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研究

    段琳

    摘要: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普及以及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时代已经全面到来。鉴于虚拟货币的便捷性,虚拟货币已被广泛应用于互联网金融市场中,同时虚拟货币在交易中的广泛使用也不断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持续发展。互联网金融已经在银行、证券、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保险等多个金融行业实现了全面覆盖,是我国经济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互联网金融市場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一定的金融风险。我国互联网金融相关监管制度起步较晚,目前现有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已经不能完全满足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的立法需求。本文就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进行探讨。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监管制度 监管机构 行业自律

    一、互联网金融的含义与分类

    互联网金融作为近些年的新兴金融行业,目前学界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含义并未达成共识。谢平和邹传伟在《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一书中第一次提到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是随着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的发展,出现的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方式。”但仅仅概括为融资方式并不能涵盖所有的互联网金融业务,除融资之外还有支付结算、投资、电子商务等新业态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相比传统金融行业,二者的实质性区别在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是借助互联网技术在互联网搭建平台完成服务。相较传统金融行业,鉴于互联网的便捷性和多样性,互联网金融业务操作更加便捷,客户仅需要在互联网个人终端实名认证即可。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互联网金融业务操作的准入门槛降低,不再需要到专门的柜台由业务员操作,同时时间限制也减少了。所以互联网金融不仅是一种融资方式,也是一种基于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行业而衍生出的新型金融模式。

    我国现有的互联网金融行业业务类型主要有以下五种:

    (一)移动支付

    移动支付是指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平台作为客户和银行之间的媒介,例如人们每天都在用的云闪付、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等。移动支付主要是借助互联网第三方平台提供支付结算、预付式消费等业务。目前我国多数企业都具有移动支付业务的经营资格。

    (二)p2p网络信贷

    又称P2P网络借款,P2P是英文peer to peer的缩写,意即“个人对个人”。这种借贷模式以网络借贷公司为中间机构,将资金在个人之间实现良好的供需匹配。这种个人之间直接借贷模式允许由多个贷款人分担贷款风险,大大降低了借贷风险,并且借助互联网平台的便捷性有利于借款人掌握更多有利信息。

    (三)众筹融资

    众筹,翻译自国外crowdfunding一词,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众筹融资是借助互联网技术和第三方平台通过聚少成多的方式来完成初步的资金积累,并给予投资者一定的回报,其中团购和预售是众筹融资的主要方式,主要分为股权众筹、产品众筹、公益众筹等。截至目前,我国共有141家众筹机构处于运营状态 。

    (四)大数据金融

    大数据是信息技术行业术语,是指借助云计算将海量数据进行加工、分析、专业化处理后得到的有价值的数据。大数据金融是指将云计算广泛应用于互联网金融行业中,一些电子商务公司利用有价值的数据可以更清晰地了解市场需求,同时还可以有效地进行金融风险防范。一些电子商务平台通过分析大数据全面掌握信息来发现潜在客户并针对其需求进行专门营销和服务,从而深入挖掘市场潜力并提供多样化服务。大家所熟知的阿里属于平台运营模式,京东、苏宁属于供应链金融模式。

    (五)互联网金融门户

    互联网金融门户是指借助互联网进行金融产品的销售以及为金融产品销售提供第三方服务的平台。互联网金融门户产生于垂直门户迅速发展的第二阶段,为客户提供多样化金融产品是其主要业务,借助垂直比价与其强大的搜索、查询功能掌握更多有利的金融产品信息,从而吸引大量客户。其借助渠道价值分流了部分传统金融行业的客户,不断实现自身价值并迅速发展。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现状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普及以及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日新月异,被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中,同时深刻影响着生活的方方面面。但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晚、发展快,导致我国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

    (一)信息安全无法保障

    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以及互联网云计算等在各个行业和领域中的普及和应用,不仅为各个行业和领域存储企业重要信息提供了便利,而且其具有的保密功能,为企业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然而由于互联网技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很多的漏洞,所以,很多不法分子抓住了这一漏洞,通过网络入侵、植入病毒等方式非法地盗取和利用企业的关键数据信息为自己谋取利益。此外,现阶段频繁发生的个人隐私信息泄漏问题也大多都是由互联网泄漏造成的,这些情况都说明了当前我国的信息安全体制不管是在建设和应用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之处,相关部门必须针对这一问题,采取科学合理的手段进行深度的优化和完善,才能为广大企业营造良好的互联网技术应用环境。

    (二)监管力度不足

    互联网金融市场机制的制定和实施为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注入了充足的动力。虽然互联网金融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要求各个企业必须在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督和管理下开展金融活动,以确保互联网金融产业的有序发展,但就目前来说,怎样才能在保证法律监督力度科学合理的前提下,为互联网金融产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是当前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焦点。如果法律监督力度不足的话,那么必然会无法发挥出法律制度对互联网金融产业的限制作用,导致互联网金融在自由发展的过程中失去稳定性与安全性,最终影响到社会秩序的运行。反之如果法律监管力度过度,将会阻碍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所以,监管部门必须切实把握好法律监管的力度,为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三)监管漏洞多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模式多样且类型丰富的新兴金融产业。随着互联网金融应用范围的进一步扩大,社会各界对互联网金融的依赖程度也越来越高。比如,手机银行、支付宝、微信支付、余额宝等正规的互联网金融手段,為人们的生活、生产提供了诸多的便利。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表现出了手机软件形式、内容过于繁琐且丰富的特点,所以增加了金融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的难度。最终导致很多企业都因为发生了电子资金去向不明或平台不支持运营等情况,导致企业遭受了巨大的损失。这一问题如果得不到切实有效的解决,不但不利于市场经济的规范发展,而且会对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和应用埋下隐患。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针对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相关部门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为互联网金融产业在我国的健康稳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

