规制婚恋网站的社会规范既包括国家强制保障实施的正式法律,也有婚介行业内部自我约束的自律准则,基本上涵盖了所有层面的社会管理规范,较为丰富。
(2)从规范内容上看,规制婚恋网站经营活动的维度较为全面
从婚恋网站的规制内容来看,其涉及网站注册、运营和管理的所有环节。注册伊始,婚恋网站就要按照《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申请、登记和备案,在获得审批许可后方可正式运营。同时,如果婚恋网站属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性质,还要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先行注册成立公司后,才能申请网站运营。在经营管理中,《民法总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对婚恋网站从事的婚姻介绍服务行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进行了规制;国家层面出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方人大政府制定的《市场中介组织管理条例》《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市场中介组织(机构)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对婚恋网站从事的婚姻介绍服务,基于监管企业依法经营、维护市场秩序等行政法律关系进行了规制。《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等法律规范还对婚恋网站可能涉及的犯罪活动进行了刑事法律规制,如《决定》第3条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最后,《婚姻介绍服务国家标准》《全国婚姻介绍行业服务细则》等行业自律准则从婚介行业视角,对婚恋网站的经营服务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总之,从内容上看,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自律准则对婚恋网站进行了民事、行政、刑事等多维度规制,较为全面。
(3)从政府监管上看,多部门对婚恋网站享有监督执法权
通过对涉及婚恋网站服务平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的梳理,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多个行政部门均可对婚恋网站实施监管。一是民政部门。基于国家民政部职能性质及其官网公布的主要职责第(九)项之规定,民政部享有“拟定婚姻管理政策和指导婚姻服务机构工作方面的管理职能”,当然这种监管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民政部官网(http://www.mca.gov.cn/article/jg/zyzz/)在其公布的主要职责的第(九)项明确规定:民政部具有拟订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职责。 。二是电信管理部門。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第7条、第16条明确规定,“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欺骗、误导等方式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或产品”等8种侵犯互联网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电信管理部门有权对其处以责令改正、警告和罚款等行政处罚。三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16条、46条、56条等条款规定,消费者在接受网络服务时对服务者提供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设置的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门投诉,上述部门有权对网络服务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四是价格主管部门。《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3条将婚姻介绍机构列为信息技术服务性中介机构。同时该《办法》第23条明确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对提供虚假成果服务收费……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执法价格歧视”等10类价格违法行为有权予以查处。除上述行政机关外,公安、税务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婚恋网站经营管理中出现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亦享有一定的监督执法权。总之,目前我国民政、工商、价格、电信管理等部门均享有对婚恋网站的监督执法权,监管网络较为严密。
2.我国规制婚恋网站主要社会规范存在的不足
基于以上分析可知,婚恋网站规制的类型丰富、内容全面,监督执法权分布广泛,似乎已构建起了较为严密的监管体系。在此背景下,本不应有如此多的纠纷进入诉讼程序、被新闻媒体口诛笔伐,但事实并非如此。悖论产生的根源在哪里,有哪些?这是一个必须回答和解决的问题。笔者通过对涉S网站诉讼案件与规制婚恋网站现状二者的统筹分析认为,当前我国婚恋网站运营中产生和引发民事纠纷甚至刑事案件的缘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从国家立法来看,缺乏针对性较强的单行法规制
