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区别运用
关键词 正当防卫 民法 刑法
作者简介:蔺学梅,新疆塔城地区广播电视大学,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獻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7.264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含义
正当防卫指的是公民在危机情势下若国家公力对其救济不利时依靠个体力量进行反抗保护自身的权利利益不受侵害,确保个人的安全。我国刑法当中规定为保证公民财产和个人利益不受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若防卫过当使对方形成重大损伤,就要承担刑事责任。民法当中对正当防卫的规定指出,公民因正当防卫导致对方损伤不承担刑事责任,如超出正当防卫范围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损伤就要承担刑事责任。相比较来说,民法和刑法相比对正当防卫的规定细则不够细致,那么两者之间的具体区别有哪些,本文就来一一阐述。二、正当防卫与民法和刑法中的必然联系
一般情况下,人们大多站在刑法的角度思考正当防卫的相关内容,刑法案件的处理中也大多遵从这一原则。但在实际法律概念中,正当防卫除了要在刑法的角度考量之外,还要站在民法的角度去分析。正当防卫是人们生命财产在遭遇危险时的本能保护措施,随着时代的发展,虽然正当防卫已经从传统的报复到现如今受法律保护,但怎样实施合理正当的防卫依然是今后法律界的研究重点。我国法律体系的框架由民法和刑法支撑构建,虽然两者对正当防卫有不同的限定,但主旨都是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展现了法律的统一性,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也体现了刑法对民法的保障作用,在基础元素上有约束意义,对公民的个人合法权益有保护作用。
所以说,正当防卫除了具备合理性之外,还具有合法性,正当防卫本身所具备的这两种属性会对公民实施防卫行为提供法律保护,防止个人合法权益受到其害,只有这样才能防止现滥用防卫权利造成防卫过当的现象。我国法律对公民生活具有基本的保障作用,民法和刑法当中的正当防卫自然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结合目前我国法律的属性,分析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总结得知,其和刑法的规定有一定的共性。三、正当防卫在民法与刑法中构成要素差异性
在民法和刑法当中对正当防卫的管理归属于不同的部门,所以在具体管理当中也存在一定不同。刑法主要处理刑事案件,民法处理民事案件,所以很有可能正当防卫在民法当中属于侵权,但放到刑法当中就不构成侵权,这也能看出法律属性当中民法和刑法的区别。结合正当防卫的特点来分析,同一件防卫事件,可能在刑法当中属于正当防卫,但在民法中就属于防卫过当,也就是说事件的当事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情况就会引发防卫过当的裁定。因为民法和刑法当中对正当防卫的限定存在不同,所以要分析两者的构成要素来确定如何在法律中区别应用。
(一)防卫动机存在差异
防卫动机通俗点说就是防卫目的,防卫动机在公民的防卫行为中表现为结合相应的防卫行为实现个体保护的目的,想要将其定义为正当防卫,就要保证防卫动机合规合法。我国法律体系当中对防卫行为有相关规定,但是民法和刑法的细节定义却对正当防卫有所差别,民法中是根据民事侵权的形式确定正当防卫属性,如果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实施防卫行为,保护个体的生命财产不受威胁,这不仅能体现法律的约束性,对公民的利益也有极大的保护作用,也展现了法律的有序性。在这种规定的要求下,有关民事侵权案件引发的财产损失以及犯罪情节较轻而进行个体防卫的行为,我们就要分析其防卫行为是否正当。相应的,社会个体会在国家、社会利益和公民个体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开展的防卫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为正当防卫,如果在此基础上过度防卫就会定位为防卫过当。假如正当防卫的落实既容易防卫过当,又能够出现滥用权力的现象,那么法律规定中的正当防卫就失去了法律赋予其保护公民个体权益不受侵害的意义。
(二)防卫时机存在差异
受法律约束的影响,我国的违法行为都由刑事机关处理,公民本身不具备自卫防护的权力,正当防卫的实施前提是不能及时得到刑事机关的保护,这是公民进行正当防卫的基础。在这种环境下,我们要意识到法制社会当中对公民正当防卫权利的保护,要从防卫时机入手限制公民对防卫权的运用。民法当中,在发生侵犯权利的行为时侵权人所造成的违法行为后果和本身的行为相比较有较大差距,可定义为正当防卫。当社会公民遭受非法侵害时,会经过一些时间的反应来选择回应对策,所以,站在侵害和被侵害人双方的角度来考量,正当防卫行为是危机时刻不得已的自救方式,要确定除自己所实施的反击方式外没有更适合的解决渠道。所以站在民法的角度分析,要保证被侵害人在开展正当防卫行为时没有其他选择,也就是说民法当中对公民个人正当防卫权利的确定以是否为当时唯一解决方式为最终参考。但在刑法当中,正当防卫的行为完全是比照犯罪行为进行,侵害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后果比民法中的重,其防卫动机也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进行很有可能会侵害其个体权益,会对国家法律制度和社会秩序产生不良影响。所以,公民要在遵守国家法律,保障国家社会秩序和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条件下,确保法律的有效性落实,在合理合规的条件下实施正当防卫,避免当事人面对权益和防卫时难以抉择,形成损伤。但是在刑法规定中,不是全部行为都能进行防卫,其要求在时间紧急的情况下且犯罪事件危害大时才能开展正当防卫,这和民法当中正当防卫要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的要求有所差别。
