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船舶使用伪造船舶检验证书的法律思考
史振江 赵亮
【摘 要】 为遏制海上航行船舶持伪造船舶检验证书现象愈演愈烈之势,分析船舶持伪造船舶检验证书的目的和危害,通过比较伪造船舶检验证书行为和船舶实际载重线标志与船舶检验证书不符的处罚力度,指出当前对于这些违法行为处罚在相关法规上的不足,对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海事部门的工作提出建议:建立培训机制,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利用智慧海事平台,实现数字化查真伪;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丰富行政处罚手段;强化协作联动机制,追本溯源杜绝造假。
【关键词】 伪造;船舶检验证书;载重线标志
0 引 言
船舶检验证书是验船机构对船舶进行技术检验后签发的证明文件,简称“船舶证书”,其作用是证明船舶结构、船舶载重线、船舶稳性、抗沉性、吨位、舾装设备、消防设备、起货设备、主辅机械设备、锅炉和受压容器、电气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信号设备等符合有关国际公约或船舶规范的要求。船舶检验证书有国际航行船舶检验证书和国内航行船舶检验证书两种,国内航行船舶检验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采用“船舶检验证书簿”的方式核发,包括船舶适航证书、吨位证书、载重线证书和防止油污证书等。
1 船舶使用伪造船舶证书案
2019年5月31日中午,南山海事局执法人员对停靠在辖区(海区)某泊位的一艘自卸砂船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船的船舶检验证书标识载质量为 t,但在载运货物清单上为 t。执法人员从码头现场负责人手中得到另一套证书(码头会在每次船舶卸货时核对船舶检验证书与载运货物清单),这套检验证书上的载质量是 t,与载运货物清单上的一致。经比对发现,两套检验证书上记录的总吨位、净吨位和载货量等标量都不一致,初步断定其中一份系伪造证书。经向中国船级社深圳分社发函调查后确定两套证书中有一套是伪造证书。
本案中伪造的船舶检验证书中的部分标量与原件不符,其印章、数字字体格式等也与原件不符。由于载货量的多少会直接影响货主和码头方费用的结算,而净吨位是船舶吨税、船舶港务费和引航费等费用的计算依据;因此,这些标量的造假使得船方有了非法获利的可能。
案例中的船方还存在另一个违法行为。该船的船舶载重线标志位置与船舶载重线证书要求不符,证书要求干舷716 mm(内河A级航区要求),而实际干舷只有620 mm。被发现问题后,船方承认这是在船厂修船中出现的位置偏差。
本案中,船舶载重线标志位置与其内河船舶载重线证书中的要求不符,属检验证书失效;该船伪造船舶检验证书,属情节恶劣。对该船持有失效检验证书和使用伪造检验证书的行为给予当事人罚款29 000元的行政处罚。
2 对该案件的法律分析
2.1 對使用伪造船舶检验证书的处罚
航运业的不断发展,给水上货物运输的需求、类别、流向和价格带来变化,加之管理部门出台新规,使得部分船舶不能满足法定营运要求;而船舶所有人为了营利,便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以伪造船舶检验证书等手段来使船舶跨航区、超吃水、越类别运输货物,达到逃避规费和减少成本的目的。船舶持伪造船舶检验证书营运的危害是:船舶跨航区航行、有意增加载质量、超额载客等,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影响通航环境;扰乱航运市场,造成不正当竞争;减少国家规费收入,影响海事行政执法工作。
在法律法规方面,使用伪造船舶检验证书航行于内河水域的船舶的处罚力度与使用伪造船舶检验证书航行于海上的船舶的处罚力度有明显不同,具体见表1。
由表1可知,海上航行船舶持有伪造船舶检验证书行为是被包含在“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或持有的检验证书失效”这一处罚案由下的,对其处罚金额较低,也缺少其他处罚手段。
对此,可借鉴对船员证书造假的治理办法。2018年前,在各地海事局的检查中船员证书造假案屡见不鲜。自从出台针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证书的行为量化处罚的法规标准(见表2)后,船员证书造假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
在中国海事协同管理平台中可查看到,自2018年以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处罚的船员证书、服务簿等造假案件仅有3起,海上以“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或持有的检验证书失效”为案由处罚的案件却多达余起。究其原因是,相较于对伪造船员证书、服务簿等的违法行为处罚,伪造船舶检验证书的处罚金额较小,无法起到威慑作用。由表1和表2可知,对于使用伪造船舶检验证书行为处罚的相关规定有以下3点不足:
(1)处罚案由不够清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将“伪造、变造、转让、买卖、租借船舶检验证书”包含在“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或持有的检验证书失效”这一案由下,未作为单独规定列出。
(2)处罚金额较低。与其他同类别的处罚案相比,对“海上船舶持伪造船舶检验证书航行”的处罚金额较低。
(3)缺少除罚金之外的其他处罚手段。除对船舶处以罚金和对船舶实施滞留外,该规定没有将“没收违法所得”“收缴证书”和“移送公安机关”等其他手段细化到处罚规定中。
2.2 对实际载重线与船舶检验证书不符行为的处罚
案例中的另一个违法行为是船方私自勘划载重线标志,导致实际干舷与证书不符。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只能对船舶实施安检方面的滞留,以“持有的检验证书失效”作为处罚案由进行行政处罚。
船舶载重线改动后减少了船舶干舷,导致船舶实际装载量超过核算的载质量,船舶可能长期处于超载状态,对船舶航行安全带来重大隐患。这一变动容易被现场安检忽略,建议《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能够增加对这一违法行为的特定行政处罚规定。
3 海事监管建议
3.1 建立培训机制,加大现场检查力度
由于现场可能并无真证书作对照,检查人员需要增强自身鉴别能力。在现场执法前,对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防伪标志、相关规范要有所了解,能够严格核查船舶所持有的各类证书,并且可以从外观、数字格式、纸张颜色和厚度等方面进行对比,留意每页检验证书编号是否连贯,必要时可以邀请船检机构人员对一线检查人员进行相关培训。
3.2 利用智慧海事平台,实现数字化查真伪
深圳海事局开发的深海监管服务平台已经对接海事协同管理平台,船检信息接口正在建设中。海事局执法人员可以从协同管理平台下载船舶检验证书,在现场检查时与船舶所持证书进行对比,便于查验真伪。建议推广深海监管服务平台等类似支持平台,加快数字化海事建设步伐,给予现场检查人员软硬件设备支持,尽可能实现数据、电子证书等信息共享。
3.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丰富行政处罚手段
建议对持伪造船舶检验证书的海上航行船舶的所有人,追究其刑事责任,提高其违法成本,促使其不敢重蹈覆辙;也可酌情制定奖励制度,鼓励船员等社会公众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3.4 强化协作联动机制,追本溯源杜绝造假
伪造并使用造假证书不容易被发现,仅靠海事行政调查,难以挖掘其背后的证书造假产业链。海事部门可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追溯造假用假的源头,打击不法分子,营造公平竞争的航运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