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犯罪样态演化研究
张训
内容摘要:人类体育犯罪史经历了原始体育犯罪样态、古代体育犯罪样态、近代体育犯罪样态和现代体育犯罪样态。在犯罪学视域下,原始体育犯罪主要有体育暴力犯罪;古代体育犯罪新增了体育赌博犯罪、体育欺诈犯罪、操纵体育比赛犯罪等新类型;近代体育犯罪又增加体育中的歧视犯罪和使用兴奋剂犯罪类型;现代体育犯罪形态则呈现向广度和纵深发展的新趋势。
关键词:体育犯罪;原始样态;古代样态;近代样态;现代样态
人类体育史经历了原始体育、古代体育、近代体育和现代体育几种形态。体育的缘起、发展、勃兴与间歇往往直接映照出人类文明的影像,可以说,体育史是整部人类文明史的镜像。犯罪现象作为人类社会的衍生物,亦在体育诞生时即附着其上。对体育犯罪史之原始体育犯罪样态、古代体育犯罪样态、近代体育犯罪样态和现代体育犯罪样态的梳理将助益于人们对人类文明的历史反思与体育生活乃至整个社会生活秩序的构建。
需要说明的是,研究体育犯罪,尤其是包括史前体育犯罪在内,不可能完全在刑法学意义上展开,而应当兼顾犯罪学视野。刑法学研究的是体育犯罪的法律构成要件,目的在于就此类犯罪如何准确适用刑罚。刑法学主要是在规范层面上研究体育犯罪,而犯罪学则是在事实层面上研究体育犯罪的发生、运行等规律。所以,犯罪学研究主要集中在体育犯罪现象本身。在犯罪学视野中,犯罪概念较之于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具有更大的包容性。犯罪学视角下的体育犯罪不仅包括受刑法规制的犯罪行为,还应包括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一般违法行为。对体育犯罪行为可以从更为广泛和多重的角度进行解析,既可以从历史学、生物学、心理学和文化学的角度进行,也可以从社会学的角度进行,既可以从个体行为角度展开,也可以从群体现象角度展开。由此,把体育犯罪行为放在历史和社会背景下,研究其与人类历史、社会整体之间的关联,从而能够更为科学全面地认识这一现象,进而制定相应的对策。
一、原始体育犯罪样态
可以大胆推测,劳动造就人类的同时亦造就了体育。为了生存,原始人类用双手与大自然相抗争。在奔跑、跳跃、投掷、攀爬、游泳的劳动实践中必然伴随着嬉戏乃至竞技。为了增强自卫能力,原始人意识到身体素质的重要性,开始自觉地锻炼身体。他们也可能在短暂的闲暇时间进行纯粹地嬉闹、游戏,由此萌发了人类最初的体育形态。随着生产过程的复杂化,劳动动作更加精细,需要事先练习,由此,多功能、多目的的运动形式出现了。原始民族为了确认青年是否具备劳动技能,通过狩猎、竞赛等方式对其进行检测,并为此设立了专供训练用的青年营。原始竞技由此产生。
当然,这些嬉戏、对抗甚至竞赛不可能有什么细致规则可言,难免会在身体对抗中出现对抗个体间的情绪失控,并由此引发更为激烈的攻击。这种已经超出嬉戏范畴的攻击可以算作最初的体育犯罪形态。引发个体之间冲突意识的另外一个来源是神秘的大自然力量。在原始人眼中,大自然意味着恐惧、残暴与灾难。原始人个体之间的身体对抗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寻求精神上的慰藉和释放身体上的暴力。原始社会个体之间的身体角逐极容易演绎为强者对弱者的暴虐,犯罪由此引发。
随着氏族部落的建立,人类社会有了初步分化。个体之间的对抗亦演绎为群体之间的对抗。在为食物及领地而展开的群体角逐中,单纯的个体间的嬉闹、竞技逐步演化成一种有意识、有配合的群体间的对垒。当然,部落间基于争夺资源或血亲复仇而发生的暴力冲突势必影响并烙印在这种体育对垒中。因此,德国学者菲特认为,体育起源于战争与军事。 这就意味着,这时候的原始体育注定充满血腥。
不过,严格来说,原始体育中的越轨行为并非现代意义上的犯罪行为,亦非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因为犯罪是一种政治产物,没有国家也就没有所谓的犯罪。即便在今天,不同的国家也可能会基于政策等因素,而有选择地将一些体育活动中的越轨行为排除在犯罪范畴之外。以此而言,原始体育中的犯罪只是限定在自然意义上进行探讨的,类似于刑法学理论中的自然犯罪。
二、古代体育犯罪样态
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之后,国家诞生,出现了阶级分化。贵族成为有闲阶级,开始创设并且组织各种竞技活动,身份自由的平民也参与进来,体育运动获得一定程度的发展。
在西方,古希腊、古雅典、古斯巴达、古罗马,在保卫城邦的基调下,人们非常重视身体锻炼,也不忘创造和激发身体运动所带来愉悦和激情。当然,在城邦之争中,并非完全依靠武力征服,有时亦采用相互间的格斗、摔跤等方式以维护各自城邦的尊严。即便在黑暗的欧洲中世纪,农民们依然在闲暇时间举办赛马、摔跤以丰富民间体育生活,贵族们则创造了极具特色的骑士体育。
在东方,以中国为代表的文明国家也发明了各式各样的体育运动。并非如有人认为的那样,基于政治体制与观念的束缚,古代中国不可能出现规则统一、公平竞争、推崇个性、以民为尊为精髓的竞技体育运动。 实际上,在古代中国,很早就有人在踢蹴鞠,南方的竞渡、拔河,北方的赛马、骑射也已经成为常规竞技比赛,而且产生了剑客、力士等职业竞技者。公元707到710年,唐宫数次举行唐、蕃马球比赛。公元11到12世纪,宋朝于宫内左右军设内等子(专业摔跤手)。武术比赛也有章可循,诸如对参赛者的资格、比武的方式和规则、胜负的判定与赏罚都做了细致的规定。 欧洲中世纪的骑士比武也是如此。但在骑士精神操纵下的比武,往往制造了“优雅的暴力”并常常发生伤亡事件。骑士比武分集体和双人两种。集体比武死伤较大,据记载,1241年和1290年在德国诺伊斯的骑士比武大会上,先后死亡100人和60人。 在此过程中,衍生了僭越竞技范畴的体育犯罪行为。我们在评书《杨家将》中也听闻中国古代比武场上发生“杨七郎力劈潘豹”之血腥事件。小说、评书虽有失真之嫌,但“比武”之事却来源于史料。古罗马拥有圆形阶梯看台的大型竞技场更是几乎每天都在向世人演绎着拳斗、角斗、斗兽直至上万人参与的模拟作战等各种流血的竞技。
