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沪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成因分析及其预防体系构建
陈赛金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对上海市A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B区人民法院、上海市C区司法局、上海市D管教所等单位进行调研、访谈、样本分析,探索来沪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原因,重点从社区矫正制度、心理干预机制、法制教育制度、社会协同救治机制四个方面进行探索预防体系的构建,最大限度减少来沪未成年人重新犯罪。
【关键词】来沪未成年人 重新犯罪 帮教 社区矫正
一、来沪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概述
(一)上海人口结构及管理压力分析
上海在经济、金融、制造业等领域都处于全国领先地位,是世界上规模和面积最大的都会区之一,2017年上海GDP总量居中国城市第一,亚洲第二,经济发展水平和适宜的居住环境吸引了大量外来人口,包括大量的城镇、农村人口涌入上海,寻求学习、就业、发展的机会。根据2017年12月底的统计数据,上海实有人口24641734人,其中户籍人口14563523人;来沪人员9617298人,来沪人员占实有人口比例为39%。大量外来人口的涌入,为上海经济持续发展的人才供给起到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为上海的城市管理带来了挑战。来沪未成年人,特别是农民工子女跟随其父辈大量涌入上海这座陌生的城市,摆脱了传统社会的血缘、地缘关系,但由于我国现有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使得他们很难平等地分享城市发展的红利,难以融入城市社会、社会保障、法律救济的体系之中。同时,由于与城市居民相比时产生的被剥夺感,心理失衡、法制意识淡薄等,使得来沪未成年人相较于户籍人口更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来沪未成年人犯罪及重新犯罪基本情况
本文的研究对象确定为来沪未成年人的重新犯罪,主要基于来沪未成年人犯罪及重新犯罪的基本情况呈现出如下特征。
1.未成年人犯罪占比较高。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全国妇联、团中央、学校、司法机关、志愿者团队都加入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队伍中来,通过大量的普法、宣传、帮扶、教育等工作,上海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总体比例还是较高。根据上海市A区检察院统计,自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每年该区未成年人刑事审查起诉案件占全部案件的比例依次如下:2013年占7.8%;2014年占12.9%;2015年占12.8%;2016年占10.6%;2017年占7.9%。这说明,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刑事犯罪的比例虽有变化,但一直处于高位,应当予以重视。
2.来沪未成年人犯罪占比高。笔者通过文献研究和实地调研了解到,2009年至2017年问,来沪未成年人犯罪占上海未成年罪犯总数的比例,近年来持续高位波动,相关比例情况如下:2009年占85.3%;2010年占91.3%;2011年占87.7%;2012年的86.73%;2013年占85.36%;2014年占89.41%;2015年占90.91%,2016年占84.42%,2017年占82.89%。因此,上海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点人群应该聚焦在外地来沪未成年人身上。
3.来沪未成年人更易重新犯罪。有学者指出,在重新犯罪人群中,有50%的罪犯在青少年时期发生了第一次犯罪,刑满释放的青少年罪犯较其他罪犯更容易重新犯罪。笔者对上海市A区检察院的调研显示,48.1%的未成年被告人曾经有过不良行為记录。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报告,2010年我国青少年重新犯罪率为2.61%;2011年为2.18%;2012年为1.9%。而上海的外来青少年人口更多,刑满释放的青少年犯相对其他城市也更多,导致上海青少年重新犯罪率高于全国平均值,2010年为9.53%,高出全国平均数值6.92%;2011年为8.13%,高出全国平均数值5.95%;2012年为4.37%,高出全国平均数值2.47%。调研发现,上海市A区检察院统计显示过去五年来沪未成年人的重新犯罪率年均为9.3%;上海市D管教所调研数据显示过去三年来沪未成年人的重新犯罪率为8%。因此,来沪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概率较大,预防来沪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有助于降低整体的犯罪率,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
(三)来沪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特征
1.来沪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多为男性。男性具有更多的反社会性,更容易犯罪和重新犯罪,来沪青少年犯罪及重新犯罪基本也呈男多女少的形势。朱妙法官等人的统计表明,上海市2010年至2012年重新犯罪的未成年人中,男性占比98.69%,女性占比1.31%,而重新犯罪的未成年人中绝大部分是来沪青少年。根据笔者在上海市B区人民法院的调研,该法院2014年至2018年共审理未成年被告人1099人,其中男性996人,占比90.6%;女性103人,占比9.4%。2014年至2018年共有来沪未成年人再犯87人,其中男性85人,占比97.7%,女性2人,占比2.3%。通过上述数据,我们不难发现,未成年犯罪和重新犯罪中,男性都比女性概率更高。这一结论也符合学术界犯罪和再犯的性别差异认识。
2.重新犯罪来沪未成年人的原生家庭多不健全。在未成年人成长中,家庭是第一所学校,家长是第一位老师。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往往是“先有问题家庭,后有问题青少年”。家庭对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有重要的意义。根据上海市A区人民检察院的调研,2013年至2017年的54名未成年犯中,来自单亲家庭的有39人,来自重组家庭的有22人,家庭不健全的未成年犯占总人数的比例高达94%。胡云腾大法官表示:“单亲家庭或父母关系不和谐的家庭、贫困家庭、父母行为不端的家庭、教育缺失的家庭非常容易导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
