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儿童的受保护权

    王思文

    摘要 电影《少年的你》中涉及的校园欺凌再次将儿童的权利保护推向了高潮,其中儿童的受保护权更为公众所关注。儿童的受保护权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儿童基本权利之一。1991年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吸纳了《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受保护权的规定。本文将主要结合我国儿童受保护权的现状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浅谈我国儿童的受保护权。

    关键词 儿童 受保护权 规定

    中图分类号:D922.7 文献标识码:A DOI: 10.1938 7/j.cnki.1009-05 92.2020.01.244一、儿童及儿童受保护权的概念

    《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儿童是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的”。1991年我国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并于1992年在我国正式生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制定时吸纳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对儿童年龄的规定,即“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但由于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中,相关法律规范并没有明确区分“儿童”和“未成年人”,在宪法和法律中“儿童”和“未成年人”均有被使用的情况。因此,本文也不作明确区分,将儿童的概念等同于未成年人。权利是法律对公民或法人行为的许可,是由道德、法律、习惯作为合法利益、要求、资格、力量或自由所承认的。《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儿童受保护权是保护儿童免受不公正待遇,免受身体的伤害和性虐待,免受家庭暴力、监护人虐待和忽视的权利。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受保护权,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但并未具体规定受保护权的内容。而是规定了保护儿童权利的义务主体。二、儿童受保护权的历史演进

    法国历史学家Philip A lies曾说:“传统社会看不到孩子,甚至看不到青少年。因为儿童的心理和生理原因,孩子无法自己照顾自己,所以,儿童期是儿童最脆弱的时期。在体力拥有独立自主的能力时,儿童就加入成年人的行列,他们与成年人一样的劳动,一样的存在。”在古希腊时期,儿童被认为是国家财产。古罗马的法典中有条原则就是弑杀畸形婴儿是不用负法律责任的;中世纪由于宗教的不良影响对于儿童的认知更显愚昧,人们用一种儿童的身体大小和知识的多少来区分到底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当然,体型越大知识越多的人被认为是成年人,这种区分是极度荒谬的。早期欧洲绘画作品也多多少少隐射出人们没有把儿童作为主体进行保护,甚至忽视了儿童的权利和天性。到了十八世纪,卢梭意识到了儿童的权利。于是卢梭提出“在人生的秩序中,童年有它的地位;理应把成人当做成人对待,把孩子当做孩子对待”,这是对儿童权利认知的一种巨大颠覆。然而,人们到20世纪才认识到儿童权利保护的重要性,这也是人们思想逐渐觉醒的一个过程。1989年,世界儿童权利发展到最重要的一年。在11月20日举行的第44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对于各缔约国如何保护儿童权利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儿童权利的保护,各国也进行了广泛的实践。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从儿童权利保护的发展史我们可以看出,儿童最初作为权利客体,是不享有受保护权的,只是成年人的附属品或者玩具。随着文艺复兴、启蒙运动等思想解放运动的发展,儿童才逐渐上升到保护的主体。三、我国儿童受保护权的现状

    虽然各国对儿童权利愈加重视,但是儿童的受保护权依然屡屡遭到侵害。以我国为例,儿童受保护权的现状可从二个角度来分析:一是家庭、学校成为受侵害的来源;二是宪法法律对儿童受保护权规定不明确。

    (一)家庭、学校成为儿童权利侵害的主要来源

    家,是爱的栖息所。当外面事物的烦杂让我们感到身心疲惫时,是家,给予我们暖心的陪伴,给予我们继续追求梦想的动力。可是,曾几何时,家,对于有些孩子来说,成了一个不愿提及的噩梦,成了一生中的阴影。据报道称,一个12岁的小女孩小莲曾经被母亲虐待,其母亲稍有不顺心就殴打小莲,甚至拿烟头烫她,小莲的手指也被其母亲用剪刀剪掉一截。另一报道称有位亲生母亲放任自己的情人强奸猥亵未满18周岁的女儿杨某,导致其身心受到严重伤害……虽然新修改的《民法总则》规定,虐待孩子,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有可能会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并且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监护权撤销第一案,但是这一个个触目惊心的案例,不仅让我们思考,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都伤害自己的孩子,那么儿童权利的保护将何去何从?

