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宪章》制定考
王栋
关键词:《未知特许状》;《亨利一世特许状》;《男爵法案》;《大宪章》
《大宪章》是最为著名的宪法性文件之一,素为研究者所重。欧美《大宪章》研究路径概而有三,一者是宪政史研究,以史学界为主,威廉·斯塔布斯(William Stubbs)、约翰·霍尔特(James Holt)和大卫·卡朋特(David Carpenter)是其代表。1二者是法律史研究,为法律人所专,弗里德里克·梅特兰(Frederic Maitland)、威廉·麦克奇尼(William McKechnie)和约翰·贝克(John Baker)相继有作品阐释。2三者是《大宪章》在全球影响之研究,为各国学者谙熟,尤以美国学者用力最大,如亚瑟·霍华德(Arthur Howard)和埃利斯·桑多兹(Ellis Sandoz)都有专论。3三派研究各有侧重,宪政史(政治史)研究者较为关注《大宪章》制定问题。
欧美学界对《大宪章》制定之研究,虽始自9世纪下半叶,但整体较为缓慢,未有全面细致综合之文章。首先是因为《大宪章》相关文本的出现具有偶然性。研究者只能讨论新发现文本的内容和性质,无法有后见之明地讨论该文本在《大宪章》制定中的角色。如法国史家特勒(A. Teulet)1863年就在法国国家档案馆发现了《未知特许状》,但英国史家朗德(J. H. Round)直到1893年才注意到该文件。1之后学者一直争论《未知特许状》的性质。朗德认为《未知特许状》是国王和北方人在1213年签订的协定。该观点为波威克(F. M. Powicke,1923年)和佩恩特(S. Painter,1949年)相继接受。2直到《未知特许状》发现100年后,学者才基本服膺霍尔特的研究,认为《未知特许状》是《男爵法案》(下简称《法案》)之前的草案。这种偶然性仍影响着当代《大宪章》研究,如加尔布雷斯(V. H. Galbraith)1976年发现的一份《大宪章》草案,3直到2015年才为卡朋特细致分析采用。
第二个原因是《大宪章》相关抄本数量巨大,难以区分。随着“《大宪章》计划”(Magna Carta Project)的发展,仅《大宪章》抄本就已经超过100份。其中1215年《大宪章》超过30份,1216年《大宪章》4份,1217年《大宪章》10份,1225年《大宪章》30份。而且还有20份1217年《大宪章》和1225年《大宪章》的混合抄本。爱德华一世的两次确认提供了超过30份的《大宪章》抄本。4研究者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区分《大宪章》的正本、抄本以及其中的草案,而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研究《大宪章》的制定。
第三个原因是欧美学界不同的研究路径各领风骚。在麦克奇尼为权威的20世纪上半叶,法律史家不擅长文本考证,对《大宪章》制定研究难以深入。这一局面直到20世纪60年代才为霍尔特改变。不过霍尔特更关注整理后的史料,很少研究手稿。近来英国学界对《大宪章》文本頗有发掘。卡朋特依托“《大宪章》计划”,细致考辨了《大宪章》的抄本和草案。克莱尔·布里(Claire Breay)和朱利安·哈里森(Julian Harrison)主编的《:法律、自由和遗产》对《大宪章》正本和相关文献进行了简介。5尼古拉斯·文森特(Nicholas Vincent)的《:起源与遗产》收录了已有的《大宪章》正本,包括2014年才被发现的桑威奇(Sandwich)《大宪章》正本,总体上颇具创见。6
第四个原因是欧美史学界并不推崇全面细致综合的书写。欧美研究者多以求新为务,往往省略学界已有共识之讨论,而专攻争议之处。这虽有畸轻畸重之嫌,但却符合学术应有之义。不过因为《大宪章》制定研究的特殊性,百年间可取的著作和论文散落其间,并未融汇一处。中文学界若是不察此中款曲,往往会忽略重要的学术脉络,甚至引用错误的学术结论。故此《大宪章》制定之细致综合分析颇为必要。
中国学者自20世纪初翻译《大宪章》以来,对《大宪章》也多有讨论,尤为熟谙《大宪章》的历史根源、章节内容和宪治意义。我国研究者对《大宪章》制度的讨论,大体可以分为两派。一派以史学界为代表,关注《大宪章》内容的封建性。7另一派以法学界为代表,强调《大宪章》的司法制度和法治理念。8性质讨论之外,学者也在宪治生成、9法治传统、10政教关系、11财政税收、1普通法、2地方特权、3个人权利4和学术史5中关注《大宪章》的制度。总体上,这些内容各有侧重,相互之间需要协调。中国学界对《大宪章》之制定尚未有专论。本文将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考证自《未知特许状》6、《法案》7而至1215年《大宪章》8的制定历程,全面展现《大宪章》各章的生成,并对《大宪章》之性质略作分析。9一、《未知特许状》:男爵期望的“特许状”