四、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区别运用
(一)民法与刑法属性不同
一般情况下,国家法律体系的管理部门会因为调整对象和方式的差别对相关内容展开管理,站在社会的角度來理解,说的是公法和私法不同的法律规范适用的情况有所差别。前者重在调节非平等主体的关系,一般作用于国家主体和公民之间,确定彼此的权力,同时让其以服从法律规定为基本目的,进一步保证国家权益和职能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后者重在调节社会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旨在保护社会主体的私权及个体权利的应用落实,进一步保护公民在社会活动中的基本权利。总的来说,刑法归属于公法,民法归属于私法,在民法和刑法的调整方式上也有一定的差别,民法重视私权的保护,要在稳定权利的基础上有序的规范法律相关的衣物落实。民事责任主要以补偿的形式实现,保证通过民事补偿的方式使被侵害的事物恢复正常。和民法相比,刑法重在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除了从义务的角度约束公民的行为,主要以刑事赔偿为基本惩罚措施,且惩罚力度比较严格。
(二)法律的不同特征决定了正当防卫的不同属性
与刑法相比,民法具有私法的性质,其调节形式也有差别,民法属于权利法,管理对象为社会公民。一般情况下,和解、诉讼和仲裁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方法,发生矛盾事件时,因为事件本身的滞后特点不能及时解决社会大众之间的个体纠纷。想要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就要赋予其在危机事件时保护自己的权利,所以民法当中的防卫权是重要且合法的权利内容。由此可以确定,防卫权的存在和定位,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在民法当中明确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是明确救济权的重要方式,民法当中对防卫权的确定,使其主要的法律归属形式之一。另外,因为刑法作为民法和其他法律的基本保障,如果个别部门在处理法律事件时存在不足,影响了社会关系的正常发展,就需要由刑事机关依托刑法规定来处理案件,同时追究刑事责任。分析刑法的特点可知,刑法不具备授权性,所以刑法范围内的权利不包括防卫权。
(三)刑法的调整方式决定了正当防卫在民法与刑法中的本质区别
刑法存在的最终目的是保护国家的整体利益不受侵害,维护社会的团结稳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体系内,国家是刑法实施和发展的主体,不同体系的法律关系的构建和形成都对犯罪行为有一定的针对性,其中也包括正当防卫。假如在保护集体或个体权益受到侵害时实施正当防卫所产生的后果接近犯罪,此时就要明确防卫行为的定位,看是否需要通过刑法来考量。刑法中被侵害人进行防卫,如果防卫结果不危机社会安全限制就可定位于正当防卫,否则就属于防卫过当,还要看其具体行为是否触犯其他法律规定,通过多方面的规定细化法律的规定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刑法当中,确定正当防卫行为的重点是看其是否为公民的主观意识行为,要保证其是以维护个体合法权益为前提开展正当防卫行为。所以,民法当中的正当防卫,最主要的一点是确定公民个体的防卫权符合法律要求,刑法当中的正当防卫确定则处于对公民个体进行正当防卫的考量,进一步确定正当防卫的合法性,这也是民法和刑法当中正当防卫的根本区别。
(四)明确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有效措施
根据刑法要求,要由国家机关来决定防卫过当与否的判定,在判定的过程中国家机关所需投入的人员、资金和时间成本都很高。但在民法当中,防卫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可以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正常运用,只要符合以上要求就能够保证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对于民事纠纷的协调解决有积极作用,对于社会的和谐发展也有重要意义。所以,在工作当中,却别刑法和民法的应用,能够在降低诉讼成本的同时避免纠纷的出现和发展。五、结论
总的来说,正当防卫是社会大众生活中较为常见的一种行为,本文主要分析了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区别应用,探究三者之间的必然联系,之后总结其不同的构成要素,最后确定正当防卫是民法和刑法发展的必然需求,三者具有统一性,希望通过简单的论述为我国法律事业的发展和和谐社会的建设贡献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张明楷.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司法认定[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8(20).
[2]唐贺.从“于某案”看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J].法制与社会,2018(1).
[3]邓镔.浅析正当防卫的适用——以昆山“砍人”案为例[J].经贸实践,2018(20).
[4]王稼林.试辨析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定——对比解析“聊城于某案”与“昆山龙哥案”[J].法制博览,20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