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量发展模式下内蒙古河套灌区的可交易水量
陈向南 吴凤平 李芳 赵越
摘要 黄河流域必须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流域高质量发展。水权交易是运用市场机制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促进水资源高效流转的有效手段。可交易水量是水权交易的基础要件之一,如何在高质量发展模式下科学测算可交易水量,是保障转让方水资源安全,促进水权交易顺利实现的关键。文章提出高质量发展模式下水权交易中可交易水量的测算方法,为灌区开展水权交易,测算可交易水量提供理论依据。首先,充分考虑水权交易对转让方用水安全的影响,界定可交易水量是转让方在保障自身生产、生活、生态等用水的前提下,在水权交易中可转让的水量。其次,依据中国水权交易政策分析得出可交易水量来源于节水潜力,国内水权交易实践显示农业节水潜力是当前及未来可交易水量的主要来源。再次,遵循高质量发展模式下保障粮食安全、实现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原则,提出农业节水潜力的估测方法。最后,分析可交易水量的影响因素,确定调整系数,提出农业节水潜力中能够转化为可交易水量的测算方法。将该方法应用于国家高质量发展战略的施力地区以及中国水权交易的典范——内蒙古河套灌区,得出2021—2025年内蒙古河套灌区农业节水潜力分别为11.071 3亿m3、11.549 6亿m3、12.048 6亿m3、12.569 2亿m3、13.112 3亿m3。依据内蒙古河套灌区可交易水量影响因素分析以及内蒙古水权交易政策规定,取可交易水量调整系数为2/3,计算得出内蒙古河套灌区2021—2025年可交易水量为7.381亿m3、7.700 亿m3、8.032 亿m3、8.379 亿m3、8.742亿m3,为内蒙古河套灌区乃至黄河流域测算可交易水量提供借鉴。
关键词 高质量发展;农业节水潜力;可交易水量;河套灌区
中图分类号 TV21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21)02-0130-10
DOI:10.12062/cpre.20200916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中国水资源总量贫乏,时空分布不均,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建立资源高效利用制度,实行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水权交易是运用市场机制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手段,能够推进水资源高效流转,是对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积极践行。可交易水量是转让方可用于开展水权交易的水量,与水权交易价格、交易期限等同为水权交易要件,是保障水权交易有效运行的前提。
2019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郑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强调,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重大国家战略。推动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大力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用水方式由粗放向节约集约转变;沿黄河各地区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富有地域特色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作为黄河流域的农产品主产区,内蒙古河套灌区不仅是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区域,也是内蒙古盟市间水权交易试点区域。而科学测算可交易水量是水权交易的基础要件之一[1]。作为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战略的施力区域,如何在高质量发展模式下科学测算可交易水量,不仅关乎内蒙古河套灌区的用水安全,也是推进该地区水权交易顺利实施的基础。
1 概念界定与文献综述