3.适用监禁刑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比例高。根据上海市B区人民法院的调研,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2015年缓刑适用率为40.9%;2016年缓刑适用率为39.1%;2017年缓刑适用率为35.45%。这说明,该区近三年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有所下降。而相关文献也显示近年来未成年犯罪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不高,有待提升。对未成年犯适用监禁刑,容易导致未成年犯在监所相互影响,接触不正确的价值观,接触更多的犯罪手段和渠道,这也直接导致了这类群体的重新犯罪率较高。虽然管教所等监所都有改造、承担教化犯人的职责,但根据调研反馈,相关工作人员并没有很好落实这一要求。根据上海市D管教所的2018年财政预算,犯人改造费用占总预算的比重仅为6.5%,改造效果不容乐观。根据在上海市D管教所的调研,过去三年该所羁押的未成年犯重新犯罪的比例平均为8%;而截至2015年6月份,上海市58个关护基地观护帮教的2984名涉罪未成年人中,后来重新犯罪的仅为16名,重新犯罪的未成年人仅占总数的0.6%。可见,绝大部分重新犯罪的未成年人曾经被判处过监禁刑。
4.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多出于谋利目的。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出于谋利的目的。根据在上海市某看守所的调研,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这5个罪名所涉案犯共306人,占抽样总数的82.9%,其中抢劫罪236人,占总数64%;盗窃罪57人,占总数的15.4%;抢夺罪11人,占总数的3%。一直以来,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中,侵财型犯罪比例一直占第一位。随着近年来经济的发展,未成年人涉侵财型犯罪的类型也继续扩大,比如上海市B区法院,2014年审结3起未成年人假藏品电信诈骗案、审结该院首例未成年人非法组织卖血案1件1人,2016年审理该院首例未成年人制作销售网游外挂涉嫌非法经营罪案件。
二、来沪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成因分析
为了解来沪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原因,笔者曾组织研究团队对上海市A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B区人民法院、上海市C区司法局、上海市D管教所等单位进行调研、访谈,多角度、大范围、深层次地分析相关情况。根据调研结果,笔者认为来沪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主要原因如下。
(一)自身易感性强
未成年人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形成阶段,这个时期的“三观”尚未定型,具有一定的可塑性,但同时也意味着可变性,该阶段的未成年人往往具有叛逆的性格特质,对传统的说教式教育具有天然的反感和抵触,同时对外界的诱惑没有足够的抵抗力,容易受到周边环境和身边朋友的影响,没有良好的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很容易误入歧途,走上犯罪道路。未成年犯的自身易感性表现更为明显,因为有过犯罪经历,身边更容易聚集有过犯罪经历的朋友,周遭的环境更为恶劣,导致未成年犯更难形成正确的“三观”。因此,一旦生活中遇到困难,或者面对诱惑更容易重新犯罪。犯罪人的自身易感性随着年龄的增长,对事物认识的逐渐成熟,会逐渐减弱。根据对上海市D管教所的未成年犯的分析(见表1),14-16周岁的青少年重新犯罪的人数要远远高出17-18周岁青少年重新犯罪的人数。因此,年龄越低,自身易感性越强;年龄越高,自身易感性越弱,在较低年龄犯罪的人,更容易重新犯罪。
(二)文化程度低
在学校、监护人、社区矫正部门的帮助下,只有部分被判决非监禁刑的来沪未成年犯能够继续回到学校读书。而对于那些犯罪后直接进入社会寻找工作,没有继续接受教育的青少年犯,由于自身受教育程度不高,法律知識匮乏,思考问题水平较低,就业能力不足,不能清晰地认识自身的能力,容易形成好高骛远、眼高手低的局面,难以在激烈的就业市场中获得满意的工作,导致没有经济来源,再次陷入生活困境,再社会化的进程更加困难。就业的意义不限于解决未成年犯的经济或生存问题,还可以让他们在某种意义上从属于某个组织,接受组织管理,参与组织活动,提高社会融合程度。对多数未成年犯(尤其是来沪未成年犯)而言,能否就业往往意味着有没有饭吃、能不能生存。
根据对上海市D管教所的未成年犯的分析(见表2),可以发现,犯罪人的受教育程度、刑满释放后的工作学习情况与重新犯罪的关系。从表2中我们可以发现,受教育程度越高,重新犯罪的概率越低。50个重新犯罪的未成年犯中,有高中以上学历的未成年犯重新犯罪的仅7人,初中学历以下的为43人。从表2中还可以发现,就业能力越强,重新犯罪的概率越低,刑满释放后,能找到固定工作、从事个体户或继续学习的青少年犯,重新犯罪的仅16人,没有固定工作、无业的则有34人。
(三)社会帮教工作缺位
未成年犯在犯罪时,心智仍处于发展阶段,辨别是非的能力也不成熟,因此相关部门应对未成年犯进行必要的指导、教育和监督,使其沿着正确的人生方向发展,帮助其更好地回归社会。但是现实的情况是,青少年犯在服刑期间有一个相对完整的帮教机制和良好的帮教环境,一旦回归社会,社会帮教没有及时衔接,缺乏必要的社会帮助和监督,服刑期间的帮教成果无法巩固,未成年犯(特别是那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无法得到实现的来沪未成年犯)很容易在社会压力和诱惑面前,再度迷失,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因此,要帮助青少年犯顺利地回归社会,需要建立一套无缝衔接的帮教机制,否则将会影响改造效果。
