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学教学中翻转课堂的运用

    陈晓芳

    摘要 翻转课堂是一种相对于传统课堂而言的翻转或颠倒的教学模式。在法学教学中运用翻转课堂有助于克服传统教学模式的弊端和不足。但由于法学知识的特点、学生学习的习惯、翻转课堂的教学方式以及法学教师的技术能力等方面的原因,翻转课堂运用于法学教学中会面临一些阻碍。本文认为应当通过破除视频神话、改革考试方式和评价标准以及加强对法学教师的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措施推进翻转课堂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以促进法学教学现代化和信息化的发展。关键词法学教学翻转课堂运用

    基金项目: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编号:2016-GX-134):基于翻转课堂的法学教学模式设计与实践研究;重庆三峡学院

    教学改革项目:《国际法》课程思政教学改革探索与实践。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 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1.337

    十八大以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而法治的进步离不开法学教育的发展和进步。2012年3月,教育部颁布了《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1-2020年)》,指明了教育信息化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强调要推进信息技术与教学的结合,运用信息技术发展启发式、探究式、参与式教学,探索建立以学习者为中心的教学模式。翻转课堂作为信息技术催生之下的教学模式从传入我国之日起就受到了教育界的普遍重视,许多高校的法学教学中也開始采用翻转课堂的教学模式。那么,什么是翻转课堂?在法学教学中实施翻转课堂会面临哪些障碍?如何突破这些障碍?这些正是本文致以研究的内容。一、翻转课堂及其教学模式

    翻转课堂(the Flipped Classroom),顾名思义就是一种翻转的或颠倒的教学模式。教学模式是指在一定教育思想、教学理论和学习理论的指导下,在一定的环境中教与学活动各要素之间的稳定关系和活动进程的结构形式。相对于传统教学模式中学生课前预习、老师课上讲授知识、课后学生通过作业完成知识的内化的学习过程,翻转课堂由教师在课前提供录有授课内容的视频让学生观看学习,课上则通过练习、讨论等学生参与的活动促使知识内化。翻转课堂通过建构特定的情境而非通过教师的传授而使学生获得知识,强调优化课堂学习效果,其教学理念和方式契合了我国近年来倡导的以提升学生主体性和积极性、强化学习效果的素质教育改革的方向与要求。

    翻转课堂引入中国后,很多学校开始了翻转课堂的实验,并摸索出了具有本校特色的教学模式,如钟晓流等构件了一个太极环式的模型、姜艳玲等将学习成效理论引入构建的教学模式、张宝辉等人通过信息技术和学习活动两个杠杆的支撑,构建了课前学习和课堂学习两个模块的模型。这些模型或简单或复杂,各有千秋,但本质上都是将教学活动分为课前和课中两个阶段:课前通过教学视频的观看学生进行自主学习,课中通过练习、测评等活动解决问题,促进知识的内化。二、法学教学中运用翻转课堂的必要性

    (一)传统法学教学的三段论模式

    三段论是演绎推理中的一种简单判断推理,最早由古希腊著名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提出。从思维过程来看,任何三段论都包括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三个部分。三段论的逻辑思维过程运用于法学即司法三段论的法律推理模式: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以具体的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根据逻辑三段论推导出结论,即判决。

    传统法学教学中,老师试图在课堂上完整呈现一个三段论式的推理过程,讲授的内容包括: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规范分析案件得出结论,侧重于对学生记忆、理解、运用和分析能力的培养,而更高层次的通过综合运用法律规范解决实际问题的创造能力则放在课后。这种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表现为:

    第一,课堂上老师以讲授具体法律规定为主要任务,以独白式的讲授为主要教法,学生以听讲——记笔记——课后记忆笔记内容为主要的学法。大学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自学能力,对法律规范的基本含义与内容能够比较容易的掌握,困难在于如何运用这些规范分析解决具体问题。传统课堂上教师花了大部分时间在对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进行说明与解释,而对学生更为重要的创造力的提升和综合能力的培养则很少涉及。

    第二,学生的分析、运用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未得到真正提升。因为在三段论式的思维固式下,当老师讲完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紧接着举出案例事实时,学生并不需要进行太多的分析,就可以得出该案例应当适用前面讲的法律规范来分析的结论。这一过程中,学生还没有把现有知识与既有知识融为一体,也还未在既有知识体系上建构起新的知识层次,知识是机械的、条件反射式的被适用的。

