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借鉴与政策建议

    彭璟玮 徐楠楠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伴随着互联网科技的迅猛发展,互联网信息技术与金融行业之间相互渗透,互联网金融日益成为传统金融之外非常重要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及新兴业态,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矛盾叠加、风险隐患增多的严峻挑战。我国互联网金融实践快速发展,但互联网金融理论体系不够成熟,借鉴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监管经验,探析我国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能够更加准确地理解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内涵,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长远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借鉴

    1.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美国经验。美国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效果明显,也因此保证了其金融体系的稳定。第一,美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采取谨慎宽松的政策,互联网金融发展始终离不开法律的保障。美国联邦政府善于顺应金融市场的变化,审时度势,扩充金融法律体系,根据不断涌现的新兴金融形式随时调整政策、法规,同时通过增补法律条文的方式让原有金融监管法律法规适应新的发展要求,为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保驾护航。第二,美國联邦贸易委员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各自的监管作用;同时还特别注重发挥行业自律协会的作用。另外,美国改变过去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的理念,自2008年金融危机后,加大了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力度。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在支持持续创新的同时,也陆续拿出很多切实可行的监管举措,对互联网金融相关的业务进行较为规范的监管。第三,美国将第三方支付机构划归于货币服务机构,在发放牌照时即明确规定其投资范围、初始资金和自由流动资金。针对p2p网络借贷模式的监管,美国尚未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作为最主要的监管主体着重强调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2012年4月5日《创业企业融资法案》正式生效,法案的出台极大地促进了美国众筹行业的发展。美国财政部下属的金融犯罪执法网络将比特币纳入反洗钱的监管范围。

    2.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日本经验。在金融自由化模式及金融混业监管背景下,日本的互联网金融得以迅速发展。第一,日本政府部门直接负责构建法律规章体系,并采取行政干预的手段,实行严格的监管方案,将原有的部分法律适用到网络银行范围,保护消费者利益,为互联网金融发展保驾护航。日本的互联网监管原则不是一味地强压,同样给予其合理的发展空间。日本金融厅、银行、通产省、邮政省和法务省及其下属机构,在其履职范围内对互联网金融实施监管,并从行业规划、法律制度、风险管理、信息安全等层面推动整体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健康发展。第二,日本电子支付发展很快且很完善,其完备的法律条文以及严格的执法措施极大地保障了信用卡用户的利益,VISA信用卡对网络盗刷的受害者提供无限额的赔偿,成熟的征信系统基本上消灭了信用卡用户恶意诈骗的可能性。日本的放贷业务法案禁止P2P借贷平台运营商提供平台让个人投资者直接借钱给借款人。在日本监管框架下,股权众筹是被禁止的,只能以捐赠或隐名合伙的方式进行众筹。2013年12月25日公布的《金融审议会针对新创业企业和成长企业的风险资本供给现状等的相关工作组报告》,提出了对股权众筹进行解禁的提案。2014年3月出台的《金融商品交易法等部分修改法案》降低了金融市场准入难度,强化了行业协会的自主规制,以期促进股权众筹的发展,为企业提供更加灵活多样的融资渠道。

    3.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英国经验。英国的网络信贷监管成功而高效。第一,英国实行统一监管模式。因受2008年金融危机的冲击,英国进行了新的监管改革,英格兰银行再度被推到金融监管的核心地位,并在其内部设立了金融政策委员会(FPC)负责宏观审慎监管,而FSA被拆分为审慎监管局(PRA)和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在新的监管模式之下,形成金融监管由两者负责的“准双峰”模式。英国将传统银行业的监管方式用于互联网金融业务,体现出英国法律制度的灵活性及包容性。第二,英国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成立行业协会,采取“行业自律先行、监管随后跟进”的方针,有效地促进了整个行业的规范运营、良性竞争,也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另外,政府推动创新,通过提供资金和税收减免方式介入扶持;同时建立起比较完备的互联网金融圈征信体系,完全市场化运作。第三,英国对网上银行和第三方支付进行严格监管。对于新设立的网上银行,FSA规定其必须经过事前批准,而借助巳设立的银行开展网上银行业务可不必获得事前许可。在第三方支付领域,英国政府通过发放许可证实现严格控制,规定从事电子货币业务必须经过核准。英国以《消费者信贷法》为监管法律依据,将P2P网贷界定为民间消费信贷,由FCA对消费信贷业务进行监管。另外将P2P网络借贷及股权众筹都纳入众筹框架之内,两类众筹都需要在FCA进行注册,并分别适用于不同的监管政策。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政策建议

    1.推动回归本源,确保互联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在解决资金供给与资金需求相互匹配的结构性问题过程中,互联网金融可以起到强有力的后备军作用。一是互联网金融与实体经济协同发展,相辅相成。实体经济是互联网金融产生的摇篮,是互联网金融运行的基础,更是检验其发展程度和质量的关键指标。互联网金融能降低交易费用、削减服务成本、提供高效服务、提高风控水平,并能提升资金运作效率、解决信用环境问题,要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功能优势,推动实体经济良性循环发展。要发挥互联网金融小额、快捷与便利的普惠性金融特征,构建包容性的金融服务业,为实体经济的发展转型提供创新性金融服务。二是互联网金融对实体经济具有明显正效应,能够加快生产和流通速度,刺激社会再生产活动。必须强化互联网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撑作用,把为实体经济服务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互联网金融也要紧紧依托创新能力强、信息流通性好、审核周期短、贷款门槛低、渠道成本低等优势条件,全面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把更多金融资源合理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薄弱环节,不断提高互联网金融扶持经济发展能力,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与人民群众多样化、个性化的金融需求。

    2.坚持优化结构,保障互联网金融重点精准发力。一是构建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完善经营者市场准入的法律,完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建立行业安全标准及自律规章制度,构建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体系以保障其长期可持续发展。二是要实现互联网金融机构平台创新。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平台。鼓励互联网金融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三是要实现互联网金融产品及服务创新。相关政府部门要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拓宽互联网金融机构融资渠道,落实和完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支持互联网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技术、产品、管理和服务创新。

    3.强化监管责任,坚守互联网金融合法合规底线。一是要明确落实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及职责。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明确人民银行的宏观监管主体地位,强化宏观审慎管理以及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要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其监管体系中。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互联网消费金融、网络借贷业务和互联网信托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另外由保监会负责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二是要积极完善监管体制机制,严格互联网金融犯罪制裁措施。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制度,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构建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银行业之间的“防火墙”,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产品及业务动态化监测,主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调整和补充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规范,依靠法律制度对互聯网金融进行规范和监管。提高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研判和风险评估能力,加大对严重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建立司法机关和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联动共享机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金融法治体系。

    4.坚持市场导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一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应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从业机构应当健全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要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要采取有效措施履行反洗钱义务,并协助公安和司法机关防范和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的积极作用。二是在互联网金融监管实践中,政府如何定位未有定论。基于公共利益理论,政府依赖于所掌握的充分信息、拥有的国家强制力以及较丰富的干预策略,在法律限制范围内应该对市场采取积极有效的干预。基于权衡理论与法律理论,政府应该化“高调干预”为“低调辅助”,以鼓励市场发展为宗旨。为营造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各政府部门应该恪尽职守,以“依法监管”为原则,面对高风险业务要保持高度冷静。为确保市场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为坚持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协同关系,政府依然需要鼓励自主性的行业自律,更应当在尊重其开放性、快捷性前提下,因时制宜制定法律规范,保证安全性。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安徽理工大学

    责任编辑:双艳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