事实上,体育暴力犯罪行为充斥着整部古代体育史。以至有人认为:“竞技体育的发展史实际上是一部身体暴力演变史。” 不尽如是,竞技体育史中并非仅此体育暴力犯罪之一种,从古代体育诞生起,就衍生出不同的体育犯罪品种。
在古代,某种体育运动刚刚兴起时,因为没有相关规则制约参与者,所以导致体育参与者故意伤人事件频发。在不列颠地区,人们发展了一种接近于现代足球的运动,但是因为没有相关规则来制约参与者,造成这些“球员”常常是连人带球一起踢,比赛很容易演变为激烈的争吵甚至肢体冲突。此外,由于没有对球的重量及大小做出限制,一些重到几乎踢不动的球往往成为粗野者用来战胜对手的“致命武器”。 甚至据说,英国足球是起源于公元913 年英国人在战争中战胜丹麦人后以敌人头颅为乐的游戏。
随着人类社会的推进,古代体育形式愈加多样,内容更加丰富,规则越来越细致,比赛的规模日益增大,职业竞技开始出现。最为显著的标志是古代奥运会的举办。一系列与运动相关的商业活动也随之展开。但是,一旦当商业气息充斥体育时,古代体育的氛围发生了巨大变化,并衍生出相关体育犯罪行为。奥运会的兴起催生了一批为追求个人成功而获得巨额财富的职业选手,各城邦为了争夺各个项目的胜利,不惜重金高价收买运动员,雇佣选手到处参赛。 这几乎成为体育史上最早的体育赌博和操纵体育比赛行为。
人们不光是在大型的赛事中才参与赌博,在一些单项运动中,也能寻觅到这一犯罪肌体。曾在中美洲玛雅文明时期兴盛一时的“特拉其特里球”运动中,一些人就是靠打赌发迹,赌注除了金银财宝和奴隶之外,甚至还有妻子。
与原始体育犯罪相比较,因为体育运动本身的长足发展,特别是体育职业化模型出现,东西方都产生了职业体育者。公元5世纪,古希腊出现了职业运动员和职业体育指导者。古代体育犯罪的形式与内容皆有所增加,即不再仅仅局限于体育暴力犯罪行为,还产生了体育赌博犯罪行为、体育欺诈犯罪行为、操纵体育比赛犯罪行为等新类型。
三、近代体育犯罪样态
近代竞技体育肇始于17世纪40年代,是资本主义制度产生和确立,以及大工业兴起的产物。
工业化的发展极大提升了人类的生产能力,这给体育运动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物质基础,而文艺复兴思想则引领近代西方体育向着“支配的理性”和“顺从的身体”的方向前行。整体而言,尤其与之前体育形态相较,近代体育逐步趋于理性与健康。当然,与“英国绅士体育”一起兴起的还有充满暴力色彩的“英式足球”。
在当时,足球场内观众暴力和场外球迷暴力已经呈现扩大化趋势。足球比赛期间,不论是比赛场内还是看台上都充满了浓郁的战争气息。观众的呼喊如同战场上的厮杀声,夹杂着发起冲锋时的战鼓和号角声……向对方的球员和球迷做出不文明的、挑衅的手势,而对方阵营往往也会以牙还牙。双方的队员和球迷竞相谩骂、诋毁,并常常酿成失控的暴力事件。
英国最初的足球暴力是小规模、无组织的,但到19世纪末,随着足球比赛职业化、比赛运行方式和人们思想观念等因素的变化,球场观众暴力形式日趋多样,带来的后果也日益严重。20世纪60年代,青年人普遍产生“道德恐慌”,导致青少年犯罪率上升,足球赛场上的打斗和骚乱也频繁发生,同时,随着众多工人的参与,足球流氓在英国出现了,他们的行为也变得更有组织性和凝聚力了,足球观众暴力事件的数量也急剧增加。
“尚武”精神也几乎成为近代东西方体育运动的主旋律。日本的“武士道”精神大行其道,欧美各国也流行“大力士”之间的技艺切磋。在中国,民间的习武从未间断。到了近代,风习更甚,义和拳、八卦掌、神拳、大刀会等社团活跃于山东、河北、河南、安徽和江苏北部。 以尚武著称之地河北沧州为例即可略知一二。据乾隆《沧州志》载:“沧邑俗劲武尚气力,轻生死,自古以气节著闻。承平之世,家给人足,趾高气扬,泱泱乎表海之雄风。” 民国期间,政府及军队大力提倡强身御侮,强种救国,沧州武林人士入馆任教或深造者多达百人,同时当地还有省建、县建国术馆或民众教育馆等,纷纷倡练武术,“把式房”遍及沧境城乡。1925年,直隶督办李景林部在沧县举办武术表演,招选武术人才;1931年,东北军张学良部在沧县举行民间文艺武术大会,募集武功高手等。 “挂棍”、“打擂”等武术交流与比试活动在沧州较为盛行,涌现出佟忠义、王子平等擂台英雄。
中国与日本武士和西方各国大力士之间的较量也随着国门的打开日益频繁起来。至于民间流传的中国武术家往往在比武期间被对方谋害之说虽没有史料佐证,但可以确证的是,西方近代体育在中国的传播一定是伴随着帝国主义的鸦片、大炮和不平等条约,是同疯狂的侵略行径交织在一起的。在西方殖民者侵入非洲各国的时候,也强行给非洲本土竞技体育贴上“鄙俗与荒唐”的标签。虽然,西方体育的传播对本土的体育运动发展起到一定促进作用,比如受西方体育影响,旧中国从1910年始共举办了7届全国运动会。但不容否认,近代西方体育在中国包括世界其他国家的传播过程必定充斥着体育暴力等各种犯罪形态。其中较为明显的还有种族歧视和性别歧视犯罪。一些西方国家的体育组织,排斥妇女的立场至今未变。2002年,美国佐治亚州奥古斯塔国家高尔夫球俱乐部坚持70多年前的传统,拒绝女性使用该球场。 体育中的歧视更容易上升为一种宗族、种族之争,从而制造更大的事端。运动员或者支持者个体之间的种族歧视极可能会涉嫌违法犯罪。而竞技比赛双方阵营的集体种族歧视则可能会引发大规模的体育暴力,并由此衍生更多的体育犯罪行为。
近代体育的一个显著特征是运动员和教练的职业化,但职业化训练并不科学。由此在体育训练中衍生出各种体育犯罪行为。训练者刻板教条,很少注意受训者的心理及个性问题,更有训练者对受训者实施超出训练要求的虐待行为,从而导致受训者的伤亡。甚至发生过集团或者国家层面的整体虐待。例如,普法战争后,法国军界的复仇主义者,力主开展体操和军事训练,训练对象甚至包括9-10岁的儿童,苛酷的训练摧残着受训者的身心健康,伤亡事件时有发生。
