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砖五国反腐败现状及对策比较
金鸿浩
摘 要:腐败是产生“中等收入国家陷阱”的重要诱因之一。“金砖五国”在向发达国家迈进过程中,由于政党建设不足、公共部门寻租、法治建设滞后、价值观念失范等因素,都不同程度地遇到了腐败问题的严峻挑战,同时也都一直在因地制宜地探索创新反腐败制度和措施。在现代化过程中,我国应当立足党情国情,充分吸收西方发达国家和金砖国家廉政治理经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腐倡廉模式,以完善政党廉洁治理体系为核心,推动形成国家廉洁治理体系、社会廉洁治理体系,探索参与全球廉洁治理体系建设。
关键词:金砖五国;反腐败;腐败现状;比较研究
中图分类号:D52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170(2019)05-0062-14
2007年,世界银行首次提出“中等收入国家陷阱”概念,认为“历史表明,许多经济体能够迅速地达到中等收入发展阶段,但只有很少的国家能够跨越这个阶段,因为实现这一跨越所必须的那些政策和制度都在变化,在技术、政治和社会方面更复杂、更具挑战性,许多中等经济体数十年都停留在中等收入水平”[1]。
近年来,有研究者认为,腐败是产生“中等收入国家陷阱”的重要诱因之一。胡鞍钢、田国强等指出,中等收入国家除人均GDP难以长期突破1万美元外,还集中表现出贫富分化、腐败多发、社会公共服务短缺、信仰缺失、金融体系脆弱等特征。[2-3]人民论坛问卷调查中心对50位专家与6575名网友的调查结果发现,52%的调查对象认为中国可能掉入“中等收入国家陷阱”的最大诱因是“腐败多发,民怨较重”,在各类诱因中排第一位。[4]张弘对150多个国家的实证研究表明,当国家人均GDP在8000美元以下时,腐败控制指数分布规律性不强;但当超过8000美元时,腐败控制指数基本呈线性分布,随人均GDP的上升而提高。[5]黄欣荣等人研究发现,中等收入国家的经济增长放缓甚至停止的现象,与腐败治理有正相关性。[6]陈刚等人对1998年至2006年省级面板数据的实证研究发现,中国的腐败程度上升1%,将使得经济增长速度下降4%至6%。[7]贾康等人、罗新远也认为,我国要成功跨越中等收入国家陷阱,就要重视腐败与经济发展关系的研究。如果不能有效地管控腐败,实现“中国梦”,成为高收入国家将会受到影响。[8-9]
“金砖国家”大多数属于“中等收入国家”,该概念2001年由美国高盛公司提出,特指以巴西(Brazil)、俄罗斯(Russia)、印度(India)、中国(China)为代表的世界新兴市场国家(简称BRIC)。2010年南非(South Africa)加入后,“金砖五国”简称为“BRICS”。如今,“金砖国家”在世界政治经济地位与日俱增,影响力不断加大,人口总量、国土面积、国家经济总量、贸易总额分别占全球的44%、30%、23%、16%。[10]按照世界中等收入水平(人均GDP在4000~12700美元)的划分,2017年,“金砖五国”大都属于这一区域:俄罗斯(1.07万美元)、巴西(9821美元)、中国(8826美元)、南非(6151美元),只有印度尚未进入中等水平,2017年其人均收入仅为1942美元。
当前,“金砖国家”不同程度地都遇到了反腐败的现实挑战。[11]这也是中等收入国家向前迈进的共性问题。基于这样的现实考虑,研究当代巴西、俄罗斯、印度、南非等国的反腐现状、影响因素和对策,对反腐败进入“深水区”“疲劳期”“胶着期”的中国有着重要的借鉴和启示意义。
一、“金砖五国”的反腐败现状
(一)总体廉政概况
在透明国际的“清廉指数”(CPI,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排名中,“金砖五国”中的中国、俄罗斯、印度、巴西、南非的廉政程度排名大都在中间或中间偏后。就得分而言,2000年以来,南非在41~51分之间浮动,中国在34~41分之间浮动,巴西在33~43分之间浮动,印度在27~40分之间浮动,俄罗斯在21~29分之间浮动。
按照2017年透明国际“清廉指数”排名,南非在金砖国家中排名第一(2017年得分43分,全球排名第71位),属于中度清廉的国家。上世纪中叶,南非的腐败曾十分严重,1994年曼德拉领导的非国大党执政之后,腐败形势有所好转,一度跻身清廉国家行列。但近年来,“后曼德拉时代”的南非腐败形势有加重趋势,2007年之后南非CPI得分再未超过50分。[12]