现存抄本中,《未知特许状》是最早的《大宪章》草案。特勒1863年发现了《未知特许状》,编号为“J. 655”(MS J655 Angleterre sans date no. 31bis)。10英国史家并不知晓该特许状,1893年斯塔布斯的学生朗德才发现了它,并称其为“关于特权的未知特许状”(An Unknown Charter of Liberties)。11在此意义上,国内将其翻译为《无名宪章》并不准确。朗德当时就指出《未知特许状》是《大宪章》谈判的一部分。该文献之后迅速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乔治·沃尔特·普洛瑟罗爵士(George Walter Prothero)认为《未知特许状》的日期是1215年5月,而非朗德认为的1213年。12休伯特·豪(Hubert Hall)在法国史家查理·贝蒙(Charles Bémont)的支持下,指出朗德误用了档案编号(archival call numbers),该文件早在1863年就已为人所知。不过豪错误地认为该文件是路易王子伪造的约翰王1199年加冕宪章,用以支持法兰西1216年的侵略。13
之后学者纷纷加入。众多法国史家(如小杜塔伊斯,Charles Petit-Dutaillis)认为《未知特许状》是法国人的作品。德国学者路德维希·里斯(Ludwig Riess)则认为《未知特许状》是1214年男爵给时在法国的约翰王的,因而翻译成了法语。14英国史家多认为这是反叛男爵的文本,如亨利·威廉·卡利斯·戴维斯(H. W. C. Davis)认为《未知特许状》是《法案》和《大宪章》之间的讨论。15总体上,学界对《未知特许状》产生了诸多争论,16其基本性质到20世纪60年代才确立,霍尔特可信地证明了《未知特许状》是《法案》之前的一个草案。17霍尔特对《未知特许状》《法案》和《大宪章》三份文件关系的梳理已被广泛接受。1
《未知特许状》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亨利一世1100年的加冕特许状,即《亨利一世特许状》,不过有几处遗漏和变体;第二部分是男爵们添加的12章要求。2一般推测该文件的抄写者是法国人,3直接抄写了已经合二为一的文件,而非自己将它们抄写在一起。4《未知特许状》大概是路易王子从英格兰劫掠而来,之后成为法兰西王室的文件。《未知特许状》的制定日期至今仍未确定。1214年7月27日,约翰在布汶战役中溃败,并在10月13日逃回英格兰。此时东盎格利亚贵族和北方贵族起兵反叛,迫使约翰承诺像先王一样依据法律和习惯统治。《未知特许状》就是男爵们的要求,按此推测应该是在1215年之后。同时《未知特许状》未记载伦敦,故应早于占领伦敦的1215年5月17日。研究者大体同意《未知特许状》在1215年1月到6月之间制定,5最主流的意见是1月新圣殿会议时制定。男爵们全副武装面见约翰,“傲慢背叛地以武力”要求恢复《亨利一世特许状》、亨利一世之法和忏悔者爱德华之法。他们提醒约翰在被教皇赦免时曾宣誓恢复古代的法律和自由。6约翰斥这些要求为“新奇”,要求男爵们效忠宣誓并保证不再提出这些要求。7
加冕宣誓包括公正司法,消灭邪恶习惯以及保护教会,被认为是中世纪英格兰最为有效的两种宪制手段之一。8《亨利一世特许状》继受了加冕宣誓传統,与无备者埃塞尔雷德的宣誓十分接近。9亨利一世是威廉一世最小的儿子,他对王位的主张极为薄弱。威廉二世在新森林区中被诡异射死,亨利一世一直饱受怀疑,同时他的长兄诺曼底公爵理查德正要从十字军东征中归来。亨利一世得位不易,特许状开篇记载“依据上帝的怜悯和英格兰全国的男爵们的共同建议我被加冕为王国的国王”(Dei misericordia et communi consilio baronum totius regni Angliae ejusdem regni regem coronatum esse),承认王国苦于苛税,作出了14章承诺。特许状部分显示了亨利一世的脆弱,力图寻求教会和男爵的支持。特许状惠及王国共同体的不同部分,受益最大的是世俗显贵。10
《亨利一世特许状》维护封地的继承性,追求公正的继承金,在封建法上(尤其是国王和直属封臣之间)创设了重要先例。威廉一世的封建法远非完备,英国的封地同法兰西一样渐可继承,但威廉二世只认可封臣的终身保有。亨利一世在特许状第2章承认“如果我的任何男爵、伯爵或者其他封臣死亡,他的继承人无需像我的兄长时期习惯的那样赎回土地,而是通过公正合法的‘继承金赎回”。11但继承金的数额并未确定,如同监护权和婚姻指定权一样要到之后解决。亨利一世也承诺约束自己对空位主教和修道院院长的权利,维护教会自由。12其它规定涉及寡妇产、遗嘱、骑士役务和王室森林区。不过不能夸大特许状的实践意义,正如威廉一世没有全然履行加冕承诺一样,亨利一世也没有,13当然亨利二世亦然。相较于遵守誓言,国王们更擅长违背。
亨利一世时期大约有30份《亨利一世特许状》,正本今皆已不存。1约翰时期有4个版本的特许状流传。1份是有附加要求的《未知特许状》,2份分见于伦敦和圣奥尔本斯修道院(温多弗的编年史),1份是法语译本(附有斯蒂芬和亨利二世的加冕特许状)。《未知特许状》中的《亨利一世特许状》大概源自威斯敏斯特修道院,因为院长吉尔伯特·克里斯潘证明了文件。2