近代体育衍生的另外一个令人印象深刻的犯罪行为是兴奋剂的使用。伴随着体育运动的职业化和商业化,兴奋剂之使用犹如跗骨之蛆给运动员和体育运动本身带来深重灾难。巨大物质利益的诱惑和名誉之争使运动员不惜一切代价服用违禁药物;对胜利的强烈渴望,也使运动员不择手段,铤而走险;一些国家对运动成绩的重视,对本国服用兴奋剂的运动员采取纵容包庇态度。这一切都为兴奋剂的使用培植了适宜其生长的沃土。这些方法手段的使用虽然提高了成绩,但运动员却为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有的变态,有的残废,有的为此断送了性命。专门为研究新型兴奋剂的科技开发也一再侵犯隐私权等权利,成为一种严重的体育越轨行为。
四、现代体育犯罪样态
随着现代体育职业化、产业化和国际化水平越来越高,其巨大链条之间的罅隙已经成为滋生各种有损体育机体病灶的温床。在体育行业做大做强和体育明星风光无限的背后,体育丑闻和体育犯罪也成为挥之不去的巨大阴影。体育伤害、体育诈骗、体育贿赂、体育色情、黑哨、非法赌球等与体育相关的越轨行为和犯罪行为越来越突出。 可以说,体育犯罪也跟随人类前行脚步进入现代社会后终于“做大做强”,从而引起人们的警觉,将其作为学术命题加以研究。在我国,学者们就体育犯罪相关问题展开的研究,也经历了十几年的时间。
对现代体育运动危害严重的体育犯罪类型莫过于体育暴力犯罪、体育色情犯罪、体育贪渎犯罪、体育欺诈犯罪和体育赌博犯罪。
(一)现代体育中的暴力犯罪
体育暴力犯罪是一种最为古老的体育犯罪品种,正如上文所述,自从人类有了体育活动,就有了体育暴力犯罪。不过随着现代体育运动规模的扩大化和国际化因素增加,体育暴力犯罪也跟随其载体向广度和纵深蔓延。
现代体育暴力犯罪主要呈现以下特征:(1)犯罪种类多样化。以表现形式而言,可以分为身体暴力和语言暴力;以侵犯对象而言,表现为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民财产权利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具体类型主要有恐怖活动、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侮辱、诽谤等。(2)犯罪主体和行为对象多元化。这也符合现代社会学的理念:“暴力是人的动物本能,在特定的情境中,如在自发的、不可预料的、无组织的和不稳定的情况下,人们会对共同影响或刺激产生反应而发生相应行为。这就是社会学所说的集合行为。” 以实践案例来看,在一些因竞技体育而引发的暴力冲突中,参与者包括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双方支持者。犯罪行为对象也是多元的,既有对方支持者、对方运动员和维持秩序的警察、安保人员,也有裁判、普通观众甚至无辜路人。(3)可超越时空限制。一般而言体育暴力犯罪都在特定的场域发生,但是随着现代介质的增加,犯罪场域也在向纵横两个维度拓展。例如,2013年5月,中超联赛齐鲁德比赛,青岛球迷就将暴力犯罪复制在返程的路上,在济青高速淄博收费站群殴回家的鲁能球迷致7人受伤,其中1人重伤。2013年4月,波士顿马拉松恐怖袭击事件则波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运动员。犯罪时间也无需限定在即时性上,能够随网络等介质得以不断延展。例如,2014年索契冬奥会,英国速滑选手克里斯蒂在女子500速滑决赛中,因碰撞影响到韩国选手,赛后在脸书(face book)上发表致歉声明,却遭到韩国网友无休止的谩骂、恐吓甚至死亡威胁。(4)共同犯罪日趋增多,交叉结伙作案突出,但一般组织松散,激情犯罪居多。大多数情况下,体育共同犯罪行为是基于赛场情境所酝酿的偏好情绪而纠集起来的临时团伙,因而总体上属于激情犯罪。不过从实践案例来看,有组织、有预谋的共同犯罪组织已经出现。如在意大利,约有10000人的国际米兰极端球迷组建“圣男孩”、“极端分子”、“不可缺少者”、“维京人”等团伙,对外统一行动。近年来,它们频繁惹事,除了从看台上扔下过摩托车,还投掷物品中断冠军杯“米兰德比”,对某些球员进行种族主义攻击,并且经常聚众斗殴。
(二)现代体育中的色情犯罪
体育色情犯罪主要是指与色情交易和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有关的体育犯罪。其中前者主要借助体育盛会的广泛参与度而组织、容留、介绍卖淫。事实证明,一些体育盛会往往也成为色情服务者及其组织者的盛宴。后者主要利用体育明星的“票房人气”,根据其绯闻或者桃色事件,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传播、贩卖以其为原型的淫秽物品。
此外,在犯罪学意义上,妨害风化的一些行为也可以归入色情犯罪。体育领域有伤风化犯罪主要有:在体育运动场所强制猥亵、侮辱异性的行为,针对异性运动员的性暴力,在体育公共场所的露阴或者其他性暗示行为,在体育运动赛场裸奔,在体育公共场所悬挂或展示带有性含义的标语,对他人进行带有性暗示的言语挑逗或者吹口哨,在体育运动场所公然发生性关系等不雅行为等。
色情是体育运动的腐蚀剂。体育色情犯罪严重侵蚀体育运动的健康肌体,其反传统性和反伦理性也是对人类文明的终极挑战。不止于此,体育暴力、体育赌博、体育诈骗、使用兴奋剂以及其他领域诸如毒品犯罪总是和体育色情犯罪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
(三)现代体育中的贪渎犯罪