中国在金砖国家中排名第二(2017年得分41分,全球排名第77位),属于中度清廉的国家。改革開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中国的腐败问题也有所突出,邓小平曾指出,“自从实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两个方面的政策以来,不过一两年时间,就有相当多的干部被腐蚀了。卷进经济犯罪活动的人不是小量的,而是大量的。犯罪的严重情况,不是过去‘三反‘五反那个时候能比的”。随着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面从严治党”战略以来,中国CPI得分稳步提升,由2014年的36分、2015年37分,上升为2016年的40分、2017年的41分,创下中国新世纪以来的最高得分。[13]
印度在金砖国家中排名第三(2017年得分40分,全球排名第81位),属于中度清廉的国家。印度前总理辛格曾警告称,“腐败是印度经济繁荣的唯一且最大威胁”。近年来印度廉政程度有所提升,印度人民党候选人莫迪高举“反腐”和“扶贫”旗帜当选总理,上任之后采取了一系列反腐举措。印度从低度清廉国家(2002年CPI仅为27分)到2016年首次跃升至40分,在2014年甚至一度超过中国。莫迪曾指出:“贪腐就像白蚁,扩散很慢、到处延伸,但及时干预也可以消灭它们。”
巴西在金砖国家中排名第四(2017年得分37分,全球排名第96位),属于中度清廉的国家。近年来巴西的腐败程度呈现较大波动,相比2014年的43分有所下降,在南美洲也只属于中等偏上水平。2019年,社会自由党的博尔索纳罗当选巴西总统,自称为“反犯罪的铁拳十字军战士”,在竞选中承诺将致力于改变巴西的命运,消灭腐败和犯罪。
俄罗斯在金砖国家中排名最后(得分为29分,全球排名第135位),属于低度清廉的国家。俄罗斯成立初期腐败十分严重,近年来虽有所好转,但CPI得分始终未突破30分。普京曾指出,“俄罗斯的腐败阶层实际上已组成了一个个黑社会,不仅官员腐败,各行各业都有腐败现象”。总理梅德韦杰夫也指出,“腐败是俄罗斯经济发展的最大障碍”[14]。
(二)高层腐败情况
“金砖五国”的最高层腐败问题比较突出,近年来巴西、南非都有最高领导人因腐败问题进入刑事调查程序或被弹劾免职。2003年以来,巴西连续三任总统相继涉腐。巴西前总统卢拉(任期:2003—2010年)因贪腐和洗钱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前总统罗塞芙(任期:2011—2016年)因劳工党和政府腐败丑闻于2016年8月遭到国会弹劾被依法罢免;前总统特梅尔(任期:2016—2018年)因涉嫌洗钱、挪用、行贿、受贿等行为,涉案金额18亿雷亚尔(约合4.75亿美元)于2019年3月被警方逮捕。南非前总统雅各布·祖马(任期:2008—2018年)因涉嫌25亿美元武器交易的腐败犯罪等16项罪名于2018年4月被起诉。
“金砖五国”的部长级官员腐败问题更为严重和频发。中国在十八大期间(2012.12—2017.10)涉嫌职务犯罪的省部级及以上领导干部达125人,其中正部级领导13名、副部级领导105名,全国31个省市区均有省部级领导干部落马,省均刑事立案省部级及以上干部2.71人。印度2011年以来先后有中央监察委员会主席、奥委会主席、通信与信息技术部部长、社会党总书记等重要岗位干部被判刑,据报道,莫迪新任命的21名高官中,有7位被控犯罪,66位政府正副部长中有1/3涉嫌刑事犯罪或腐败问题。[15]南非政府2000年以来已有多人被指控涉嫌腐败犯罪,南非非国大党秘书长兼自由州州长埃斯·马加舒勒、国家警察总监杰基·塞莱比、农业部部长彼得森等均因贪腐犯罪被提起公诉。[16]巴西参议长雷南·卡列罗斯、反贪部长法比亚诺·西尔韦拉、旅游部长阿尔维斯、体育部长奥兰多·席尔瓦、政府事务秘书长利马等部长级高官因腐败丑闻辞职或被起诉,而据2013年《纽约时报》报道,巴西参众两院中也有近1/3的议员已被判刑或正面临刑事指控。俄罗斯政府2000年以来先后有经济发展部原部长Alexey Ulyukaev、发展部原副部长帕诺夫、基洛夫州原州长Nikita Belykh等被判刑,国防部原部长、农业部原部长因涉嫌腐败丑闻而辞职。
部分高级领导干部的腐败金额十分巨大。正如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同志感叹:“一些腐败分子贪腐胃口之大、数额之巨、时间之长、情节之恶劣,令人触目惊心!”例如,根据中国法院公开判决显示,中国安徽省原常务副省长陈树隆受贿2.7亿、内幕交易1.67亿,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9.16亿元;青海省委原常委、西宁市委原书记毛小兵受贿1.04亿元人民币,挪用公款4亿元人民币。而印度仅信息技术部部长安迪穆图·拉贾电信腐败案,以低于市场价格发放2G手机牌照,就导致国家损失390亿美元,相当于当年印度GDP的3%。巴西的国家石油公司腐败案件,涉及220多家公司和包括前任总统和多位部长级干部在内的100余名公职人员,该案的经济损失总额估计超过130亿美元。[17]
