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刑法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 刑法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 法益保护 责任主义 犯罪三阶层

    作者简介:郭洁,西北政法大学,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7.175一、关于现行刑法三大原则的理解

    (一)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简言之可将其概括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事实上,我国《刑法》第3条第一句的表述“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并非罪刑法定原则,而是为了提醒司法工作人员,以防止司法工作人员将有罪行为做无罪处理,其目的在于强调法益保护机能;相反,该项规定的第二句话才是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表述,该句表述的目的在于强调人权保障机能。该原则的基本要求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成文的罪刑法定:法律上对定罪量刑方面必须要有明确的规定,法官在实践中判处案件时,必须要根据明确规定的法律对行为人定罪量刑。同时,禁止适用习惯法。

    2.事前的罪刑法定:新的法律不适用于新法颁布之前的行为即刑法禁止溯及既往。

    3.严格的罪刑法定:即刑法禁止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即罪行规范应当明确、适当禁止绝对不定刑、不定期刑以及处罚不当罚行为。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否属于刑法的基本原则这一问题有不同的主张。有的人认为,该原则首先应当是部门法的基本原则,然后才能进一步上升为一般原则,所以该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有的人认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应是“只有刑法所具有的、能够与其他部分法所区别开来的原则”,因此该原则并非刑法的基本原则。笔者认同后者的观点。虽然该原则在法治社会的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就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其仍然存在着不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处理好二者之间关系的关键就在于使二者相互统一,不可偏废。但该法条在适用主体上仅包括了犯罪的人,即该法条侧重于强调惩罚犯罪,却忽略了保障人权。

    2.无论是对犯罪人的定罪量刑还是对一般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法律都应当平等适用。而该条规定则忽视了对一般公民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

    3.对于该法条之规定的“平等”的范围又有不同的看法:(1)该处的“平等”仅指立法上的平等;(2)仅指司法上的平等;(3)是立法平等与司法平等的统一。本文在此赞同第(3)种观点。因为,立法平等是司法平等的基石,没有立法上的平等,司法上的平等就不会存在;但若只有立法上的平等,而司法实践中却无公平公正,立法上的平等也就毫无意义。而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侧重于强调司法适用上的平等,就完善我国刑事立法角度来看,该规定并不全面。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

    公众所关心的除了不要发生犯罪,也希望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少一些。因此,犯罪所侵害的公共利益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就越强。相应地,防止人们犯罪的方法就应该越有力量。即对于犯罪分子应该判处什么罪行、判处多重多轻的罪刑都必须要依据法律的规定,再与行为人所犯下的罪行和需要承担的刑事上的責任联系起来,做出一个处理。所以,“罪刑相适应原则”也可以包含在罪刑法定原则中。

    (四)对现行刑法三原则的内在关系分析

    据上文所述,罪刑法定原则在内容上包含着罪行均衡的内容,该内容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有所交叉。故内容上,罪刑相适应原则可以归于罪刑法定原则。并且,倘若在个案中严格落实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那么就一定会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事实上已被包含在其他两个原则之中。

    综上,现行刑法规定的三原则在逻辑关系上并非是简单机械地并列关系,而是层层包容的关系。将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无可非议,其他两原则作为刑法的原则也无可厚非。但本文认为,若要科学合理地对行为人定罪量刑,刑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罪刑法定、法益保护与责任主义。这三个原则与成立犯罪三要素即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相照应。将该三原则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不仅能够更好地与犯罪三阶层理论相结合,对定罪量刑问题作出科学的分析,使犯罪人得到应有处罚,使无辜的人免受刑罚处罚,更有利于从理论上来界定、处罚和防止犯罪,以实现刑法基本原则的存在意义。二、法益保护原则

    依照我国《刑法》第13条有关“犯罪的概念”的相关规定我们可知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刑法的制定是为了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所以为了实现刑法存在的意义,我们必须将法益的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虽然我国《刑法》中没有提出“法益保护”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但通过《刑法》内容的具体表述,我们可以看出,刑法的目的就是保护法益。并且,将“法益保护”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也有其深厚的理论基础。

    一方面,该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对保护法益承担着重要的角色,其基本要求就是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都要依据法律的规定。同时,立法机关在分则中通过对各具体罪名及其后果的明文规定,告诫公民不要为刑法所不允许为的行为,否则将会受到刑罚处罚以达到规范国民行为的目的。由此可知,刑法规范通过限制公民的行为以保护刑法法益,其具有行为规范的性质。