传统上,按照温多弗的罗杰的记载,男爵们1213年7月20号的宣誓与爱德华之法相关,8月4号会议要求郡长和林区长遵守亨利一世之法。3 8月25日坎特伯雷大主教斯蒂芬·兰顿在圣保罗大教堂秘密召集了男爵,展示了《亨利一世特许状》,承诺加入男爵。4兰顿告诉他们:“亨利一世的特许状已经被发现了,凭此,如果你们想要,你们会重获失去的自由/特权(liberty)。”5但霍尔特认为上述论述并非事实。他依据科吉歇尔编年史和巴恩韦尔编年史,指出直到1214年的冬天,约翰从普瓦图归来后,男爵们才要求确认《亨利一世特许状》。6科吉歇尔的拉尔夫、克洛兰编年史家、贝蒂讷的无名氏以及《布鲁特》都记载《亨利一世特许状》是在1214年出现的。部分男爵在1214年11月之前应该注意到了《亨利一世特许状》
不过霍尔特进一步否认1214年在伯里确认了《亨利一世特许状》,认为温多弗对伯里的记载不可能发生。8尽管霍尔特的时间估算颇有说服力,但是相关史料佐证了温多弗。卡朋特认为霍尔特错算伯里会议时间为11月,应该是10月19日前后。卡朋特由此进一步认可了温多弗的记载,认为男爵在祭坛前宣誓,要求国王接受《亨利一世特许状》和忏悔者爱德华之法,并用盖印特许状授权,否则他们会撤回效忠并对国王宣战。同时男爵们(北方人和东盎格利亚贵族)也达成共识,要在圣诞节之后组成军队,迫使国王接受上述方案。9尽管温多弗不太可靠,但是依据伯里修道院,卡朋特的推测很有说服力。
除《未知特许状》和编年史家的记载之外,《亨利一世特许状》的重要性也体现在大英图书馆的“Harleian MS 458”手稿中。该手稿是对开本,第1页是《亨利一世特许状》,背面是斯蒂芬
和亨利二世的加冕特许状。第2页是《亨利一世特许状》的盎格鲁——诺曼语译本,背面是斯蒂芬和亨利二世特许状的译本。手稿约作于13世纪前25年,10应是文秘署整理的文稿,以为1215年之用。11手稿表明《大宪章》之前的“宪法性文件”被有意收集整理,以指导和规范1214年到1215年之间的政治。译本的存在也解释了不懂拉丁语的贵族协商的方式。反叛者深受《亨利一世特许状》影响,一方面国王被细致的要求而非概括的承诺约束,另一方面国王要遵守特许状。12
尽管《亨利一世特许状》承诺废除不公正的邪恶习惯,但许多内容过时,且没有规定免服兵役税(涉及海外服役)和协助金。因此在《未知特许状》中,紧接着《亨利一世特许状》的条款是“这是男爵们以此寻求特权的亨利国王的特许状,同时约翰王授予以下结果”(Hec est carta regis Henrici per quam barones querunt libertates, et hec consequentia concedit rex Johannes)。这里“约翰王授予”与常见的王室特许状开篇“我们授予”(concessimus)不同,13对此鲍德温的解释这是备忘录,1实际上更合理的解释是,这是男爵制定的方案,未经约翰正式批准。
同时,不同于《大宪章》和《法案》,《未知特许状》补充条款的第1章是“约翰王授权他不得未经审判逮捕人,不得为司法收取任何事物,不得为不公”。(Concedit rex Johannes quod non capiet hominem absque judicio nec aliquid accipiet pro justicia nec injusticiam faciet.)男爵们最希冀的是人身自由和司法公正。该章后演变为《法案》第29、30章以及《大宪章》第39、40章,影响深远。《大宪章》司法条款源于男爵维护人身和财产的诉求。《未知特许状》之后规定了正当继承金(rectum releveium,第2章)、监护权(第3章)、婚姻指定权(第4章)、遗嘱(第5章)、寡妇产(第6章)、海外服役(第7章)、罚金、免服兵役税(第8章)、王室森林区(第9、10章)、债务(第6、12章)。
总体上,《未知特许状》将亨利一世的授权适用于新境况,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生命力,但与教会完全无关。第一,反叛者显然意识到《亨利一世特许状》与现实的相关性,2自觉吸收了直接相关的继承金、监护权、婚姻指定权、寡妇产和森林区等议题。第二,《未知特许状》进行了修正,如婚姻指定权“不得贬损身份”;寡妇居留权;监护中的地产不得征收继承金;不得掠夺被监护的财产。《亨利一世特许状》撤销的是威廉二世新设森林区,《未知特许状》撤销亨利二世到约翰时的新设森林区。《未知特许状》与现实密切相关。免服兵役税不得超过1马克以及海外军事役务只能在诺曼底和布列坦尼(而非普瓦图以及安茹)。这是因为约翰在1213年和1214年都试图从普瓦图攻击法王,并在1214年5月为普瓦图战争征收了每骑士领3马克的高昂税费。3第三,《未知特许状》主要是约翰与直属封臣之间的文件,基本没有涉及骑士和次级封臣。第四是新议题,如欠犹太人债务(未成年期间不能产生利息)。
