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性犯罪行为追诉期限废除论

[美]西蒙·欣顿
【内容摘要】美国有大量的儿童曾遭受性侵,但一些州针对儿童的性犯罪仍适用追诉期限制度。从实证研究的层面考虑,将受害者的伤害限定在一定时间内在心理学上是不合理的,童年性侵的影响往往跨越一生,伸张正义的机会也应当持续同样长的时间。从社会学的角度看,仅延长追诉期限与给予受害者民事救济都无法有效打击针对儿童的性犯罪,这使得恋童癖者就隐藏在我们身边持续地实施犯罪。如果废除性侵儿童犯罪的追诉期限,充足的程序保障措施足以使被告人免受不公正待遇。恋童癖者永远不会消除,废除追诉期限才是以识别罪犯的方式打击性侵儿童犯罪的唯一途径。
【关键词】追诉期限 恋童癖 犯罪预防 罪犯识别
侵害儿童的人不应当被时间所遗忘。但在美国16个州,加利福尼亚州、康涅狄格州、印第安纳州、爱荷华州、堪萨斯州、路易斯安那州、明尼苏达州、蒙大拿州、新罕布什尔州、纽约州、俄亥俄州、俄克拉荷马州、俄勒冈州、宾夕法尼亚州、田纳西州以及华盛顿地区,如果儿童受害者花费了太长的时间来控诉,性侵者将逃避刑事追诉。犯罪者可以自由地继续“跟踪、诱拐儿童,并摧毁更多儿童的生活”,无论存在多么有力的控诉证据。让受害者承担追诉期限的不利后果与如何让性侵受害者承认、应对并恢复的科学产生冲突。赋予性侵被害人成年后自由参与刑事审判的機会,将改善原本在识别和逮捕未知的性侵者方面存在不足的立法和执法政策。大量的研究表明童年性侵的影响往往会持续一生。
任何宜居社会都将保护儿童当作首要目标。2010年,哈佛医学院一项对恋童癖的研究得出结论,“由于不存在治愈的办法,所以重点在于对儿童的保护。”恋童癖通常被定义为对13岁以下的青春期前儿童进行性幻想或性行为。有个恋童癖者一生可能会侵害100名儿童。尽管追诉期限通常是必要的,也是有益于社会的,但这与对儿童性创伤影响的心理数据以及社会需要制止儿童性侵行为的主流观念相违背。在针对儿童的性犯罪方面,“起诉旧罪来制止新罪”使社会能够在那些隐匿的性侵者发现下一个性侵目标之前对性侵者进行识别和惩罚。
从追诉期限的初期来看,立法者承认,罪犯是如此可憎,社会对识别犯罪和纠正犯罪的兴趣证明了法庭开放的正当性。从1983年起,大多数州开始修改他们的犯罪追诉期限,既延长了儿童对其遭遇的性侵的报案时间,又限制了追诉期限,直到受害人满18岁。大多数州及时地认为仅仅延长追诉期限是不够的,而是废除了追诉期限。本文认为,余下16个州的立法机关应当遵循国家的整体趋势,废除相应的刑事追诉期限。
一、问题:受害者无法在法律之门关闭前提出诉讼
儿童性侵是一个严重问题。至少四分之一的女孩和五分之一的男孩曾遭遇过性侵。令人震惊的是,29%的强奸案受害者小于11岁。由于各种原因,大约90%的儿童性侵受害者没有向当局报告这些罪行。事实上,大多数儿童性侵的幸存者将不会在成年之前公开他们受到的性侵。在受害者花费数十年的时间来恢复时,性侵者正寻找着下一个受害者。悲剧的是,当幸存者们最终准备站出来指证性侵者时,可能已经过了追诉期限。
因为很少有人对儿童性侵行为进行报案,有关儿童性侵案的受害者需要多长时间来报案的科学概述既不健全也不精确。在评估有多少受害者成年后处于性侵的阴影中时,由于调查方法的瑕疵,只能收集到很少的数据。一项研究表明,儿童性侵案中的男性受害者在第一次经历性侵后,向他们的朋友或家人公开受到的性侵平均会延迟21.38年。其他研究评估了女性受害者的公开时间,平均在性侵结束后的第25到35年之间不等。
报案率同性侵的严重性、性侵持续的时间、性侵时儿童的年龄相关。几乎每项评估儿童性侵的研究都因不具有一般受害者的典型性而被批评。
因此,我们所了解的大部分儿童性侵案的成年幸存者需要的恢复时间都不准确。事实上,因为儿童性侵案的成年幸存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刑事控告,这些受害者通过媒体向立法者呼吁来获得理解。例如,内布拉斯加州奥马哈的琼·希尔曼声称3个男人从她4岁开始性侵她,直到她12岁为止。和大约60%到70%的儿童性侵受害者一样,琼直到50岁才公开性侵的经历。在2012年,45岁的斯蒂芬·安柏利宣称,从她12岁起,她被哈佛大学的一名游泳教练强奸了超过100次。宾夕法尼亚众议院议员路易斯·毕晓普说“需要超过60年的时间来面对所经历的性侵并获得公开遭遇的勇气。”宾夕法尼亚众议院议员马克·罗兹在得知另一名受害者自杀之前,都没有公开透露曾遭受的长达25年的性侵。罗兹致力于改变这一对性侵者有利的法律,该法律使他和其他40名像他一样的受害者没有获得正义的对待。罗兹声称:“受害者需要数年甚至数十年的时间才能承认性侵的遭遇。我们需要针对性侵者采取行动来给受害者机会寻求正义并保护未来一代的儿童。”