从婚恋网站提供中介服务的性质分析,其主要存在以下几类民事法律关系:一是婚恋网站与注册会员之间形成的居间、委托代理等合同关系,主要由《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进行规制,要求双方恪守契约精神,依法履行婚姻中介服务合同的约定;二是婚恋网站注册会员之间形成的民事交往(婚姻)关系,主要由《民法总则》《婚姻法》等法律进行规制,要求双方在交往过程中遵循民事交往的平等、自愿等法律原则与规范,依照《婚姻法》的规定缔结婚姻;三是行政部门与婚恋网站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主要由《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加以规制,要求婚恋网站依法经营管理,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目前,正如前文所分析的,我国对婚恋网站等婚介机构的法律规制主要散见于《民法总则》《合同法》《婚姻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虽然上海等个别地区制定的规制包括婚恋网站在内的婚介机构地方单行法,但就国家宏观层面而言,尚未出台针对婚介机构的单行法规范,难以进行全面、细致和更具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制。
(2)从地方立法来看,仅个别区域对婚介机构予以关注
通过梳理发现,目前仅上海市、吉林省、兰州市、哈尔滨市4个省市出台了对婚介机构加以规范和引导的地方性法律规范,且吉林省、哈尔滨市出台的规范已被废止 《哈尔滨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于2004年7月1日废止;《吉林省经营性婚姻介绍和婚姻登记管理办法》于2007年11月6日废止。 。福建省、贵州省、厦门市、成都市等省市出台的《市场中介组织(机构)管理办法》,虽然涵盖了对婚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但由于该类法律规范针对的是土地、房产、鉴定等评估服务,报关、签证等代理服务,以及职业介绍、婚姻介绍等信息技术服务多个门类几十种中介组织和服务,且只是宏观性和普遍性的规范约束,难以针对作为市场中介组织之一的婚介机构做出较为全面、细致的法律规制。总之,虽然部分地方立法对婚介机构予以了关注,甚至个别地区还出台了针对性较强的单行法律规范,但就总体而言,在地方立法层面,婚介机构仍未置于法律的有效规制之下。
(3)从国家标准来看,缺乏一定的强制性
2009年12月1日正式實施的《婚姻介绍服务国家标准》(GB/T 23861-2009)对婚恋网站有所涉及。根据该标准,包括婚姻介绍在内的单身交友类网站均纳入规制范畴,不仅要求该类网站设置固定经营场所,而且对该类网站的制作、使用、技术、服务等方面都作了详尽要求。但依据我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根据该规定,《婚姻介绍服务国家标准》仅属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这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站在对该标准属性的说明中明确了的。所以,《婚姻介绍服务国家标准》虽针对性较强,但不具有强制性,对婚恋网站的良性规范运行缺乏有力约束。
(4)从行业自律准则来看,由于缺乏强制性,婚恋网站多不主动守约
通过查询国家民政部官网可知,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婚介行业委员会是当前我国合法的全国性婚介机构社会团体。该委员会相继制定的《全国婚姻介绍行业服务细则》《全国婚姻介绍行业从业守则》《全国婚姻介绍行业服务公约》等行业规范,对包括婚恋网站在内的婚介机构的经营、管理和服务等都提出了较为明确而具体的要求,如要求婚介管理中要做到“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诚信原则”,婚介服务中要做到“杜绝弄虚作假、把关资料审核”等。但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婚介行业委员会属于民间组织,其制定的规范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仅对加入该组织的婚介机构具有一定的规范引导和道德约束作用。而通过对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婚介行业委员会网站的查询和搜索发现,目前仅有一家婚介机构会员资格尚在有效期之内,其他早期注册登记的多家会员因未缴纳会费,资格均已失效 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婚介行业委员会网站(http://www.chinamarry.org/)显示,目前仅汕尾市思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其有效会员,其会员有效期至2019年3月25日。 。总之,目前行业自律准则对婚恋网站的约束显然是乏力的。
(5)从监督管理来看,牵头主管部门缺失
一般认为,婚恋网站的监管主体即主管部门应当为民政部门,但从国家层面立法来看,目前尚无一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部门规章将该项职权赋予民政部门。而从国家民政部官网公布的民政部主要职责第(九)项来看,民政部对婚姻服务机构管理的职权范围仅仅是“拟定政策和指导”,而非“主管”或“负责”,这就让民政部门在管理中权限模糊,很难像监管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处理救灾工作、救助工作那样,名正言顺、责无旁贷地承担监管主体职责 民政部官网(http://www.mca.gov.cn/article/jg/zyzz/)在其公布的主要职责第(四)、(五)项关于救灾工作、救助工作管理的表述中,用词分别为“组织、协调”和“负责”,表明了民政部门的主体监管职责。当然,民政部门取得上述管理地位的根本来源是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或相关政策文件的授权。 。虽然目前上海等地区在地方政府规章中明确赋予民政部门对婚介机构的监管主体资格,但该规定不仅存在与民政部官网公布的职责权限不一致之嫌,而且仅具有地方性法律效力,不具有普遍意义。而对于电信、工商行政(市场监督)、价格、公安等部门而言,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及其职责权限,其对婚恋网站的监管仅限于与其业务相关的有限范围,并不承担监管主体职责。