尽管约翰王并未批准《未知特许状》,但后者仍影响颇深。《未知特许状》有7章(第1、2、3、4、5、6和11章)在《法案》中有对应的章节。第2、3章,第4章第1句以及第6章成为《法案》的1、2、3和4章。4对海外服役(第7章)和免服兵役税(第8章)的不满与《法案》第12章和第14章也有所关联。此外,《亨利一世特许状》再次确认爱德华之法是国土之法。尽管《忏悔者爱德华之法》(共35章)是12世纪伪造的,但被广泛接受。不过爱德华之法不涉及继承金、监护权和婚姻指定权等核心问题,不仅不见于克洛兰和科吉歇尔的编年史,在之后的政治商谈也不曾出现。5
《未知特许状》深刻形塑了《大宪章》。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是特许状形式的采用。《亨利一世特许状》使男爵意识到特许状是限制国王的最好手段。《大宪章》采用的就是男爵们一直坚持的盖印特许状形式。其次是对宣誓传统的承继。约翰一直受到宣誓传统的约束,6他加冕需要宣誓保护教会、维持和平以及给予公正。71213年约翰为了获得教皇赦免,不得不重新发誓废除邪恶习惯,公正审判,维护祖先之法。《大宪章》既申明了誓言的细致内涵,8也再次确认了加冕宣誓的冗长细节。理论上仅凭宣誓就可使《大宪章》具有法律效力,9即“我们的代表和男爵的代表都已宣誓,应以良善的信念和不含邪恶的意图遵守上述所有事项”(第63章)。在教会法上,实施《大宪章》则是防止约翰犯伪誓罪(perjury),拯救约翰的灵魂。10加冕宣誓以及以特许状形式详述承诺是英国中世纪宪制的基础,促进了法治实践的形成。
第三是对政治结构和社会组织的安排。在国家治理中,《亨利一世特许状》先规定保护教会(第1章),之后详细规定以土地保有为基础的封建制度(第2、3、4章)。教會自由和封建契约是《大宪章》开篇关注的两个议题。1封建原则的传递性也被规定,两份文件都规定了男爵将所获授权传递给自己的人,2尽管《大宪章》的规定十分模糊。第四是规定治理群体和治理制度。亨利一世不仅通过“全体男爵的共同建议”加冕,而且通过男爵的建议行使婚姻指定权(第3章),通过“共同建议”削减森林区(第10章)。《大宪章》也强调“建议”,尤其是征税只能“通过王国的共同建议”(第12章)。第五是治理标准。《亨利一世特许状》3次提到了“rectum”(正当),3次提到了“justicia”(公正)。《大宪章》的一个核心内容也是司法公正(第17-22章,第38-40章),尤其是第39章的“同侪合法审判或依据土地上的法律”。第六是王国共同体意识。《亨利一世特许状》中出现了6次“王国”(regnum),《大宪章》也大量规定了“王国的”自由人、法律、习惯和特权。《亨利一世特许状》强调免除骑士的贡税(geld,第11章),这预示了《大宪章》中骑士的广泛角色(第48章)。
此外,在立法技术上,《大宪章》也部分追随了《亨利一世特许状》。首先是文件结构的安排,《亨利一世特许状》开篇先后讨论了教会(第1章)、继承金(第2章)、监护权(第3章和4章)、婚姻指定权(第3章)和寡妇权利(第4章),这种位置和顺序也基本存续在《大宪章》中,而《未知特许状》和《法案》只部分采取了该结构。其次是在立法语言上,《亨利一世特许状》也为《大宪章》继承,如前者第8章规定“sed secundum modum forisfacti”(依据处罚的程度),《法案》在第9章规定“secundum modum delicti”(依据犯罪的程度),而《大宪章》的措辞也是“secundum modum delicti”。显然这里《大宪章》采用了《亨利一世特许状》“modum”(程度)的措辞。相较之下,《未知特许状》的补充条款则没有。此外补充条款第1章使用第三人称,其余章节使用第一人称单数,这种措辞并未为《大宪章》采用。
二、《男爵法案》:世俗的法案
相较《未知特许状》,《法案》更为完善。《法案》在坎特伯雷的契据册中名为“约翰王盖印的特权大宪章的条款”(the articles of the magna carta of liberties under the seal of King John),3“男爵法案”之名來自斯塔布斯的《英国早期宪政史宪章及案例选》。4《法案》约1945词,共88行,有章节符号,分为49章,结尾是担保条款。《法案》开篇是“这是男爵要求而主公国王批准的章节”(Ista sunt Capitula Barones petunt et dominus Rex Concedit),表明这是男爵与国王的初步协议。《法案》大概由文秘署书写,其上的国玺证明约翰批准了文件。不过国玺现已掉下,分开保存。5现存只有一份《法案》,最初保存在坎特伯雷大主教档案中,1769年进入大英博物馆(编号“MS 4838”)。6另有19世纪早期的《法案》版画。
《法案》的性质和日期也久经讨论。1月份的新圣殿会议决定在4月26日的北安普顿会议商议后续议题。担保者包括马歇尔、兰顿以及伊利主教。在此期间英诺森三世试图调和双方,实际却偏帮约翰。约翰调兵遣将,修筑城堡,贵族和教士则纷纷参与反叛。据克洛兰记载,《未知特许状》已公之于众并获广泛支持。约翰则派使者前往各郡,要求全民宣誓效忠,反对《未知特许状》。约翰上述举措都失败了。但他突出奇招,3月加入十字军,三年免于世俗义务,并获得教会保护。74月男爵们聚集起了一支军队,沃尔特自号“上帝和神圣教会在英格兰军队的军事总长”。27日反叛者在北安普顿的布拉克利向约翰提交了一份分“章”的计划书,要求国王盖印确认。该计划书应是《法案》的草稿。约翰痛斥草稿会使自己沦为奴隶,只是模糊同意废除自己和理查德一世时期的邪恶习惯,并在忠信之人的建议下处理亨利二世时期的事务。1此时英诺森的函令进一步支持约翰,斥责男爵和兰顿。