科学技术力量促使现代体育向多样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现代竞技体育的产业化和国际化运动则催生大量的体育团体和相关组织。当体育足以影响到国家经济、政治利益的程度时,它不再是个人或者单个团队的行为,而是牵涉到一个协会、一个组织甚至一个国家。当体育流水线得以构建成型时,意味着体育运动机制能够更加顺畅,但同时也意味着,体育链条中的每一道罅隙都能够为贪腐制造足够的生存空间。
体育贪渎犯罪在举国体制之下更容易滋生和蔓延,而且与体育色情、体育诈骗、操纵体育比赛和体育赌博等犯罪行为相互勾连,成为啃啮人类体育食粮的硕鼠。
体育贪渎犯罪是指主管、负责或者能够影响某一体育行业、项目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或者能够左右某一行业、项目发展趋势的影响力,贪污、挪用、侵占公私财物,索取他人财物,收受贿赂,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定义务,侵犯职权的廉洁性、不可收买性的行为。
(四)现代体育中的欺诈犯罪
体育欺诈犯罪包括体育中的诈骗行为和操纵体育比赛行为。体育欺诈行为亦称虚假比赛行为,是一种侵害竞技运动真实性并欺骗观众体育情感的越轨行为,具体可以表现为运动员或者运动团队为获得竞争优势,采用虚报年龄、隐瞒性别等方式赢取比赛胜利的行为,或者为获得不正当利益采用“放水”方式故意输掉比赛的行为。
操纵体育比赛犯罪行为已经成为竞技体育运动的一大毒瘤。操纵体育比赛犯罪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其成分庞杂、形式多样、犯罪主体多元,既包括运动员的“假球”行为、裁判员的“黑哨”行为、教练员的“休克战术”行为,也包括体育官员“示意”行为和商人“注水”行为等。不过身份并不影响犯罪的最终成立,任何能够影响或者左右体育赛事的人,只要实施了违背体育真实性和比赛公正性的行为,而且不管采取商业贿赂、行政命令、上级指令还是竞技者之间的“默契”等手段,都可以成立操纵体育比赛罪。从近年来世界各国案发的犯罪事件来看,其犯罪主体主要包括体育官员,体育协会、俱乐部等体育组织中的管理者,运动员,裁判员,商人等。例如,2011年8月,韩国短道速滑教练李俊浩因在执教期间操纵比赛胜负,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2年2月,被称为韩国马拉多纳的著名球星崔成国因涉嫌操纵比赛赌球获利的罪名被判处入狱10个月;2013年4月,商人艾瑞克·丁思洋(音)和三名试图操纵比赛的黎巴嫩足球裁判员在新加坡被捕。我国《刑法》中虽然没有专门设置操纵体育比赛罪,但实践中亦出现不少因涉嫌操纵体育比赛被处以刑罚的司法事件,如“中国足球窝案”。
操纵体育比赛犯罪的复杂性还体现在其往往与体育赌博、体育欺诈和体育暴力等犯罪行为相伴生,这就使得在犯罪类型化和司法处置中,常常出现如下情形,即操纵体育比赛犯罪与其他犯罪类型相竞合,体育犯罪刑事违法性与行政违法之间的交叉与竞合。至于此种情形如何处置,笔者已另有专文论述。
(五)现代体育中的其他犯罪行为
体育赌博也是现代体育犯罪中的重要类型。如学者所言,体育赌博犯罪是国际性犯罪,它是以体育比赛的结果论输赢,从而决定财物得失的特殊赌博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明显重于一般赌博,而且发展呈现出跨境全球化,集团渗透化、高科技智能化、灵活多样化和广泛巨额化等特点。 近些年来,体育赌博犯罪形式有所突破,产生了体育博彩业中的犯罪行为和网络体育赌博犯罪行为。随着网络应用的普及,体育赌博犯罪开辟了新阵地。网络创设者、管理者、庄家、代理人甚至运动员都参与到网络体育赌博犯罪中来。
和近代体育运动中使用的兴奋剂有所不同,为了规避检测,现代新型兴奋剂的科技含量更高,犯罪的隐蔽性增强,但显然,危害性更大。在现代科学技术的主导下,基因技术也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并且存在不当甚至违法使用的情形,而此不仅带来伦理道德问题,还有可能对人类的各种自然特性产生难以预料的改造。 在犯罪场域中,基因技术和兴奋剂的嫁接制造出“基因兴奋剂”以便完成对运动员身体健康和竞技体育公平性的致命一击。“基因兴奋剂”的关键在于能使外源性的基因与受体染色体基因组稳定组合,并能够生成大量的“伪装”到无法识别用来建造肌肉的化学物质。
此外,现代体育中的种族歧视从未间断,而且愈演愈烈。阿根廷球员德萨巴托面对对方球员时的一句“黑鬼”让其付出了在监狱呆了近40个小时,交3878美元保释金的代价。球迷的集体种族歧视则引发大规模的体育暴力。2012年欧联杯比赛中,热刺客战拉齐奥,拉齐奥球迷在比赛时高唱:“犹太人,热刺;犹太人,热刺。”这一带有种族歧视的话语引发了赛后的流血冲突,其中1名热刺球迷颈部被捅,伤势严重。
五、结束语
梳理体育犯罪史,会发现,随着人类体育事业的长足进展,尤其是体育职业化、产业化、国际化之后,体育犯罪呈现出的演化轨迹主要表现为,从个体犯罪扩展至集体犯罪,由体育犯罪区域化走向体育犯罪国际化,从体育犯罪的实体场域走向网络虚拟场域,从体育产业链的单个环节延伸至整个体育链条,由竞技体育波及社会体育,由一般犯罪演绎为暴力恐怖主义犯罪等等。
无疑,一如曼德拉所言,“体育,拥有改变世界的力量”。体育给人类带来了财富和健康,尤其是竞技体育,它不仅能带给人们活力、美感和激情,有时还能在体育对抗中唤醒其强烈的竞争意识和民族自尊。对于体育迷而言,一场大型体育盛会就是一场精神盛筵。它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助推器,一城甚至一国之繁盛尚需依赖于体育。巴塞罗那、洛杉矶、雅典,因体育而勃兴的城市比比皆是。
所以,我们不愿意用法律的理性压制体育的激情,但是面对有损体育机体的严重越轨行为,我们不得不启动至少是夯实最后一道防线,以便更好地守护体育这一方纯净的圣土。