    第三,法学研习所需要的开放式思维不能得到有效的培育。许多的法学问题并没有固定的标准答案,既涉及实体也关乎程序,不同部门法具有不同的价值追求。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发展变化,法律也在不断的发展变化,学生不仅应该知道实然的法是如何存在的,而且更应该思考应然法该如何存在,才能实现法律维护公平与正义的目标。而传统教学模式侧重知识的记忆以及标准答案的灌输,不能有效的培育学生的开放式思维能力。

    (二)翻转课堂对传统法学教学模式的翻转

    翻转课堂的引入有助于改变传统法学教学存在的问题。在传统课堂上,教师侧重于知识的传授,轻于能力的培养,学生学到的是僵化的理论知识,很难应对分析解决实际案件的需要。而翻转课堂注重学生自我建构知识能力的培养,通过互助式和协作式学习促进能力的提升和发展。

    在翻转课堂的教学模式下,基础性的法律规范的记忆与理解由学生在课前通过观看教学视频或者学习教师指定的学习资料自主学习,课堂上老师的主要任务是设计有针对性的案例与活动,组织学生分组参与,综合运用法律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并在学生之间、老师与学生之间积极的开展对话与交流。这样就可以使得枯燥的填鸭式的满堂灌教学转变为活泼的启发式的探讨式的教学,还能够增强学生的责任心与团队意识。

    三、法学翻转课堂效果发挥的限度

    改革传统教学模式,在法学教学中引入翻转课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法学课程的学科特点,实施翻转课堂将面临一些阻碍和限制。

    (一)法学课程知识特点的限制

    现代教育科学将知识分为陈述性知识和程序性知识两大类,而不同类别的知识有不同的特点,与此相适应教与学的方法也不尽相同。陈述性知识是个体对有关客观环境的事实及其背景与关系的知识,是可以用词语来表达或视觉化的方式来描述的知识。程序性的知识是人脑中储存的关于步骤、程序与操作的知识,是一种动态的知识,以产生式或产生式系统的方式表征的。陈述性知识是客观知识,通过编码、储存和提取的过程习得,易于通过课前视频的方式呈现。而程序性知识是诸如运动技能的形成过程或心智技能的形成过程的知识,要通过实物、语言、思维等途径习得,更多的表现为一种主观的观念、意识、逻辑和经验、态度等,这些无法或很难在课前视频中呈现。

    每一门课程中都有陈述性知识和程序性知识。理工科课程有大量的陈述性知识,其知识点明确,表现为公式、定理、算法等。而人文社会科学中包括大量的程序性知识,如师生之间思想的碰撞与交锋、分析处理问题的路径与方法、理性思辨的能力等。从目前翻转课堂在国内外的实践来看,大多数开展翻转课堂教学的课程都属于理工科类的课程,在课前视频中呈现陈述性知识,课堂上通过各种活动促进这些知识的内化。法学学科是典型的社会科学,比如一条具体的法律规定是陈述性的,但如何把这条法律规定运用于具体案件中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是程序性的。翻转课堂的传统模型是在理科课程的教学实践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没有考虑到文科课程的特殊性。

    (二)学生学习主体性的限制

    决定是否实施翻转课堂的理由不仅在于理论上其相对于传统课堂的优势,更重要的应该是其带来的学习效果和学生学习满意度上的改进与提升。翻转课堂的有效实施除了教师合理有效的教学设计与组织教学活动外,学生的积极配合与参与尤为重要,翻转课堂对学生的自主性要求特别大,在课前,学生需要主动积极的学习教学视频,对自己的习得情况及时归纳总结并提出学习中遇到的困惑与问题;在课堂上,学生需要积极参与课堂互动活动,从而将习得的知识内化。整个学习过程,要求学生充分发挥出其主体性,并具有较高的责任心、语言表达能力与人际交往能力。这对学生的传统依赖性的学习风格和偏爱被动的学习习惯构成了挑战。这会造成部分学生在学习舒适度上的不适,并进而可能对翻转课堂产生抵触情绪,影响其学习的积极性。

    (三)学习方式的限制

    翻转课堂的一大优势在于课前录制的有关教学内容的视频,学生可以反复观看,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但是这种碎片化的学习方式,不利于学生学习持续性的养成。长期观看视频会对学生的注意力产生不利影响。1998年,J.Beentjes和T.Van.der vort就推断电视对理解所需的高级认知能力有极大的负面作用。一部分学生缺乏自我节制的能力,容易沉溺网络,形成拖延症等心理疾病。