从表3中我们可以看出,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与社会帮教持续时间有一定关联。在调研重新犯罪有效样本中(笔者向D管教所发放问卷50份,收回有效样本49份),超过一半的未成年犯在回归社会后,没有得到社会帮教,这个比例达57.1%,也就是说只有42.9%的未成年犯在判决后接受过社区矫正部门或司法所、居委会或村委会、民警帮教等帮教形式的一种或几种,而得到12个月以上的社会帮教的未成年犯更是只有8.2%。调研团队通过个别访谈了解到,大量非沪籍未成年犯回归社会后,没能得到社会帮教,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社会帮教存在“户籍盲点”,上海目前运行的社区矫正体系不包括来沪未成年犯,而来沪未成年犯的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矫正部门,由于空间和成本的限制,无法对来沪未成年犯进行社区矫正;二是未成年犯逃避社会帮教,目前社会帮教内容大都聚焦在思想方面和法制教育方面,关于提升就业能力、推荐就业机会的内容比较少,帮教的形式大都采用谈心谈话,话语体系也没有根据未成年犯的特点及时更新调整,提供的社交机会也不多,帮教效果不好,导致部分未成年犯对帮教工作的认同度不高,刻意回避帮教人员的帮助。
(四)社会的排斥
犯罪社会学于20世纪30年代提出了“标签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是社会中的重要成员把个人标识为“罪犯或越轨人”,而被贴上标签的个人,通过暗示、描述、刺激、强调、认同、发展而形成意识和自我意识的结果。标签理论认为一个被标签为“罪犯或越轨人”的犯罪概率要远远超过一个被标签为“守法的人”。犯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后,容易被身边的亲人、朋友、同事、同学贴上“罪犯或越轨人”的标签,很难积极主动地融入社会,这些标签行为是促成其重新犯罪的重要因素。如果能够创造良好的社会融入环境,保护未成年人的犯罪信息,减少被“标签化”的机会,其重新犯罪的概率也会降低。对于未成年犯,其回归的自我认同是艰难和痛苦的,一旦他自己认同了被他人扭曲和贬损的自我形象,认同自己就是“罪犯”,就把自己推向了更危险的境地。
当前,社会对未成年犯回归社会的包容度不足,社会上还存在排斥和不接受的情况。根据上海市D管教所、上海市某青少年公共服务平台等5家单位进行的社会调查发现,12%的未成年犯受访者认为身边的同学、朋友、同事关心自己;52%的受访者认为态度一般;36%的受访者认为存在歧视或冷漠。有过犯罪记录的未成年回归社会后,在恋爱、求职、求学等方面容易被他人区别对待,甚至不接受,“罪犯”成为这类未成年群体难以撕去的标签,未成年犯自尊心较为敏感和脆弱,这种“歧视感”和“排斥感”的刺激,使其重新面对社会时会感到痛苦,导致进一步认可自己的不良行为和道德,甚至认可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暴自弃,更容易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
(五)不良人际交往环境
对未成年犯而言,被判非监禁刑或被释后,构建正常的社交圈是预防重新犯罪的一个重要元素,但是由于社会帮扶的不足、社会包容度的欠缺、自身就业能力不足等原因,导致未成年犯容易对生活丧失信心,渴望和与自己有类似经历的犯罪人员一起,获得自我认同,加入不良群体,往往有着相近的违法犯罪记录或者越过法律底线的行为方式,畸态的认同感使得未成年犯群体成员之间保持稳固的联系,彼此之间负面情绪交叉感染,使得未成年犯重返社会变得艰难,进而导致重新犯罪的概率增加。
美国犯罪学家萨瑟兰指出:“犯罪行为是在沟通过程中与他人互动习得的,主要发生在亲密的个人群体中。”未成年人处于叛逆期的人生特殊阶段,与社会和他人的互动存在一定的适应期,而不少犯罪未成年又缺乏人际交往的必要能力,在学习、生活、工作中容易不合群甚至性格孤僻,在社会中也容易被孤立、排斥,对社会中良莠不齐的人缺乏辨别能力,容易被人利用,对重新犯罪的诱惑和拉拢难以拒绝。负面情绪交叉,被成年人罪犯利用,来沪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不少呈现团伙犯罪的形式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在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领域显得尤为突出,据对D管教所50名重新犯罪来沪未成年人调查结果显示,因“交友不慎”而再次实施犯罪的未成年犯占样本总数的46.2%,是来沪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最重要影响因素。
三、来沪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体系构建
来沪未成年人犯罪以及重新犯罪,给城市管理带来了困境,对来沪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更是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和影响,構建来沪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机制是切实扼制重新犯罪是根本举措。除了对上海市A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B区人民法院、上海市C区司法局、上海市D管教所开展调研外,课题组还先后实地走访了北京市青少年法律维权与问题研究中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少检处、北京12355青少年公共服务平台、上海12355青少年公共服务平台、上海市浦东新区12355青少年公共服务平台、上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北京师范大学司法社工办公室、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上海松江区陈春小学、上海华东政法大学附属中学、上海普陀区宜川中学等,通过听取专家意见建议、个案分析、问卷调查、数据分析及文献资料相结合的实践方法。来沪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体系的构建,需要从自身、家庭、学校、社会四个方面进行建设,限于本文篇幅,笔者只就社会层面的构建进行相关建议:
(一)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不断扩大和改进。以上海为例,2003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即“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营、社会多方参与”的形式,建立了青少年事务社工、禁毒社工和矫正社工三支队伍,分别帮助社区未成年人、吸毒者和社区矫正人员三类特殊人群,构成以未成年人为保护核心的社会治理模式,成为我国可行性较强的一种模式。但是从上海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比例来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仍有较大的改进空间,笔者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构建社区矫正异地联动制度。实践证明,社区矫正是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较为有效的措施,但目前存在的“户籍盲点”,导致大量的非沪籍未成年犯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社会帮教。如果可以实行异地联动,以居住地为主,而非以户籍地为主的社区矫正,将非沪籍的未成年犯纳入上海的社区矫正体系,可以减少社区矫正的“盲点”,提升矫正的实效性。
