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涉警舆情探索研究
洪芳华 孙中祥
摘要:随着新媒体技术的蓬勃发展,新媒体从传播方式到传播内容都极大地拓展了社会舆论空间,使新媒体舆情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社会影响力和推动力日益显现。从而对整个社会发展都产生着深远影响。加之新媒体舆情呈现出错综复杂的局面,特别是其突发性、穿透性、难控性的特性,对政府职能部门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通过理论分析,研究了新媒体舆情的概念、范围和特征,重点分析了政府部门在技术、法律、组织自治、引导和管控层面应对新媒体舆情的措施。
关键词:新媒体;舆情;涉警;应对
1.新媒体涉警舆情的概念
在新时代下如何应对新媒体的网络化和信息化挑战,不断增强涉警舆情的应对能力,营造出警务工作和谐的舆论环境,是目前公安机关急需解决的一项新任务。新媒体涉警舆情是舆情的一个分支,是指社会各阶层民众在以网络为代表的新媒体上围绕有关警务机关和警务人员的中介性社会事件发生、发展和变化过程中所表达的政治态度,是民众关于警民关系、问题在网络上所表达的各种意愿,倾向,情感交织的总和。新媒体涉警舆情是与警务工作相关的新媒体舆论情况的总称,具体是指可能引起或已经引起网络媒体和网络受众关注的,对警务工作或警察队伍的人或事有一定影响力和倾向性的意见或言论。一般来说,这种倾向性意见多是负面的。
2.新媒体涉警舆情的特征
随着我国社会进入转型矛盾突发期,社会各阶层矛盾凸显,民众的政治积极性提高,伴随着网络等新媒体技术的普及,使得公众的舆论监督呈现出多元复杂化的趋势,从而使新媒体涉警舆情呈现出新特点:
(1)新媒体涉警舆情的发生具有直接性和突发性。新媒体涉警舆情的直接性和突发性是指以网络为代表的新媒体舆情往往是突然发生,并且具有无限次即时性传播的可能,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民众可以通过论坛,博客,手机应用端立即发表意见,意见表达渠道更加通畅。新媒体舆论的形成速度非常快,一个热点事件作为导火索加上一种情绪化的意见,就可以把一些热点、难点事件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之上。正如之前热议的“邓玉娇案”、“上海袭警案”、“俯卧撑”等事件,都是通过新媒体上的炒作以及后期的传播,最终成为全国关注的舆论热点。
(2)新媒体涉警舆情的传播具有快速性和穿透性。由于新媒体与传统媒介相比具有高度开放性,共享性和低成本等特点,相关信息的传播更加迅速,具备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优势。很多无法通过官方渠道获得自己需求信息的民众,转而投向新媒体来寻找信息并且经过自己的加工,带上倾向性的观点发布出去,实现自己的主张参与。新媒体以其传播速度快、传播面积广,影响力大和对自身影响力小等特点,成为民众表达各种意见,倾向,态度和参与社会公共事务以及诉求的平台和载体,成为重要的社会舆论组成形态。
(3)新媒体涉警舆情的影响具有难控性和长远性。新媒体涉警舆情的难控性是指在新媒体上对舆论进行硬性控制是非常困难的,一旦出现非理性的或者负面的涉警舆情,要想运用技术手段进行控制是越来越困难的。由于网络等新媒体的虚拟性和隐匿性以及信息量大的特点,新媒体舆论目前没有有效的编辑审核机制,自由性更多表现成了无序性和非理性。新媒体舆论在给予民众表达权、提高民众的公共事务参与度,推进社会民主化改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这些负面舆情信息使公安机关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之上,其后果往往难以预先加以控制。
(4)新媒体涉警舆情本身具有周期性,其演进遵循周期性的变化规律,描述为舆情萌芽期、发展期、平稳期和消退期四个阶段。萌芽期是指有关的背景事件报道和舆论刚开始出现但尚不足引起关注,舆情关注度不高,普通民众没有对舆情内容有充分认识,也不会有统一的普遍性意见,因此这一阶段是干涉和引导舆情的最佳时机,同时舆情基本没有影响力,观点表达不明确,因此较不易受到网监部门察觉:发展期是指随着舆情的快速演进,进入到舆情激增阶段,舆情关注度和影响力迅速升温,民众关注人数呈倍数增长,具有代表性的普遍统一舆论观点开始显现,关于舆情事件的多极化分散的观点也开始出现:平稳期表明新媒体舆情信息能量的释放连续处于高位,热度的增长率明显降低。这一阶段舆情意见高度集中,媒体能量趋于稳定,舆情发展也得到稀释和控制;衰退期,进入衰退阶段,新媒体舆情的关注程度几乎饱和,舆情事件的影响力进一步衰退。
3.新媒体涉警舆情对策建议