1.1 可交易水量概念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版)明确规定,水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为了更好地发挥水资源的使用价值,国家将水资源的使用权赋予不同的权利主体,实现了水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从物权法的角度来看,水权是典型的用益物权,即对他人之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水权的收益一部分来自权利主体对一定量水资源的使用;一部分来自水权交易,即对水资源使用权的转让。《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水政法〔2016〕156号)规定,开展区域水权交易,应当明确可交易水量、交易期限、交易价格等事项;在交易期限内,区域水权交易转让方转让水量占用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而受让方实收水量不占用其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標。由此可见,可交易水量对转让方的用水安全具有较大影响,并非所有的水权都可进行交易。
本文认为,可交易水量是转让方在保障自身生产、生活、生态等用水的前提下在水权交易中可转让的水量,是可交易水权的客体性体现与量化形式。可交易水量与水权交易价格、交易期限等同为水权交易要件,是实现水权交易优化配置水资源功能的基础。因此,科学测算转让方可交易水量具有重要意义。
1.2 文献综述
自1980年以来,世界范围内的水市场化趋势明显,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Howitt[2]、Settre等[3]、Bauer[4]以及Easter等[5]分别对美国、澳大利亚、智利等国家的水市场发展进行了研究与总结。Bjornlund[6]总结了美国西南部、智利、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水权市场的发展经验,并对发展中国家水市场建设提出建议。Grafton等[7]构建了完整的水权市场框架,并对中国、澳大利亚、美国、南非、智利等五个国家的水权市场优缺点进行识别,分析了水权市场改革面临的难点。中国水权交易始于2000年浙江省东阳-义乌水权交易,胡鞍钢和王亚华[8]、沈满洪[9]等对中国早期水权交易实践进行了分析与研究。2014年,水利部提出在宁夏、江西、湖北、内蒙古、河南、甘肃和广东7省区开展不同类型的水权交易试点。截至2017年年底,试点工作已基本完成。刘钢等[10]、韦凤年[11]、洪昌红等[12]、田贵良[13]、张建岭[14]、赵清等[15]分别展开了水权交易试点区域的做法总结与经验推广。刘云杰等[16]、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世界银行“中国水治理研究”课题组[17]等对国内水权交易历程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总结,认为中国水权水市场建设还处于探索阶段。
可交易水量界定是水权交易的基础问题之一[18]。Marino等[19]在对巴西、西班牙和美国科罗拉多州的水权市场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开展水权交易必须要拥有可交易水量的足够信息资源,提供计量和转移水资源所必需的基础设施等。但是在实践中,关于可交易水量的确定方法尚缺乏科学性。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通过毛利-达令水域阁僚评议会(Murray Darling Basin Ministerial Council)规定灌溉区域内的水权只有40%被允许交易[20],而此规定的依据却鲜有提及;浙江东阳-义乌水权交易的交易水量为每年4 999.9万m3,交易期限为永久,随着时间推移东阳市横锦灌区的年节水潜力是否还能提供4 999.9万m3的可交易水量也缺少严谨的论证。近年来,随着水权交易实践的开展,学者们开始关注并从多角度对可交易水量展开研究。国外学者从水权交易具有负面效应的角度提出了可交易水量的限制性因素。农业灌溉用水向工业用水转让的水权交易会改变河流径流量以及加剧枯水期旱情[21]。因此,美国允许水权交易的各州要求水行政部门在开展水权交易之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以确定合理的可交易水量来降低水权交易负面影响。