第二,改进帮教的内容和方法。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调查和研究,与时俱进地提升帮教的方法和内容,将法制教育、思想引领的工作真正做到未成年人犯的心里去,人脑人心,提升未成年犯对帮教的认同度,才能真正从思想上帮扶矫正;可以为未成年犯继续教育提供更多的机会,通过提高学历和受教育程度,改进“三观”,从思想上增加“免疫力”,降低重新犯罪的概率;可以提供切实有效的谋生技能培训,帮助联系相关就业单位,对吸纳未成年犯就业的单位给予一定的税收政策优惠,鼓励更多的企业为未成年犯提供就业岗位,使得未成年犯提升生存能力,从生计上增加“免疫力”,降低重新犯罪的概率;扩大社会帮扶的工作力量,发挥政府、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居委会、志愿者等作用,营造良好氛围,让更多人关心未成年犯重返社会,巩固帮扶的效果,从环境上增加“免疫力”,降低重新犯罪的概率。
第三,帮助构建良好的交往环境。通过志愿者和社工等群体,开展各类集体公益、交友等活动,提供积极向上的社交场景。加大社会宣传,提升社会包容度,减少对青少年犯的歧视和排斥,帮助未成年犯摆脱不良的社交环境,减少未成年犯交叉感染的机会,减少重新犯罪的概率。
(二)建立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刑罚执行全程化心理干预机制
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干预是重塑未成年被告人健康人格的有效方式。由于未成年被告人的生理、心理均不成熟,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心理咨询师通过访谈、观察、倾听、测评等手段,测评、辅导和矫治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状态、性格特征等。但目前我国少年司法中,心理学知识的应用尚处于探索阶段,由于法律建设的缺位以及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推动心理干预制度的建设困难重重。事实上,在世界各地的司法实务中心理干预已经成为效果显著的司法活动,人格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预防犯罪的事实根据,我国可以从中合理借鉴。2018年2月9日,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共青团中央共同签署了《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的合作框架协议》,如果能够采用联动机制,从制度上建立有效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刑罚执行全程心理干预机制,对保护未成年人权利,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及重新犯罪具有积极的作用。
(三)构建立体化的法制教育制度
要让来沪未成年人不再重新犯罪,法制教育很重要,需要构建全方位、全过程的立体法制教育机制。上海高校众多,又拥有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学院这样的专业政法院校,上海的执业律师人数在全国也属领先,拥有大量法律志愿者的资源,现有的条件下,可以构建“12355平台——法制校长——司法社工”三位一体的法制教育机制。综合来沪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成长环境,针对他们成长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诱惑及法律知识上的匮乏,以未成年人所青睐的教育路径,充分发挥互联网的教育作用,通过法制动漫、普法影视、线上法律知识问答等形式进行法律信仰教育。要从未成年人的认知特点出发,注重结合理论与实践,引人案例教学的教学方法,通过模拟法庭、案例分析等不同方法进行情景化教育,深化法律信仰教育的效果。并开展网络犯罪、毒品犯罪、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相关主题的系列讲座,通过真实的案例深入浅出地阐述知法、守法、用法的道理,尽可能让法律知识深入学员心中并体现于日常行为。
首先,加大12355平台建设。共青团是维护青少年权益维护的主要组织,其下设的12355工作平台,主要开展两项青少年权益维护项目,一个是心理救助,一个是法律援助咨询。上海12355平台并没有最有效地开展青少年法律援助,社會知晓度也不够,来沪未成年人得到该平台的支持有限。该平台可以联合律师协会、上海法律高校等单位,加大法律援助扶持的力度;可以联合上海相关媒体,加大平台及普法宣传力度,让来沪未成年人遇事时能想得到、找得到,切实成为保障青少年权益的平台。
其次,在农民工子弟学校设置法制校长。笔者在北京市海淀区未检处调研时发现,北京由各个少检处系统中的检察官组成“少年检察官”,并与辖区内的各个农民工子弟学校结对,进行定期的法制宣传教育,其中各个检察官作为学校的法制副校长,有第一线的农民工犯罪资料,能够提前了解未成年人的活动方向。上海应该借鉴,在不浪费检察官过多资源的同时提供理论、数据和案例的多重支持,帮助上海市来沪未成年人治理走向更好。
最后,引入司法社工。司法社工是近年来新增的社区矫正工作力量,将司法社工队伍引进来沪未成年人犯罪前的预防犯罪宣传、犯罪后的帮教体系,都有助于来沪未成年人犯罪的减少和重新犯罪可能性的降低,因此一个完整的法制教育体系缺少不了司法社工这一重要的存在。
(四)建立社会协同救助机制
通过媒体、政府、社会组织的宣传努力,提高社会对未成年犯的包容度,帮助来沪犯罪未成年人融入上海城市发展,为来沪犯罪未成年人立足社会创造条件。通过专业社工的方式和理念培养来沪未成年人的归属感,特别对于初犯的来沪未成年人,要协助他们发挥潜能,提高自信心,从而认识上海、了解上海、融入上海的主流生活。从上海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获悉,从2015年开始,上海青少年事务社工工资达每年8万元,社工薪酬的增加,可以吸收更多优秀、专业的社工参与到未成年人犯帮扶中来。通过政府增加预算,逐年增加社工数量,提供更加优质的社工服务,帮助更多需要帮助的来沪犯罪青少年。通过政府政策引导,让机关、企业、社会组织等不同领域的力量共同参与到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体系中来,构建社会协同的救助机制,降低来沪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概率。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对上海市A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B区人民法院、上海市C区司法局、上海市D管教所等单位进行调研、访谈、样本分析,探索来沪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原因,重点从社区矫正制度、心理干预机制、法制教育制度、社会协同救治机制四个方面进行探索预防体系的构建,最大限度减少来沪未成年人重新犯罪。