内容摘要:人类体育犯罪史经历了原始体育犯罪样态、古代体育犯罪样态、近代体育犯罪样态和现代体育犯罪样态。在犯罪学视域下,原始体育犯罪主要有体育暴力犯罪;古代体育犯罪新增了体育赌博犯罪、体育欺诈犯罪、操纵体育比赛犯罪等新类型;近代体育犯罪又增加体育中的歧视犯罪和使用兴奋剂犯罪类型;现代体育犯罪形态则呈现向广度和纵深发展的新趋势。
关键词:体育犯罪;原始样态;古代样态;近代样态;现代样态
人类体育史经历了原始体育、古代体育、近代体育和现代体育几种形态。体育的缘起、发展、勃兴与间歇往往直接映照出人类文明的影像,可以说,体育史是整部人类文明史的镜像。犯罪现象作为人类社会的衍生物,亦在体育诞生时即附着其上。对体育犯罪史之原始体育犯罪样态、古代体育犯罪样态、近代体育犯罪样态和现代体育犯罪样态的梳理将助益于人们对人类文明的历史反思与体育生活乃至整个社会生活秩序的构建。
需要说明的是,研究体育犯罪,尤其是包括史前体育犯罪在内,不可能完全在刑法学意义上展开,而应当兼顾犯罪学视野。刑法学研究的是体育犯罪的法律构成要件,目的在于就此类犯罪如何准确适用刑罚。刑法学主要是在规范层面上研究体育犯罪,而犯罪学则是在事实层面上研究体育犯罪的发生、运行等规律。所以,犯罪学研究主要集中在体育犯罪现象本身。在犯罪学视野中,犯罪概念较之于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具有更大的包容性。犯罪学视角下的体育犯罪不仅包括受刑法规制的犯罪行为,还应包括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一般违法行为。对体育犯罪行为可以从更为广泛和多重的角度进行解析,既可以从历史学、生物学、心理学和文化学的角度进行,也可以从社会学的角度进行,既可以从个体行为角度展开,也可以从群体现象角度展开。由此,把体育犯罪行为放在历史和社会背景下,研究其与人类历史、社会整体之间的关联,从而能够更为科学全面地认识这一现象,进而制定相应的对策。
一、原始体育犯罪样态
可以大胆推测,劳动造就人类的同时亦造就了体育。为了生存,原始人类用双手与大自然相抗争。在奔跑、跳跃、投掷、攀爬、游泳的劳动实践中必然伴随着嬉戏乃至竞技。为了增强自卫能力,原始人意识到身体素质的重要性,开始自觉地锻炼身体。他们也可能在短暂的闲暇时间进行纯粹地嬉闹、游戏,由此萌发了人类最初的体育形态。随着生产过程的复杂化,劳动动作更加精细,需要事先练习,由此,多功能、多目的的运动形式出现了。原始民族为了确认青年是否具备劳动技能,通过狩猎、竞赛等方式对其进行检测,并为此设立了专供训练用的青年营。原始竞技由此产生。
当然,这些嬉戏、对抗甚至竞赛不可能有什么细致规则可言,难免会在身体对抗中出现对抗个体间的情绪失控,并由此引发更为激烈的攻击。这种已经超出嬉戏范畴的攻击可以算作最初的体育犯罪形态。引发个体之间冲突意识的另外一个来源是神秘的大自然力量。在原始人眼中,大自然意味着恐惧、残暴与灾难。原始人个体之间的身体对抗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寻求精神上的慰藉和释放身体上的暴力。原始社会个体之间的身体角逐极容易演绎为强者对弱者的暴虐,犯罪由此引发。
随着氏族部落的建立,人类社会有了初步分化。个体之间的对抗亦演绎为群体之间的对抗。在为食物及领地而展开的群体角逐中,单纯的个体间的嬉闹、竞技逐步演化成一种有意识、有配合的群体间的对垒。当然,部落间基于争夺资源或血亲复仇而发生的暴力冲突势必影响并烙印在这种体育对垒中。因此,德国学者菲特认为,体育起源于战争与军事。 这就意味着,这时候的原始体育注定充满血腥。
不过,严格来说,原始体育中的越轨行为并非现代意义上的犯罪行为,亦非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因为犯罪是一种政治产物,没有国家也就没有所谓的犯罪。即便在今天,不同的国家也可能会基于政策等因素,而有选择地将一些体育活动中的越轨行为排除在犯罪范畴之外。以此而言,原始体育中的犯罪只是限定在自然意义上进行探讨的,类似于刑法学理论中的自然犯罪。
二、古代体育犯罪样态
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之后,国家诞生,出现了阶级分化。贵族成为有闲阶级,开始创设并且组织各种竞技活动,身份自由的平民也参与进来,体育运动获得一定程度的发展。
在西方,古希腊、古雅典、古斯巴达、古罗马,在保卫城邦的基调下,人们非常重视身体锻炼,也不忘创造和激发身体运动所带来愉悦和激情。当然,在城邦之争中,并非完全依靠武力征服,有时亦采用相互间的格斗、摔跤等方式以维护各自城邦的尊严。即便在黑暗的欧洲中世纪,农民们依然在闲暇时间举办赛马、摔跤以丰富民间体育生活,贵族们则创造了极具特色的骑士体育。
在东方,以中国为代表的文明国家也发明了各式各样的体育运动。并非如有人认为的那样,基于政治体制与观念的束缚,古代中国不可能出现规则统一、公平竞争、推崇个性、以民为尊为精髓的竞技体育运动。 实际上,在古代中国,很早就有人在踢蹴鞠,南方的竞渡、拔河,北方的赛马、骑射也已经成为常规竞技比赛,而且产生了剑客、力士等职业竞技者。公元707到710年,唐宫数次举行唐、蕃马球比赛。公元11到12世纪,宋朝于宫内左右军设内等子(专业摔跤手)。武术比赛也有章可循,诸如对参赛者的资格、比武的方式和规则、胜负的判定与赏罚都做了细致的规定。 欧洲中世纪的骑士比武也是如此。但在骑士精神操纵下的比武,往往制造了“优雅的暴力”并常常发生伤亡事件。骑士比武分集体和双人两种。集体比武死伤较大,据记载,1241年和1290年在德国诺伊斯的骑士比武大会上,先后死亡100人和60人。 在此过程中,衍生了僭越竞技范畴的体育犯罪行为。我们在评书《杨家将》中也听闻中国古代比武场上发生“杨七郎力劈潘豹”之血腥事件。小说、评书虽有失真之嫌,但“比武”之事却来源于史料。古罗马拥有圆形阶梯看台的大型竞技场更是几乎每天都在向世人演绎着拳斗、角斗、斗兽直至上万人参与的模拟作战等各种流血的竞技。