(三)腐败立案数量
中国、俄罗斯官方均会每年公布反腐败惩治案件数量。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代表大会以来,中国大陆地区纪检监察机构五年来立案154.5万件,处分153.7万人,其中中管干部440人、厅局级干部8900余人,县处级干部6.3万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8万人。[18]2013年至2017年,中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25.44万人,较前五年上升16.4%,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53亿余元。其中,涉嫌职务犯罪的省部级122人、厅局级2405人、县处级15234人;索贿受贿犯罪的59593人,行贿犯罪的37277人,较前五年分别上升6.7%和87%。俄罗斯联邦被举报的腐败案件由2016年的3.65万件增至2017年的4.05万件,因腐败而遭受处分的各级政府官员和公务员由2016年的2.16万人增至2017年的2.41万人。[19]2016年俄罗斯因腐败犯罪所造成的损失超过780亿卢布(约合96亿元人民币)。[20]
南非、巴西官方间断性地在《白皮书》、工作报告中公布部分反腐败案件数据。1994年巴西政府《腐败问题白皮书》中公布,每年贪污公款占到联邦政府投资的40%,约200亿美元。[21]据官方披露,2005年至2009年期间,巴西每年约有3000余起腐败案件在审计中被查获。仅2007年巴西联邦审计法院(TCU)就向违法的1500名公務员罚款5亿雷亚尔。[22]2011年,巴西政府共有564名公务员因腐败而被免职。南非特别调查局2005年至2008年共查处违规领取社会援助的公务员21588人,涉案资金775.45亿兰特(约合370亿人民币)。其中,14895人被建议由所在单位处理,6693人被逮捕起诉。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南非共查处500万兰特(约合240万人民币)以上的重大腐败案件89起,242人被立案调查。[23]
印度官方没有公布反腐败惩治案件数量。2014年,莫迪政府曾指出2002年以来印度输出海外的黑钱达到3440亿美元,并公布了重大嫌疑人627人的名单。近年来,印度重大腐败丑闻频发,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例如潜艇采购丑闻(2006年,涉案金额4.09亿美元)、英联邦运动会丑闻(2010年,涉案金额13.1亿美元)、2G手机牌照丑闻(2010年,涉案金额40亿美元)、煤矿分配丑闻(2012年,涉案金额400亿美元)、旁遮普国家银行丑闻(2018年,涉案金额17.7亿美元)等,多名公职人员因丑闻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免职。[24]
(四)公众腐败感知
根据国际组织、学术机构的研究报告显示,俄罗斯、巴西、印度、南非等多国公众普遍有行贿或被索贿经历。2009年、2010年俄罗斯列瓦达民意调查中心调查数据显示,分别有20%、29%的俄罗斯人承认有过行贿经历。2011年俄罗斯公众舆论基金会调查发现,索贿或行贿较频繁的地区主要集中在俄罗斯西南和远东地区,35%的当地俄罗斯人有过相关经历。[25]2015年经合组织援引的一份报告显示,在俄的90%的企业家至少遭遇过一次贿赂,平均贿赂金额达到9810美元。在巴西进行的2009年普华永道第6次商业调查显示,有16.1%的受访投资者表示腐败是里约热内卢州经济方面的主要问题,同比增长60%。[26]
印度的公民廉政感知负面程度更为强烈,透明国际2005年的调查显示,印度超过60%以上的家庭通过行贿获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80%的公民认为警察部队和司法部门存在腐败现象,77%的人认为腐败现象正在上升,47%的人声称曾向律师或法院官员行贿。近期的研究表明,16%使用公共粮食分配系统的印度公民需要行贿50至500卢比(约5元至50元人民币),48%向政府部门获取土地记录的印度公民需要行贿2000卢比(约200元人民币)。[27]而为获取公立学校和医疗保健服务行贿的人所占比例也高达58%和59%。根据印度公民自发组建的反腐网站“我行贿了”显示,来自1073个印度城市的公民在该网站举报了17.64万次,累计金额287亿卢比。举报报告超过1万次就有4个邦,分别是卡纳塔克邦Karnataka(23996个报告,涉及9669次行贿金额达3.31亿卢比)、马哈拉施特拉邦Maharashtra(19249个报告,涉及4201次行贿金额达11.88亿卢比)、北方邦UttarPradesh(13354个报告,涉及3520次行贿金额达1.04亿卢比)、泰米尔纳德邦TamilNadu(13142个报告,涉及2948次行贿金额达2.08亿卢比)。
