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善好施的爱国主义对公共行政重塑的论述
高莉莉
【摘 要】公共行政不是政府行政,其范围更广,内容更复杂,涉及主体更多元。重塑公共行政,首先需要一种公共行政精神引领,且这种公共行政精神的本质是一种至上的善。而至上的善将通过乐善好施的爱国主义得以体现。拥有一种乐善好施的爱国主义是公共行政发展的本源,更是公共行政所要实现的精神目的。公共实践中责任型政府的建设、公务员职业信念的重塑和公民精神的培养正是其实现途径的正确打开方式。
【关键词】公共行政;乐善好施;责任型政府;公民精神
【中图分类号】D668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文章编号】1001-0475(2019)04-0078-02
经济与效率作为公共行政的理论基石和实践活动的评价标准,一直从未被颠覆。直至弗雷德里克森提出公平是公共行政领域除了经济和效率之外的第三个理论支柱之后,公共行政从此打开了另一扇窗。提倡公平对于政体、政治的维护与发展和国家公民至关重要。而实现公平首先就应增强公民和公务员的道德责任意识。道德责任是建立在信念基础之上,不同于传统公共行政中所追求的行政责任,由信念而产生的责任意识会使公务员和公民由衷地积极地主动地自愿地投入到重塑公共行政的事业中去,并且找到或是重新定位自己在公共行政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规范自身行为,从而促进公共行政充分地健康发展。而拥有一种建立在信念基础上的道德责任意识,与乐善好施的爱国主义密不可分。
一、公共行政与乐善好施的爱国主义关系
公共行政不是我们所谓的政府行政,政府行政只是其具体的分支。公共行政的范围更广,内容更复杂,涉及主体也更多元化,即不单只有政府和公务员,更包括国家整体范围内的公民。对于公共行政究竟是什么,弗雷德里克森曾在《公共行政的精神》中提出公共行政的4个理论构成要件,第一个理论要件是公共行政必须建立在宪法基础之上,同时不仅要与宪法相一致,而且还要实现宪法的愿景。第二个理论要件是这种理论必须建立在得到强化了的公民精神的理念的基础上,因为一个好政府必须要有一群它所能代表的好公民。第三个理论要件是发展和维持这样一种制度和程序,它能够听到集体的和非集体的公共的利益要求,并能够对他们的要求作出反应。第四个理论要件是这种理论必须要建立在乐善好施与爱心的基础之上,这是关键。[1](P.31)
乐善好施出自于西汉司马迁的《史记·乐书论》,“闻征音,使人乐善而好施;闻羽音,使人整齐而好礼。”强调的是礼乐对人的社会行为所产生的制约作用。爱国主义是指个人或集体对祖国的一种积极和支持的态度,集中表现为民族自尊心和民族自信心,为保卫祖国和争取祖国的独立富强而献身的奋斗精神。乐善好施与爱国主义本无过于紧密的关联,但是美国当代著名的公共行政学家、西方新公共行政学派领军人物的费雷德里克森却将二者整合并提出了明确的解释。弗雷德里克森将公共服务中基本的道德责任直接界定为乐善好施的爱国主义,将乐善好施的爱国主义作为公共服务的理想。公共服务的模式其实是理念上爱国主义和行动上乐善好施的结合体,而爱国主义就是热爱国家,热爱政体的价值,乐善好施则是热爱他人。亚当史密斯也曾这样描述:热爱我们的国家,首先要尊敬和尊重已经确立的宪法或政府形式,其次就是要有一种尽我们的可能让公民享受安全的、体面的、快乐的生活的愿望。因此,乐善好施意味着一种对公民的广泛的和問心无愧的热爱,更意味着一种服务于更大的公共利益、公平地照顾公民的需要的承诺,更体现着一种服务的意识,而这种意识一直与公共行政密切相关。
二、乐善好施的爱国主义对公共行政的重塑表现
政府、公务员和公民既已是公共行政生活的重要参与者和不可忽视的主体,更要将乐善好施作为重新塑造公共行政的精神指南和行为标杆,以自身乐善好施的爱国主义精神或是信念的塑造和发挥达成重塑我国公共行政的目的。
(一)塑造责任型政府
公共行政必须建立在宪法基础之上,不仅要与宪法相一致,更要实现宪法的愿景。因此政府存在的合法性基础是政府能够接受并服从于宪法,如今公共行政需求的增加和公共事务的越发复杂,对政府的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的要求也随之不断提高,对政府强化其部门的责任意识、担当能力方面的要求为越发严格,因此责任型政府建立也正是响应了时代召唤。乐善好施的爱国主义要求热爱政体价值,而基于乐善好施的爱国主义基础之上的责任型政府则更能真正地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和提升政府的服务意识。
政府的目的就是把政体的价值的保护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公民。拥有一种建立在乐善好施基础之上的公共的观念,公共行政的精神是建立在所有公民的乐善好施的道德基础之上的。[2](P.32)政府必须公平地以及乐善好施地服务于公民。首先,政府要做到广纳雅言,公开地客观地倾听社会各界的声音,尤其是要做到能够真正地了解公民的切实需要,从而为政府的政策制定指明方向,提升政府政策的针对性和指向性。其次,政府要给予公民一个能够充分讨论的平台,保证公民的知情表达权利的实现,给予公民权利实现的途径和机会,使公民不再被政府拒之门外,不再仅是政府政策制定的对象,而是成为政治政策制定的主人,同时也要成为政策执行的监督者。最后,政府更要树立负责任的良好形象,提高自己在公民心目中的公信力,这样才能使公民放心地参与到公共生活中来。总而言之,政府只要把乐善好施的爱国主义作为理念与行为指导,才能成为一个责任型政府,从而真正受到民众的尊重、拥戴。