【关键词】来沪未成年人 重新犯罪 帮教 社区矫正
一、来沪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概述
(一)上海人口结构及管理压力分析
上海在经济、金融、制造业等领域都处于全国领先地位,是世界上规模和面积最大的都会区之一,2017年上海GDP总量居中国城市第一,亚洲第二,经济发展水平和适宜的居住环境吸引了大量外来人口,包括大量的城镇、农村人口涌入上海,寻求学习、就业、发展的机会。根据2017年12月底的统计数据,上海实有人口24641734人,其中户籍人口14563523人;来沪人员9617298人,来沪人员占实有人口比例为39%。大量外来人口的涌入,为上海经济持续发展的人才供给起到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为上海的城市管理带来了挑战。来沪未成年人,特别是农民工子女跟随其父辈大量涌入上海这座陌生的城市,摆脱了传统社会的血缘、地缘关系,但由于我国现有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使得他们很难平等地分享城市发展的红利,难以融入城市社会、社会保障、法律救济的体系之中。同时,由于与城市居民相比时产生的被剥夺感,心理失衡、法制意识淡薄等,使得来沪未成年人相较于户籍人口更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来沪未成年人犯罪及重新犯罪基本情况
本文的研究对象确定为来沪未成年人的重新犯罪,主要基于来沪未成年人犯罪及重新犯罪的基本情况呈现出如下特征。
1.未成年人犯罪占比较高。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全国妇联、团中央、学校、司法机关、志愿者团队都加入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队伍中来,通过大量的普法、宣传、帮扶、教育等工作,上海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总体比例还是较高。根据上海市A区检察院统计,自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每年该区未成年人刑事审查起诉案件占全部案件的比例依次如下:2013年占7.8%;2014年占12.9%;2015年占12.8%;2016年占10.6%;2017年占7.9%。这说明,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刑事犯罪的比例虽有变化,但一直处于高位,应当予以重视。
2.来沪未成年人犯罪占比高。笔者通过文献研究和实地调研了解到,2009年至2017年问,来沪未成年人犯罪占上海未成年罪犯总数的比例,近年来持续高位波动,相关比例情况如下:2009年占85.3%;2010年占91.3%;2011年占87.7%;2012年的86.73%;2013年占85.36%;2014年占89.41%;2015年占90.91%,2016年占84.42%,2017年占82.89%。因此,上海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点人群应该聚焦在外地来沪未成年人身上。
3.来沪未成年人更易重新犯罪。有学者指出,在重新犯罪人群中,有50%的罪犯在青少年时期发生了第一次犯罪,刑满释放的青少年罪犯较其他罪犯更容易重新犯罪。笔者对上海市A区检察院的调研显示,48.1%的未成年被告人曾经有过不良行為记录。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报告,2010年我国青少年重新犯罪率为2.61%;2011年为2.18%;2012年为1.9%。而上海的外来青少年人口更多,刑满释放的青少年犯相对其他城市也更多,导致上海青少年重新犯罪率高于全国平均值,2010年为9.53%,高出全国平均数值6.92%;2011年为8.13%,高出全国平均数值5.95%;2012年为4.37%,高出全国平均数值2.47%。调研发现,上海市A区检察院统计显示过去五年来沪未成年人的重新犯罪率年均为9.3%;上海市D管教所调研数据显示过去三年来沪未成年人的重新犯罪率为8%。因此,来沪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概率较大,预防来沪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有助于降低整体的犯罪率,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
(三)来沪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特征
1.来沪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多为男性。男性具有更多的反社会性,更容易犯罪和重新犯罪,来沪青少年犯罪及重新犯罪基本也呈男多女少的形势。朱妙法官等人的统计表明,上海市2010年至2012年重新犯罪的未成年人中,男性占比98.69%,女性占比1.31%,而重新犯罪的未成年人中绝大部分是来沪青少年。根据笔者在上海市B区人民法院的调研,该法院2014年至2018年共审理未成年被告人1099人,其中男性996人,占比90.6%;女性103人,占比9.4%。2014年至2018年共有来沪未成年人再犯87人,其中男性85人,占比97.7%,女性2人,占比2.3%。通过上述数据,我们不难发现,未成年犯罪和重新犯罪中,男性都比女性概率更高。这一结论也符合学术界犯罪和再犯的性别差异认识。
2.重新犯罪来沪未成年人的原生家庭多不健全。在未成年人成长中,家庭是第一所学校,家长是第一位老师。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往往是“先有问题家庭,后有问题青少年”。家庭对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有重要的意义。根据上海市A区人民检察院的调研,2013年至2017年的54名未成年犯中,来自单亲家庭的有39人,来自重组家庭的有22人,家庭不健全的未成年犯占总人数的比例高达94%。胡云腾大法官表示:“单亲家庭或父母关系不和谐的家庭、贫困家庭、父母行为不端的家庭、教育缺失的家庭非常容易导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