5月5日,男爵的代表在雷丁对约翰撤回效忠,男爵转而围攻北安普顿城堡。9日,约翰在温莎发出特许状,提议由教皇主持和谈,并安抚个别贵族和伦敦。约翰甚至承诺除非经过英国法律或同侪审判不会逮捕男爵,不会剥夺领地,也不会攻击他们。2但约翰迅即参战。17日伦敦陷落,国王失去了财政署,无力支持雇佣军,男爵则获得了基地。而自复活节开始,地方性动乱四处频发,多郡为男爵占据。25日,约翰不再呼吁休战,而是希求和平协定,他愿意认真考虑男爵的要求。5月25日、27日和6月8日约翰分别发出通行证书,主动参与谈判,试图达成协定。3《法案》就是协商中的一份方案,约是6月10日批准。霍尔特认为一个小委员会在两周内慢慢制定了《法案》,而非传统观点的在兰尼米德会议首日制定。4
相较《未知特许状》,49章的《法案》内容广泛:继承金和贡金(第1、2章);监护权(第3章);寡妇产、嫁妆和寡妇居留权(第4、17章);偿付债务(第5章);协助金和免服兵役税(第6、32章);骑士役务(第7、19章);普通法诉讼(第8、13章);罚金(第9、10章);村邑建桥(第11章);计量单位(第12章);郡务管理(第14、15、28章);无遗嘱遗产(第16章);城堡事务(第18、19章);王室采买权(第20、21章);重罪犯的土地(第22章);鱼梁(第23章);指令令状(第24章);对国王不公的纠正以及25名男爵委员会(第25、37、38、47、49章);罪处死刑或肉刑的调查令状(第26章);土地保有(第27章);司法之治(第29、30章);商业(第31章);出境权(第33章);欠犹太人债务(第34、35章);荣誉领监护(第36章);森林区(第39章);撤职外国人(第40、41章);官员任职资格(第42章);空位修道院监护权(第43章);威尔士和苏格兰(第44、45和46章);封建原则的传递(第48章);担保条款(第49章)。《法案》增加了诸多议题:普通法咨审、地方政府运作和商业;伦敦和镇区;威尔士和苏格兰问题;救济过去的不公;执行方案。大约伦敦被占之后插入了伦敦和商人章节(第31、32、33章),商人的罚金章节(第9章)大概也是此时加入。这种插入也造成了混乱,如拆除鱼梁问题(第23章)混入了行政司法之中。
相较《未知特许状》主要关注男爵,《法案》保护了更为广泛的世俗利益。《法案》的首要受益人仍是男爵。第一,《未知特许状》中男爵的核心利益成为《法案》的开篇。《未知特许状》第2、3章,第4章第1句以及第6章成为《法案》的1、2、3和4章,保护了国王直属封臣的继承金、监护和婚姻指定权。同时继承金取代司法成为开篇条款。针对约翰动辄上千的继承金(如施多特维尔的1万马克),《法案》要求恢复古代继承金。第3章细化了监护权行使方式。《法案》部分条款也囊括了次级封臣,如欠犹太人债务在未成年期间不得征收利息和寡妇幼子抚养(第34、35章)。
第二,《法案》第32章规定征收免服兵役税和协助金需要王国的共同建议(commune consilium regni)。《未知特许状》第8章只规定每块骑士领缴纳1马克,如果多征需要王国男爵的建议(consilio baronum regni)。现在所有免服兵役税都需要王国的共同建议,且建议不能只来自男爵。除国王赎金、长子册封骑士以及长女出嫁外,协助金也需要王国共同建议。第三,确认男爵的司法管辖权和同侪审判的权利(第24、29章)。第四,纠正男爵遭受的不公。《法案》第25章规定应当恢复未经审判而被约翰侵占的土地、特权和权利。第37章规定对寡妇产、遗产、嫁妆和婚姻指定权征收的不公正的罚金和贡金应当撤销。第五,解散雇佣兵并解职阿泰埃(第40、41章)。《法案》的裁判者和实施者也是男爵。25名男爵委员会管辖约翰所为的侵占,王座法庭(即男爵的同侪审判)管辖亨利二世和理查德一世的侵占。如果国王拒绝执行,委员会将与“土地上的整个公社”(communa totius terre)一起扣押国王的城堡、土地和财产。委员会还审理亨利二世、理查德一世和约翰王对寡妇产、嫁妆和遗产所征收的贡金,并废除不公正和违反国法的贡金(第37章)。担保条款综合了诸多传统和实践:向国王请愿、同侪审判、镇区委员会改革、1205年的宣誓“王国公社”(commune of the kingdom)以及反叛暴力。1