(1)通过立法规范涉警舆情内容。法律具有强大的强制性和权威性,自然成了最有效的控制手段。根据自身社会的特殊性,制订了相应的策略,基本法和其他法相配合对涉警新媒体语言进行保护和限制。尤其规定将涉警谣言定义为犯罪是立法适应时代发展的趋势,司法实践中需将涉警新媒体言论自由限制的更为严厉,警务活动属于公共利益范畴,较个人的言论自由应占优势。媒体最先在美国等西方国家发展起来,西方国家在法律上的尝试可以给我们带来一定的借鉴作用。美国从立法层面上针对自己的国情,从联邦和州两个层次进行机构设置和立法管理来规范新媒体舆情内容。美国先后通过了一系列法律,奠定了互联网治理的法制基础,除此以外,美国的联邦和州法院大量的新媒体的案例,构成了法律制度的另外重要组成。
(2)新媒体实行行政许可。政府可尝试实现网络留言、BBS、博客设置是视频信息的实名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使得公众在新媒体信息传播中更加注重自己的言论责任,而新媒体运营者同样会注重培养自己的信用,对于遏制负面信息的恶意传播收效明显。新加坡作为强权管理的典范对我国职能部门应对涉警舆情信息具有重大借鉴作用,其对新媒体接人服务商、提供敏感内容的新媒体服务商、新媒体新闻服务提供商等三类服务实行登记许可的强制介入新媒体内容管理的措施成为有效控制新媒体舆情的利器。
(3)新媒体自治组织自我约束及民众自律。由于新媒体世界的虚拟性决定许多难题不能完全依赖于法律手段,还要通过行业自律来“软性管制”。尤其是对于新媒体涉警舆情,应对思路是“少干预,重自律”的软影响模式,为了净化涉警新媒体环境,应尽全力引导和谐文明的新媒体行为,并且着重培养涉警新媒体受众的评判能力。引导中介组织与新媒体自律组织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规范,如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伦理学所制定的“摩西十诫”和“网络伦理八项要求”,用职业行为规范制约新媒体参与行为。也可出资与相关单位合作建立信息安全机构,为引导新媒体健康和服务受众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4)技术手段控制。新媒体涉警舆情包含大量的数据,必须借助于某种技术手段对涉警负面信息和民众负面行为进行监控。通过工具和方法对相关事件进行预警以加强新媒体涉警舆情的应对能力,促进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合理处置。新媒体涉警舆情预警实质是对新媒体涉警舆情的影响元素按照预警体系的构造进行数据融合、归纳和不确定性推理的过程,建立起相互补充、主辅交叉的预警网络。除预警以外,用其他技术手段对新媒体涉警舆情进行分级过滤筛选和监控以实现新媒体涉警舆情控制目的亦尤为重要。分级是指将新媒体舆情内容分成不同的级别,利用复杂网络的特性对信息进行分类和聚类。在西方发达国家运用较为成功的案例有CyberPatrol及科波拉,CyberPatrol作为美国过滤软件的代表,在民众进入门户网站时,此软件会自动提示民众哪些隐私将会被对方读取,由民众决定是否继续浏览网站。科波拉作为舆论分析软件能够自动分辨出新媒体运营商发布信息或文章所表达的基本倾向,以此实现政府部门对民众舆情的掌控。新媒体涉警舆情监控方面目前主要采用内容分析法和Web数据挖掘法等方法,通过平台建设、应用系统建设、等构建新媒体舆情监控分析系统,在海量信息中发现敏感点,进行热点预警和爆发点掌控,实现了热点发现和跟踪。其中内容分析法在描述舆情信息、推论传播主体的目标以及倾向、推断新媒体舆情的动态趋势等方面有重要意义。例如美国最为著名的新媒体舆情监控系统一TDT系统,其涉及到了连续文本的分割、主旨追踪(Topic Tracking)、主旨发现(Topic Detection)、新内容发现(New event Detectionl等内容。Web数据挖掘法技术主要包括特征提取、文本类分、趋势预测等,方法包括决策数、组合分类器、遗传算法、粗略集等,在提取重要信息时具有重要作用。根据挖掘对象的不同,Web数据挖掘可以分为Web信息挖掘,Web结构挖掘和Web使用挖掘等,其中Web信息挖掘IDD(Information Discovery in Database)即对大型数据仓库中的海量网络数据进行分析,发现未知的数据之间的内在关系,其通过描述新媒体舆情、分析新媒体舆情产生原因达到预测新媒体舆情变化趋势的目的。
4.结语
新媒体涉警舆情是近年来随着时代发展出现的复合型课题,给我们带了挑战的同时也带来了机遇,如何运用方式方法和技术手段更好地应对舆情变化,成为主动的引领者而非被动的灭火队,营造良好的新媒体舆情氛围是我国政府职能部门亟需解决现实难题。通过对新媒体涉警舆情的深度分析,系统性的从立法规范新媒体行为、建立政府行政许可制度、加强新媒体组织自律以及技术手段控制四个方面人手,尝试对新媒体涉警舆情施加影响不失为解决此难题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