儿童性犯罪追诉期限的支持者常常会问:为什么20年、30年、40年的时间都不足以让受害者站出来?简而言之,我们不能准确地知道受害者需要多久才能报案。受害者因不同的原因,需要长度不等的时间。每一名儿童性侵受害者的遭遇及恢复都具有独特性,因此不能期望形成一个整齐统一的时间段。社会必须决定,允许受害者潜在的合理追诉落空或迫使潜在的性侵者为之前的行为辩护,哪一项更为合适。
儿童性侵受害者不会立即报案,如果报案的话,原因也各不相同。当发生性侵时,报案同生存是相冲突的。事实上,遭受性侵的儿童经常通过隐藏创伤的方式摆脱焦虑。这种隐藏可能表现为拒绝或抑制与外界的联系。换句话说,报案违背了受害者的理性生存反应,迫使儿童承认并面对她为了生存而逃避的事实。“由于儿童无法准确理解他们所遭遇的事情,也不知如何作出判断,他们通常会将性侵的遭遇藏在心底数年。因而他们需要不断地成熟来理解这种情况。”即使在幸存者承认了性侵后,公布受害情况也是一个独立的过程。儿童性侵的幸存者经历了向第三方公开他们受害的过程,这将面临巨大的压力并与他们的应对方式相违背。
因此,受害者承认及恢复的过程可能需要数十年,实际上从性侵结束开始,受害者有权选择开始新生活。但即使在性侵结束后,受害者在成年后还是会经历严重的情感创伤。许多儿童性侵的被害人成年后会与强奸的成年受害者一样经历相同的内疚感、责备感,并害怕审查。在准备公开指控性侵者前,受害者需要时间获得经济独立、迁移并接受多年的心理治疗。
严重的情感创伤不只是儿童性侵的唯一副作用。儿童性侵可能改变了儿童大脑的生长发育,并最终影响成年后的行为习惯。从结构上看,儿童正在发育的大脑将受到性侵创伤所带来的永久性不利影响。一项研究表明,一些乱伦受害者的皮质醇等级(也被称“压力”荷尔蒙)达到与越战老兵相同的高度。当这些受害者成为成年人时,同样的压力反馈系统崩塌,这将导致身体处理压力的能力的全面下降,并最终导致诸如抑郁、肥胖等严重的精神或身体健康问题。
较早的持续性侵将导致大脑生理上的变化,结果是无法调节情感反馈和适应社会环境,并发生易冲动、反社会的行为与不检点的性行为。与从未遭遇性侵的儿童相比,儿童性侵受害者更易在成年阶段酗酒和吸毒,毒瘾遭遇抑郁以及贫穷。儿童性侵的幸存者同样更容易在成年时经历创伤后应激障碍、分离性行为、饮食障碍与性障碍。
“陌生人等于危险”是谬论。事实上,93%的儿童受害者是被熟人实施性侵。一项研究发现,在遭受家庭以外的成年人实施性侵的儿童中,只有不到一半的受害人会告诉父母其遭受性侵。50%的受害儿童感到害怕或羞愧,认为他们的父母可能因该性侵而对他们生气或责怪他们。当性侵者与孩子或家庭十分熟悉,且性侵行为是严重且重复时,这种对责备的害怕上升到了80%。事实上,大多数儿童受害者一开始都否认了曾被性侵的事实,而只有通过特定提示的治疗后才逐渐公开。但当前发现儿童性侵的方法依赖于被性侵的儿童会举报犯罪的假设;事实上,即使是在儿童心理学家的直接提示下,也只有不到十分之一的儿童受害者会选择报案。
很多儿童在自己家中并不安全。超过一千万的美国人是乱伦的受害者。家庭内部儿童性侵“切断了所有社会、经济、教育的联系”。研究表明,六分之一的女性在18岁前经历过乱伦。多数乱伦关系发生于受害者在6至11岁之间,并且性侵通常持续至少2年。但当乱伦受害者最终站出来时,追诉期限保护性侵者被免予起诉。
乱伦的受害者面临一系列独特的问题,这使他们在长时间内无法报案,直到成年为止。乱伦的儿童受害者常常与性侵者一起生活并依赖于性侵者;举例来说,大多数乱伦案件发生于父女之间。直到大多数受害者逃离性侵者的日常控制,从家中搬出并接受治疗之后,他们才会进行报案。但大多数受害者在30岁前都没有接受过治疗。同时,家庭成员可能通过威胁而迫使儿童沉默。报案可能会使儿童进入寄养家庭,增强庇护所的家庭归属感。报案意味着受害者将可能必须在法庭上指证家庭成员,并面临该家庭成员受到监禁的局面。乱伦的受害者会承受不同的后果:将养家糊口的人送进监狱,家庭可能破裂或变得贫穷;来自家庭成员极大的压力要求其放弃指控;在一些案例中,增加来自其他家庭成员的性侵害。儿童受害者也可能理所当然地害怕司法系统,法院会认为儿童蔑视法庭并会因为其拒绝指证受指控的家庭成员而将其监禁。
儿童性侵者会用一生的时间性侵儿童。寻找儿童进行性侵的罪犯一生可能会使数百人受害。但平均只有3%的罪犯被发现和举报。尽管大约90%的性罪犯没有被举报并且只有22%的儿童受害者会向成年人或当局公开其遭遇,但司法部发现,五分之一的虐童癖者在被释放后的3年内,因同样的罪行再次回到监狱。其他研究中,再犯率高达40%。