3.适用监禁刑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比例高。根据上海市B区人民法院的调研,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2015年缓刑适用率为40.9%;2016年缓刑适用率为39.1%;2017年缓刑适用率为35.45%。这说明,该区近三年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有所下降。而相关文献也显示近年来未成年犯罪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不高,有待提升。对未成年犯适用监禁刑,容易导致未成年犯在监所相互影响,接触不正确的价值观,接触更多的犯罪手段和渠道,这也直接导致了这类群体的重新犯罪率较高。虽然管教所等监所都有改造、承担教化犯人的职责,但根据调研反馈,相关工作人员并没有很好落实这一要求。根据上海市D管教所的2018年财政预算,犯人改造费用占总预算的比重仅为6.5%,改造效果不容乐观。根据在上海市D管教所的调研,过去三年该所羁押的未成年犯重新犯罪的比例平均为8%;而截至2015年6月份,上海市58个关护基地观护帮教的2984名涉罪未成年人中,后来重新犯罪的仅为16名,重新犯罪的未成年人仅占总数的0.6%。可见,绝大部分重新犯罪的未成年人曾经被判处过监禁刑。
4.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多出于谋利目的。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出于谋利的目的。根据在上海市某看守所的调研,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这5个罪名所涉案犯共306人,占抽样总数的82.9%,其中抢劫罪236人,占总数64%;盗窃罪57人,占总数的15.4%;抢夺罪11人,占总数的3%。一直以来,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中,侵财型犯罪比例一直占第一位。随着近年来经济的发展,未成年人涉侵财型犯罪的类型也继续扩大,比如上海市B区法院,2014年审结3起未成年人假藏品电信诈骗案、审结该院首例未成年人非法组织卖血案1件1人,2016年审理该院首例未成年人制作销售网游外挂涉嫌非法经营罪案件。
二、来沪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成因分析
为了解来沪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原因,笔者曾组织研究团队对上海市A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B区人民法院、上海市C区司法局、上海市D管教所等单位进行调研、访谈,多角度、大范围、深层次地分析相关情况。根据调研结果,笔者认为来沪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主要原因如下。
(一)自身易感性强
未成年人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形成阶段,这个时期的“三观”尚未定型,具有一定的可塑性,但同时也意味着可变性,该阶段的未成年人往往具有叛逆的性格特质,对传统的说教式教育具有天然的反感和抵触,同时对外界的诱惑没有足够的抵抗力,容易受到周边环境和身边朋友的影响,没有良好的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很容易误入歧途,走上犯罪道路。未成年犯的自身易感性表现更为明显,因为有过犯罪经历,身边更容易聚集有过犯罪经历的朋友,周遭的环境更为恶劣,导致未成年犯更难形成正确的“三观”。因此,一旦生活中遇到困难,或者面对诱惑更容易重新犯罪。犯罪人的自身易感性随着年龄的增长,对事物认识的逐渐成熟,会逐渐减弱。根据对上海市D管教所的未成年犯的分析(见表1),14-16周岁的青少年重新犯罪的人数要远远高出17-18周岁青少年重新犯罪的人数。因此,年龄越低,自身易感性越强;年龄越高,自身易感性越弱,在较低年龄犯罪的人,更容易重新犯罪。
(二)文化程度低
在学校、监护人、社区矫正部门的帮助下,只有部分被判决非监禁刑的来沪未成年犯能够继续回到学校读书。而对于那些犯罪后直接进入社会寻找工作,没有继续接受教育的青少年犯,由于自身受教育程度不高,法律知識匮乏,思考问题水平较低,就业能力不足,不能清晰地认识自身的能力,容易形成好高骛远、眼高手低的局面,难以在激烈的就业市场中获得满意的工作,导致没有经济来源,再次陷入生活困境,再社会化的进程更加困难。就业的意义不限于解决未成年犯的经济或生存问题,还可以让他们在某种意义上从属于某个组织,接受组织管理,参与组织活动,提高社会融合程度。对多数未成年犯(尤其是来沪未成年犯)而言,能否就业往往意味着有没有饭吃、能不能生存。
根据对上海市D管教所的未成年犯的分析(见表2),可以发现,犯罪人的受教育程度、刑满释放后的工作学习情况与重新犯罪的关系。从表2中我们可以发现,受教育程度越高,重新犯罪的概率越低。50个重新犯罪的未成年犯中,有高中以上学历的未成年犯重新犯罪的仅7人,初中学历以下的为43人。从表2中还可以发现,就业能力越强,重新犯罪的概率越低,刑满释放后,能找到固定工作、从事个体户或继续学习的青少年犯,重新犯罪的仅16人,没有固定工作、无业的则有34人。
(三)社会帮教工作缺位
未成年犯在犯罪时,心智仍处于发展阶段,辨别是非的能力也不成熟,因此相关部门应对未成年犯进行必要的指导、教育和监督,使其沿着正确的人生方向发展,帮助其更好地回归社会。但是现实的情况是,青少年犯在服刑期间有一个相对完整的帮教机制和良好的帮教环境,一旦回归社会,社会帮教没有及时衔接,缺乏必要的社会帮助和监督,服刑期间的帮教成果无法巩固,未成年犯(特别是那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无法得到实现的来沪未成年犯)很容易在社会压力和诱惑面前,再度迷失,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因此,要帮助青少年犯顺利地回归社会,需要建立一套无缝衔接的帮教机制,否则将会影响改造效果。
从表3中我们可以看出,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与社会帮教持续时间有一定关联。在调研重新犯罪有效样本中(笔者向D管教所发放问卷50份,收回有效样本49份),超过一半的未成年犯在回归社会后,没有得到社会帮教,这个比例达57.1%,也就是说只有42.9%的未成年犯在判决后接受过社区矫正部门或司法所、居委会或村委会、民警帮教等帮教形式的一种或几种,而得到12个月以上的社会帮教的未成年犯更是只有8.2%。调研团队通过个别访谈了解到,大量非沪籍未成年犯回归社会后,没能得到社会帮教,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社会帮教存在“户籍盲点”,上海目前运行的社区矫正体系不包括来沪未成年犯,而来沪未成年犯的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矫正部门,由于空间和成本的限制,无法对来沪未成年犯进行社区矫正;二是未成年犯逃避社会帮教,目前社会帮教内容大都聚焦在思想方面和法制教育方面,关于提升就业能力、推荐就业机会的内容比较少,帮教的形式大都采用谈心谈话,话语体系也没有根据未成年犯的特点及时更新调整,提供的社交机会也不多,帮教效果不好,导致部分未成年犯对帮教工作的认同度不高,刻意回避帮教人员的帮助。