南非公众腐败感知的官方调查和国际组织调查数据之间差异较大。2015年南非法定研究机构人类科学研究理事会(HSRC,The Human Sciences Research Council)的调查显示,有15%的南非公民承认他们曾向官员行贿。[28]但是,2013年7月“全球腐败晴雨表”调查报告显示,受访的南非民众中63%有被索贿经历。[29]2015年透明国际对南非洲28个国家的43143名受访者的调查显示,83%的南非国民认为南非腐败现象在过去一年有所增加,远超过非洲平均水平(60%)。[30]2014年南非斯坦陵布什大学非洲公司治理中心对公司商务人士的调查显示,南非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领域的腐败问题在沙哈拉以南的非洲国家中最为突出。
近年来,随着中国反腐败力度的空前加强,中国国家统计局“全国党风廉政建设民意调查”结果显示,中国民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满意度逐年上升,由2012年的75%上升为2017年的93.9%,年均增长3.78%。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的问卷调查数据显示,2016年96.4%的领导干部、93.1%的普通干部、86.1%的专业技术人员、61.9%的城乡居民对当前我国的反腐败工作“满意”或“比较满意”。[31]中国学者也进行了小范围的腐败感知调查,例如岳磊于2015年对河南省18个市进行调查,回收1006个有效问卷,有38%的调查对象表示自己或亲友有请客、送礼经历。[32]郭剑鸣于2017年对浙江省11个市17934人进行访谈调查,28.9%的公众认为浙江县级政府清廉情况达到比较清廉的水平。[33]施鹏鹏于2016年在20个省区市发放16037份有效问卷,发现75.2%的公众和62%的法律专业人士认为所在地区的警察有办“金钱案”的可能性。[34]何增科于2013年对高校群体发放有效问卷361份,调研中有19.8%的高校干部、20.0%的高校学生、20.2%的学生家长坦承有过“疏通关系”行为。[35]
二、“金砖五国”的腐败成因及其应对策略
“人类社会的复杂性远非某种单一理论可以解释清楚”,腐败治理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笔者选取了政党、政府、法治、文化、社会五个方面,对金砖国家的腐败成因和反腐败斗争策略进行分析。
(一)政党方面——政党权力失监及应对策略
阿克顿勋爵有一句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对于金砖国家而言,政党政治的历史相对较短,普遍发展于上世纪初,相对成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如何对政党的权力进行监督(一方面需要通过党的建设减少政党本身的腐败问题,另一方面通过政党的主张和行动惩治和预防国家、社会的腐败现象),成为摆在“金砖五国”反腐败顶层设计的首要问题之一。在“金砖五国”中,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对于非竞争性政党体系(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竞争性政党体系中一党长期执政的国家(南非非洲人国民大会党从1994年执政至今,统一俄罗斯党从2003年执政至今)而言,执政党的廉政程度直接关系到国家机关负责人的廉洁性,从而影响整个公共权力机关乃至于社会风气。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同志就曾多次指出:“毋庸讳言,党的健康肌体也感染了不少病菌”,“我们党作为执政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就是腐败”。中国共产党之所以“必须反腐败”,根本原因是腐败问题严重了会“亡党亡国”。[36]