这16个州的法律保护性侵者而非受害者。性侵的儿童受害者根本无法遵守追诉期限。他们忙于从痛苦中痊愈,开始重新生活。社会并不需要对性侵犯者施加更严酷的惩罚。相反,社会需要将隐藏在光天化日之下的性侵者的身份被揭露出来。如同第二部分所研究的那样,这只能通过开放法院的大门,并给予幸存者足够的时间站出来主张权利。
二、不够充分的延迟条款和民事救济
由于延迟条款和民事救济不能有效地识别和惩罚性侵者,因而这还不足以应对儿童性侵的趋势。
(一)延迟条款:离废除更进一步
延时条款,取决于每个州的规定,在当受害者年满18岁时(或在一些管辖区内,当受害者“意识到”性侵与情感伤害之间的联系时)才开始计算犯罪的追诉期限,因此为受害者争取了更长的报案时间。否则,例如两年的性侵追诉期限将要求一个7岁的受害者在9岁前报案,因而该规定将有效的允许受害者在20岁前报案。
但“很少有人在18岁时突然遇到了一起创伤事件。”相反,和成年人相比,受害者往往需要耗费更多的时间来应对其遭遇,甚至有些人会压制这些记忆数十年。曾经是费城老鹰和芝加哥熊队后卫的艾尔·钱斯利,花了35年的时间披露他十几岁时遭受的长达5年的性侵。他这样形容性侵,“一生都备受折磨”。但宾夕法尼亚州的延迟条款对50岁之前不报案的受害者关闭了法律的大门。
孩子出生的州不应当决定他们是否会获得公正的待遇。有刑事追诉期限而没有延迟条款的州迫切需要改革。例如,明尼苏达州没有延迟条款,但令人震惊的是,它要求受害者在遭遇性侵后的9年内报案。换句话说,一个5岁的孩子如果被她的父亲强奸,她需要14岁前将该犯罪报告给执法部门除非这个5岁的女孩获得并保存了该犯罪的DNA证据。延迟条款代表着,儿童必须在其孩童时期报案的这一古老观念的进步。但还是有很多受害者被排除在外。
馬萨诸塞州通过延迟并最终废除刑事追诉期限不断改革,并解释了仅仅通过延迟条款来延长追诉期限并不充分的原因。1996年,马萨诸塞州将儿童性犯罪的刑事诉讼时效延长至幸存者年满31岁为止。凯西·皮卡德在她32岁时起诉了性侵者,但这一指控来得太晚。2006年,马萨诸塞州再次延长了追诉期限,让成年幸存者能够在43岁前报案。罗赞·史利尼,宣称从5岁到14岁期间一直被家人性侵,而她直到48岁才报案。罗赞带着性侵者的信来到法庭,该信件中性侵者承认进行了性侵。但由于已经过了追诉期限,她对这一切无能为力。
在2012年,马萨诸塞州最终完全废除了刑事追诉期限,为其他人作出提醒:在43岁以后报案的受害者必须提出支撑受害者指控的独立证据。性侵不会在马萨诸塞州停止,但马萨诸塞州将不会再专横地拒绝长期受难的、沉默的受害者。
延迟条款还通过对没能及时恢复的受害者关闭法律的大门来赔偿性侵者。因此这些追诉期限,庇护了对不报案的受害者进行伤害、威胁、惊吓的性侵者,而社会迫切需要识别、逮捕这类性侵者。从受害者年满18岁时开始计算的延迟条款不会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所以延迟条款是不充分的。
(二)民事诉讼仅是受害者的自我救济
民事救济具有足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但这仍可以使犯罪者自由地再犯罪,因此它不能替代刑事司法制度。诉讼可能使人们注意到性侵者并提醒社会公众,在这些人照顾下的儿童可能处于危险之中,但民事诉讼不能将性犯罪者驱逐到街头,并远离我们的孩子。尽管诉讼提供了实现正义的途径,受害者可以因肉体和精神上的伤害而获得经济救济,诉讼无法解决社会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预防。
儿童性侵的幸存者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儿童性犯罪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在遭遇性侵事件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受害者需要承受身体和精神损伤,而这些都需要耗费大量的金钱。比如希瑟·康纳因“重大的精神疾病”需要进行精神科护理、住院和持续治疗,而这些医疗费用总计超过200,000美元。她对性侵者提起诉讼,这为性侵者对她造成的情感和身体伤害的经济损失提供了赔偿的可能性。诉讼要求性侵者对受害者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进行赔偿。