    学校原本是神圣的学习圣地,它是每个进入社會谋生之前的人的所在地,也为我们走向未来美好生活提供了重要的机会。学生时代原本是最简单的时代,然而,儿童善与恶的不分、社会的漠视,导致校园欺凌频频发生,屡禁不止。2019年7岁女童多多被男同学强行往眼睛里塞纸片;2018年,一个穿校服的女孩,站在马路上,被几名同龄人轮番殴打;2017年,初中生对着另一个下跪的女孩连打耳光,用脚踹其身体……校园欺凌几乎每天都在上演,根据北京市一中院的统计,自从2009年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成立以来,截至到2019年一共审理了167件校园伤害案件。根据2019年5月最高检发布的数据,自2018年以来,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校园欺凌犯罪案件3407人,起诉5750人。不可否认,学校应该对校园欺凌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也应该对校园欺凌行为负主要责任,但通过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学校对校园欺凌行为的漠视、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校园欺凌成为学校承担主要责任的原因。

    (二)宪法法律对儿童受保护权规定不明确

    对于儿童权利的保护,1982年《宪法>、1991年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2016年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都涉及到了对儿童权利保护的规定。其中,《宪法》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其次,1991年9月4日,《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受保护权”是未成年人的权利之一;此外,面对社会上层出不穷的教师虐童案,2016年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也对我儿童权利保护进行了新的规定,如虐待被监护、被看管人罪,对象之一就有儿童,可以看出,在我国,虽然对儿童的权利较为重视,但是,通过以上宪法法律的规定也可以看出:

    首先,宪法中并未直接出现“儿童权利”的规范字词,只是笼统的将“儿童”与“婚姻”“家庭”“母亲”并列保护,而权利是法律对公民或法人行为的许可,明确权利内容对权利的保护至关重要,我国宪法中都没有专门针对“儿童权利”保护的条款,儿童权利的保护更是难以落实。

    其次,宪法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对儿童“受保护权”的具体内容进行规定,这就导致儿童的“受保护权”在宪法中被束之高阁,并且我国极少用宪法权利进行判决,通过查阅中国裁判网也可以发现关于未成年人权利受到侵害的判决中,判决所依据的关键词都是“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遭受侵害,并无“受保护权”遭受侵害,可见儿童的“受保护权”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得到落实。

    最后,我国宪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对权利的规定都要以宪法的规定作为依据,宪法中尚未对“儿童权利”有明确的规定,其他法律法规中更是缺少这方面的规定,对于其他法律法规的完善也缺少了指导作用。四、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对儿童受保护权的保障措施

    2019年10月,全国人大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该修订草案针对现实关切增加了不少新的内容,如增加了“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本文将针对上述儿童受保护权的现状中出现的问题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的内容浅谈自己的看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的亮点如下:

    1.细化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明确监护职责,列举监护应当行为、监护禁止行为。如针对监护禁止行为,该修正案第15条规定明确了11种监护人不得为的具体行为,“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等人身伤害,“禁止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抚养注意事项”等,最后第12条适用兜底条款规定了“其他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未成年人保障义务的行为。”此外,明确国家临时监护、替代家庭监护。

    2.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该草案第33条规定对教职员工、学生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培训和教育。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處理,并通知被欺凌和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应当给予及时的心理辅导和教育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可见,学校欺凌防控制度重点规定了学校应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

    3.建立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建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前置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该草案第54条规定“招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2017年,上海市闵行已有此方面的做法,并且取得了很好效果,截至2019年1月底,黑名单信息库已录入3800余人,共完成对11000余名在职人员的信息筛查,对1000余名新招录入员的信息查询。五、结语

    《未成年保护法>(修订草案)的公布,无疑会进一步推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力度。但我们也要认识到,在宪法缺少对儿童权利专门规定的情况下,缺少了宪法统领作用,其他法律对儿童权利保护的效力也较弱。因此,建议抓住《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的示范和统领作用,将《儿童权利公约》的内容融入宪法之中,明确规定“儿童权利”“儿童的受保护权”以及儿童的其他权利,将目前分散的规定儿童权利的模式转变为集中规定儿童权利的模式。例如,学校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如果缺少了家长委员会的参与,就可能变成一纸空文。由此可见,儿童权利保护依旧任重道远。但我们相信,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完善,儿童权利保护也将更加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