    (四)法学教师能力的限制

    翻转课堂需要教师具备将现代教育技术、教学法和学科内容整合起来的能力。法学老师一般都具备法学学科的专业背景,缺乏计算机的专业背景,对各种微课制作软件与现代教育技术缺乏熟练运用的能力。而要提升这方面的技能水平,意味着老师必须花较多的时间用于视频的制作,这必然会挤占教师用于科研和提升专业技能的时间,教师可能会产生畏难心理,不愿意开展翻转课堂的实践。四、法学教学中有效实施翻转课堂的措施

    (一)弱化视频,提升教师的积极性

    翻转课堂教学模型以课前视频的观看作为整个教学程序的起点,而从翻转课堂的早期实践来看,有无视频是界定是否是翻转课堂的核心要件。但视频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制作精良的视频能提升学习的趣味性激发学习的主动性;但另一方面,绝对的视频要求会限制老师实施翻转课堂的积极性;一方面,有着良好自我约束力的学生通过视频和网上活动能过提升其自我建构知识的能力,但另一方面,还存在自我约束力不强,而且容易沉溺网络的学生,大量密集的视频观看会让他们更无法适应学习方式的变化,从而被动应对。如何解决不同学生、不同老师之间的不同需求,以求最大范围内的实施翻转课堂,首先需要转变的观念就是破除视频神话。翻转课堂更应该是一种教育理念的革命而不仅仅是技术的革新,不应把翻转课堂局限于固定的模式,没有或少量视频也可以成就翻转课堂。被誉为翻转课堂创始人的雪莱,已经不在课程中提供视频,她认为由内而外的主动建构知识是一种更重要的能力。除视频外,其他学习载体如教材、著作、论文等也应成为课前学习的内容。翻转课堂的实质是让学生在课前通过老师的引导自主的去学习掌握课程的基本知识,而课堂上通过丰富多彩的活动促进知识的内化。大学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自学能力,一些陈述性的知识完全可以通过自学予以掌握,而老师在这一过程中通过适当的方式对学生适时的答疑解惑即可。

    (二)改革考核方式和评价标准,提升学生的积极性,避免搭便车

    翻转课堂的教学模式下,需要学生课前自主学习,掌握基本的教学重点和难点;课堂上,学生要通过团队合作积极的参与各项学习活动;课后,还需要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对所学课程内容进行持续的关注与思考。这种模式比之在传统课堂上,学生只需要安静的听讲就可以的学习模式,学习任务更重、学习要求更高,对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学生学习的惯性与惰性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教学效果的发挥。

    考试是教学过程中重要的一环,具备诊断、反馈、导向、评价、选拔等功能,是检验和衡量学生学习质量和教师教学水平的重要手段。传统教学模式下,以期末考试为主要的考核方式,这种方式“一考定终身”,不能对学生的整个学习过程进行评价,也不能引导学生改变学习方法和策略。应采取多样化的考核方式与多元的评价标准,既包括传统的闭卷考试,还包括开卷考试;既有学期结束阶段的期末考试,又有学习过程中不同阶段的阶段性考核;既有对课堂教学内容掌握情况的考核,又有对课后自学情况与文献阅读情况的考查。不同的考核内容在学期总成绩中占有一定的比例,从而全面评价一个学生的学习情况。

    (三)加强对教师的培养,提升其运用現代教育技术进行教育教学的能力

    翻转课堂的顺利实施除了有赖于任课老师的勤勉负责,还有赖于老师能否熟练掌握现代教育技术以及运用这些技术进行教育教学的能力。法学课程的任课老师一般毕业于法律院系,具备法学专业知识与技能,但没有经过专门的师范技能培养,缺乏运用现代教育技术进行教育教学的能力。现代教育技术,是指运用现代教育理论和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对教与学的过程和资源的设计、开发、利用、管理和评价,以实现教学优化的理论和实践。翻转课堂无论是课前视频的录制、课中多媒体的使用还是课后各种教学教育平台的使用,都离不开现代教育技术。技术能力的欠缺也成为了阻碍法学老师采用翻转课堂的瓶颈。应该加强对教师的培训,让其能够熟练掌握微课、慕课的制作技术,并能够熟练运用网络教学平台进行教学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