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企业三项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实践

    翟羽佳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20)08-154-02

    摘 要 根据财政部系列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若企业购置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实际已投入使用且在《目录》范围内,可以在投用当年按照专用设备投资额的l0%计算出减免税额,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若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核电是安全、高效、经济的绿色能源,具有建设周期长、资金需求大、技术和安全标准高的特点,核电在建设及运营期间为了满足核电技术与安全标准,会购置符合政策优惠目录中的一批专用设备,核电企业积极开展纳税筹划,保障三项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享尽享,有利于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为绿色能源的发展多做贡献。

    关键词 核电企业 三项设备 抵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若企业购置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实际已投入使用且在《目录》范围内,可以在投用当年按照专用设备投资额的l0%计算出减免税额,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若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核电企业在建设及运营期间为了满足核电技术与安全标准,会购置符合政策优惠目录中的一批专用设备,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遇到一些难点,导致未能充分享受稅收优惠政策。合理筹划核电企业的三项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利于充分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提高核电经济性,扩大绿色能源占比[1]。

    一、核电企业享受三项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难点

    (一)缺乏全寿期的采购筹划

    目前核电项目建造多数采用的是总承包模式,核电业主在建造阶段参与设备采购较少,对优选符合技术目录内的三项设备也无明确要求,导致整个项目建设期对三项设备的购置没有明确规划。后续备件采购中也多延用原设备,使得无法购置符合目录内的三项设备,导致享受税优的机会大大减少。

    (二)缺少专业判别手段

    三项设备专业性强,财务人员并不具备相关专业判别能力,技术人员对税收法规政策解读也不深刻,又缺乏专业的技术指导,技术人员对三项设备的税优属性没有充分认识,导致无法从源头进行专业判别管理。实际操作中往往是事后确定设备清单,准备备查资料,工作效率和效果均比较差。

    (三)三项设备信息库不健全

    核电企业由于涉及的设备众多,为防止人因失误,提高统计效率,现在各大核电企业通常运用信息化系统对设备进行管理,但系统中并没有设备的相关技术参数以及发票开具情况,无法判定是否满足目录条件。缺少信息技术的支持,难以将三项设备的采购、使用筹划运作到整个过程,造成了三项设备信息滞后的现象,无法顺应企业税优管理的实际需求。

    (四)经济性评价不完善

    三项设备对设备技术、能效要求较高,若在采购中优选三项设备,其超出技术需求报价与其投资额可抵免税额相比,经济性无法事前进行准确评估,易造成技术人员与商务人员在技术规格书及采购标书编制时,对三项设备的优选存在障碍。

    二、核电企业筹划三项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意义

    (一)有利于核电经济性的提升,促进核电资源的优化配置

    燃煤火电仍是当前我国电源结构的主要构成部分,相较于燃煤火电,核电对生态环境的污染要小很多。运用三项设备一方面符合核电绿色能源的特点,另一方面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利于提升核电企业的经济性,利于核电在能源结构调整中的竞争地位,更有利于核电的长远发展。目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三代核电“华龙一号”首堆正在建设,在首堆建设中选用符合目录标准的三项设备,从长期来看,将助力提升首堆技术的经济性及环保性,创造良好的标杆示范作用。

    (二)有利于提升核电企业提高成本管控意识

    受考核因素的影响,国内核电企业越来越关注净利润这一考核指标,纳税情况也成为成本对标的一个重要部分,但税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合理筹划纳税,将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目前国内核电发电成本相较于发达国家,仍有较大提升的空间,认真分析解读税收政策,利用国家税收政策的经济杠杆作用,进行投资决策,将有利于提升全员的成本管控意识,满足企业发展需求。

    三、核电企业开展三项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筹划方案

    (一)加强政策分析,正确解读税收优惠政策

    三项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三项专用设备发票标记的价税合计数,但不包括安装、调试、运输费用,以及按照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注:购置专用设备进项如果已经抵扣,投资额则不包含进项税额,否则为含税价格。国税函[2010]256号规定,若购买专用设备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可以抵扣的,其投资额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进项税不可以抵扣的,其投资额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若购买专用设备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其投资额为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资金来源有要求,若采用财政拨款方式购买专项设备,其投资额不得抵免应纳税额;采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方式购买专项设备,其投资额可以抵免应纳税额。

    (二)转变传统的事后控制模式,建立专项制度源头进行管控

    企业要通过建立健全三项设备专项管理办法,固化工作流程,保证抵免所得税工作规范、高效开展。管理办法中要强化组织保障,明确职责分工,明确从建设期开始筹划,鼓励设计、技术、商务员工认真分析解读税收政策,在同等技术条件下,优选购置并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三项专用设备,为企业积极争取专用设备税额抵免所得税优惠条件,为企业净利润做出更大贡献。在制度中还要体现享受专用设备抵免税收优惠政策考核评价,确保绩效体现成果。

    (三)“业财”深入融合,建立专门的三项设备清单信息库

    组织技术人员与财务人员就设备清单目录进行集中讨论,比照三项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梳理基建项目、技改项目设备明细,建立三项设备清单目录库,并将信息录入主数据进行管理。通过信息系统加强“业财”一体化建设,从立项采购源头对三项设备进行管控,运用信息库对设备属性进行判别,将采购、合同支付、投用、抵税各环节对三项设备的要求进行串联管理,将抵税所需的合同、技术判别、发票、资格证等材料进行规范要求,实现了对全部业务的整合和信息集成,可以为企业提供较为全面完整的三项设备管理体系框架[2]。

    (四)加强合同管理,保证抵税所需资料完整

    参照清单目录采购设备,尽量优先采用符合目录性能参数的设备,同等条件下提高技术评标分值,做好采购税务筹划。在合同签订中关注设备采购价格,将运输、安装、调试费用并入设备采购价格,一票制进行结算;如果购入成套设备,但只有部分设备属于专用设备,需将专用设备单独开票;开具发票名称要与优惠目录名称一致。合同结算时要求供應厂商提供设备图片、设备铭牌、设备说明书,明确性能参数、应用领域、能效等级、执行标准,从源头做好抵税资料的准备。

    (五)关注税收政策变化,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日常加强与税务机关沟通,明确落实政策办理时限及目录具体项目说明,定期委托专业机构对拟抵免设备进行审查把关。税务抽查时,财务人员主动协调各专业人员,配合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确保申报抵免金额无误,避免因不符合抵免条件产生滞纳金风险。

    (六)加强抵税后续管理,按规定保存备查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的公告》规定,企业需按照税收法规及企业三项设备购置及管理情况自行进行税收政策判别,比照《目录》列示的设备清单,寻找符合要求的设备,计算出可减免税额,并填报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若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需停止享受优惠政策,并补缴已抵免的税款。按照文件规定,对于直接购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三项设备,备查资料有不同的要求。具体要求详见表1。

    四、结语

    三项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应以项目相结合,结合各堆型技术特点,从项目建设期开始,合理选择三项设备采购,运用信息化系统标准化、系统化对抵免企业所得税工作进行管理。同时关注税法的变化,特别是新旧目录的差异性,及时调整筹划思路,确保享受更多的税收收益。

    参考文献:

    [1]王家斌,赵辉.“三项”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应注意“六点”[J].税收征纳,2018(06):29.

    [2]苗苗.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所得税政策探讨[J].冶金财会,2014(12):3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