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化学品船舶的安全检查项目符合IBC规则内容的探讨

张海博
摘 要:本文梳理了化学品船舶载运被列入全新修订的IBC规则第17章的危险货物应该符合的要求,部分重点检查项目和检查要点,结合海事监管中发现该类船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建议,旨在为从事该项工作的船舶安检员和船舶管理人员在开展船舶安全检查时提供参考,确保化学品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符合公约、规范要求。
关键词:IBC规则;安全检查;化学品船舶
中图分类号:U6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18)2-0031-03
SOLAS 74 83修正案,即将MSC 4(48)号决议通过的IBC规则列为公约第七章B部分,成为强制性规则,于1986年7月1日生效实施。以MEPC 16(22)决议通过的MARPOL 73/78 85修正案,将IBC规则和BCH规则分别纳入附则II,作为附则II第13条,与附则II于1987年4月6日同时生效,强制实施。对于IBC规则的任何进一步修正,无论是从安全角度还是从防污染角度,都必须分别经过SOLAS 74的第四条和MARPOL 73/78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予以通过和生效。IBC规则从安全和防污染两个方面制订了关于化学品船舶的结构和设备应满足的国际标准。
就 SOLAS 74 而言,IBC规则适用于载运根据安全特性被列入其第 17 章且在 d栏中被定为“S”或“S/P”的货物的船舶。就 MARPOL73/78 而言,IBC规则适用于 MARPOL73/78 附则 II 第 1.16.2 条定义的NLS 船,此类船舶所载运的是在IBC规则第 17 章 C 栏中被定为“X、 Y 或 Z”的有毒液体物质。
1 检查注意以下事项
1.1 强制配备稳性仪
全新修订的2014年IBC规则第2章较2004年修正案明显变化的是新增强制配备稳性仪的要求。根据MSC.369(93)和MEPC.250(66)决议,对于散装化学品船舶新增强制配备稳性仪的要求。对新船为强制性要求,并对现有船有追溯,稳性仪需经批准并持有证书,2016年1月1日已生效。IBC规则要求如下:所有适用本规则的船舶,应配备能进行完整和破损稳性要求的符合性验证、并经主管机关参照本组织建议的性能标准认可的稳性仪:①2016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在2016年1月1日或以后但不迟于2021年1月1日的初次计划换证检验时符合本要求;② 尽管有上述第1条的要求,对于2016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上配备的稳性仪,如能进行完整和破损稳性的符合性验证并使主管机关满意,则不必替换;③就MARPOL附则II第16条的控制而言,主管机关应签发一份稳性仪的认可文件。
检查船舶是否有稳性仪的认可文件,并已按要求配备了稳性仪,船舶的IOPP证书中是否已经标注稳性仪相关内容,且内容与船舶实际相符。
1.2 货物要求与船型要求的一致性
根据船舶所载运的不同种类货物来判断船舶是否满足IBC规则的要求按照特定类型的船舶载运对应危险程度的货物。特定类型的船舶与所载运的危险货物可以从IBC规则第17章表“e”栏查询。船舶类型分为1型、2型和3型共三种,其载运货物的危险程度逐级递减。对于船舶单航次载运不同种类货物时,对货物的要求以最严格的船型对应的要求为准。
1.3 货物要求与舱型要求的一致性
根据船舶所载运的不同种类货物来判断船舶是否按照规定的舱型载货。船舶载运不同种类的货物时,对于货舱的舱型有特殊的要求。特定类型的货舱舱型与所载运的危险货物可以从IBC规则的第17章的表“f”栏查询。船舶舱型分为独立液货舱、整体液货舱、重力液货舱、压力液货舱共四种。在开展船舶安全检查时,可以涉及液货舱与船体结构的完整性、货舱承受压力的内容展开检查,目的保证船舶货舱的适装性。
1.4 货物与船舶构造材料的相容性