Dellapenna[22]认为水权交易可能对水权出让地的生态环境、经济发展以及居民生活造成影响。因此,美国佐治亚州规定跨流域水权交易的可交易水量必须是满足流域用水需求后的剩余水量。同时,国内学者针对可交易水量也开展了理论与量化研究。张有贤等[23]从理论上将城市枯水年经济用水总量定义为城市可交易水资源量,并构建了西北干旱区城市水权交易机制的设想。窦明等[24]以用水效率红线为硬性约束,从理论上提出用水权交易的工作流程,包括用水计划制定、节水潜力分析、水量折算系数计算、可交易用水权计算、交易方案优选等环节。李胚等[25]基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允许交易的水权量和如何计算实际交易中取水量是水权交易机制的关键技术问题之一,具体区域和行业的节水潜力是理论可交易水量的基础。谭力[26]考虑了农业与工业之间用水保证率的差异,以及工业用水对农业用水的侵占,计算了农业用水向工业用水转换的可交易水量。上述研究,推进了可交易水量理论发展,促进水权交易理论进步。
从现有文献可以看出:①关于可交易水量测算方法的研究尚显缺乏,尤其是量化研究方法更为少见,而可交易水量是水权交易的要件之一,因此迫切需要提出明确而适用的计算方法,建立中国情境下的水权交易模式、交易规则等[27]。②节水潜力是可交易水量的来源,计算节水潜力是可交易水量确定的基础。现有关于节水潜力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定额计算法、灰色预测法以及基于机器学习的预测方法等[28],但有关节水潜力中可交易水量比例的研究尚显欠缺。③关于可交易水量的影响因素以及如何在保障转让方用水安全的前提下测算可交易水量的研究尚未见报道。
中国已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在高质量发展模式下探讨可交易水量的测算方法,更契合中国水权市场的特点,有利于真正发挥水权交易的作用,促进水权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基于中国水权交易政策与水权交易实践,聚焦到农业节水潜力是可交易水量的主要來源,提出一种高质量发展模式下,基于农业节水潜力预测,可交易水量影响因素分析的转让方可交易水量计算方法,并应用到国家高质量发展战略的施力地区以及中国水权交易的典范——内蒙古河套灌区,以期促进灌区乃至黄河流域的水权交易发展。
2 可交易水量来源分析
2.1 国家及地方有关可交易水量的规定
为了更好地推进水权交易发展,中国各层级的政策法规对于可交易水量的来源具有明确规定,具体见表1。
由表1可知,水权交易中可交易水量的来源主要是转让方在满足生产、生活、生态等用水需求后的节余水量。从理论上来讲,将节余用水用于水权交易是合理及必要的。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人类的生存与发展需要一定量的水资源作保障。若将这部分水资源也用于交易,势必会对转让方的经济、社会、生态造成一定负面影响。而将节余水量用于交易不仅不会影响转让方的用水安全,还有助于提高水资源的使用效率,是推进节水社会建设的有效途径之一。
2.2 不同地区可交易水量的来源
农业是用水大户,据《2018年中国水资源公报》,当年国内农业用水量为3 693.1亿m3,占同期国内用水总量的61.4%。而近90%的农业用水用于农田灌溉,农业用水浪费现象严重。2018年,中国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为0.554,远低于世界先进水平0.7~0.8,这意味着有近一半的水资源在灌溉过程中被浪费。由此可见,中国农业节水潜力相当可观,可为水权交易提供丰富的可交易水量。依据中国水权交易所网站、地方政府网站的相关信息以及文献[9-17,29-31],整理发现现有的水权交易实践多数是由农业用水向“非农”用水转让,具体如表2所示。
由表2可知,农业节水潜力是当前及未来水权交易实践可交易水量的重要来源。农业节水潜力可用于水权交易,关键是核定可交易比例。可交易水量虽然在水权交易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是当前却缺少明确而适用的确定依据。高质量发展对农业发展与水资源利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在高质量发展模式下,更好地发挥水权交易的作用,核心问题就是探讨农业节水潜力与可交易水量的量化关系。
3 可交易水量计算
确定可交易水量,必须首先测算转让方的农业节水潜力。
3.1 农业节水潜力预测
高质量发展模式,一方面要求保障粮食安全,另一方面要求实现水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基于此,本文以保障粮食安全为前提,对农业节水潜力进行估测。
