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当代法学方法论的现实价值

    罗熹

    摘要 近年来,如何构建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成为最热门的话题之一。法学方法论因其在法哲学和法律学领域中的独特地位,成为了当今法学研究的不可或缺的一环。法学方法论不仅在法学理论的研究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还与法律实践工作息息相关。因此,当代法学方法论及其现实价值的研究对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有着显而易见的指导意义。关键词法学方法论现代价值理论实践法治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 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1.239一、什么是法学方法论

    要正确理解法学方法论,必须首先明确何为方法论;要明确什么是方法论,则要理解哲学中方法的含义。德国哲学家阿·迈纳认为:“方法即是用来论述那些正确行为的途径”。方法是与内容相对应的一对概念,在对事物的内容进行研究之后,对其普通形式加以讨论,即是方法论。方法指人们在认识过程中对于遇到的问题所采用的解决手段,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称为认知方法,重点在于人们认识问题的途径;另一类称为行动方法,重点在于人类解决问题采取的措施。两种方法一类着眼认识,一类立足实践,但目的都是认识和解决问题。人类自古以来都是依靠方法来认识和改变这个世界,法学的研究也离不开方法对法学整体构筑的统筹和对各部门法间的协同。

    至于方法论,人们通常认为方法论就是人类认识、改变世界的一切方法的理论汇总,是人类观察事物动态发展和解决问题的经验总结。方法论这一概念往往和世界观一同被提及,后者主要研究的是世界“是什么”,而方法論主要研究“做什么”。对于如何区别方法和方法论,欧阳康先生的《社会认识方法论》曾指出,方法论绝不是对各种具体方法的简单罗列,它的侧重点在于揭示各种具体方法的规律并作出归纳总结,以便合理运用这些方法。方法论是“方法的方法”。方法论从宏观和微观来看有两层含义,第一层是指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另一层是指人们处理某一类事物所使用的方法的综合。

    由方法论的两层含义,法学方法论普遍认为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分析:狭义的法学方法论认为它主要对法律逻辑思维和法律推理进行研究,重点在于法律语言和法律行为。广义的法学方法论是指研究法律及其运用中所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和这些问题的解决办法的学科。法学方法论的目的归根结底就是解决一切法学问题,并在研究法律本身价值的基础上,对法律科学性和适用性进行检验的法学方法的总称。从狭义的角度来看,法学方法论重点在于研究法的衍化以及法的实践;从广义的角度来说,法学方法论更注重在研理论总结和探讨,是对法学研究方法的研究。对于当今社会来说,法学方法论连结着法学的理论和实践,聚焦于法律实践中的问题,是解决我们在建立法治社会所遇到的问题的重要手段。二、当代法学方法论的理论价值

    从哲学角度来看,方法是人们认识事物的途径,人们通过方法来认识和改变客观世界。同理,法学方法论也是人们认识和掌握法律的重要手段,拉伦茨就认为“没有法哲学作为基础,我们无从研究法学方法论”。由此可见,法学方法论和法哲学二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法学方法论以法哲学为基础,是法哲学在实践中的经验总结,它对推进法哲学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另一方面来看,当代法学方法论承载着法学理论的创新与进步,引导法学理论的发展方向。法学理论作为一门抽象的学科,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和法的发展,在研究法学理论的过程中一直是法学方法论来指导我们对法学理论发展反思,只有经过法学方法论检验的法律法规才能适用于社会,可以说法学方法论指导着法学理论发展的整个历程,并仍将继续指导下去。

    从哲学和法学的关系可以认为法学方法论从属于法哲学,同样从属于法理学。可以说,法学方法论就是以哲学方法研究法学理论及解决法学理论在实践中的问题。法学方法论脱胎自法哲学,对于法理学的研究有着重要意义;它在法学理论的实践中所起的作用又反作用于法哲学,推进法哲学的发展。因此,法学方法论对于法学理论知识条理化、系统化起着关键的作用;又对于法哲学的现实化、表象化至关重要,甚至可以说法学方法论是一门应用哲学。无论如何,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于打破部门法学之间的分界,汇集各部门法学知识、实现法学知识的互享化有着极大的价值。三、法学方法论的实践价值