1993年的一项研究预计,在美国针对0-14岁间的儿童性犯罪每年造成了560亿美元的费用。1993年,保险公司向儿童性侵受害者支付了600万美元的医疗费用,每名儿童性侵受害者在精神治疗服务上平均花费5800美元。最近的研究显示,儿童性侵每年至少造成200亿美元的精神康复費用。儿童性侵受害者成年后因高风险行为、自杀、抑郁症、创伤后应激障(PTSD)以及其他需要治疗的心理问题通常需要采取长期应对措施。许多受害者在成年后收人贫乏,一生的总收入只有大约241600美元。
民事诉讼还承担一个重要的社会功能,即托管我们孩子的机构应当承担起责任。当教会和学校对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视而不见时,民事救济措施迫使教会和学校采取行动。民事责任确保了这些机构在帮助或者故意忽视儿童性侵事件时得以被追究责任。这就避免了机构忽视性侵行为,从而减少了儿童性侵事件,增加了性侵者被追究责任的可能性。
事实上,较刑事诉讼而言,民事诉讼不太可能成为一名儿童性侵受害者成年后的选择。不超过10个州已经废除了针对儿童性犯罪的民事诉讼时效。如果一名儿童性侵受害者成年后足够幸运,处于废除民事诉讼时效的管辖区范围内,受害者需要面对战胜性侵者的艰难战斗。性侵的原告面临着同样的证据难题,以及来自警察、检察官和陪审团对他们迟延报案的一些误解和偏见。即使受害者在诉讼中获胜,性侵者也可能无法进行赔偿。
2012年,12名前纽约国立保利预科学校的学生起诉学校,声称足球教练对他们进行性侵。他们宣称性侵发生在20年前,性侵的次数从两次到数百次不等。他们对教练的主张,全部都被3年的诉讼时效所阻断,该诉讼时效要求他们在21岁前提起诉讼。的确,在纽约州法律中,性侵的受害者负有在3年追诉期内对所有可能的请求和所有可能的被告进行调查的责任。原告即使在受到伤害时没有意识到她拥有请求权,但在年满21岁之后也将失去此种请求权。
针对儿童的性犯罪的民事诉讼时效同样需要完善。受害者常常同时被两个法庭拒绝。因此,民事诉讼并不是刑事司法的充分替代物。
三、解决方法:废除追诉期限
“当我13岁时,我在洗澡时被强奸……你认为我知道什么是追诉期限吗?”废除追诉期限是唯一提升对性犯罪者识别率,从而减少儿童性侵的发生的方法。追诉期限允许重复的违法者利用受害者的恢复时间,在社会中掩盖其性侵者的身份,并允许他们再次犯罪。只要性侵者的身份是对公众是个秘密,儿童就永远不会得到充分的保护。
(一)追诉期限不合理地限制了对性侵者的识别与起诉
儿童性犯罪的追诉期限是“阻碍公众对性侵者身份进行识别的堤坝。”大多数性犯罪并不在性犯罪登记表中。追诉期限由法律背后的“立法目标和宗旨”所决定。如果追诉期限的适用实际上并没有“进一步提升它想保护的任何利益,”诉讼中重要的国家利益超过将时间限制的好处。儿童性侵是唯一不适合在法定时间限制内报案的。应用于儿童性犯罪的追诉期限,每次都破坏了对性侵者的成功诉讼。
“犯罪的本质在于秘密、羞耻和操纵。这将耗费受害者数年,甚至几十年的时间来了解所遭遇的事情:一个成年人,常常是他所信任的人或家庭成员,确实犯了可怕的错误……关闭诉讼的大门只会在这场已经是不公平的斗争中,给予恋童癖者另一种优势。”
最近政府关注于加重刑罚并扩大罪犯登记法,但如果性罪犯登记处是不完善的,而且在社会最应当斥责的惯犯也是不完善的且是极不具有代表性的话,那么它将毫无帮助。汉密尔顿恰当地解释这一难题:“你可在《宪法第八修正案》规定的反对严酷及异常惩罚的边缘对每一名已知的性侵者进行严厉的惩罚,但如果你仅仅惩罚少数现存的性侵者,儿童就仍然处于严峻的危险当中。”废除刑事追诉期限将改善这些原本有缺陷的立法策略。
当一个罪犯应该知道他不会因前半生的犯罪而被起诉时,追诉期限是适当的。在这些案例中,追诉期限促进了更稳定的社会。儿童性侵不在这些案例中,性侵一个孩子不像偷一台笔记本电脑。社会对儿童性犯罪者进行惩罚的愿望,没有因时间的流逝而减少或终止;相反,一个有远见的社会必须找出那些藏在受害者过去的罪犯并让他们为此承担责任。性犯罪者对社会有持续的威胁,当任意的追诉期限终止了受害人的主张时,这种威胁并没有结束。
Mary D.v.John D.案中的法院理解了这种不公正,尽管追诉期限已过,法院允许对一个24年前的案子进行诉讼;法院认为期待原告在儿童时期,对其父亲实施的犯罪进行报案是不合理的。法院指出了被告有权免受索赔的重要性,“这很难辩护,有时完全依靠主观证据。”然而,因为受害人不报案是被告人的性侵行为直接导致的,她“因残暴的侵害行为而提出救济的权利”比陈旧证据带来的问题更为重要。
在Johnson v.Johnson案中,法院同样认为,受害者的延期是心理上的问题:她曾经“阻止这段经历来保持她的理智。”法庭重申,允许儿童性侵受害者成年后提出请求的目的是:“不是为了给原告提供一个有保证的救济,而是给声称曾在童年被性侵的成年人一个机会,来证明她曾遭受过被告的性侵,还证明她所经受的苦难使她没有也无法在更早的时候发现起诉理由的所有要素。”