    除此之外,法益保护为刑法的两大机能之一。为了發挥这一功能,我们就应该把这一原则作为其基本原则之一,来更好地保护法益。

    另一方面,在刑事立法上,应当把哪些行为规定为犯罪是一个核心问题,围绕这个问题,有结果无价值说和行为无价值说。前者关注法益被侵害与否,以对法益的侵害以及侵害程度来划定罪名以及处罚范围;后者坚持规范违法说,以行为违反了社会伦理道德来划定处罚范围。本文以为,对于处罚的范围应当坚持结果无价值论,因为若以行为无价值论作为判断依据,就会嵌入过多的道德伦理观,这样就会造成刑罚处罚的范围不一致,进一步破坏刑事法制的统一。并且,这样往往会因为过多社会道德伦理的影响,从而会导致舆论影响司法公正,使得司法公正的实现略显艰难。相反,坚持结果无价值论,以对法益的侵害程度为依据,有利于保护法益保障人权。

    综上所述,刑法处罚范围的划定必须依赖于行为对法益的侵害程度。三、责任主义原则

    根据三阶犯罪理论,成立犯罪必须同时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责任性。如果某一行为仅仅具备前两个要件,而不具备第三个要件,那么该行为就不成立犯罪。比如,某人即使实施了某一个危害行为,客观上似乎是成立了某个罪名,但因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责任性,故不得判定其犯罪; 只有当该行为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时,该行为才有可能构成犯罪,才能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进行惩罚。正所谓:没有责任就没有犯罪,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

    例如,行为人A盗窃一辆电瓶车,价值不到一千元,但在电瓶车后备箱里装有三千余元,这里我们就要讨论后备箱里的这三千余元是否应该算入盗窃金额里。在实务办理中,公安局将后备箱里的三千余元算入盗窃金额,与电瓶车价值合并最终盗窃金额共四千余元。很显然,根据三阶层原理与上述原则,该判断是错误的。因为根据责任原则,行为人A对于电瓶车后备箱里的三千于元没有故意,且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行为人A对此三千余元无责,根据“没有地责任就没有犯罪,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所以,将该三千余计入盗窃数额的做法是错误。该案件之所以被错误处理,就是因为司法人员未真正理解责任原则。因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中,我们都应该坚持责任主义原则。四、结合刑法三原则,浅析“陆紫奂僖┌浮?

    (一)“陆紫奂僖┌浮苯沟阄侍庵?

    作为影视剧《我不是药神》的原型,陆紫奂僖┌敢渤晌烁救娼灾陌讣诒景钢校浜诵奈侍庥幸韵录傅?第一,什么是刑法意义上的假药;第二,关于“销售”的理解;第三,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出罪事由?

    (二)“陆紫奂僖┌浮苯沟阄侍饧蛭?

    1.关于假药的认定。《刑法》第141条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该罪名侵犯的客体主要为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对假药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生产销售的无论是实质假药,还是以假药论处的法律拟制的假药,从其行为性质上来说,都应当依法认定为假药。显然,陆姿郝虻挠《纫┦粲谖夜缮夏庵频募僖?

    2.“销售”的理解。认定“销售”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营利的动机和意图;然后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从语义上加以解释和适用。

    实际上,陆勇在整件案件中处于买方地位,其为东印度公司提供账户、提供帮助的行为,一直都是为了买方的利益,作为买方的代表,为买方提供服务。我国刑法上对于假药只禁止生产、销售的行为,而不禁止购买的行为,购买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陆勇购买印度药的行为并非犯罪。同理分析,陆勇也不构成讇坠境闪⒏米锏墓餐缸铩?

    3.关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出罪事由。法益是入罪的基础,也是出罪的事由。若仅仅根据现行刑法的基本原则,很容易就断定陆椎男形钩闪松奂僖┳铮蛭颐且缀雎愿米锩;さ姆ㄒ妗8菹中蟹晒娑ê蜕钊氲嘏卸ǎ霞旆皆谧詈蠖月絸鬃龀隽瞬黄鹚呔龆ň褪且蛭悸堑铰絸椎男形⒚挥星趾Ω米锩;さ姆ㄒ妫裕絸撞还钩缮奂僖┳铩?五、结语

    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三大原则与本文所主张的三大原则相比较,无论是在理论分析或者实务中,后者都更能够科学合理地保护法益,发挥刑法的功能。因此,在刑法学习和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都应转变对刑法基本原则的认识,更深刻地学习理解罪刑法定、法益保护、责任主义原则,从而更好地从理论上来界定、处罚和预防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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