    首先,法学方法论有助于法院审判的自我反省、提高法官的自我认识。法学方法论作为连结法律研究中理论和实践的桥梁,一方面给司法机关提供了一种自我反省的方式,更为法官们展现出一种超脱于法律法规条文和实际案件的全新的思维模式。这种思维模式主要体现在:在实际审判过程中不断完善和发展法学方法论体系,结合不断变化的社会实际需要持续修正法学方法论的应用范围和实践意义,解读司法过程。在这种思维模式下,法官们没有局限于法律法规的条条框框,他们对于法律条文在实践中的不断反省然后再继续在实践中验证无疑是让法学的发展步入一个良性的循环。在这种循环下,法学的研究方法将高度的理论思维和严谨的实证研究相结合,紧密结合我国的法学发展和法治建设,在探寻中不断完善我国各项法律制度。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和实践是有助于提高国家司法公信力的。公信力作为社会公共权力在面对个体矛盾、利益纠纷所展现出的公平、正义的信任力,是法律至上的法治思想的根本。司法公信力不仅充分展现了人民对司法主体的信任、对司法过程的认同以及对司法结果的服从,还展现了国家中人民对国家法律的认可。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作出的报告中曾多次强调司法公信力,足见其在当今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性。他说:“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尽可能让人民群众能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可见,司法公信力与司法权的行使是否公平正义密切相关。在法学方法论的作用下,法律法规在不断的实践中完成检验,科学合理、那些行之有效、符合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的法律法规得以留存,不再适用的则被淘汰。于是,司法机关所做出的裁决往往符合人民大众价值观的取向,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度也由此得到提升。

    四、当代法学方法论的学科价值

    近年来,法治思想深入人心的社会背景下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人们发现仅在法学理论上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和范畴或是仅在实践关注如何构建法制体系已然不能满足当今法治发展的需要。单纯对于法学基本概念和范畴的研究和建立一个脱离实际社会状况的理想中的法制体系都无法解决在特定时代中所需面对的法律问题。自此,法学方法论这一同理论和实践都密切相关的学科终于开始展示其重要作用在学术界也获得广泛关注。

    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法学方法论就出现在部分教科书中,但其并没有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得到重视,仅作为研究法律的方法占到少量篇幅。时过境迁,当今环境下法学方法论在法学界引起广泛关注,单以《法学方法论》为题的著作也是不胜枚举,其中以台湾地区杨仁寿先生和德国拉伦茨先生的版本最是广为人知。学者们纷纷投身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显然是与法学方法论中的学科价值有着直接的关系。在这股研究法学方法论的热潮中,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国内知名高校都悄然开设了法学方法论的课程,许多法学领域的网站上也有了法学方法论的专栏,这些轉变无不体现出法学方法论的学科价值。可以说随着法学的发展,法学方法论已逐渐成为法学研究的核心课题之一。五、当代法学方法论对于依法治国的价值

    随着时代的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结合,构成我国特有的法哲学和法学理论。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时期,目前的法治体系并非完美。社会发展中所遇到的大量问题都需要有完善的法律基础作保障。法学方法论在构建和完善法律基础的过程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仅仅有“法”仍然是不够的,如何依法而治才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所面临的最大考验。习近平总书记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全面依法治国现今是我国改革发展的重点,必须坚持法律至上的法治思想,推进立法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有了良法之后,则应该严格推进司法公正,做到“有法必依”,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应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绝不允许有超脱法律之上的存在。由此可见,科学立法是法治的基础,而有了良法如何善治,则需要运用法学方法论对于实践的指导意义。

    虽然在法学研究和法学实践中法学方法论都起到无法替代的作用,但由于我国近代以前长期处于独立的发展环境下,形成了特有的思想观,价值观和道德观,这在法律研究的过程中往往会因个人主观判断而产生误解和偏差,法学方法论无法产生其对于法律实践的指导作用。然而,随着当今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法律研究更加注重多元化,传统的几种法学研究方法不再能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趋势。因此,我们应当正视我们在法学方法研究上的不足,参考西方法治建设中的经验,对应我国当今社会形势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得不同的法学方法都能适应当下条件,真正推进法学研究的实践化。六、法学方法论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联系及其现实意义

    在前文中我们看到,法学方法论有着极高的现实意义,因为它与马克思主义哲学联系密切。马克思主义哲学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实践性,其与其他哲学的根本不同点也即在此。马克思哲学作为一种“实践的唯物主义”,它的理论都应该是对实践起着指导意义,并在实践中检验理论的正确性。中国的法学体系实际上也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之上的,法学方法论从本质上来说就是将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运用到法学研究中。因此,法学方法论一个鲜明的特征就是实践性。法学方法论归根溯源来自于在施行法律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法官针对这些问题所提出的科学性的解决方案、思维模式的理论化汇总。所有法学方法论都应该是来自于实际的问题,绝非凭空臆造。法学方法论的最终目的,即是构建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这又回归到具体的法律实施中来。因此,法学方法论可以说是来源于法律实践,又指导着法律实践。

    我们在研究法学的过程中也是如此。无论以什么样的方法,法学研究的落脚点都应该是在如何解决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法学的研究应该是与时俱进的。法学方法论的研究过程也应该是着眼现在,解决在法学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并在解决问题中不断完善自身,并对法学的发展作出指导和展望。现在,在这个我国法治建设最为紧要的关头,法学方法论开始扮演一个愈发关键的角色。随着法学方法论各方面研究成果不断出现。法学方法论理论体系不断完善,它在我们今后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将会走向辉煌,指引我们实现法的终极目标,正义。