农业节水潜力通常是指农田灌溉节水潜力,是在满足农业发展阶段需求的前提下,通过采取某种农业节水措施,以提高农田灌溉水利用系数、降低灌溉定额,从而可能减少的用水量[32]。基于农作物的用水机理,以世界粮农组织(FAO)推荐Penman Monteith公式求得作物需水量,作为农业节水潜力预测的基础。基于Penman Monteith公式得出的作物需水量是单位面积产量最大的作物需水量[33],这种计算方法将保障粮食安全与水资源高效利用目标结合,契合农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3.1.1 农田灌溉需水量
农田灌溉需水量是指除了降雨外,为了得到期望的作物产量与品质并使作物根区保持适宜的盐分平衡所需的灌溉水量,是灌区各种作物毛灌溉需水量与该种作物灌溉面积乘积之和[32]。其中,毛灌溉需水量为净灌溉需水量与输水过程中的损失量之和,净灌溉需水量是指需要用灌溉的方式来满足农作物正常生长的水量。即:
式中,W表示农田灌溉需水量(m3);Ai表示第i种农作物的种植面积(m3);Ii毛表示第i种农作物毛灌溉需水量(m3)。
其中:
式(2)中,Ii净表示第i种农作物净灌溉需水量(m3);η表示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式(3)中,作物需水量减去有效降水量及作物直接耗用的地下水量即为该农作物的净灌溉需水量。ETi表示第i种农作物需水量(mm),基于Penman Monteith公式计算;θ表示降水有效利用系数;P表示作物生育期内实际降水量(mm);G表示作物直接耗用的地下水量(mm)。假定农作物在整个生育期,土壤水分条件只发生微小变化或不发生变化[33]。在自然降水中,有效降水是指实际被植物根层土壤储存的水分,通常由实际降水量P与降水有效利用系数θ相乘得到。农作物直接耗用地下水量G受到多种因素影响,例如地下水位、土壤地理特征等[34]。
3.1.2 农业节水潜力计算
农业节水潜力是区域灌溉用水量减去灌溉需水量,记为:
式中,△W表示农业节水潜力(m3);Q表示农田灌溉用水量(m3)。现实中的节水潜力还受到管理水平、大众节水意识、节水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3.1.3 基于灰色系统理论预测农业节水潜力
灰色系统理论是以“少数据、贫信息”不确定性系统为研究对象的理论科学[35]。灌区农业节水潜力的相关数据缺乏,具有“少数据、贫信息”的特点,因此灰色系统理论适用于预测灌区农业节水潜力。
一般而言,<10%,模型拟合度较高;∈[10%,20%],模型拟合度符合要求。通过上述检验的模型即可进行农业节水潜力的预测。
3.2 可交易水量计算方法
3.2.1 测算模型
并非所有的农业节水潜力均可用于交易。在测算出农业节水潜力之后,还需要进一步分析农业节水潜力的影响因素。按照上文对可交易水量的分析,提出可交易水量的计算公式为:
式中,W可为可交易水量(m3);△为农业节水潜力的预测值(m3),采用式(10)预测得到;Q′农为区域初始水权超用水量农业补偿量(m3);λ为可交易水量调整系数。
3.2.2 相关参数的确定
(1)Q′农的确定。初始水权配置是国家行使水资源所有权的重要体现,是各地区水资源使用量的基础。水资源是经济发展的必要投入,随着经济发展,各地區用水量在不断增加,部分地区初始水权量已不能满足自身发展需求,存在初始水权超用现象。若在不返还超用水量的情况下,将全部节约水量用于水权交易,实质上是对其他地区水资源的侵占,不符合公平原则。因此,在高质量发展模式下,存在初始水权超用现象的地区,应先将节水潜力偿还已超用的水量,剩余水量才可进行交易。农业节水潜力应偿还的初始水权超用水量为:
式中,Q农代表农业用水总量(m3),Q总代表区域用水总量(m3);Q超代表区域初始水权超用水量(m3)。
(2)λ的确定。农业节水潜力在优先补偿区域初始水权农业超用水量后,还受到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各区域开展水权交易,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对可交易水量的指导性规定;农业节水潜力可作为农业发展预留水量的来源之一,而农业发展预留水量是农业非常规用水需求的保障,不可参与水权交易;节水认知、节水技术等多方面因素会在影响农业节水潜力的同时,间接影响可交易水量。上述因素都会对可交易水量起到一定调整作用。
4 典型区应用
4.1 内蒙古河套灌区概况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重大国家战略。在高质量发展模式下,内蒙古河套灌区谋求了一条具有地域特色的发展道路: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同时也广泛推进水权交易,在推动黄河流域水资源高效利用方面具有示范效应。