《大宪章》诸多内容都来自欧洲传统,2甚至可以视为《亨利一世特许状》的延伸和细化,但《法案》担保条款深具原创性和革命性,深刻改变了《大宪章》的性质,在当时产生了深刻影响。贝蒂讷的无名氏印象最深的就是《大宪章》的担保条款:“他们(男爵)也有其他充分理由要求许多事情,这些我不能列举给你。最重要的是他们希望选择25名男爵,所以国王在所有事项上应当依据25人的判决对待他们……”31215年《梅尔罗斯编年史》评价:“英格兰批准了一项反常的命令;谁曾听过这样一件惊人的事情在诗中被主张?因为身体想要在头之上;人民寻求统治国王。”4委员会具有最高管辖权:如果国王及其官员有侵害他人的行为,委员会也可以审理,如果约翰不改正,委员会会立刻扣押他的城堡、土地和财产。5而且公社要宣誓服从委员会。担保条款合法地创造了新主权者,尽管担保条款难以常态化实施,但“担保条款从一开始就被认为是中世纪的核威慑”
约翰在谈判中唯一的重大胜利是森林区问题。相较《未知特许状》撤销亨利二世、理查德一世和约翰新设森林区,《法案》只要求撤销约翰新设森林区。对于这种胜利,学界尚未有定论,推测这与森林区的专权性质相关。712世纪晚期的《财政署对话录》规定:“森林区的组织,以及对森林区内违法人士的处罚和赦免,无论是罚金或者肉刑,与王国内的其他判决相分离,只从属于国王的自由裁量权(discretion)或者一个为此专门任命的副手。因为它有自己的法律,据说它不基于王国的普通法,而是基于国王愿意的制度(voluntaria principum institutione),因此通过该法律实施的据说不仅是绝对的,而且是仅依据森林区法律的。”8另外在监护权问题上,相较《未知特许状》规定的4名骑士负责,现在国王可以交给任何人。
骑士是核心军事力量,役务进一步限缩。男爵对次级封臣(主要是骑士)的协助金征收也受限于三种场合(第6章),不能对骑士领要求额外的役务(第7章)。第48章概括规定了授权传递给次级封臣。除司法条款和遗嘱条款外,第27章规定不得因为非骑士的保有关系,而失去骑士身份的特权。骑士在政府管理和司法事务中具有丰富经验,在《法案》中担任重要角色。在地方政府上,郡骑士被选举,调查官员滥权,尤其是森林区邪恶习惯。外国人则被去职,地方官员应知晓法律。骑士们参与地方咨审(第8章),保障多由郡骑士担任的验尸官的职能。
社会各群体都从《法案》中获利。约翰1210年通过司法系统征收了高额罚金。第9章的罚金条款保护了自由人、农奴和商人的基本生计。全面保护贸易:商人不需要缴纳通行税;统一的酒类、谷物和布匹测量单位;泰晤士河、梅德韦河和英格兰全境的河流拆除鱼梁,保证航行便利。伦敦和自治市的任意税和协助金需要王国的共同建议,伦敦城应享有古代特权和自由习惯(第32章)。《法案》也禁止郡包租之上的增收(incremento,第14章),限制王室采买权滥用(第20、21章),禁止欠犹太人债务人在未成年期间支付利息以及保障寡妻幼子扶养(第34、35章),保护落入国王手中的荣誉领上的次级封臣(第36章)。
对后世影响最深的是《法案》的司法条款。《法案》规定:“未经同侪审判或者土地之法,自由人的人身不得被逮捕、监禁、剥夺占有、逐于法外、流放,以任何方式毁伤,国王不得以武力攻击或派人攻击他”(第29章)。相较《未知特许状》只防范约翰,该章与第28章共同保护骑士和次级封臣免于国王和贵族的侵犯。第30章是国王承诺“不得出售、迟延和禁止权利”。新的司法章节在法律上更具普遍性,约翰也借此谋求骑士和自由人的支持。
《法案》还试图争取兰顿与教会参与王国治理。第25章规定当国王参加十字军时,大主教和主教们会判决相关的侵占案件,并且不能上诉。在威尔士和苏格兰问题上,大主教及其召集的人会依据约翰所有的契据,来判决人质释放和契据归还(第45、46章)。大主教还可自愿参与审理贡金(第37章)。兰顿5次出现在《法案》,主要处理约翰曾经和未来的问题。但兰顿并未积极参与《法案》制定,教皇训诫兰顿应当支持约翰。《法案》中兰顿积极参与的条款在《大宪章》中都发生了改变,进一步证明兰顿未积极参与《法案》。在《大宪章》中,兰顿或是修改了《法案》的内容,或是拒绝了《法案》的要求。男爵们希望兰顿能管辖《法案》中规定的事务,但是直到约翰盖印承认《法案》,兰顿才真正参与其中。此外,《法案》规定教会对无遗嘱动产遗产的监管。英格兰教会法院对于遗嘱享有几近专属的司法管辖权,不过不动产不能通过遗嘱继承,13世纪王室法庭主张对所有不动产的专属管辖权。1该章是男爵对教会的善意。遗嘱使用范围也从《未知特许状》中的直属封臣扩展为自由人。《法案》确立了广泛的世俗公共性,寻求教会的帮助,并开始规定教会内容。三、《大宪章》:王国共同体的特许状
《法案》的分段符号表明谈判是一章章形成的,是男爵和国王的初步共识,是即将带来最终和平的《大宪章》的基础。《法案》明确知晓自身的“阶段性”,只是最终的“carta”(特许状,即未来的《大宪章》)的草案。《法案》第1章没有规定古代继承金的数目,只说“关于古代继承金在特许状中规定”(per antiquum relevium exprimendum in carta)。这指的是《大憲章》第2章规定的数目。《法案》第49章规定,违反行为的审理期限是“特许状会决定的合理期限内”(infra rationabile tempus determinandum in carta)。这指的是《大宪章》第61章规定的40日。《法案》的缺点在于缺乏致辞、证人和日期,少部分条款的编纂不够合理,这部分削减了《法案》的法律效力。2但《法案》挂有国玺,显然获得了约翰的批准。《大宪章》大概3550字,基本采用了《法案》的内容、次序和措辞。3《大宪章》更为清晰连贯,56章来自《法案》,约占《大宪章》全部条款的89%。《法案》尤为深刻地影响了《大宪章》第2到6章以及15到24章。