检查货物供应方是否已经提供货物的准确信息。货物信息的准确性至关重要,尤其是在船舶構造材料是否会造成损坏以及是否存在潜在的危险等方面影响着船舶的安全运营。根据IBC规则的要求,货物托运人应负责向船舶操作人员和/或船长提供准确的货物信息。在开展船舶安全检查时,可以涉及与液货舱连接的管路、泵、阀、透气管及其接头的构造材料与所载货物温度和压力的符合性、货物自身的危险性、货物特性与船舶构造材料的相容性等检查内容。
1.5 货物温度控制
检查船舶是否备有测量货物温度的设施。船舶应该采用的货物温度测量装置型式可以从IBC规则的第17章的表“j”栏查询。
特殊要求,对于船舶载运例如丙烯腈、苯胺、苯和含 10%或以上苯的混合物、二氯丙烷、三氯乙烷、二甲基二硫化物、二甲基乙酰胺溶液、正丁醚、二甲基亚磷酸氢盐、全氯乙烯、氧化丙烯等列明在IBC规则第17章且对应表“o”栏15.12、15.12.1 或 15.12.3项的货物时,检查该货物在加热或冷却介质在循环管路中的运行方式。
1.6液货舱驱气
全新修订的2014年IBC规则第8章较2004年修正案明显变化的是新增加液货舱驱气的内容,即当根据IBC规则第11.1.1的要求使用惰性气体时,在除气之前,液货舱应通过排气管使用惰性气体驱气,排气管的横截面积应为:当同时向任何三个液货舱供给惰性气体时,排气速度至少保持在20 m/s。其出口应高出甲板之上至少2 m。驱气应持续至液货舱内的碳氢或其他易燃蒸气的浓度减少至容积的2%以内。
检查船舶是否按照要求在除气之前,正确使用惰气,以及整个驱气过程中易燃蒸汽浓度的控制。
1.7防火、灭火的要求
全新修订的2014年IBC规则第11章较2006-2007年修正案明显变化的是适用范围中将SOLAS公约第II-2章4.5.5纳入到适用范围中。其中,对于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的惰性气体系统有明确的要求,值得注意。即对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但在2016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2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液货船,液货舱的保护应通过符合MSC.98(73)决议通过的《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要求的固定式惰性气体系统达到。对于2016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8,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液货船,在载运SOLAS第 II-2章1.6.1条或第1.6.2条所述货物时,液货舱的保护应通过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要求的固定式惰性气体系统达到。《消防安全系统规则》中关于惰性气体系统的要求不必适用于2016年1月1日以前,包括201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化学品液货船和所有气体运输船:载运SOLAS第 II-2章1.6.1条所述货物时,只要其符合主管机关依据本组织制定的指南而规定的对化学品液货船惰性气体系统的要求。
另外,船舶易燃气体连续检测系统的安装要求如下,作为对 SOLAS 第 II-2/1.6.7 条的替代,应满足第 II-2/4.5.10.1.1 条、第 II-2/4.5.10.1.4条以及下列对易燃气体连续监测系统的要求, 即对于 2009 年 1 月 1 日前建造的 500 总吨及以上的化学品船,应在 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的第一次计划干坞维修之日,但不晚于 2012 年 1 月1 日,安装易燃气体连续监测系统。
在开展船舶安全检查时,可以涉及可以检查泵舱和货物控制室是否在当易燃蒸气浓度达到不高于易燃气体爆炸下限的10%时,能够触发连续的听觉和视觉报警。目的提醒人员注意潜在危险。
1.8 操作要求