二是对于两党或多党轮流执政的竞争性政党体系,政党的廉洁性会直接影响政党的支持率,关乎选举成败。例如印度国大党领袖、时任印度总理拉吉夫·甘地1989年因博福斯防务公司的军售腐败案落败后,国大党“一党独大”的政治优势荡然无存。巴西劳工党连续两任总统卢拉(任期:2003—2010年)、罗塞芙(任期:2011—2016年)因贪腐被判刑或国会弹劾免職后,2016年大选中巴西民主运动党迅速崛起,接替劳工党成为执政党。[37]
(三)法治方面——现代化的“阵痛”及应对策略
亨廷顿认为,尽管腐败现象无时不有,无处不在,但有证据表明腐败的程度可能与迅速的社会经济现代化有关,腐败在现代化最剧烈的阶段更为盛行。[42]何增科等人认为,现代化过程中政治、经济、社会结构均发生重大变化,产生了从事腐败活动的新的动机和新的机会,为腐败程度的升高提供了客观的可能性。[43]反腐败的法律体系现代化和执法司法现代化过程中,也不同程度面临着新旧转型的“阵痛”。在“金砖五国”中,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转型国家反腐败的国家法律体系虽然建立,但仍未健全。除各国《刑法》外,印度先后制定了《中央文官行为准则》《防止腐败法》《洛克帕尔法案》;巴西先后出台了《行政不当行为法》《反洗钱法》《清白公司法》《廉洁记录法》;南非先后制定《行政官员道德规范法》《促进行政公证法》《保护揭发法》《预防和打击腐败活动法》以及俄罗斯的《俄罗斯联邦反腐败法》和中国的《监察法》等。但是,部分国家的立法周期较长,不能满足当前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需要,如1993年俄罗斯立法机关就先后两次起草了反腐败法草案但未获通过,直到15年后的2008年才正式立法;部分反腐败法律存在一定争议,如巴西的《清白公司法》“褒贬不一”,有人认为提升了腐败惩治效率,但也有大量市民认为是包庇大企业犯罪。
二是转型国家反腐败的国家机构庞杂,反腐败力量缺乏整合和协同。中央层面,巴西由联邦检察院、联邦透明监控部、国会调查委员会、联邦审计法院、联邦总审计署、联邦警察局等组成。俄罗斯由总检察院、总统办公厅反腐事务局、联邦审计院以及反腐败行动协调机构组成。印度由中央调查局、中央监察委员会、公民委员会、审计会计部组成。南非由国家检察署、司法和宪法发展部、警察总局、审计署、“公共利益保护者”组织、特别调查组组成。[44]中国在2017年监察体制改革之前,由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审计署等组成。部分国家反腐败机构之间职能交叉问题较为严重,存在多头管辖的法律冲突。
三是转型国家的反腐败司法、执法效率不高。特别是在俄罗斯、巴西、印度、南非等联邦制国家,联邦各成员国有自己的立法和行政、司法机关,国家法律的实施和执行效果容易受到制约和影响。以巴西为例,有研究认为“该国各州对于联邦法律的解读和应用各行其是。各州执法效果更是迥异”。根据巴西法律,总统、内阁部长、国会议员等高官只能由最高法院审理,但巴西最高法院累积案件已逾10万件,对政客的审理往往一拖数年,造成人数众多的高官享有事实上的豁免权。[45]Ana Luiza Aranha的研究发现,2003年到2015年,巴西市政当局发现的19177项违规行为,针对其中9957起违规行为(52%)进行了调查,只有533起(2.8%)进入了诉讼程序,其中281起(1.47%)获得有罪判决。司法腐败和不作为更严重影响了办案效果。[46]
对策方面,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印度、中国的反腐败法律都逐步扩大了原有的监督对象范围,印度1988年的《防止腐败法》,凡一切执行与国家、公众和团体有利害关系职务的十二类人员都受到反腐败法律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授权监察委员会监督公务员、委托从事公务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事业单位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六类主体。南非《预防和打击腐败活动法》增加了对国外公共部门官员的监督授权。在法定预防手段方面,印度、南非、俄罗斯、巴西等均立法要求官员进行财产申报,印度《中央文官行为准则》要求公务员就任时必须详细报告不动产、股票、现金和银行存款、债务。《俄罗斯联邦反腐败法》明确不提交个人财产情况或“故意提交不可靠、不完整信息的,可以作为拒绝录用其从事国家或地方公务的根据”。巴西《行政、立法、司法部门高级官员申报财产法》,对总统、副总统、部长、国會议员以及联邦法官和检察官的财产申报作出具体规定。[47]2005年国会又授权联邦总审计长办公室可以对公务员的财产变化进行查询,如财产与个人收入不符,将启动调查程序。[48]中国通过中办国办规范性文件方式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要求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对家庭收入、房产、投资、婚姻情况等进行上报。