4.1.1 基本情况。
河套灌区是中国三个特大型灌区之一,也是亚洲最大的一首制自流灌区,素有“天下黄河、唯富一套”之美誉。2019年9月4日,河套灌区被列入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名录。河套灌区位于内蒙古西部巴彦淖尔市境内,黄河“几”字弯最北端,东西长超过200 km,南北宽40~60 km,总土地面积约111.94万hm2。灌区处于荒漠干旱地区,降雨量小,蒸发量大,年均降雨量约130 mm,年均蒸发量约2 300 mm,是典型的没有灌溉就没有农业,没有灌溉就没有生存环境的地区。
4.1.2 农业发展情况
内蒙古河套灌区是国家重要的商品粮、油生产基地,有小麦、甜菜、玉米、葵花、瓜果、蔬菜等作物种类。《巴彦淖尔市2018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当年全灌区粮食总产量约26.2亿kg,灌区农业产值占巴彦淖尔市农业总产值90%以上。从1998年开始,灌区进入以节水为中心的建设阶段。据巴彦淖尔市水利部门的资料显示,2009—2018年全市开展了多个农业节水项目,改造节水灌溉面积约10.07万hm2,实施高效节水灌溉面积约11.87万hm2。按照巴彦淖尔市“十三五”水利发展总体规划及高效节水灌溉总体布局规划,到2020年末全市将累计发展高效节水灌溉面积约20万hm2。
4.1.3 水权交易实践
改革开放以来,内蒙古经济飞速发展,但水资源非常匮乏。为了改善缺水困境,内蒙古自2003年起开展水权制度建设及相关实践。2014年,内蒙古被列为水利部水权试点工作的七个试点省区之一。同年,自治区决定实施盟市间黄河干流水权转让试点。河套灌区是水权转让的试点区域,当年灌区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不足0.4[31],用水浪费严重,节水潜力巨大。2018年内蒙古河套灌区沈乌灌域试点工程通过核验。中国水权交易所网站显示,自2017年,内蒙古河套灌区管理局基于中国水权交易所平台已与内蒙古华夏朱家坪电力有限公司、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内蒙古京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70多家单位开展了水权交易,累计交易水量达18万m3。未来,河套灌区将成为内蒙古水权交易的重要转让方。
内蒙古河套灌区节水农业快速发展,促进了灌区节水潜力不断提高,为灌区开展水权交易提供了可交易水量。高质量发展对于内蒙古河套灌区提出新要求:一方面作为国家重要的商品粮基地,要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做出贡献;另一方面要继续开展节水农业建设,以水权交易推进区域水资源高效利用。因此,在新阶段下,分析内蒙古河套灌区的节水潜力以及可交易水量具有重要意义。
4.2 内蒙古河套灌区节水潜力预测
基于内蒙古河套灌区的作物需水量对其农业节水潜力进行估算。数据来源为《2012—2017年内蒙古水资源公报》《2013—2018年巴彦淖尔市统计年鉴》《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发改环资规〔2019〕695号)以及文献[33-34,36]等。在充分考虑灌区节水的前提下,依据灌区2012—2017年的节水潜力预测2021—2025年节水潜力。
4.2.1 2012—2017年内蒙古河套灌区节水潜力
2012—2017年内蒙古河套灌区主要作物种植面积如表3所示。
依据内蒙古河套灌区降雨资料,取该灌区2012—2017年年平均降雨量为130 mm。河套灌区降水稀少,因此假定河套灌区所有自然降水均转化为有效降水。河套灌区浅层地下水的补给主要依赖于灌溉水的入渗,灌区地下水与灌溉水关系较为复杂,因此假定农作物直接耗用的地下水量为0 mm[36]。由于内蒙古河套灌区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资料不完整,故使用内蒙古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代替。
利用公式(1)求得内蒙古河套灌区主要作物灌溉需水量如表4所示。
由于农田灌溉用水量约占农业用水量的90%,2012—2017年内蒙古河套灌区农业用水量与农田灌溉用水量如表5所示。
基于公式(4)可得2012—2017年内蒙古河套灌区节水潜力,如表6所示。
4.2.2 2021—2025年内蒙古河套灌区节水潜力预测
