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一流建设背景下融合卓越法律人才与应用法律人才培养

    孙传香 姚彩云

    关键词 卓越法律人才 应用法律人才 融合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9年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后慕课时代(双语)小规模限制性在线课程(SPOC)的教学改革与实践》(湘教通【2019】291号)、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后慕课时代(双语)小规模限制性在线课程(SPOC)的教学改革与实践》(KJGZ1903)以及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南海仲裁案后中国与南海邻国共同开发油气资源的国际法问题研究”(18C0895)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孙传香,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法学院教师,副教授,法学博士,美国弗吉尼亚大学访问学者,主要从事国际海洋法及国际法基本理论研究;姚彩云,湖南人文科技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菲律宾亚当森大学(Adamson University)在读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研究。

    中图分类号:G64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7.252

    2019年4月,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实施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双万计划”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启动高等院校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的“双万计划”。“双万计划”面向所有普通高等本科院校,包括建设一万个“国家级一流”和一万个“省级一流”专业。当下,融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应用法律人才培养两种模式有其必要性與可行性。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和应用法律人才培养融合的必要性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应用法律人才培养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与社会背景下提出来的,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以及全球化进程的迅猛推进,依然固守前述两者的区别甚或人为割裂两者的内在联系,恐有违高等教育发展的科学性。

    (一)二者融合是法学教育实现人才培养功能之使然

    从美国等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学教育实践来看,法学教育的核心功能乃培养法律人才。结合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状况,无论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抑或应用法律人才的培养,均需经历两个相互不可替代的重要阶段,即,专业培育阶段与职业养成阶段 。在前述两个重要阶段中,专业培育是职业养成的前提和基础,它是指通过学校系统的专业知识学习和一定的职业能力训练,使学生初步具备从事法律或与法律相关职业的基本理论素养,为学生毕业后从事法律及相关工作或进一步提升学历提供良好的理论基础,这正契合教育部陈宝生部长提出的四个回归中的“回归常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应用法律人才培养两种人才培养模式并非水火不容,而是一种交互包容的关系,“无应用不卓越,不卓越难应用”理应成为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应用法律人才培养两种人才培养模式内在关系的经典诠释。人为地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应用法律人才两种人才培养模式之间划出一条泾渭分明的界线显然有失科学,两者的包容与融合实乃法学教育发挥人才培养功能的内在要求。

    (二)二者融合是法学教育实现社会服务功能之使然

    一般来说,高等院校培养法律人才的目的在于为企事业单位或政府机关等社会各界输送法务工作者。传统观念认为,法务工作即政法工作,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领域:其一,在国家各级政法机关从事专门法务工作,包括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俗称公检法司),以及国家安全部门、武警部队和反邪教机关。其二,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政法工作,其中主要包括各级党委的政法工作委员会,其工作职能是对前述各类各级政法机关进行宏观指导、检查、协调及监督。其三,在除前述两类机关或部门以外的国家其他机关从事法务工作,譬如,从地方到中央各级人民政府内部设立的法制部门的法务工作,以及国家立法机关设立的法务工作。前述三个主要领域固然是法律人施展其才华的重要阵地,然而,广泛意义上的政法工作还包括以下几个领域。首先,企事业单位的专业顾问类法律工作者以及其他法律工作;其次,各种非政府组织内部设立的法律实务机构,其法律实务人员可为之建立起其发展需要的内部组织体系并提供法律支持与服务;最后,从最广义的角度来看,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从事法学法律教育和相关科学研究的人员亦应纳入法务工作者范畴。

    (三)二者融合是法律教育之现实所决定

    按照一般逻辑,地方二本院校是培养应用法律人才的主营地,这些院校一方面由于其法学本科教育的办学历史不长,教育资源相对匮乏,在培养高端人才方面显得心力不足,需要因地制宜;另一方面,二本院校的生源也无法与一本特别是985、211高校相提并论,理应因材施教。故而有人认为,因地制宜与因教施教两种需求的叠加,应用法律人才培养的功能也就非地方二本院校莫属了。但实际情况却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二本院校的生源质量与就业情况与其升本前已然不同。从生源质量来看,地方二本院校升本前主要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主管的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其生源主要来自本市;从学生就业情况观之,地方二本院校升本前,学生毕业后原则上实行“包分配”,基本遵循“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统分”原则。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不断向纵深推进,地方二本院校均面向全国大部分省、市、自治区招生,学生就业也完全打破以前的地域限制,地方二本院校毕业的学生通过公务员招考等公平竞争方式进入非基层单位或进一步攻读硕士甚至博士学位已然屡见不鲜。可见,简单地按教育资源的好坏来分割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应用法律人才培养显然有违“以本为本”的科学理念,继而产生“本科不牢,地动山摇”的恶果。因此,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应用法律人才培养完全可以并行不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