事实上,体育暴力犯罪行为充斥着整部古代体育史。以至有人认为:“竞技体育的发展史实际上是一部身体暴力演变史。” 不尽如是,竞技体育史中并非仅此体育暴力犯罪之一种,从古代体育诞生起,就衍生出不同的体育犯罪品种。
在古代,某种体育运动刚刚兴起时,因为没有相关规则制约参与者,所以导致体育参与者故意伤人事件频发。在不列颠地区,人们发展了一种接近于现代足球的运动,但是因为没有相关规则来制约参与者,造成这些“球员”常常是连人带球一起踢,比赛很容易演变为激烈的争吵甚至肢体冲突。此外,由于没有对球的重量及大小做出限制,一些重到几乎踢不动的球往往成为粗野者用来战胜对手的“致命武器”。 甚至据说,英国足球是起源于公元913 年英国人在战争中战胜丹麦人后以敌人头颅为乐的游戏。
随着人类社会的推进,古代体育形式愈加多样,内容更加丰富,规则越来越细致,比赛的规模日益增大,职业竞技开始出现。最为显著的标志是古代奥运会的举办。一系列与运动相关的商业活动也随之展开。但是,一旦当商业气息充斥体育时,古代体育的氛围发生了巨大变化,并衍生出相关体育犯罪行为。奥运会的兴起催生了一批为追求个人成功而获得巨额财富的职业选手,各城邦为了争夺各个项目的胜利,不惜重金高价收买运动员,雇佣选手到处参赛。 这几乎成为体育史上最早的体育赌博和操纵体育比赛行为。
人们不光是在大型的赛事中才参与赌博,在一些单项运动中,也能寻觅到这一犯罪肌体。曾在中美洲玛雅文明时期兴盛一时的“特拉其特里球”运动中,一些人就是靠打赌发迹,赌注除了金银财宝和奴隶之外,甚至还有妻子。
与原始体育犯罪相比较,因为体育运动本身的长足发展,特别是体育职业化模型出现,东西方都产生了职业体育者。公元5世纪,古希腊出现了职业运动员和职业体育指导者。古代体育犯罪的形式与内容皆有所增加,即不再仅仅局限于体育暴力犯罪行为,还产生了体育赌博犯罪行为、体育欺诈犯罪行为、操纵体育比赛犯罪行为等新类型。
三、近代体育犯罪样态
近代竞技体育肇始于17世纪40年代,是资本主义制度产生和确立,以及大工业兴起的产物。
工业化的发展极大提升了人类的生产能力,这给体育运动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物质基础,而文艺复兴思想则引领近代西方体育向着“支配的理性”和“顺从的身体”的方向前行。整体而言,尤其与之前体育形态相较,近代体育逐步趋于理性与健康。当然,与“英国绅士体育”一起兴起的还有充满暴力色彩的“英式足球”。
在当时,足球场内观众暴力和场外球迷暴力已经呈现扩大化趋势。足球比赛期间,不论是比赛场内还是看台上都充满了浓郁的战争气息。观众的呼喊如同战场上的厮杀声,夹杂着发起冲锋时的战鼓和号角声……向对方的球员和球迷做出不文明的、挑衅的手势,而对方阵营往往也会以牙还牙。双方的队员和球迷竞相谩骂、诋毁,并常常酿成失控的暴力事件。
英国最初的足球暴力是小规模、无组织的,但到19世纪末,随着足球比赛职业化、比赛运行方式和人们思想观念等因素的变化,球场观众暴力形式日趋多样,带来的后果也日益严重。20世纪60年代,青年人普遍产生“道德恐慌”,导致青少年犯罪率上升,足球赛场上的打斗和骚乱也频繁发生,同时,随着众多工人的参与,足球流氓在英国出现了,他们的行为也变得更有组织性和凝聚力了,足球观众暴力事件的数量也急剧增加。
“尚武”精神也几乎成为近代东西方体育运动的主旋律。日本的“武士道”精神大行其道,欧美各国也流行“大力士”之间的技艺切磋。在中国,民间的习武从未间断。到了近代,风习更甚,义和拳、八卦掌、神拳、大刀会等社团活跃于山东、河北、河南、安徽和江苏北部。 以尚武著称之地河北沧州为例即可略知一二。据乾隆《沧州志》载:“沧邑俗劲武尚气力,轻生死,自古以气节著闻。承平之世,家给人足,趾高气扬,泱泱乎表海之雄风。” 民国期间,政府及军队大力提倡强身御侮,强种救国,沧州武林人士入馆任教或深造者多达百人,同时当地还有省建、县建国术馆或民众教育馆等,纷纷倡练武术,“把式房”遍及沧境城乡。1925年,直隶督办李景林部在沧县举办武术表演,招选武术人才;1931年,东北军张学良部在沧县举行民间文艺武术大会,募集武功高手等。 “挂棍”、“打擂”等武术交流与比试活动在沧州较为盛行,涌现出佟忠义、王子平等擂台英雄。
中国与日本武士和西方各国大力士之间的较量也随着国门的打开日益频繁起来。至于民间流传的中国武术家往往在比武期间被对方谋害之说虽没有史料佐证,但可以确证的是,西方近代体育在中国的传播一定是伴随着帝国主义的鸦片、大炮和不平等条约,是同疯狂的侵略行径交织在一起的。在西方殖民者侵入非洲各国的时候,也强行给非洲本土竞技体育贴上“鄙俗与荒唐”的标签。虽然,西方体育的传播对本土的体育运动发展起到一定促进作用,比如受西方体育影响,旧中国从1910年始共举办了7届全国运动会。但不容否认,近代西方体育在中国包括世界其他国家的传播过程必定充斥着体育暴力等各种犯罪形态。其中较为明显的还有种族歧视和性别歧视犯罪。一些西方国家的体育组织,排斥妇女的立场至今未变。2002年,美国佐治亚州奥古斯塔国家高尔夫球俱乐部坚持70多年前的传统,拒绝女性使用该球场。 体育中的歧视更容易上升为一种宗族、种族之争,从而制造更大的事端。运动员或者支持者个体之间的种族歧视极可能会涉嫌违法犯罪。而竞技比赛双方阵营的集体种族歧视则可能会引发大规模的体育暴力,并由此衍生更多的体育犯罪行为。
近代体育的一个显著特征是运动员和教练的职业化,但职业化训练并不科学。由此在体育训练中衍生出各种体育犯罪行为。训练者刻板教条,很少注意受训者的心理及个性问题,更有训练者对受训者实施超出训练要求的虐待行为,从而导致受训者的伤亡。甚至发生过集团或者国家层面的整体虐待。例如,普法战争后,法国军界的复仇主义者,力主开展体操和军事训练,训练对象甚至包括9-10岁的儿童,苛酷的训练摧残着受训者的身心健康,伤亡事件时有发生。
