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施工承包企业成本管理四大核心控制工具分析
高俊海 张传勇
【摘?要】施工承包企业成本管理四大核心控制工具包括价款调整、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分析;实质就是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精细化造价管理的控制与分析。
【关键词】建筑工程;成本;控制;管理
Analysis based on construction contracting four core enterprise cost management control tools
Gao Jun-hai,Zhang Chuan-yong
(Shandong Kexinda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Co., Ltd?Jinan?Shandong?251400)
【Abstract】Construction contracting enterprise cost management control tools include four core price adjustment, engineering changes, field visas, engineering claims analysis; essence of the whole process of project construction and analysis of fine control cost management.
【Key words】Construction;Costs;Control;Management
1. 前言
(1)通过项目控制使项目成本按照人们事先测算确定的成本水平进行,防止与克服生产过程中损失和浪费的发生,从而使项目的人力、物力、财力得到合理利用,达到节约生产耗费、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2)施工承包企业成本管理四大核心控制工具包括价款调整、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分析;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精细化造价管理的控制与分析。对于促进增产节支、加强经济核算,改进企业管理,提高企业整体成本管理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2. 价款调整工具
2.1?价款调整。
(1)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
(2)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合同中已有适合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有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
(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有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时,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
(5)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6)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如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7)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2.2?价款调整的重点是材料价差调整。
2.2.1?为了更好的控制工程造价,准确地调整材料价差是其关键环节之一。
(1)材料价差的调整方法有:按实調整法(即抽样调整法)。此方法是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地材料的实际采购价与相应材料定额预算价格和定额含量,抽料抽量进行调整计算价差的一种方法。按下列公式进行:某种材料单价价差=该种材料实际价格——定额中的该种材料价格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工程材料的实际价格可参照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定期发布的全部材料信息价格,也可依据建设单位指定或施工单位采购经建设单位认可,由材料供应部门提供的实际价格。
(2)综合系数调整法:此法是直接采用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测算的综合调差系数调整工程材料价差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为:某种材料调差系数=ΣK1(各种材料费占工程材料的比重)×K2(各类工程材料占直接费的比重)单位工程材料价差调整金额=综合价差
系数×预算定额直接费综合系数调整法的优点是操作简便,快速易行。但这种方法过于 依赖造价管理部门对综合系数的测量工作。
(3)按实调整与综合系数相结合:据统计,在材料费中三材价值占68%左右,而数目众多的地方材料及其它材料仅占材料费32%。而事实上,对子目中分布面广的材料全面抽量,也无必要。在有些地方,根据数理统计的A、B、C分类法原理,抓住主要矛盾,对A类材料重点控制,对B、C类材料作次要处理,即对三材或主材进行抽量调整,其他材料用辅材系数调整,从而克服了以上两种方法的缺点,有效地提高工程造价准确性,将预算编制人员从繁琐的工作中解放出来。
(4)价格指数调整法是按照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当期建筑材料价格或价差指数逐一调整工程材料价差的方法。计算公式为:某种材料的价格指数=该种材料当期预算价/该中材料定额中的取定价某种材料的价差指数=该种材料的价格指数-1价格指数调整办法优点是能及时反映建材价格的变化,准确性好,适应建筑工程动态管理。
2.2.2?上述四种调差办法,在实际工作运用中经常遇到,这就要求我们预算编制人员能能熟练掌握并运用。在实际工作中,不论是在何处工作,收集哪个地方资料,都应尽快了解、适应、熟悉当地的编制习惯于方法,坚持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3. 工程变更工具
工程变更定义和范围。