(四)社会的排斥
犯罪社会学于20世纪30年代提出了“标签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是社会中的重要成员把个人标识为“罪犯或越轨人”,而被贴上标签的个人,通过暗示、描述、刺激、强调、认同、发展而形成意识和自我意识的结果。标签理论认为一个被标签为“罪犯或越轨人”的犯罪概率要远远超过一个被标签为“守法的人”。犯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后,容易被身边的亲人、朋友、同事、同学贴上“罪犯或越轨人”的标签,很难积极主动地融入社会,这些标签行为是促成其重新犯罪的重要因素。如果能够创造良好的社会融入环境,保护未成年人的犯罪信息,减少被“标签化”的机会,其重新犯罪的概率也会降低。对于未成年犯,其回归的自我认同是艰难和痛苦的,一旦他自己认同了被他人扭曲和贬损的自我形象,认同自己就是“罪犯”,就把自己推向了更危险的境地。
当前,社会对未成年犯回归社会的包容度不足,社会上还存在排斥和不接受的情况。根据上海市D管教所、上海市某青少年公共服务平台等5家单位进行的社会调查发现,12%的未成年犯受访者认为身边的同学、朋友、同事关心自己;52%的受访者认为态度一般;36%的受访者认为存在歧视或冷漠。有过犯罪记录的未成年回归社会后,在恋爱、求职、求学等方面容易被他人区别对待,甚至不接受,“罪犯”成为这类未成年群体难以撕去的标签,未成年犯自尊心较为敏感和脆弱,这种“歧视感”和“排斥感”的刺激,使其重新面对社会时会感到痛苦,导致进一步认可自己的不良行为和道德,甚至认可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暴自弃,更容易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
(五)不良人际交往环境
对未成年犯而言,被判非监禁刑或被释后,构建正常的社交圈是预防重新犯罪的一个重要元素,但是由于社会帮扶的不足、社会包容度的欠缺、自身就业能力不足等原因,导致未成年犯容易对生活丧失信心,渴望和与自己有类似经历的犯罪人员一起,获得自我认同,加入不良群体,往往有着相近的违法犯罪记录或者越过法律底线的行为方式,畸态的认同感使得未成年犯群体成员之间保持稳固的联系,彼此之间负面情绪交叉感染,使得未成年犯重返社会变得艰难,进而导致重新犯罪的概率增加。
美国犯罪学家萨瑟兰指出:“犯罪行为是在沟通过程中与他人互动习得的,主要发生在亲密的个人群体中。”未成年人处于叛逆期的人生特殊阶段,与社会和他人的互动存在一定的适应期,而不少犯罪未成年又缺乏人际交往的必要能力,在学习、生活、工作中容易不合群甚至性格孤僻,在社会中也容易被孤立、排斥,对社会中良莠不齐的人缺乏辨别能力,容易被人利用,对重新犯罪的诱惑和拉拢难以拒绝。负面情绪交叉,被成年人罪犯利用,来沪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不少呈现团伙犯罪的形式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在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领域显得尤为突出,据对D管教所50名重新犯罪来沪未成年人调查结果显示,因“交友不慎”而再次实施犯罪的未成年犯占样本总数的46.2%,是来沪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最重要影响因素。
三、来沪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体系构建
来沪未成年人犯罪以及重新犯罪,给城市管理带来了困境,对来沪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更是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和影响,構建来沪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机制是切实扼制重新犯罪是根本举措。除了对上海市A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B区人民法院、上海市C区司法局、上海市D管教所开展调研外,课题组还先后实地走访了北京市青少年法律维权与问题研究中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少检处、北京12355青少年公共服务平台、上海12355青少年公共服务平台、上海市浦东新区12355青少年公共服务平台、上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北京师范大学司法社工办公室、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上海松江区陈春小学、上海华东政法大学附属中学、上海普陀区宜川中学等,通过听取专家意见建议、个案分析、问卷调查、数据分析及文献资料相结合的实践方法。来沪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体系的构建,需要从自身、家庭、学校、社会四个方面进行建设,限于本文篇幅,笔者只就社会层面的构建进行相关建议:
(一)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不断扩大和改进。以上海为例,2003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即“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营、社会多方参与”的形式,建立了青少年事务社工、禁毒社工和矫正社工三支队伍,分别帮助社区未成年人、吸毒者和社区矫正人员三类特殊人群,构成以未成年人为保护核心的社会治理模式,成为我国可行性较强的一种模式。但是从上海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比例来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仍有较大的改进空间,笔者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构建社区矫正异地联动制度。实践证明,社区矫正是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较为有效的措施,但目前存在的“户籍盲点”,导致大量的非沪籍未成年犯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社会帮教。如果可以实行异地联动,以居住地为主,而非以户籍地为主的社区矫正,将非沪籍的未成年犯纳入上海的社区矫正体系,可以减少社区矫正的“盲点”,提升矫正的实效性。