近代体育衍生的另外一个令人印象深刻的犯罪行为是兴奋剂的使用。伴随着体育运动的职业化和商业化,兴奋剂之使用犹如跗骨之蛆给运动员和体育运动本身带来深重灾难。巨大物质利益的诱惑和名誉之争使运动员不惜一切代价服用违禁药物;对胜利的强烈渴望,也使运动员不择手段,铤而走险;一些国家对运动成绩的重视,对本国服用兴奋剂的运动员采取纵容包庇态度。这一切都为兴奋剂的使用培植了适宜其生长的沃土。这些方法手段的使用虽然提高了成绩,但运动员却为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有的变态,有的残废,有的为此断送了性命。专门为研究新型兴奋剂的科技开发也一再侵犯隐私权等权利,成为一种严重的体育越轨行为。
四、现代体育犯罪样态
随着现代体育职业化、产业化和国际化水平越来越高,其巨大链条之间的罅隙已经成为滋生各种有损体育机体病灶的温床。在体育行业做大做强和体育明星风光无限的背后,体育丑闻和体育犯罪也成为挥之不去的巨大阴影。体育伤害、体育诈骗、体育贿赂、体育色情、黑哨、非法赌球等与体育相关的越轨行为和犯罪行为越来越突出。 可以说,体育犯罪也跟随人类前行脚步进入现代社会后终于“做大做强”,从而引起人们的警觉,将其作为学术命题加以研究。在我国,学者们就体育犯罪相关问题展开的研究,也经历了十几年的时间。
对现代体育运动危害严重的体育犯罪类型莫过于体育暴力犯罪、体育色情犯罪、体育贪渎犯罪、体育欺诈犯罪和体育赌博犯罪。
(一)现代体育中的暴力犯罪
体育暴力犯罪是一种最为古老的体育犯罪品种,正如上文所述,自从人类有了体育活动,就有了体育暴力犯罪。不过随着现代体育运动规模的扩大化和国际化因素增加,体育暴力犯罪也跟随其载体向广度和纵深蔓延。
现代体育暴力犯罪主要呈现以下特征:(1)犯罪种类多样化。以表现形式而言,可以分为身体暴力和语言暴力;以侵犯对象而言,表现为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民财产权利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具体类型主要有恐怖活动、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侮辱、诽谤等。(2)犯罪主体和行为对象多元化。这也符合现代社会学的理念:“暴力是人的动物本能,在特定的情境中,如在自发的、不可预料的、无组织的和不稳定的情况下,人们会对共同影响或刺激产生反应而发生相应行为。这就是社会学所说的集合行为。” 以实践案例来看,在一些因竞技体育而引发的暴力冲突中,参与者包括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双方支持者。犯罪行为对象也是多元的,既有对方支持者、对方运动员和维持秩序的警察、安保人员,也有裁判、普通观众甚至无辜路人。(3)可超越时空限制。一般而言体育暴力犯罪都在特定的场域发生,但是随着现代介质的增加,犯罪场域也在向纵横两个维度拓展。例如,2013年5月,中超联赛齐鲁德比赛,青岛球迷就将暴力犯罪复制在返程的路上,在济青高速淄博收费站群殴回家的鲁能球迷致7人受伤,其中1人重伤。2013年4月,波士顿马拉松恐怖袭击事件则波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运动员。犯罪时间也无需限定在即时性上,能够随网络等介质得以不断延展。例如,2014年索契冬奥会,英国速滑选手克里斯蒂在女子500速滑决赛中,因碰撞影响到韩国选手,赛后在脸书(face book)上发表致歉声明,却遭到韩国网友无休止的谩骂、恐吓甚至死亡威胁。(4)共同犯罪日趋增多,交叉结伙作案突出,但一般组织松散,激情犯罪居多。大多数情况下,体育共同犯罪行为是基于赛场情境所酝酿的偏好情绪而纠集起来的临时团伙,因而总体上属于激情犯罪。不过从实践案例来看,有组织、有预谋的共同犯罪组织已经出现。如在意大利,约有10000人的国际米兰极端球迷组建“圣男孩”、“极端分子”、“不可缺少者”、“维京人”等团伙,对外统一行动。近年来,它们频繁惹事,除了从看台上扔下过摩托车,还投掷物品中断冠军杯“米兰德比”,对某些球员进行种族主义攻击,并且经常聚众斗殴。
(二)现代体育中的色情犯罪
体育色情犯罪主要是指与色情交易和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有关的体育犯罪。其中前者主要借助体育盛会的广泛参与度而组织、容留、介绍卖淫。事实证明,一些体育盛会往往也成为色情服务者及其组织者的盛宴。后者主要利用体育明星的“票房人气”,根据其绯闻或者桃色事件,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传播、贩卖以其为原型的淫秽物品。
此外,在犯罪学意义上,妨害风化的一些行为也可以归入色情犯罪。体育领域有伤风化犯罪主要有:在体育运动场所强制猥亵、侮辱异性的行为,针对异性运动员的性暴力,在体育公共场所的露阴或者其他性暗示行为,在体育运动赛场裸奔,在体育公共场所悬挂或展示带有性含义的标语,对他人进行带有性暗示的言语挑逗或者吹口哨,在体育运动场所公然发生性关系等不雅行为等。
色情是体育运动的腐蚀剂。体育色情犯罪严重侵蚀体育运动的健康肌体,其反传统性和反伦理性也是对人类文明的终极挑战。不止于此,体育暴力、体育赌博、体育诈骗、使用兴奋剂以及其他领域诸如毒品犯罪总是和体育色情犯罪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
(三)现代体育中的贪渎犯罪
科学技术力量促使现代体育向多样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现代竞技体育的产业化和国际化运动则催生大量的体育团体和相关组织。当体育足以影响到国家经济、政治利益的程度时,它不再是个人或者单个团队的行为,而是牵涉到一个协会、一个组织甚至一个国家。当体育流水线得以构建成型时,意味着体育运动机制能够更加顺畅,但同时也意味着,体育链条中的每一道罅隙都能够为贪腐制造足够的生存空间。