《大宪章》内容甚广,包括序言、教会、限制王室政府收税、规范司法、改善地方政府、纠正单个不公、威尔士和苏格兰问题、实施以及其他细节问题。其中4章(第1、22、42和46章)规定了教会,2章(第13和41章)规定了城市、市民、自治市和镇区,5章(第9、10、11、33和35章)规定了商业事务,第35章则试图统一计量单位。《大宪章》用19章规定了国王和直属封臣之间的封建关系,其中11章(第2、3、4、5、6、7、8、37、43、44和53章)处理继承金、初次进占金(primer seisin)以及国王对寡妇和未成年人的监护权,8章(第12、14、15、16、26、27、29和32章)规定免服兵役税和协助金。20章(第17、18、19、20、21、24、34、36、38、39、40、44、45、52、54、55、56、57、58和59章)规定司法实施。11章(第23、25、28、30、31、47、48、49、50、51和53章)涉及行政事务。4最后4章(60-63章)涉及《大宪章》实施。1总体上,约翰在继承金、寡妇婚姻指定权、犹太人债务、协助金、免服兵役税以及郡地租问题上都遭受了更多损失。
相较《未知特许状》和《法案》,《大宪章》最明显的变化是教会章节。早在19世纪70年代,斯塔布斯就认为“大概是通过主教,尤其是兰顿,和联盟的合法成员,自由保有人的权利被条款细致保护”。2之后凯特·诺格特强调男爵“无法达到《大宪章》中包含的崇高概念……这些条款是斯蒂芬·兰顿、在场的其他主教以及少数——在两个方面足以从高于个人利益的角度來看待危机的政治家的——世俗男爵起草的”。3诺格特的观点,既影响了《大宪章》研究权威麦克奇尼,4也影响了美国宪政史家麦基文,兰顿的核心角色被广泛接受。5
在学术上牢固确立教会和兰顿地位的是波威克。波威克在1917年的纪念文章中继受斯塔布斯的观点,认为大主教和谈判双方的几位男爵既认识到自由人的重要性,又认识王国共同体所面临的威胁,共同制定了《大宪章》。61927年波威克作了福特讲座,并在次年出版《斯蒂芬·兰顿》,强调兰顿将理论资源转化为政治行动,协调了约翰与男爵的关系,形塑了《大宪章》。波威克满含深情地写道:“他(兰顿)哀悼男爵们的方法,但是不能对他们的要求无动于衷,因为后者是他在温彻斯特所作工作的果实。”7不过如上所述,经过霍尔特的研究,兰顿的角色从1213年推后到1214年,其角色也从制定者变为中间人。
教会和教会法深刻影响了《大宪章》。首先,《大宪章》申明了教会自由。《大宪章》第1章追随《亨利一世特许状》承诺教会自由,8并规定“英格兰教会最重要和最必须的”的选举自由,即教会选举主教和修道院院长的自由。选举应是快速的,以避免国王滥用空位期。约翰在1214年11月21日的特许状中授予教会自由,并在1215年1月再次发布,该特许状又在3月30日为英诺森三世确认。《大宪章》有意识地区分了教会自由和世俗自由,不仅维护了教会的特权,也开创了特许状书写的新传统。9对教会自由的确认继续出现在第63章。教会章节展现了教会理论、教会法和教会权力发展的复杂事实,10教会自由奠定了基督教王国公共秩序的基础。11
其次,兰顿在《大宪章》中的角色更为务实。《法案》给与兰顿参与的合法性。12相较《法案》,兰顿在《大宪章》中的角色更少。兰顿撤出了威尔士和苏格兰条款,只在愿意时审理不合理的贡金和罚金(第55章)。他给与约翰最长的“十字军保护时效”(第52、53和57章),给予约翰莫大的空间和利益。13而且相较《法案》要求兰顿制定——约翰保证不寻求教皇废除协定的——契据(cartas)(第49章),《大宪章》只要求兰顿制定开封函令(litteras testimoniales patentes)证明授权和担保条款的内容(第63章)。总体上,相较《法案》设计的全面深入的角色,兰顿有限但坚决地参与了《大宪章》,为教会日后的参与奠定了基础。
第三,教会思想的影响。自波威克到切尼,学者也关注教会思想对兰顿和《大宪章》的影响。2001年弗里德出版了《为什么是:再思安茹帝国》一书,描述了这一时期教士、学者与兰顿之间的思想史联系。1鲍德温也强调教会思想,教会是教士和俗人组成的共同体,这可能启发了《大宪章》中的“代表国家的共同体”。2教会的永久(in perpetuum)授权也影响了《大宪章》的其他章节。但约翰不再如《法案》承诺不向教皇上诉,这给《大宪章》蒙上了阴影。
《大宪章》更为精细地规定了男爵的特权。首先是开篇的继承金问题。《大宪章》中伯爵和男爵的继承金是100镑,不过加利福尼亚亨廷顿图书馆有一份《大宪章》抄本,保存了《法案》之后的一份草案,记载男爵继承金是100马克。3这表明《法案》通过之后双方又激烈论争了继承金。第二,规定了新征税会议的机制,大主教、主教、修道院院长、伯爵和大男爵直属封臣(greater barons)被个别召集,其他直属封臣则由郡长分别召集(第14章)。第三,男爵委员会管辖权进一步扩张,用以维护男爵们的和平与特权。委员会对不公正贡金的纠正不再限于寡妇产、遗产和婚姻指定权,而是纠正约翰所有不公正的贡金和罚金(第55章)。同时参与《大宪章》谈判的男爵领袖即将成为委员会成员,如罗伯特·菲茨·沃尔特、克莱尔伯爵理查德、杰弗里·德·曼德维尔、罗杰·比戈德以及赛尔·德·昆西。4第四,增添了新的政治承诺,如约翰王承诺和平恢复之后马上撤离外国士兵(第51章)。