特殊要求,对于苯三甲酸,三辛酯、邻苯二甲酸二异辛酯、二硝基甲苯等列明在IBC规则第 17 章且对应表 “o”栏16.2.6项的货物时,检查航运文件中是否详细标明所载运的货物在20℃ 时的粘度,如该货物在 20℃ 时的粘度超过50mPa.s,则在航运文件中应详细标明该货物在其粘度为 50mPa.s 时的温度。对于载运乙酸、已二腈、苯和含 10%或以上苯的混合物、氯乙酸、环已烷、环已醇等列明在IBC规则第 17 章且对应表 “o”栏16.2.9项的货物时,检查在航运文件中是否已经标明该货物的熔点。
1.9液体化学品废弃物运输的要求
船舶及液货舱载运液体化学品废弃物,应符合IBC规则第 17 章中规定的对液体化学品废弃物的最低要求, 除非有明确的理由表明, 废弃物的危害性而必须符合下列要求:①按 1 型船舶要求进行载运;②按规则中适用于该物质或其主要成分具有危害性的混合物的任何附加要求。
1.10添加剂保护货物的要求
对于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例如丙烯腈、甲基丙烯酸甲脂、苯乙烯單体、丙烯酸、甲基丙烯酸乙酯、异戊二烯等常见需要由添加剂保护的货物,由于其具有的化学性质,在某些温度暴露于空气或与催化剂接触的条件下,货物本身可能会发生聚合、分解、氧化或其他的化学变化。货物添加剂可减缓这种化学变化。
全新修订的2014年IBC规则第15章较2004修正案明显变化的是对载运含有需氧型抑制剂的货品的不同惰化要求的船舶进一步区分和明确。即对于根据经修正的 SOLAS 第 II-2/4.5.5 条要求惰化的船舶,检查其是否在开始卸货前使用惰性气体。对于不适用于经修订的 SOLAS 第 II-2/4.5.5 要求的船舶,则可以在无惰化的情况下(在容积不大于 3,000 m3 的液货舱中)载运货品。如果在此类船舶上进行了惰化,检查其是否在开始卸货前使用惰性气体。为确保透气系统能消除由于化学聚合物增多而造成的阻塞,检查船舶是否定期检查透气设备并具有足够的使用性能。
1.11货物污染
对于载运硫酸、氯磺酸、硝化酸、甲苯二异氰酸酯、二苯甲烷二异氰酸酯、己二异氰酸酯等列明在IBC规则第 17 章且对应表 “o”栏15.16的货物时,检查是否符合如下要求:①装货物的液货舱压力/真空释放阀的空气进口位于露天甲板以上高度至少为 2m;②IBC规则第 7 章所要求的货物温度控制系统,不得用水或蒸汽作为热量传递的介质;③用于装运货物的液货舱不应邻接固定压载舱或水压载舱,除非这些舱是空的而且是干燥的。④用于装运货物的液货舱不应邻接装有压载水或污液或含水可能引起危险反应的其他货物的污液舱或液货舱。用于这些液货舱的泵、管路或透气管路应独立于用于装载这些货物的液货舱的类似设备。除封闭在管隧内,污液舱的管路或压载管路不得穿过装载这些货物的液货舱。
1.12特殊要求
第17章表“o”栏所列的条款,相关要求是总体要求的补充条款。以船舶载运“二硫化碳”货物为例,载运二硫化碳的液货舱出口、气体或蒸气出口、货物管系法兰或货物阀的3m范围内的开敞甲板区域,或开敞甲板上的半封闭处所,按照IBC的要求是应该符合载运“二硫化碳”对应电器设备的要求。即第17章“二硫化碳”电器设备(i栏)所对应的温度等级为T6,设备分类为IIC,闪点不超过60℃。并且在上述规定的区域内,不允许有任何其他热源。
1.13关于在37.8℃时其绝对蒸气压力超过0.1013MPa的货物
特殊要求,对于载运乙烯基乙基醚、环氧乙烷/环氧丙烷混合物、异戊二烯、二乙醚、二甲胺溶液、乙胺、甲酸甲酯、氢硫化钠/硫化胺溶液等列明在IBC规则第 17 章且对应表 “o”栏15.14的货物时,检查其货物系统设计是否能承受货物在45℃时的蒸气压力,如不能,应设置机械制冷系统。如货物系统设计能承受货物在 45℃时的蒸气压力且不需要设置制冷系统,检查是否已在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的载运条件中作出标志并标明液货舱所需释放阀调整定的压力。
2 海事监管中发现船舶存在的部分问题
2.1 应急设备配备不足
根据IBC规则第14.3.1的规定,对从事载运在IBC规则第17 章的表“n”栏内标识为“Yes”的货物的船舶,应为船上每个人员配足在应急逃生时使用的合适的呼吸防毒面具和眼保护设备。