体育贪渎犯罪在举国体制之下更容易滋生和蔓延,而且与体育色情、体育诈骗、操纵体育比赛和体育赌博等犯罪行为相互勾连,成为啃啮人类体育食粮的硕鼠。
体育贪渎犯罪是指主管、负责或者能够影响某一体育行业、项目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或者能够左右某一行业、项目发展趋势的影响力,贪污、挪用、侵占公私财物,索取他人财物,收受贿赂,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定义务,侵犯职权的廉洁性、不可收买性的行为。
(四)现代体育中的欺诈犯罪
体育欺诈犯罪包括体育中的诈骗行为和操纵体育比赛行为。体育欺诈行为亦称虚假比赛行为,是一种侵害竞技运动真实性并欺骗观众体育情感的越轨行为,具体可以表现为运动员或者运动团队为获得竞争优势,采用虚报年龄、隐瞒性别等方式赢取比赛胜利的行为,或者为获得不正当利益采用“放水”方式故意输掉比赛的行为。
操纵体育比赛犯罪行为已经成为竞技体育运动的一大毒瘤。操纵体育比赛犯罪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其成分庞杂、形式多样、犯罪主体多元,既包括运动员的“假球”行为、裁判员的“黑哨”行为、教练员的“休克战术”行为,也包括体育官员“示意”行为和商人“注水”行为等。不过身份并不影响犯罪的最终成立,任何能够影响或者左右体育赛事的人,只要实施了违背体育真实性和比赛公正性的行为,而且不管采取商业贿赂、行政命令、上级指令还是竞技者之间的“默契”等手段,都可以成立操纵体育比赛罪。从近年来世界各国案发的犯罪事件来看,其犯罪主体主要包括体育官员,体育协会、俱乐部等体育组织中的管理者,运动员,裁判员,商人等。例如,2011年8月,韩国短道速滑教练李俊浩因在执教期间操纵比赛胜负,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2年2月,被称为韩国马拉多纳的著名球星崔成国因涉嫌操纵比赛赌球获利的罪名被判处入狱10个月;2013年4月,商人艾瑞克·丁思洋(音)和三名试图操纵比赛的黎巴嫩足球裁判员在新加坡被捕。我国《刑法》中虽然没有专门设置操纵体育比赛罪,但实践中亦出现不少因涉嫌操纵体育比赛被处以刑罚的司法事件,如“中国足球窝案”。
操纵体育比赛犯罪的复杂性还体现在其往往与体育赌博、体育欺诈和体育暴力等犯罪行为相伴生,这就使得在犯罪类型化和司法处置中,常常出现如下情形,即操纵体育比赛犯罪与其他犯罪类型相竞合,体育犯罪刑事违法性与行政违法之间的交叉与竞合。至于此种情形如何处置,笔者已另有专文论述。
(五)现代体育中的其他犯罪行为
体育赌博也是现代体育犯罪中的重要类型。如学者所言,体育赌博犯罪是国际性犯罪,它是以体育比赛的结果论输赢,从而决定财物得失的特殊赌博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明显重于一般赌博,而且发展呈现出跨境全球化,集团渗透化、高科技智能化、灵活多样化和广泛巨额化等特点。 近些年来,体育赌博犯罪形式有所突破,产生了体育博彩业中的犯罪行为和网络体育赌博犯罪行为。随着网络应用的普及,体育赌博犯罪开辟了新阵地。网络创设者、管理者、庄家、代理人甚至运动员都参与到网络体育赌博犯罪中来。
和近代体育运动中使用的兴奋剂有所不同,为了规避检测,现代新型兴奋剂的科技含量更高,犯罪的隐蔽性增强,但显然,危害性更大。在现代科学技术的主导下,基因技术也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并且存在不当甚至违法使用的情形,而此不仅带来伦理道德问题,还有可能对人类的各种自然特性产生难以预料的改造。 在犯罪场域中,基因技术和兴奋剂的嫁接制造出“基因兴奋剂”以便完成对运动员身体健康和竞技体育公平性的致命一击。“基因兴奋剂”的关键在于能使外源性的基因与受体染色体基因组稳定组合,并能够生成大量的“伪装”到无法识别用来建造肌肉的化学物质。
此外,现代体育中的种族歧视从未间断,而且愈演愈烈。阿根廷球员德萨巴托面对对方球员时的一句“黑鬼”让其付出了在监狱呆了近40个小时,交3878美元保释金的代价。球迷的集体种族歧视则引发大规模的体育暴力。2012年欧联杯比赛中,热刺客战拉齐奥,拉齐奥球迷在比赛时高唱:“犹太人,热刺;犹太人,热刺。”这一带有种族歧视的话语引发了赛后的流血冲突,其中1名热刺球迷颈部被捅,伤势严重。
五、结束语
梳理体育犯罪史,会发现,随着人类体育事业的长足进展,尤其是体育职业化、产业化、国际化之后,体育犯罪呈现出的演化轨迹主要表现为,从个体犯罪扩展至集体犯罪,由体育犯罪区域化走向体育犯罪国际化,从体育犯罪的实体场域走向网络虚拟场域,从体育产业链的单个环节延伸至整个体育链条,由竞技体育波及社会体育,由一般犯罪演绎为暴力恐怖主义犯罪等等。
无疑,一如曼德拉所言,“体育,拥有改变世界的力量”。体育给人类带来了财富和健康,尤其是竞技体育,它不仅能带给人们活力、美感和激情,有时还能在体育对抗中唤醒其强烈的竞争意识和民族自尊。对于体育迷而言,一场大型体育盛会就是一场精神盛筵。它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助推器,一城甚至一国之繁盛尚需依赖于体育。巴塞罗那、洛杉矶、雅典,因体育而勃兴的城市比比皆是。
所以,我们不愿意用法律的理性压制体育的激情,但是面对有损体育机体的严重越轨行为,我们不得不启动至少是夯实最后一道防线,以便更好地守护体育这一方纯净的圣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