从以上分析中不难看出,目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自律准则等社会规范对婚恋网站的规制存在“网大而眼疏”的问题;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电信管理等行政监管,由于主体责任部门缺位,对婚恋网站的监管存在“九龙治水、一水难治”的现象,实践中无法形成统筹监管有效合力。
三、强化婚恋网站规制的思考与建议
1.制定国家层面的规制婚恋网站的单行法
单行法是指仅规定某一方面事项,或只适用于某些地区、某些主体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单行法具有针对性强,对某一领域、某一问题规制更为细致、全面等优势。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大量采用了单行法模式,如民法体系的《婚姻法》《合同法》《著作权法》等。对中介组织的法律规制亦是如此。例如,从广义的法律渊源考察来看,2001年公安部制定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和2016年国家银监会制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务院部门规章,均是对特定行业或领域的中介组织进行法律规制。在地方立法层面,更是大量采用单行法对中介组织及其活动进行规制,涉及的领域主要有房地产、档案、人才与劳动力介绍等,如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07年制定的《哈尔滨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海口市人大2008年制定的《海口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2016年制定的《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上述有关中介组织的单行法,对引导特定中介行业、组织规范运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目前,我国针对婚恋网站等婚介机构的松散式法律规制模式已难以满足以法律权威遏制婚介行业中出现的虚假信息注册、婚托、买卖资料、虚假广告等乱象的需求。“苏享茂事件”爆发后,共青团中央、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虽然火速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青年婚恋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婚恋交友信息平台,推动工商、工信、公安、网监等部门的协同联动,依法整顿婚介服务市场,但由于该《意见》仅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其强制力、执行力相对较弱,《意见》发布后,一些婚恋网站以缺乏具体实施细则为由,并未做出太多实质性响应,使用非真实信息仍然可以完成注册[2]。基于以上事实和分析,建议尽快在国家层面出台规制包括婚恋网站在内的婚介机构单行法,对其设立登记、服务规范、争议解决、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更为明确、细致的规定。如果目前全国人大立法条件不成熟,可先由国务院或民政部以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形式出台规制婚介机构的行政单行法规,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条例》或《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等,对婚介机构的经营、管理与服务进行更为细致而明确的法律规制,待条件成熟后再由全国人大立法。
2.強化对婚恋网站的地方立法建设
地方立法具有体现本地经济水平、地理资源、历史传统、法制环境、人文背景、民情风俗,适合本地实际等优势,不仅能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拾遗补缺,而且在本地区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3]从前文分析可知,目前涉及婚恋网站的各类纠纷呈大幅增长趋势,国家虽对该问题从多维度进行了法律规制,但由于规定较为分散,仍存在一些空白和漏洞,未能很好地预防和减消该类矛盾纠纷。同时,虽然规制婚恋网站的单行法在未来有可能被人大制定并颁布,但由于国家立法程序更为复杂、周期较长、短期内难以出台,规制婚恋网站的地方立法应当及时登场予以填补。基于以上分析,建议各地区,特别是像广东省、北京市、浙江省、江苏省等涉婚恋网站矛盾纠纷高发地区,及时因地制宜出台地方性法律,对包括婚恋网站在内的婚介机构加以有力引导和规制。
3.明确赋予民政部门对婚恋网站等婚介机构的主体监管职责