海事部门在对船舶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载运IBC规则第17章“n”栏内标识为“Yes”货物的一部分船舶配备的呼吸防毒面具数量严重不足,未提供给船上每名船员所要求的呼吸防毒面具和眼保护设备,不符合要求。
2.2 用于人员保护的安全设备位置存放不正确
海事部门在对船舶货泵舱开展检查时,发现部分船舶未按照IBC规则的要求将至少1 套符合要求的安全设备存放在货泵舱附近易到达处,且具有明显标志的合适储藏柜内。原因有的是由于负责保管该设备的船员习惯选择集中存放安全设备,例如将其集中存放在甲板储物间;也有的船舶表示根据装卸货的需要临时将该安全设备转移存放至货物装卸作业区域;还有的船舶相关的安全设备的配备不足,无法保证在某些指定位置存放安全设备的数量。
2.3 用于人员保护的安全设备无定期检查记录
根据IBC规则第14.2.6条的要求,呼吸器应由负责检查的驾驶员至少每月检查 1 次,并把检查结果记录于船舶的航海日志。该设备应由专业人员,至少每年进行检查和试验 1 次。海事部门在对船舶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如下几种情况:部分船舶的安全设备指定负责人未将该呼吸器的检查结果记录在船舶航海日志中,而是选择记录在笔记本上;有的船舶负责人按照要求将呼吸器記录在航海日志中,但记录的频次要求的一个月记录1次;还有的船舶负责人并不知晓相关规定。
2.4 船方无法出示货物托运人提供的货物相容性信息
根据IBC规则第6.4条的规定,货物托运人应负责向船舶操作人员和/或船长提供相容性信息,确保所装运的货物应适于所有构造材料。海事部门在对船舶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船方无法出示货物相容性资料,即无法提供所载运的货物不会损坏船舶管路、泵、阀等构造材料完整性的证明,存在潜在的危险性,给船舶安全运营带来安全隐患。
2.5 由添加剂保护货物的保护证书不在船
根据IBC规则第15.13的规定,为确保这些货物在整个航行期间能受到保护防止货物发生有害的化学变化,对于载运加入化学添加剂货物的船舶,在航行期间应将添加剂保护货物的保护证书保存在船上。海事部门在对船舶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该由添加剂保护货物的保护证书不在船,船方表示不知晓需要该证书,这对于货物中所添加的添加剂是否需要氧气、添加剂是否在适宜的温度界限内、添加剂是否在有效期限内都存在不确定因素,因而给货物安全运输带来隐患。
2.6 船型结构的混淆
海事部门在对船舶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船舶为液货舱为独立重力式的2型1G船舶,虽然船舶的液货罐设计为独立的罐体,却将罐体与船体结构焊接在一起。从罐体与船体结构产生应力的角度分析,该设计并不是真正的独立重力式液货舱,不符合IBC规则第4章的要求。
3 建议
(1)面对经修订的2014年IBC规则的新变化,建议船舶经营人和海事主管部门、船舶检验机构等单位均应充分了解IBC新旧版的差异,准确把握相关要求与检查要点。船舶经营人应更新管理体系文件,纳入IBC最新修正案的要求,并对船员开展培训和指导。
(2)《IBC规则》方面的缺陷会涉及停止作业、滞留船舶等措施,如果不规范使用缺陷处理,可能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后果,建议完善IBC规则相关缺陷的处理指导原则,有助于海事安全监管。
(3)海事部门定期梳理船舶在履行规则中存在的缺陷数量和比例,对其进行分类汇总,查找突出问题,提升海事执法人员对化学品船舶安全监管的能力和水平。
4 结语
从IBC规则生效实施到目前的情况看,还存在部分船舶管理人员以及船舶安检员对规则要求不熟悉,从而导致规则不能全面有效地执行,给船舶的安全运营和作业生产带来安全隐患,本文选取部分检查重点项目和要点,为从事该项工作的船舶安检员和船舶管理人员在开展船舶安全检查时提供参考。同时可能存在理解偏差,具体内容以规则原文为准。
参考文献:
[1] 中国船级社.散装运输危险品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S].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