主张废除追诉期限的人指出,所有的追诉期限都具有任意性;事实上,他们都是为了阻止对犯罪的起诉。但现实是各州制定了各种例外,使除了谋杀之外的许多罪行的追诉期限都失效。华盛顿州并没有废除儿童性犯罪的刑事追诉期限,并仅给受害者在30岁前进行报案的机会,但对凶杀、纵火杀人、交通肇事以及其他与车辆有关的致死犯罪不设追诉期限的限制;过失犯罪没有追诉期限的限制。当然,如果公诉方对导致他人意外伤害的犯罪有这样的意愿,那么对保护我们的孩子同样有强烈的意愿。
在明尼苏达州,儿童受害者在性侵结束后,只有9年的时间来报案,但对于任何形式的劳工贩运,都没有刑事追诉期限的限制。刑事追诉期限任意性的本质不再是立法者袖手旁观的借口。大多数州都已经取消了儿童性侵的刑事追诉期限,即使没有采取这一行动的州也已经为其他几种罪行裁定了例外。这些州现在必须平等地适用例外条款,将儿童性侵的受害者包括在内。
刑罚理论同样支持废除儿童性犯罪的追诉期限。功利主义与恢复性司法理论都支持废除刑事追诉期限来实现社会目标。从功利主义的视角看,允许儿童性侵受害人在任意时间提起诉讼可以明确且普遍地促进威慑的目的。一名70岁罪犯的性侵罪行曝光和惩罚可以阻止其再次实施该行为,这种惩罚还可能阻止其他类似的恋童癖者。仅仅是“罪犯”与“恋童癖”的标签就可以阻止罪犯的行为,因为他唯恐成为被社会遗弃的人。
事实上,威慑理论的创立者杰里米·边沁声称:“无惩罚的犯罪打开了通往犯罪道路的大门,这不仅仅是对再次犯罪的人而言,而且对有相同的动机与机会实施该行为的人也是如此。”对先前未被识别的违法者处以刑罚是安全感的全部来源,社会因此变得更安全,并重新建立对刑事司法系统的信心。
恢复性司法理论或许最支持废除追诉期限,其核心目标就是通过承认对社会以及个体受害者造成的伤害,而将社区聚合在一起。恢复性司法承认,一项犯罪不只是“政府起诉罪犯”,还必须包含受害者及其家人与社区成员的利益。无论成功与否,允许受害者提起这些请求,通过给予受害者一个平台,来使其向犯罪者和整个社区表达他们在童年遭受性暴力的严重性和影响程度。这种以受害者为中心的救济过程改善了受害者恢复的道路。
儿童性犯罪的追诉期限从一开始就不合理地阻挠了犯罪立法目标的实施。我们无法指望充分解决国内儿童性侵的问题,同时期待受害者做出心理上不合理的事。废除追诉期限,让受害人有机会指认出藏在光天化日之下的性罪犯。
(二)这些州必须废除儿童性犯罪的追诉期限
自从追诉期限设立以来,各州立法者就已经将社会要求的例外排除在外。34个州已经普遍并有意义地废除了他们所有或大多数针对儿童的性犯罪的刑事追诉期限。例如缅因州,已经废除了其所有的针对未成年人的性行为的刑事与民事追诉期限。肯塔基州取消了所有重罪的追诉期限,其中包括最严重的对儿童的性侵罪行。2013年,伊利诺伊州废除了儿童性犯罪的追诉期限。
但还有16个州还没有废除追诉期限。如宾夕法尼亚州一样,一些州目前正废除刑事追诉期限。其他州如爱荷华、堪萨斯、明尼苏达、纽约州等,在改善儿童性侵受害者的司法途径上还远远落后。纽约州的强奸受害者必须在23岁前报案。如果性侵行为构成重罪,蒙大拿州的受害者可以在28岁前报案,否则就必须在23岁前报案。在爱荷华州与堪萨斯州,受害者必须在28岁前报案。如果没有DNA证据,明尼苏达州的受害者必须在28岁前报案。
对公众来说,这些极短时效带来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在2014年,近十几个50多岁的妇女,指控她们的前中学老师在她们年幼时对她们进行了性侵,但这些指控都因纽约州的刑事追诉期限与民事诉讼时效而被驳回。可怕的是,在华尔街日报的一系列电话采访中,该老师承认在其教学生涯中对多名儿童实施了性侵,他说“在这一方面,我看起来是完全不道德的。”另一群50岁多的妇女意识到,当她们还是儿童时,她们都受到同一老师的侵犯。但这些妇女生活在罗吉尼亚,一个对重罪指控没有追诉期限的州。她们的证词在对性侵14岁以下儿童的前任老师判处43年的监禁刑罚起到了帮助作用。纽约州正在考虑延长5年的刑事追诉期限的立法,但受害者仍只能在28岁前进行报案。
爱荷华州与堪萨斯州的時效限制同样使受害者远离司法公正。娜塔莉·朗是一名在爱荷华州错过追诉期限的受害者,“我无法理解,性侵者们等待10年就可以不再担心。但对我而言,没有一天我能够说,‘哦!我解脱了!”她的律师亚瑟·温斯坦补充道:“如果当你在儿童时期在爱荷华州被强奸,但你没有在28岁前报案,这些家伙就会永久地获得自由。”堪萨斯州更进一步。众议员布兰登·艾灵顿,在2016年的第一个周提交了一项法案。该法案将在堪萨斯州废除儿童性侵害的民事与刑事追诉期限。为了支持这一法案,布兰登·艾灵顿说:“废除追诉期限,我们不能保证定罪。我们唯一所做的就是允许人们回过头来,起诉或面对性侵者。”堪萨斯州是20个取消强奸案件的追诉期限的州中的一个;希望同样广泛的支持将会改变儿童性侵成年幸存者的局面。