将民政部门确立为婚恋网站的主管机关符合中国历史文化传统。“民政”一词自古有之。中国古代文献中最早使用民政一词的是南宋徐天麟编撰的《西汉会要》和《东汉会要》。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民政与军政概念相对,主要包含了户政、礼俗、救灾救济等民事事务[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伊始,党和政府即将民政部门的职能定位于“上为中央分忧,下为百姓解愁”,其职能主要包括婚姻登记、社会组织管理等专项社会事务,优抚安置、双拥等服务国防建设事务,收容救助、慈善等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事务,村委会选举、居委会选举等基础民主政治建设事务这五项工作。[5]可见,基于中国历史文化传统和新中国成立后的客观实际,对包含婚介服务在内的有关婚姻方面的事务由民政部门主管为宜。同时,目前部分地区已通过地方立法将民政部门确立为婚恋网站等婚介机构的主管机关,且经过多年社会实践,效果良好 笔者2017年10月登录上海市民政局官网(http://www.shmzj.gov.cn/gb/shmzj/index.html)查询发现,近年来上海市民政局婚姻管理处通过制定婚介服务地方标准——《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服务规范》,举办全市婚介机构法人、负责人培训班,开展婚介规范服务检查,成立婚介行业监督志愿者队伍,以及建立网络婚介(交友)网站实行注册备案制等措施和方式,强化婚介服务管理,取得了较好效果。 。例如,早在2000年兰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兰州市婚姻介绍管理办法》第5条第1款就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全市婚姻介绍机构及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2001年出台、2004年修订的《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第4条也有类似规定,“上海市民政局是本市婚姻介绍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婚姻介绍机构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民政局领导,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权,做好婚姻介绍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上海、兰州等地确立的民政部门主管、其他政府部门基于各自职责协管的管理模式,有助于明确责任主体,统筹分工协作,应当推广。基于以上分析,建议国家及时通过立法或政策文件将民政部门明确确立为婚恋网站等婚介机构的主管部门,以形成民政部门主管、多部门分工协作的管理机制。
4.加大对婚介行业社会组织的培育,提升行业内部自我管理能力
社会组织作为与政府公共组织和市场企业组织鼎足而立的第三部门,具有弥补政府缺陷和市场不足的功能,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承接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国家软实力增强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角色。[6]近年来,包括婚恋网站在内的婚介机构迅速发展,甚至被称为“甜蜜的蛋糕”,引来众多国内外资本的竞相角逐。婚介机构的迅速发展一方面为未婚男女提供了交友婚恋的便利,但与之伴随而来的法律、道德等诸多问题也日益凸显,仅凭政府一己之力去解决这些问题既有难度,也不符合现代社会治理理念,婚介行业社会组织理应发挥积极作用。从前文分析来看,目前我国以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婚介行业委员会为代表的婚介行业社会组织虽然存在,但作用有限,因此应加大培育力度,使其丰满壮大,不断提升行业内部自律水平。首先,应着眼制度设计,完善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支持体系[7],通过提供场地设备、项目信息、资金补贴、注册协调等可持续的资源支持和政策帮扶,让其活下来、长得快、走得稳;其次,应按照中央提出的加快建立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精神简政放权,给予婚介行业社会组织以充分信任,把一些技术性、服务性和协调性工作交由其承担;最后,应做好对婚介行业社会组织的监督指导,确保其工作开展合法有序,使其真正成为政府管理婚介机构的有力助手。
5.提升婚恋网站的社会责任意识,以使其严格守法自律
遵守法律和企业伦理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也是企业享有“公民资格”的底线和必要条件。[8]同时,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状况与企业效益具有联动性和正相关,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9]。可见,一个守法意识弱化、不恪守伦理道德的企业不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从长期来看,其业绩效益也将可能大幅缩水。在信息化高速发展的今天,以庞大的用户资料库做支撑,能够提供在线婚恋匹配等全天候便捷交友服务的婚恋网站,已经对传统婚恋交友模式造成巨大冲击[10]。可以预见和断言,婚恋网站发展前景光明、市场潜力巨大。基于以上分析,对婚恋网站而言,不论是履行守法自律责任的必然要求,还是出于企业健康发展、长远发展的现实需要,都必须不断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和规章制度建设,对虚假信息注册等问题坚决说“不”,确保企业在良性轨道上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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