    (一)建立监督主体与监督行为相结合、以行为监管为主的全新互联网金融监管理念

    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体系,相关部门在开展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工作时,应该严格地按照主体监管与行为监管有机结合,注重行为监管的原则,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虽然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为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但是就目前来说,我国相关部门尚未就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准入制定明确统一的制度。针对互联网金融的行为监管也只是以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经营为主,主要是通过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基础经营设施、持续经营状况、业务参与者行为等进行相应的监管。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为监管则主要是从金融机构的资金与债券托管、交易与清算系统运行等几方面进行相应的干预和规范,以确保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稳定运行。所以,相关部门在开展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时,不但要加大交易市场各个主体市场准入监管工作的力度,同时还应充分重视针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行为进行的监管,通过对互联网金融机构持续、密切的监管,从而达到有效降低互联网金融系统风险发生几率的目的,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秩序。

    (二)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体,理清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边界,提高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的力度

    相关部门在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时,应该积极借鉴欧美发达国家运行成熟的双重多头监管模式,建立中央和地方双层的多头监管体系。严格地按照一行三会负责互联网金融指导性规则中的相关内容,做好互联网金融工作的风险监测与预警工作,由各个地方政府负责监管制度的具体实施。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相关部门已经建立了中央层级监管为主,地方分工明确的监管体系,由各个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制度。由于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存在较大的差异,地方政府相较于中央政府更加熟悉本地区金融状况以及经济发展情况。所以政府部门针对互联网金融制定的中央层级监管主体,地方层级监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在我国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就目前来说,我国很多地区不仅省市级政府已经相继设立了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办公室,甚至于很多县级政府部门也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设立了监管办公室,负责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秩序的全面监管。所以,各地区开展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都是由地方政府金融管理办公室全权负责的。虽然这种互联网金融管理模式推动了各地区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然而大多数跨行业互联网金融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普遍存在着监管主体无法确定的问题,针对这一情况,相关部门应该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负责协调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工作。

    (三)建立强制性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制度

    为P2P借贷、众筹融资业务以及证券发行等相关业务资金供需双方搭建信息化交流平台,确保相关业务的有序开展。由于P2P借贷、众筹融资、证券发行等金融活动的开展,只是业务平台与业务规模等方面存在差异。虽然现阶段我国政府部门针对P2P借贷与众筹融资活动,并未建立明确的监管规则与制度,但是针对证券发行业务却已经按照要求设置了极为严密的监管制度,而信息披露制度则是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这里所说的信息披露制度也就是证券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必须严格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地向证券监管部门汇报企业的财务状况以及业务开展情况等相关信息,以确保社会投资者可以及时获取相关的投资信息。

    (四)安全保证力度的进一步加强

    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开展对互联网技术的安全性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如果计算机互联网技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存在安全漏洞的话,那么互联网金融业务就无法在安全的环境下开展。目前,常见的保证互联网金融安全运行的技术手段主要涉及操作系统安全性与稳定性、虚拟专用网技术、金融信息、数据安全防范技术、防火墙技术以及入侵检测等相关技术。充分发挥计算机物理安全措施的积极作用,增强计算机互联网金融业务系统的风险抵御能力。另外,为了保证互联网金融业务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互联网金融企业还应合理运用数据加密技术、安全认证技术以及安全应用协议等相关技术,提高互联网金融业务系统的安全级别,保证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安全开展。

    (五)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建立

    由于互联网金融交易市场存在着信息不完全以及业务人员专业投资知识严重不足等问题,再加上金融消费者是互联网金融交易中的弱势群体,所以,立法机构应该站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角度上,制定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比如,立法机关应该加快《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制定的步伐。虽然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已经提出了针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要求,但是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界定消费者时,实际上仍然将金融消费者排除在受保护的范围之内,最终导致该法律法规无法有效适用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所以,立法机关应该针对金融消费者制定具有针对性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用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其次,建立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权利救济机制。相关监管部门应该通过建立专职互联网消费者保护机构的方式,全权负责和处理各种互联网金融业务投诉和纠纷,建立完善的赔偿和诉讼机制,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全方位的帮助。再次,监管机构与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应该肩负起辅导和教育金融消费者的职责。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普惠金融,针对其进行投资的也大多以专业投资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不足的普通大众为主。所以相关部门应该从立法上规定互联网金融机构与监管部门必须肩负起教育和辅导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责任,详细的向互联网金融投资者讲解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特点、服务内容,才能达到提高互联网金融投资者风险防控能力与自我保护能力有效提升的目的。

    四、结束语

    虽然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起步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较晚,但是其发展速度却非常的迅速。经过长期的发展后,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水平已经得到了国际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广泛认可,在国际互联网金融行业中的话语权也越来越重。所以,相关部门必须在牢牢抓住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契机的同时,正视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优化和完善互联网金融产业的监管理念,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才能保证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刚,麻晓悦.探究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及体系构建[J].现代经济信息,2017,15(13):263-264.

    [2]吴元立,司光亚,付剑,等 .互联网基础设施建模仿真研究进展[J]. 计算机仿真,2016,33(08):238-243.

    [3]许宏伟.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及体系构建的研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8,93(8):59-63.

    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