(四)文化方面——价值观念失范及应对策略
受市场经济发展的冲击,公职人员群体的价值失范、道德滑坡、信仰迷失也成为腐败犯罪的重要诱因之一。有国外学者认为,西方发达国家的高度廉洁与宗教信仰的新教伦理有关,相比而言,俄罗斯的东正教信仰(占70%以上)、巴西的天主教信仰(占70%)、印度的印度教信仰(占80.5%)等对于廉洁性等的要求和约束较弱。[49]而对于有较长封建历史的中国、印度等国家而言,由于现代化进程相比西方发达国家较晚,封建社会的部分腐朽文化仍然有一定的社会土壤。在“金砖五国”中,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社会文化中对腐败行为的容忍度相对较高。印度前总理拉·甘地曾经指出:“腐败不仅被容忍,而且被视作本领。”据《印度时报》报道,调查显示,66%的印度受访者认为某种形式的贿赂可以接受;52%认为通过送礼赢得生意是“帮助企业生存的正当手段”。2009年5月20日,俄罗斯司法部部长科诺瓦洛夫在国家杜马汇报工作时表示,有25%的俄罗斯人希望官员腐败,愿意让腐败机制继续存在下去。
二是社会文化中对公私的界限有所混同,任人唯亲思想较为普遍。受复杂的社会关系影响,“金砖五国”中基于血缘、地缘、业缘的“一人得道,鸡犬升天”问题频发。例如,巴西拥有特别的“政治任命”人事制度,允许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将亲朋好友安排在本单位内任职,这些靠裙带关系出任要职的官员和企业高管往往会成为贪腐高发人群。
三是社会文化中存在“刑不上大夫”和腐败不宜公开等思想。例如,直到2013年7月,巴西联邦议会通过《廉洁记录法》,才禁止有刑事犯罪记录的政客继续竞选公职。中国个别地方领导干部,也曾经存在提前退休代替处分,党纪政纪处分代替刑罚等问题,被中央纪委严肃通报批评。对于高级领导干部腐败,印度前总理尼赫鲁认为,宣传腐败的严重性会造成社会恐慌,进而加剧腐败,因此对高官腐败采取“秘而不宣”等策略。[50]
在对策方面,“金砖五国”均高度重视廉洁文化建设,并陆续推出了相关举措。例如,2002年南非召开社会各界参加的“提高道德峰会”,并开展全国性提高道德运动。俄罗斯《2014—2016年反腐倡廉教育计划》将反腐败课程列入了中学、大学课程标准。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中也明确要求:“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积极借鉴历史上优秀廉政文化,把培育廉洁价值理念融入国民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教育之中。发挥文化馆、纪念馆和廉政教育基地等的作用。”
(五)社会方面——公民参与度增强及应对策略
近年来,由于公民意识的提升和信息技术的普及,“金砖五国”反腐败的公众社会参与程度明显提升,主要表现为群众活动、群众举报等方面。在群众活动方面,2011年印度反腐运动领袖哈扎尔被捕后群众爆发多次抗议活动;2013年巴西爆发百万人的反腐败示威,要求腐败总统“罗塞夫下台”;2015年俄罗斯爆发多个主要城市的反腐败游行。在群众宣传方面,例如印度社会活动家哈扎雷1991年成立“反腐败人民运动”组织,创办的“我行贿了(www.ipaidabribe.com)”网,目前已有来自1073个城市的公民公开17.64万次腐败事件。巴西、印度、俄罗斯等国在应对群众反腐败示威游行等活动的处置上由于经验不足,也受到了部分国内外媒体、学者的质疑。