以2012—2017年内蒙古河套灌区节水潜力数据为原始序列,序列光滑比小于50%的数据所占比例为60%;除去前两期,序列光滑比小于50%的数据所占比例为100%,通过准指数规律检验,适用于灰色预测模型。
利用公式(7)~(9)求得内蒙古河套灌区节水潜力预测模型为:
利用式(11)~(14)求得预测模型的平均相对误差为7.166%,模型拟合效果较好;平均级比偏差为为14.97%,模型拟合度达到一般要求,可用于预测。
利用式(10)求得内蒙古河套灌区节水潜力预测值△如表7所示。
4.3 内蒙古河套灌区可交易水量计算
4.3.1 区域初始水权超用量农业补偿量
1987年国务院以1980年实际用水量为基础,综合考虑沿黄各省区的灌溉规模、工业和城市用水增长,为黄河可供水量进行分配。内蒙古分配的黄河耗水指标为每年58.6亿m3。内蒙古将这一耗水指标分配给沿黄各盟市,明确了沿黄各盟市的初始水权,其中巴彦淖尔市初始水权为每年40亿m3[38]。按照《2016—2018年巴彦淖尔市水资源公报》可知,2016—2018年巴彦淖尔市年耗水量均少于40亿m3,不存在超用现象,由此推断2021—2025年内蒙古河套灌区农业补偿初始水权超用水量Q′农=0。
4.3.2 可交易水量调整系数
现实節水潜力受到节水管理水平与大众节水意识等因素影响,可交易水量还受到水权交易政策以及农业发展预留水量等多种因素影响[39]。因此,按照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盟市间黄河干流水权转让试点实施意见(试行)》规定,取2021—2025年内蒙古河套灌区可交易水量调整系数为2/3,即偿还区域初始水权农业超用水量后的农业节水潜力的可交易比例λ=2/3。
基于上文分析可得,2021—2025年内蒙古河套灌区可交易水量为见表8。
如表8所示,内蒙古河套灌区2021年可交易水量约7.381亿m3,逐年有所提高,到2025年可达到约8.742亿m3。节水农业建设是内蒙古河套灌区当前以及未来一段时间的重点工作之一。随着节水工作的推进,灌区节水潜力必然有所增加,因此其可交易水量也逐年增加。
5 结论及讨论
水权交易是基于市场机制改善水资源困境的有效途径,要想真正发挥水权交易作用,实现长远发展,首先必须认清中国经济发展阶段,不断推进高质量发展。核算可交易水量是水权交易开展的前提与基础。基于中国当前的水权交易政策与实践,农业是水权交易的重要转让方,可交易水量的主要来源是农业节水潜力,但还受到其他因素影响,因此并非所有节水潜力均可进行交易。本文提出可交易水量的计算步骤为:①估测农业节水潜力。基于农作物的用水机理,求得作物需水量以及农业节水潜力,利用灰色系统理论由历史农业节水潜力数据预测未来农业节水潜力。②基于可交易水量的影响因素分析,确定农业需偿还的初始水权超用水量以及可交易水量调整系数,并最终求得可交易水量。农业节水潜力与可交易水量的计算将保障粮食安全与水资源高效利用相结合,并考虑农业均衡与可持续发展,始终秉承高质量发展理念。
内蒙古河套灌区不仅是国家重要的商品粮、油基地,还是内蒙古盟市间水权交易试点区域。在高质量发展模式下,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实现水资源高效利用是该灌区具有特色的发展思路。运用本文提出的可交易水量计算方法,得出该灌区在2021—2025年节水潜力分别为11.071 3亿m3、11.549 6亿m3、12.048 6亿m3、12.569 2亿m3、13.112 3亿m3。依据可交易水量影响因素分析以及内蒙古水权交易政策规定,确定内蒙古河套灌区农业补偿初始水权超用水量为0 m3,可交易水量调整系数为2/3,最终求得内蒙古河套灌区2021—2025年可交易水量为
7.381亿m3、7.700亿m3、8.032亿m3、8.379亿m3、8.742亿m3。河套灌区是当前及未来内蒙古水权交易的重要转让方,运用本文提出的计算方法能够在稳定粮食产量的同时,核算灌区可交易水量,有序推进长远发展。
中国正在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未来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家庭用水节水潜力均可成为水权交易中可交易水量的来源。有关工业、服务业等其他行业节水潜力的测算以及可交易水量调整系数的确定有待于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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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照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