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决定发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所确定的方案往往存在某方面的不足。随着工程的进展和对工程本身认识的加深,以及其他外部因素的影响,常常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对工程的范围、技术要求等进行修改,形成工程变更。工程变更是指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当合同状态改变时,为保证工程顺利实施所采取的对原合同文件的修改与补充的一种措施。
4. 现场签证工具
4.1?2013《规范》中规定的现场签证是:“指在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的现场代表(或其委托人)对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施工合同内容外的额外工作及其产生的费用做出书面签字确认的凭证。”
4.2?现场签证主要有经济签证和工期签证。经济签证包括零星用工;零星工程;临时增补项目;合同遗漏项目;隐蔽工程项目;窝工、非承包人原因停工造成的人员、机械 经济损失;议价材价格认定和其他其他需要签字的费用。工期签证包括设计变更造成工期变更签证;停水、停电签证;其他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签证。常见的现场签证项目有:
(1)地下障碍物的处理:开挖基础后,发现有地下管道、电缆、古墓等。这些属于不可预见因素,可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可办理手续。
(2)停工损失: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停工超过合同约定的范围,可以就此办理签证手续。如:停电造成现场的塔吊等机械不能正常运转,工人停工、机械停滞、周转材料停滞而增加租赁费、工期拖延等损失;由于甲方资金不到位,中途长时间停工,造成大型机械长期闲置的损失可以办理签证。
(3)由于地质资料不详或甲方在开工前没有提供地质资料,或虽然提供了但和实际情况不相符,造成基础土方开挖时的措施费用增加,可就此办理签证。
(4)甲方供料造成的损失:如甲方供应材料造成的包装破损或者数量不足的签证;甲方供料,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需要进行加工签证。
(5)场内二次搬运:由于道路狭窄,材料、机具不能一次运到施工现场,必须进行二次搬运发生的费用,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可后办理相应的签证手续。
(6)材料的二次加工或使用特使材料的 签证。在包工包料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甲方往往指定采购部分材料,有的不能直接使用需要进行现场二次加工。有的设计要求使用部分特殊材料,而定额中未包括需进行现场签证。
(7)备用机械台班的签证。根据工程施工不能间断的需要,甲方为了防止停工而提出增加备用备用设备的要求,对甲方的要求应有现场签证。
(8)零星维修项目签证。对于大检修工程、零星维修项目没有正规施工图纸,一般检修前由施工企业提出检修方案,检修完毕后办理工程签证,然后以工程签证办理工程结算。
5. 工程索赔工具
5.1?索赔的定义。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索赔是合同双方依据合同约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它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非惩罚。
5.2?工期索赔的分析与计算。
(1)网络图分析法:利用进度计划的网络图,分析其关键线路。如果延误的工作为关键工作,则总延误的时间为批准顺延的工期;如果延误的工作为非关键工作,当该工作由于延误超过时差限制而成为关键工作时,可以批准延误时间与时差的差值;若该工作延误后仍为非关键工作,则不存在工期索赔问题。
(2)比例分析法:对于单个事件的工期索赔计算,可以采用更为简单的比例分析法,即以某个技术经济指标作为比较基础,计算出工期索赔值。
5.3?费用索赔的分析与计算。
(1)人工索賠的分析与计算:可索赔的人工费包括额外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费、非承包商责任引起工程延误的停工损失费、非承包商责任的工作效率低的损失费和法定人工增长费等。
(2)施工机械使用费:可索赔的施工机械使用费包括由于完成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使用费、非施工单位责任的工效降低增加的机械使用费和由于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原因导致机械停工的窝工费。
(3)材料费:可索赔的材料费通常包括增加额外工作、变更工作性质和施工方法增加额外使用量的材料费、客观原因引起的材料价格上涨的费用和非承包商责任造成工程延误导致材料价 格上涨和超期存储的费用。
(4)保函手续费:工程延期时,保函手续费相应增加,反之,取消部分工程且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提前竣工协议时,承包人的保函金额相应折减,则计入合同价内的保函手续费也应扣减。
(5)利息:在索赔款额的计算中,经常包括利息。可索赔的利息=贷款额度*选用的利息率。
(6)保险费:保险费的索赔与保函手续费的索赔类似。
(7)分包费用:分包商的索赔费,一般包括人、材、机费用的索赔。
(8)企业管理费:是指为整个企业的经营活动提供支持和服务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施工现场管理费和总部管理费。
(9)利润: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和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承包商是可以列入利润的。
参考文献
[1]?李永福主编 《建设工程法规》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年11月.
[2]?王德敏编著,成本费用控制精细化管理,人民邮电出版社,2012年3月.
[3]?马楠编著,工程造价管理,人民交通出版社,2007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