《大宪章》进一步明确次级封臣不得分享的男爵特权。首先,限制封建权利的传递。传统上,封建权利具有传递性。如《亨利一世特许状》规定在继承金(第2章)、监护权以及婚姻指定权(第4章)等问题上,男爵应该给与自己的封臣相同的对待(第2章)。《未知特许状》对此毫无规定。《法案》尽管在结尾概括规定相关的“习惯和特权”应给与次级封臣,但是具体规定较为模糊。《大宪章》澄清了模糊性,如继承金和监护章节是直属封臣的权利,5不能传递给次级封臣。6其次,修订具体特权。《法案》第35章规定欠犹太人债务在继承人未成年时不得产生利息以及继承人成年时监护人免费归还土地,明显适用于直属封臣和次级封臣。但是在《大宪章》中,归还土地被规定在第4章,只适用于直属封臣。补充的伯爵和男爵罚金条款特意另起一章,以区别于其他社会群体(第21章)。征税会议的成员只能是直属封臣(第14章)。再次,男爵委员会服务于男爵和少数显赫骑士,普通人只能在郡中求助于骑士群体。骑士只负责调查地方和废除滥权(第48章),而不负责《大宪章》的整体实施,因为骑士可能会危及违反《大宪章》的男爵。
男爵们也牺牲了底层民众的利益。《未知特许状》最后一章规定,对森林区野兽犯罪不得以死刑或残肢刑,《大宪章》则毫无规定。7尽管《大宪章》重新要求撤销亨利二世和理查德一世新设森林区(第53章)。相较《法案》第9章概括规定维兰不能被任意處以罚金,《大宪章》第20章明确规定国王不能对维兰任意征收罚金,允许领主对农奴任意征收罚金。此外,女性只能在死者是自己丈夫的情况下才能提起诉讼(第54章)。
不过《大宪章》并不全然意味着直属封臣获得了比草案更好的权益。国王在监护权和婚姻指定权上获得了更多权利。《未知特许状》规定未成年封臣的土地监护由封土上4名守法骑士负责,而《大宪章》中监护权仍属于国王。8《法案》规定继承人婚姻应当通过最近亲属的建议(第3章),而《大宪章》中婚姻指定权仍属国王,只需通知最近亲属(第6章)。国王的任意税也不再受到任何——《法案》中曾规定的——约束。伦敦市也遭受损失,它可以被任意征收任意税,只有征收协助金才需要王国的共同同意。不过尽管继承金和监护权章节为直属封臣专享,但次级封臣在继承人婚姻指定权、寡妇遗产继承以及寡妇婚姻指定权上仍有收益(第6、7、8章)。
总体上,《大宪章》体现了广泛的公共性。骑士不仅从《大宪章》中获取了丰富利益,而且成为维护《大宪章》的重要力量,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骑士虽然不能在“国王之诉”(placita coronae,pleas of crown)中担任重要角色(《大宪章》第24章,《法案》第14章中验尸官还享有该职权),但是被授权调查郡的滥权并废除(deleantur)滥权(第48章),而非《法案》中的改正(emendentur)滥权。1骑士也积极参与普通法实施,在新创设的咨审诉讼中担任重要角色,并在法官离开后进行判决(第18、19章)。
《大宪章》授权“王国的所有自由人”(序言),2司法条款给自由人提供了广泛保护,普通法救济更易获得。即“未经他的同侪合法审判或依据土地上的法律,不得对任何自由人进行逮捕或监禁或剥夺占有或逐于法外或流放或以任何方式毁伤,我们也不得攻击他,我们亦不得派人攻击他”(第39章)。“土地上的法律”(legem terre)不同于“王国之法”(legem regni),一方面有更具超越性的共同体的政治意味,即《大宪章》所称的“土地上的公社”的法律;另一方面更具普遍性,更易约束和起诉国王。3同时相较《法案》中的“权利保护”,《大宪章》现在规定“我们不得向任何人出售,我们不得否认或迟延任何人的权利或司法”。“权利和司法”(rectum aut justitiam)并举,毕竟只有通过司法才能享有权利。新章节的缺陷在于只能约束国王,之前的规定也可以约束男爵。
如加尔布雷所言,《大宪章》是英王向臣民做出的最奇妙投降。4长久以来,中国研究者争论《大宪章》的“封建”和“自由”性质。5按照梅特兰的指导,“回到历史现场”是解决问题的有益方法。6通过研究《大宪章》制定,我们可以简要回应性质论争。《大宪章》是王国集体活动与集体(以及个体)反抗相结合的产物,7是王国统一反抗国王并重建王国的经典设想。在政治改革中,男爵一方面依赖传统政治资源,另一方面结合实际进行制度创新,展现了路径依赖与制度革新之间的复杂性。《大宪章》中的政治图景绝非男爵的任意规划,也是对社会事实的承认。《大宪章》经历了复杂的制定过程,从男爵的特权方案变为更具公共性的王国特许状。诚如林肯《大宪章》背面所载,《大宪章》是“约翰王和贵族之间的协定,以换取授权英格兰教会和王国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