在对策方面,面对各国公众日益提升的公民意识和公平公正廉洁需求,“金砖五国”主要通过利用信函、电话、网站、新媒体等方式创新群众举报方式。例如,1999年4月,南非中央和省级政府部门开始设立举报热线,2011年,南非社会公众“向公共利益保护者”机构投诉16251件,结案14148件,其中有52%的投诉在一个月内结案。[51]中央纪委监察部2004年、2009年、2013年先后开通“12380”专用举报电话、举报网站和短信举报平台,举报数量逐年上升,2018年中国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数已达344万件,是2010年142.7万件的2.41倍。部分国家也探索建立了一些由官方牵头或参与的反腐败社会组织、学术协会,以提升公民的反腐败参与程度和效果。例如南非政府主导建设了非政府组织全国反腐败论坛(National Anti-Corruption Forum),由政府、企业、公民共商廉洁问题、研讨反腐对策。中国十八大后先后成立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中国行为法学会廉政行为研究会、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廉政建设分会等一批学术协会和高校廉政研究中心,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和廉洁国家建设的理论支撑。
三、对中国反腐败斗争的启示
当前,“金砖五国”的反腐败任务仍十分艰巨,无论是高层腐败(巴西、南非的最高领导涉腐事件),还是大量的中低层腐败犯罪(中、俄司法机关年均立案上万件贪污贿赂案件),廉政程度仍然停留在世界中位,远低于“金砖五国”日益增强的国际政治、经济影响力和排名,也成为影响其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中等收入国家陷阱”问题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个方面,但并非不可解决。例如,由于政府行政干预过多、营商环境较差、寻租索贿现象的客观存在,2014年世界银行“营商环境”中国仅得62.58分排名90名,印度为53.97分排名142名,但是经过政府行政改革,五年时间中印两国营商环境明显改善,2019年中国得分73.64分排名46名,相比5年前提升44名;印度得分67.23分排名77名,相比5年前提升65名。
在现代化过程中,学习参考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反腐败举措固然不失为一种可行的“对标”方式。但是,一方面西方发达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因素与发展中国家的本土制度、文化可能存在冲突;另一方面,有些西方国家反腐败措施有可能超出了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党情社情的现有程度。因此,寻找区别于西方发达国家和現有发展道路的第三条路径,在根本上治理腐败难题,是绝大多数处于转型中的中等收入国家所努力的共同方向。例如,中国、南非、俄罗斯均存在一党长期执政或较长时间执政的现状,长期执政政党在反腐方面应该有何政策创新,这是无法从美英法德和北欧国家反腐败治理中获得参照的。
通过分析其他金砖国家反腐败的经验教训,对中国反腐败斗争顶层设计有较强的启示作用。笔者认为,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腐倡廉建设体系,应当立足于中国国情,优化政党、国家、社会、国际合作等多主体多维度的反腐败体制机制。
一是以增强政党廉洁治理体系为核心战略。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也是中国反腐败斗争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动力。要充分吸取苏联共产党、印度国大党、巴西劳工党因腐败失去执政优势的深刻教训,一方面,通过中国共产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以全面从严治党带动公共机构廉洁建设,影响引领社会廉洁风尚的形成;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政党在“社会—政党—国家”关系中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特殊地位,代表民众加强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同时领导公共机构变革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需求。
二是以完善国家廉洁治理体系为关键举措。加快形成中国特色反腐败的法律法规体系,重视法律法规配套机制建设,规范公权力“自由裁量权”的合法使用;注重将运转成熟的部分党规(如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申报制度)上升为国家法律,增强其合法性和适用范围。压缩“腐败机会”,以优化营商环境为重点,持续推进行政审批改革,减少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廉政风险评估制度,预防决策腐败;推动电子政务建设,强化全程留痕和限时办理机制;适度合理提升公职人员待遇,减少公职人员的腐败意愿。