第二,改进帮教的内容和方法。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调查和研究,与时俱进地提升帮教的方法和内容,将法制教育、思想引领的工作真正做到未成年人犯的心里去,人脑人心,提升未成年犯对帮教的认同度,才能真正从思想上帮扶矫正;可以为未成年犯继续教育提供更多的机会,通过提高学历和受教育程度,改进“三观”,从思想上增加“免疫力”,降低重新犯罪的概率;可以提供切实有效的谋生技能培训,帮助联系相关就业单位,对吸纳未成年犯就业的单位给予一定的税收政策优惠,鼓励更多的企业为未成年犯提供就业岗位,使得未成年犯提升生存能力,从生计上增加“免疫力”,降低重新犯罪的概率;扩大社会帮扶的工作力量,发挥政府、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居委会、志愿者等作用,营造良好氛围,让更多人关心未成年犯重返社会,巩固帮扶的效果,从环境上增加“免疫力”,降低重新犯罪的概率。
第三,帮助构建良好的交往环境。通过志愿者和社工等群体,开展各类集体公益、交友等活动,提供积极向上的社交场景。加大社会宣传,提升社会包容度,减少对青少年犯的歧视和排斥,帮助未成年犯摆脱不良的社交环境,减少未成年犯交叉感染的机会,减少重新犯罪的概率。
(二)建立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刑罚执行全程化心理干预机制
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干预是重塑未成年被告人健康人格的有效方式。由于未成年被告人的生理、心理均不成熟,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心理咨询师通过访谈、观察、倾听、测评等手段,测评、辅导和矫治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状态、性格特征等。但目前我国少年司法中,心理学知识的应用尚处于探索阶段,由于法律建设的缺位以及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推动心理干预制度的建设困难重重。事实上,在世界各地的司法实务中心理干预已经成为效果显著的司法活动,人格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预防犯罪的事实根据,我国可以从中合理借鉴。2018年2月9日,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共青团中央共同签署了《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的合作框架协议》,如果能够采用联动机制,从制度上建立有效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刑罚执行全程心理干预机制,对保护未成年人权利,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及重新犯罪具有积极的作用。
(三)构建立体化的法制教育制度
要让来沪未成年人不再重新犯罪,法制教育很重要,需要构建全方位、全过程的立体法制教育机制。上海高校众多,又拥有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学院这样的专业政法院校,上海的执业律师人数在全国也属领先,拥有大量法律志愿者的资源,现有的条件下,可以构建“12355平台——法制校长——司法社工”三位一体的法制教育机制。综合来沪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成长环境,针对他们成长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诱惑及法律知识上的匮乏,以未成年人所青睐的教育路径,充分发挥互联网的教育作用,通过法制动漫、普法影视、线上法律知识问答等形式进行法律信仰教育。要从未成年人的认知特点出发,注重结合理论与实践,引人案例教学的教学方法,通过模拟法庭、案例分析等不同方法进行情景化教育,深化法律信仰教育的效果。并开展网络犯罪、毒品犯罪、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相关主题的系列讲座,通过真实的案例深入浅出地阐述知法、守法、用法的道理,尽可能让法律知识深入学员心中并体现于日常行为。
首先,加大12355平台建设。共青团是维护青少年权益维护的主要组织,其下设的12355工作平台,主要开展两项青少年权益维护项目,一个是心理救助,一个是法律援助咨询。上海12355平台并没有最有效地开展青少年法律援助,社會知晓度也不够,来沪未成年人得到该平台的支持有限。该平台可以联合律师协会、上海法律高校等单位,加大法律援助扶持的力度;可以联合上海相关媒体,加大平台及普法宣传力度,让来沪未成年人遇事时能想得到、找得到,切实成为保障青少年权益的平台。
其次,在农民工子弟学校设置法制校长。笔者在北京市海淀区未检处调研时发现,北京由各个少检处系统中的检察官组成“少年检察官”,并与辖区内的各个农民工子弟学校结对,进行定期的法制宣传教育,其中各个检察官作为学校的法制副校长,有第一线的农民工犯罪资料,能够提前了解未成年人的活动方向。上海应该借鉴,在不浪费检察官过多资源的同时提供理论、数据和案例的多重支持,帮助上海市来沪未成年人治理走向更好。
最后,引入司法社工。司法社工是近年来新增的社区矫正工作力量,将司法社工队伍引进来沪未成年人犯罪前的预防犯罪宣传、犯罪后的帮教体系,都有助于来沪未成年人犯罪的减少和重新犯罪可能性的降低,因此一个完整的法制教育体系缺少不了司法社工这一重要的存在。
(四)建立社会协同救助机制
通过媒体、政府、社会组织的宣传努力,提高社会对未成年犯的包容度,帮助来沪犯罪未成年人融入上海城市发展,为来沪犯罪未成年人立足社会创造条件。通过专业社工的方式和理念培养来沪未成年人的归属感,特别对于初犯的来沪未成年人,要协助他们发挥潜能,提高自信心,从而认识上海、了解上海、融入上海的主流生活。从上海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获悉,从2015年开始,上海青少年事务社工工资达每年8万元,社工薪酬的增加,可以吸收更多优秀、专业的社工参与到未成年人犯帮扶中来。通过政府增加预算,逐年增加社工数量,提供更加优质的社工服务,帮助更多需要帮助的来沪犯罪青少年。通过政府政策引导,让机关、企业、社会组织等不同领域的力量共同参与到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体系中来,构建社会协同的救助机制,降低来沪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