明尼苏达在刑事追诉期限上同样取得进展。最近,它加入了少数废除儿童性犯罪民事追诉期限的州中。一个现年53周岁的男人这样描述他自己,“在阴影中受尽折磨”,并起诉他的前教堂神父。像芭芭拉·多里斯和吉姆·基南这样的受害者,他们在尝试对相同的性侵行为进行指控时被民事及刑事追诉期限所禁止。
当明尼苏达州的刑事追诉期限仍然有利于性侵权者时,大量涌入的诉讼可能证实了及时废除追诉期限的必要性。我们常常可以发现托管我们孩子的机构中所隐藏的恐怖。例如,对波士顿天主教总教区的民事诉讼,导致“有史以来最大的教区文件的发布”,其中揭露了一个有数百位受害者的错综复杂的性侵网络。这一揭示信息的过程,致使20年前强奸儿童的一名牧师被起诉并定罪。
但即使在如宾夕法尼亚这样给受害者在50岁前报案的机会的州,也一定要做出改变。约翰德莱尼在其34岁时,因他在11岁时受到的性侵而报案。那时,宾夕法尼亚州的追诉期限被设定为30岁前,法院驳回了对德莱尼的性侵者的起诉。一个对费城教区为期3年的调查显示,教堂意识到了性侵者至少性侵了其他16个男孩。该调查总结道,教堂通过掩盖报道与行为,积极地庇护了总计63名神父,他们在30年中骚扰了数百个儿童,直到追诉期限经过为止。一名儿童性犯罪受害者,直到50岁才做好公开指控的准备,这给社会带来的信息是同样有价值的:我们将孩子们托付给正在伤害他们的人。任意禁止起诉,将使性侵者免于责任追究。
即使是废除性犯罪追诉期限的州也可以进一步提升。例如,像夏威夷州,在决定受害者是否有无限的时间来报案时,不公正地区分性侵的形式和儿童的年龄。事实上,在夏威夷,乱伦的儿童受害者在性侵发生后,只有3年的时间报案。性侵者的身份不应该影响受害者诉诸司法的机会。已经废除刑事追诉期限的州给受害者发声的机会,识别出原本隐藏着的性侵者。2015年的10月,一名73岁的男子在缅因州因对3名女孩性侵而被起诉并被逮捕,其中两个孩子都是他的孙女。根据口供,小女孩们遭受了长达7年的性侵,直到她们搬出这个与祖父母共同居住的住所后才得以终止。小女孩说性侵者威胁她们不要告诉别人,否则就会伤害她们。因为缅因州已经废除了刑事追诉期限,起诉不以受害人的年龄为依据。
主张废除追诉期限的批评者恰当地指出,有些受害人因参与刑事诉讼而受到心理上的负面影响。确实,一些受害者的确害怕公开揭露他们的遭遇会使他们再次体验性侵带来的伤害。当然,一些受害者无论如何都不会选择刑事控告。但他们应该有权选择。我们未能以鼓励受害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刑事审判,不是将其排除在法庭之外的借口。许多受害者发现,尽管公开他们的创伤经历存在情感上的痛苦,但刑事诉讼过程有着维护与治愈的效果。研究表明,儿童性侵的众多治疗方法中,公开通常是有效的组成部分。
四、相反的论点:废除追诉期限将不会危害被告的权利
追诉期限在社会中通常扮演重要且有益处的角色。它们鼓励政府在一开始就提起刑事诉讼,减少法院的待判決日程表,并确保被告接近证明他们清白的证人与证据。保留儿童性侵的追诉期限的支持者表达了这样的担忧,废除追诉期限将不公正地使刑事被告处于劣势。但对衰退的记忆与消失的证据的关注,一定要与受害者所受的公正与识别并逮捕性侵者的社会利益之间相平衡。此外,众多的司法程序保障措施可以保护被告免于应付未经证实的或无法辩护的陈旧证据。相反,儿童性侵的受害者成年后,从其决定报案起就面临着艰苦的斗争。
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是,允许受害者成年后来报案,不能保证有指控被提起,也不能保证被告被要求为自己进行辩护。在一定程度上,如果警察和检察官发现证据较少且不可信,他们有着不追究案件的自由裁量权。只有较少比例的儿童性犯罪被报案,而实际提起诉讼的则更少。在提交到警察及检察官的性侵案件中,平均有86%的案件没有提起诉讼。如果执法机构选择不提起涉嫌儿童性侵的指控,81%的原因是证据不足。实际上,受害者与执法者都认为,当受害者向警察报案时,近70%的结果是执法者告诉受害者放弃他们的投诉。
这是由“典型的受害者”的刻板印象所引起,即执法者和社会公众认为,真正受害者的外貌、行为和声音具有一定的特点。例如,“标志性”的性侵受害者在被侵害时通常没有吸毒或饮用酒精,穿着适当,不认识性侵者,极力挣扎摆脱性侵者,并在性侵发生后迅速而准确地报案。这种潜意识的偏见导致执法部门不相信不属于此类型的受害者。例如,如果性侵受害者无法清楚地说明其遭遇,执法部门往往不会相信他们。