三是以夯实社会廉洁治理体系为基础内容。深化廉洁教育,在义务教育、高等教育阶段,增加“廉洁教育”课程,培育公民廉洁素养;加强廉政学科建设,培养专业化纪检监察和社会监督人才;构建反腐倡廉良好舆论生态,加强反腐败主流媒体、自媒体内容建设和舆论监督,创新宣传方式,注重传播腐败的危害性、非法性、成瘾性,强化公众反腐败信心;加大便捷畅通的举报和反馈机制建设,探索建立重大举报激励保护制度;发挥企业和专业公司在廉洁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四是以探索全球廉洁治理体系为重要补充。创新党际纪律建设交流方式,优化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对外宣传,塑造良好国际形象;强化国际司法交流合作,扩大共同打击职务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参与国家范围;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反腐败评估和研究;探索建立“上海合作组织”“金砖国家”“一带一路国家”反腐败高端论坛和相关制度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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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 陈 瑶
Abstract: Corruption is one of the major causes of “middle-income trap”. In the process of moving towards modernization, the BRICS countries have been challenged by corruption at different levels due to insufficient party construction, power-renting in public sectors, faulty law construction, value concept anomie, and increased citizen participation, etc., but at the same time, they are also exploring into innovative anti-corruption mechanisms and measures. In the process of modernization, we should, based on our full understanding of current situations of the Party and our country, absorb fully anti-corruption experience of western countries and BRICS countries to consummate the anti-corruption model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nd, centering around perfection of Party integrity treatment mechanism, the formation of the state integrity treatment mechanism and the social integrity treatment mechanism is to be promoted, and at the same time efforts are to be made to participate in the construction of global integrity system.
Keywords: BRICS countries; anti-corruption; current situation of corruption; comparative stud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