(二)重塑公务员的职业信念
重塑公共行政,就需要有一定认知、思想和专业技能的公务员队伍,且这支队伍必须要重塑其自身的职业信念。公务员的职业信念,是公务员个体认为可以相信并用以指导自身行动或行为的认识。乐善好施的爱国主义作为公务员本身职业信念的基础,将引导公务员将自身发展置于对民众利益与政体价值的维护之下,将个人理想与公共集体利益紧密关联,从而不失于功利主义和利己主义的诱惑。公务员拥有乐善好施的爱国主义理念,就会在行为上体现出乐善好施的爱国主义,这对于国家和公民来说将会是最大的福利,因为只有在基于乐善好施的爱国主义精神的指导之下,公务员的专业技能才能得到充分且正确的利用与发展。值得注意的是公务员并不是机械的行政管理人员,而是基于乐善好施的爱国主义基础之上的职业信念引导的公共行政专业人士。
植根于利己主义和功利主义基础之上的职业主义摧毁了“公共”这一理想主义,导致公务员丧失了职业崇敬感,甚至在组织内部出现信任危机。若重塑公共行政,公务员必须充分地认识到作为公共行政的一份子,其所有的信念、价值观、行为方式及其结果都会对公共生活产生某些直接或是间接影响。其次,公务员要认识到自身职业的特殊性,公务员不同于其他职业,它关乎到国家社会的发展。更为重要的是公务员从事这一职业更要拥有一种超越世俗的对于国家和民众的热爱即乐善好施的精神,因为这是一种需要理想与信念支撑的职业。
实现重塑公共行政的目的,就要拥有并充分发挥乐善好施的爱国主义精神,并将其作为公共行政中公共服务的基本道德责任,以实现真正的民主。為此公务员作为政府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公共事务的践行者和国家政体价值的维护者,必须要理解和坚信政体的价值和热爱民众。当国家政体的价值收到侵犯,公务员更要坚决地拒绝任何强权威胁或是利益诱惑。因为公务员对于国家政体的价值承担更大的政治责任,就必须要确保政体价值的实现,以保证公民权利的实现和公民意识作用的发挥。因此公务员就必须接受深层次的道德取向指导,即必须培养乐善好施的爱国主义的精神。只有将乐善好施的爱国主义精神贯彻于公共行政,方能逐渐使得公共行政趋向理想。
(三)培养公民精神
公民精神强调关注公共生活,以集体、社会与国家为大局。公民对公共事务由衷地热爱,并将这种热爱与公共发展结合起来,因此公民精神超越于利己主义和功利主义,它不是仅关注个人利益的保障与获取,而是更关注公共利益的维护与实现,并且深刻地认识到只有公共利益得以维护和实现才能更加保障自身权利和维护自身利益。
公民精神实现的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公民参与。托克维尔言道“当人们看到其伙伴身处险境,有责任伸出援助之手;强者多做,弱者少做,但弱小并非是袖手旁观和拒绝合作的理由”。因此,乐善好施并非只有品德高尚的道德儒士雅人方可做到。它原始真实的设定是每一个公民都可以根据自身能力的大小来对别人施与不同方式、不同程度的帮助,而不会把自身能力不足或是所拥有资源过少作为拒绝施与帮助的理由,成为一味搭乘顺风车,只会享受公共生活的便利的庸俗之辈。
在公共行政中,公民应在意识和行为上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这是培养公民精神的基本。公民精神需要公民的参与,公共行政更强调积极的公民参与。为此,若要以公民的参与来实现公民精神,加强公民素质就十分必要。公民的参与不仅要有量的保证,还要质的发展。而将自身发展同社会整体发展真正联系到一起的公民精神也正是我们所强调和期盼拥有的。
然而即使有见识的公民可以应对未来社会的复杂、为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奉献自己的热情与努力。但过多地将希望放在公民参与上,是过于理想化的。为此更应认识到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是一种渐进式的公民参与。
结语
乐善好施的爱国主义对于责任型政府的构建、公务员职业信念的重塑和公民精神的培养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乐善好施是一种热爱国家、政体和人民的精神,若要重塑公共行政,就要使政府、公务员和公民拥有并充分发挥乐善好施的爱国主义精神,尤其正处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就更需要这样一种的乐善好施的爱国主义作为精神引领和行为指导,从而重塑我国公共行政并促进国家社会的整体发展。
参考文献:
[1][美]乔治·弗雷德里克森.公共行政的精神[M].张成 ? ?福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2]苏春艳.弗雷德里克森的“公共行政精神”论析[J].上 ? 海行政学院学报,2017,(2).
[责任编辑:褚永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