尽管性侵创伤的受害者实际上确实能够准确地感知并存储侵害的细节和记忆,但在实际性侵期间发生的存储过程可能是混乱和分散的。向陌生人重述创伤事件的压力可能会影响受害者与警方沟通的行为。事实上,许多警官以使受害者感到不被相信的方式对受害者进行提问。因此,当受害者尝试访问并向执法部门解释这些记忆时,他们的故事通常以“碎片和部分”的形式出现,而不是流畅易懂的证词。执法部门可能将这种碎片化的证词视为粗略和难以置信的,并将受害者的混乱视为逃避和不实。在更多情况下,执法部门不相信“非典型”的受害者,并拒绝就案件提起诉讼。因此从儿童时被性侵的成年幸存者拨打911时起,该项指控就很有可能不会移交到法院。
如果案件继续进行,受害者面临着另一个程序上的障碍,即她必须说服另一个陌生人:检察官。检察官在筛选被告人因缺乏证据而可能难以抗辩的主张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研究表明,警察、检察官、陪审团和整个社会一样,对典型的受害者持有偏见。这些偏见导致检察官在很大程度上依据他们对陪审团对受害者可信度的看法而有选择地起诉案件。例如,当受害者在很久以后才对犯罪进行报案或其无法识别出犯罪的特定细节时,一名检察官很可能不提出指控。同时,检察官意识到,许多临时陪审员希望能够提供确定有罪的科学证据。如果没有这种证据,检察官就不太可能提起诉讼。当受害者与嫌疑人认识时,检察官同样趋向于拒绝提出指控,而这种情况在儿童性侵案件中极为常见。如果检察官认为,由于陈旧或未经证实的证据会使受害者无法赢得请求时,就会拒绝受害者进人刑事讼诉。检察官在维持高定罪率方面的个人利益使被告人免受无法抗辩的指控。
但是如果提起指控,则更加有理由对被告人的权利进行担忧。一项研究表明,一旦提出指控,80%被指控强奸成人或儿童的被告人是通过辩诉交易定罪的。理论上控诉方承担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应该比任何证据性问题更为重要。但假设,和80%的刑事被告人一样,如果被告无法负担私人律师费用的话,那么他在辩护方面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实际上,在2007年,全国检察官比公共辩护人多花费了近35亿美元用于获取证据以及审理案件。检察官比公共辩护人拥有更多的资源,包括通过与当地警察局的合作,更易获取证据。这是因为,税收中的每一美元用于公共辩护时,就有14美元进入了矫正环节。更令人担忧的是,公设辩护律师的案件太多,而资源却严重不足,一般的公设辩护人需要额外6个月的时间才能充分解决每年的待处理案件。在亚特兰大、底特律与新奥尔良,公设辩护律师处理单个案件的时间不超过1小时。
除了这些资源问题之外,陪审团成员本身也无法避免偏见,并可能以先入为主的有罪观念来处理刑事案件。这些陪审团成员,期望被告人提交能够证明其无罪或指出“真正罪犯”的积极证据,而不是仅仅指出起诉缺乏证据。但大多数儿童性侵的案件中没有第三方证人,只有时效性的物证,这些使得被告难以提交其无罪的积极证据。在我们的刑事司法中出现这样误判并不是秘密。国家冤案平反记录中心最近注意到,大多数故意捏造的犯罪是儿童性侵犯罪案件,尽管这些大多数是受害者是儿童时期提出的。但这些案件常常因缺乏证明受害者主张的实物证据而被批判。
尽管如此,程序保障甚至能够在审判中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受害人的证词在被怀疑的情况下会受到严厉的盘问。研究表明陪审员要求科学的证据来证明有罪,并且不愿意在强奸案件中依赖检方的事实证人。对乱伦的定罪率同样十分严重,实际向警察报案的不到2%的儿童乱伦案件中,只有不到1%的乱伦案件最终被定罪。事实上,在儿童性侵案件中针对被告人的证据的数量和强度直接关系到定罪的可能性。
最后,关于虚假记忆和误认的问题虽然不是毫无根据的,但在适用儿童性侵案件时大部分是错误的。对大多数儿童性侵的案件来说,虽然证人误认是导致误判的主要原因,但在受害者知道或与性侵者有关系的情况下,证人发生误认的情况则要少得多。另外,对有记录的儿童性侵的成人记忆的前沿研究证实,个人确实准确地记录和记住了其受害情况。
“受害者将儿童性侵视为他们最痛苦的经历,并且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综合症的患者,对儿童性侵案件的记忆特别准确,这表明创伤症状和认知评估对儿童性侵的长期记忆有重要影响。证据表明,对情感事件的记忆往往是持久的,并且通常能较好地记住创伤相关的信息,尤其是当相关个体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综合症时……最后,受害人和犯罪人的关系以及延迟报案与儿童性侵的记忆在统计学意义上是不相关的。”
据美国心理协会所说,“记忆研究人员以及临床医生一致认为,在儿童时期受到性侵的人们大都记得所有或部分遭遇,尽管他们可能不会完全地理解或公开它。”对错误记忆的担忧也有好处;在较小比例的案件中,受害者抑制其受到性侵的记忆并通过治疗恢复记忆,科学家认同这些恢复后的记忆并不总是准确的。但涉及抑制与记忆恢复的主张是例外情形。大多数刑事诉讼的受害者一直记得他们所遭受的性侵。研究表明,在平衡所谓的受害者与性侵者的权利与保护时,记忆问题并不能成为关闭法律大门的理由。
废除追诉期限的反对者根据伊丽莎白·洛夫斯特的著名实验,主张受害者的记忆是不可靠的。洛夫塔斯进行了这样一项实验,她让研究对象观看一部涉及枪杀抢劫的电影,并随后在电视中播放了包含错误细节的此事件。当被问起抢劫期间发生的事情时,许多参与者混合了错误的细节,但仍认为他们已经准确的回忆了事件。这表明,随着时间淡化并且易受外界影响的记忆被错误地推测为,遭遇性侵的成年受害者的记忆与识别具有本质上的不可靠性。但在洛夫塔斯的实验中,所有的参与者都准确地回忆出抢劫事件。他们可能忘记了或弄错了一些不重要的细节,如行为人者的穿着,犯罪发生的时间或精确的事件链,但他们认为发生过犯罪的这一主要结论没有改变。就像一名研究者深刻地指出,“在洛夫塔斯实验中,没有一名实验人员将他们在电影中看到的抢劫与他人在商场中闲逛的电影相混淆。一个人不可能将遭遇的强奸与在电脑前看色情电影混为一谈。”事实上,洛夫塔斯的结论基于第三方参与人观看了完全涉及陌生人的犯罪的电影而得出,这不完全适用于儿童性侵的受害者,通常情况下他们认识被告并在一段时期内遭受被告的侵害。
关注失效和不可靠证据凸显了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即控方必须有足够的可靠证据来说服陪审团,否则他们根本就不会提起诉讼。在废除了堪萨斯州强奸的追诉期限,后检察长德里克·施密特表示:“这将不会改变必须存在证据才能成功起诉这一事实。时间的推移会削弱某些类型证据的效力。但在拥有如物证这样有力且持久的证据的案件中,法律将不会造成任意的阻碍。”
事实上,比起以往,当前如同短信、信件、邮件此类确凿的证据更能证实受害人的证词。例如,在南非鲍勃·休伊特强奸的刑事案件中,关键证据包括休伊特写给他的子女受害人的信件,其中包含以下内容:“我只能假设你认为我是一个性瘾狂。相信我,我不是。我的心跳的越来越快,因为40分钟后我将再次见到你。”在这些案件中,很难说证据不充足,对被告的指控是不公正的。
此外,一些州明确将证据问题纳入其法规。像马萨诸塞州等州明确要求,在罪行发生27年后提出“独立的证据”证实受害人的指控。其他国家则严重依赖DNA证据,在受害者成年后准备好报案的时候,这些证据几乎早已消失。像特拉华州等州,只允许受害人在拥有确凿证据的情形下,可以超过3年追诉期限进行报案,“没有刑事起诉……可以基于心理治疗从而唤醒受害者的记忆来提起,除非有证据……独立于该被抑制的记忆。”实际情况是,不太可能会根据未经证实的失效的证据提起指控,而且证据的缺失可以保护那些无法证明超出合理怀疑的被告人。然而,废除追诉期限取消了对惯犯的任意保护,他们虽然没有承认犯下这些罪行,但实际上已经留下了的性侵的实际证据。
允许儿童性侵的受害人在任何时候报案并不意味着被告人将在审判中面临来自证人或受害者的单一的、未经证实的证词指控。相反,一个受害者的公开报道通常会造成多米诺骨牌效应,这将鼓励其他已经保持沉默的受害者也站出来讲述他们的故事,正如在美国全国各地对天主教教会提出的诉讼中所清晰地看到的一样,甚至在最近比尔·考斯比的丑闻中也是如此。在任何性侵案件中,当第一个受害者有勇气说出一切时,其他受害者也会获得力量,说出一切。有时,只需要一个受害者在最开始形成能够明确合理对性侵者定罪的长期而可靠的证据链。最后,和其他犯罪相比,儿童性侵犯罪领域不太可能会发生虚假或伪造的指控,而虚假報案率只在2%到8%之间。法律必须反映出,是性侵者而非受害者具有虚构这些痛苦、耻辱的经历的动机。当受害者对具体事件的日期与细节随时间逐渐消失,但其对性侵本身以及性侵者的身份并未遗忘。由性侵造成的伤害也不会随时间褪去。童年性侵的合法幸存者对性侵者的起诉时将面临艰苦的斗争。我们不能出于对罕见特殊的虚假指控的恐惧,继续禁止无数的合法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